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国有化

合集下载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启示作者:任洁来源:《商情》2016年第23期摘要: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这三项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

当前我国正加速城市化进程,在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制的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征地租地的补偿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关系国计民生。

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视角并结合当前经济条件,探讨地租理论对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农村土改在古典经济学中,工资、利润、地租认为是国民经济中三大利润的源泉,因此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同时土地政策改革也伴随着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中央政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新的农村土地改革制度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地租理论无疑为我们分析现行土地政策合理性、探讨地租本质起着积极作用。

一、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租是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马克思之前,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派已经对地租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威廉?配第、詹姆斯?安德森都在这个领域里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政治经济学史上,亚当?斯密是真正系统地研究了地租理论。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大卫?李嘉图把地租理论推上了最高峰,被称为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

马克思通过对前人所研究有关地租理论的批判和继承,从而创建了马克思地租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地租本质就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之一,突出地租的三种形式: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

(一)级差地租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建立在批判的吸收前人理论成果基础上所展开的研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级差地租实质上终究只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将级差地租分成两种形式: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I是投入不同地块上等量的资本,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地理区位优劣不同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意义摘要: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

不管社会形态如何,它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的进步,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化,亟待解决。

本文阐述了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并指出了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

关键词:土地;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地租理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不管社会形态如何,它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的进步,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化,亟待解决。

土地作为一种资产,首先是需要对其的所有权界定清楚。

鉴于我国目前的实情及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不容争议的。

马克思所研究的地租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它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适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适用。

根据马克思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易知,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所有权是核心。

鉴于此,我国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很明确。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妥善处理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这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如何下放及如何有效使用城市土地的问题。

一、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问题,包括土地权属关系的性质、构成及其变更,以及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等方面的内容,马克思在他的经典巨著《资本论》中作过详尽阐述。

何谓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

”他还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人的社会关系在土地问题上的表现,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

马克思地租理论建立在一个原理之上,一个前提之下。

这一原理是:土地本身没有价值,“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

这一前提是:所有权的存在,“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地球的某些部分的所有权为前提”。

这两条是地租存在的一般规律,即凡是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地方就存在地租。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论文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论文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背景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物化收益;是指土地持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转化成经营权而获得的一种非劳动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经济形式的一种转换。

地租经历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多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地租是劳动者直接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

在公有制社会里,土地有着重要的意义,地租是国民经济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从宏观经济上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

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决定了经营权的不同,也决定了地租的内容、形式、性质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相同。

马克思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地租分为三个级差,分别是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Ⅰ是由于不同的土地肥沃程度和不同的地理位置而造成的。

级差地租Ⅱ是指在相同的一块土地上等量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形成的。

劣等土地的价格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劣等土地也决定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

另外,土地的经营垄断权也控制着土地的价格。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经营者签约的合同期限内,级差地租是归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合同到期,土地的经营权就会从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的所有权人手中。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的必然产物。

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所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土地所有权人者、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生产工人,无偿占有农业生产工人的剩余价值。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地租体现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全体农民共同致富的本质特点。

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分为,集体经营权和私人经营权两种不同的形势。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启示作者:尹猛来源:《科教导刊》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详细的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改革状况,最后分析总结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2.079Revelation of Marx's Theory of Land OwnershipRights on Rural Land Reform in ChinaYIN Meng(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1)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land right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land ownership reform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the final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ownership reform some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rural land.Key words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ory; rural China; land ownership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概述1.1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根本的权利体系在马克思理论中明确的指出土地产权属于生产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被社会所认可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对土地的投资利用而形成的所有权。

《资本论》中地租理论及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资本论》中地租理论及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资本论》中地租理论及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地论述了地租问题,地租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首先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观点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标签:地租理论;农地制度改革1.《资本论》中的地租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用了十一章的篇幅系统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他在导论一开始便先交代了他是在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属于土地所有人,研究土地所有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因此,他把地租看成是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他批判地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地租的性质和几种形式的地租。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1.1地租的本质马克思认为:“由于土地的工作条件与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所有者只代表一种货币税,这是他由他的垄断,从工业资本家那里的租客那里来收集的”。

1“无论是如何的特殊形式的租金,它都有一个共同点:占有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权,以实现经济形式,租金是对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一些土地的个人作为前提”,2的基础上的土地租金是分离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是存在的前提,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实现经济形态。

1.2地租的几种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阐述了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等,分析了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及其变动的一般规律。

下面主要论述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1.2.1级差地租据马克思思想,差分地租是一个农业资本主义优越的土地获得,并最终返回到土地所有者分享超额利润,其来源是个人之间的价格和社会生产价格的差异。

马克思指出,超额利润可以按不同的途径形成3。

他把差分地租分为两种形式:差地租的第一种形式(差租一)和差地租,第二种形式(差租二)。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流转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流转

质 是物权 还是 债权 尚未 定论 . 流转 是否 意味着 自愿 、 等 价地 进行 交 易 依 旧 尚无定 论 , 因此 也 就需 要 我 们 研究 人员 进行 研究 和探讨 。


马 克 思 主 义 地 租 理 论
马克 思在 《 资本论 》 3 中给地 租下 定义 时说 : 第 卷
中 图分 类 号 : 8 : 9 23 A 1 D 2 .l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6 1 6 3 (0 0 l — o l o 1 7 - 1 2 2 1 ) 1 0 l— 3
在现 实层 面 上 , 代社 会 里 , 历 土地 归 谁所 有 、 归
级差 和绝 对 。 中级 差地 租 (iee t la drn) 其 d rni n t是 f al e
源便 也 是农 业 工人 创 造 的超 额利 润 。 对地 租 是 资 绝 本主 义地租 的一种 形式 , 在资 本 主义制度 下 , 由于 土 地 为 地 主所私 有 , 因此 不 论租 种 上等 地 或者 租 种土 质 最 坏 的地 , 主都 要 收取 地 租 。 随着 发展 。 地 而 地租
我 国集 体建设 用地 可分 为农村 集体用 地 和城镇 集 体 用地 , 村 的可 以分 为农 用地 、 农 建设 用地 、 未知 用地 , 城镇则 分为建 设用 地和 未知用 地 。 这个 过程 在
中 间存 在 着严 重 的 自发 性 流转 , 占用耕 地 用 于非 如
谓地 租 。 就是 指 土 地 的使 用 者 因使 用 土地 而 向土 地
法来 使 之规 范 化 和制 度 化 , 而保 证 其 阶级 利 益不 从
受到威 胁 和侵犯 。 理论 层 面上 , 生 于1 世 纪 的马克 产 9 思主 义地租 理论 按照 土地 的产权 特性 奠定 了地 租在 学 术 上 的权威 基 础 , 同时 也 为我 国制定 土 地政 策 提 供 了主要 依 据 , 国新 近 形 成 的土 地 流转 的规范 化 我 和条理化 便是 依据 马克 思主义 地 租理论 而做 出 的传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启发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启发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启发作者:吴宁子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第36期摘要:基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探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农民投资土地积极性不高、土地流动性不强以及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等,在此基础上提出该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36-0020-01一、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科学内涵1.强调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作用。

不同形式地租的共同性是:它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即不同人用来占据某一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的经济实现。

由此,土地所有权是一切地租存在的前提和基础[1]。

马克思认为,土地作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应的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土地所有者通过租出土地所有权获取利润而承租的农场主则通过压迫被雇佣的工人来获得剩余价值,进一步转化为利润。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实现方式是人们投资土地形成的包括场地、道路等设施在内的土地资本,在此生产前提下来保护土地所有权与管理权。

2.强调极差地租理论的形成及关系。

级差地租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资本家通过租用面积同质量异的土地,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租金是不同的。

马克思认为“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来源,而是超额利润的自然基础,而土地所有权本身不能创造超额利润[2]。

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是自然方面的因素和社会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它包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在内的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Ⅱ是级差地租Ⅰ的不同表现,且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

实际上,级差地租Ⅰ代表土地粗放经营,级差地租Ⅱ代表集约化经营。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

在提出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立”和释放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强调长期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总 劳 动 量 。 ”
农产 品成 本来 核算 , 只能 按劣 等地 的劳 动消耗或劣 等地 的生
1 马克 思 地 租 的 定 价 理 论 .

马 克 思 地 租 理 论 的 实质
( ) 克 思 级 差 地 租 在 我 国还 将 长 期 存 在 一 马 马 克 思 曾经 认 为 , 完 全 的 社 会 主 义 阶 段 是 不 存 在 土 地 在 的 级 差 收 入 的 。他 说 :较 劣 土 地 所 费 的 劳 动 量 , 论 如 何 不 “ 无 会 像 在 资 产 阶 级 社 会 一 样 发 生 作 用 。 以 致 对 较 优 地 , 必 须 也
以及发展 农业信贷和社会化 服务 , 土地 所有 权 改革 成 功 的重要 保证 ; 是 第五 , 府 或 集体 的 介 入 , 政 必须 注意 合 理的
边界 。
关 键 词 : 地 流 转 ; 级 差 地 租 ;物 权 土
农村 土地流转 指的是农地使用权 流转 , 是指 拥有 农地 承 包经营权 的农户将 土地经 营权 ( 用权 ) 让给 其 他农 户 或 使 转 经济组织 , 即保留承包权 , 也 转让使用 权 , 过土 地使 用权 流 通
农 村经 济
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 国农村土地 流转
韩 雄
( 阜康 市委 党校 , 新疆 阜康 8 1 0 ) 3 5 0
摘 要 : 文 试 图 用 马 克 思 的地 租 理 论 来 分 析 土 地 改 革 问 题 , 而 对 农 村 的 土 地 流 转 从 理 论 、 度 、 格 和 机 制 作 一 方 本 从 制 价 向 性 说 明 。 当代 中 国 , 于级 差 地 租 的 长期 存 在 , 必 须 建 立 起 与 级 差 地 租 相 适 应 的 土 地 流 转 的 产 权 和 价 格 体 系 , 由 就 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

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同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不同社会的地租,总是与该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

无论是封建地租,资本主义地租,还是社会主义地租,都是地租的共性和个性的统一。

1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1.1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马克思在考察地租时,特别注重对土地所有权的考察。

马克思指出:为了科学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摆脱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杂的附属物,纯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1]。

一方面,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的共性。

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同,地租的社会性质也就不同,这是地租的特性。

马克思指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1]。

可见,地租是剩余劳动的特殊转化形式。

地租在自然经济中的本质是剩余产品,表现为实物地租;地租在商品经济中的本质是剩余价值,表现为货币地租。

使用土地可以产生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把这种超额利润从商品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中而成为地租。

1.2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2]。

土地所有权及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属于社会生产关系一般。

地租的特殊是由特殊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它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历史范畴。

地租一般反映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一般范畴,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

地租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地租特殊表现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土地占有的特殊社会性质。

因此,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经营对象的垄断,它同土地所有权无关。

资本主义农业中存在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的真正原因。

2社会主义地租存在的必然性
2.1土地公有制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仍然是地租
新中国成立之后,结束了旧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度,将土地收归国有,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把地租与资本主义的剥削等同起来,否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地租,其结果严重阻碍了我国土地经济的发展。

马克思指出: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

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上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2]。

十分明显,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但土地公有制仍然存在,因而土地公有制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仍然是地租。

2.2在经济上体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是绝对地租
马克思当年在预示社会主义社会时认为,社会主义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绝对地租也就不复存在,从而也就不会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

但是,由于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土地所有权,而且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承认级差地租是不够的,还必须承认绝对地租。

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是由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自然生产力的差别所带来的。

缴纳了级差地租只是解决了中、优级土地的有偿使用问题,还没有解决使用劣等地时对土地所有权的支付问题。

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在经济上体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正是绝对地租。

2.3社会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土地公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社会主义地租就是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参加公共必要价值的分配,即社会通过土地公有权占有公共必要价值的一种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地租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市场价格
中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

这种超额利润,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者作为地租缴给国家和集体。

所以,社会主义地租归根结底是公共必要价值的转化形式,是与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

但是,土地公有权不是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而是这个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