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与审判实务研究
劳动法视角下因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判逻辑

劳动法视角下因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判逻辑白星晖*摘要: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或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各类合同或 者协议,如: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工伤赔偿协议等,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所签协议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尚存争议。
本文以类案分析为方法,对当前劳动争议纠纷中撤销之诉的司法实务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该类案件的裁判逻辑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劳动法显失公平撤销之诉裁判逻辑一、劳动法视角下撤销权的适用对象在劳动关系建立、履行或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或 者协议,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一 定程度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二者不能视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m二者所签合同或协议 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制的各类民事合同性质自然存在差异。
而撤销权是民法及合同 法所设立的一种形成权,其适用对象分别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可撤销合同,民事 法律行为的主体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基于劳动关系与普通 民事合同关系的差异,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二者所签合同或协议时,应判断 该合同是否可以适用撤销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常见类型包括: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 制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2〕、工伤赔偿协议等。
虽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白星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1〕此处语境下的“不能视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指双方就劳动关系履行及解除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 进行协商时的缔约地位,并非泛指双方在劳动关系之外就普通民事合同缔约时的地位。
〔2〕名称较为多样,还有称之为“离职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等,本文均以 “解除协议”代指。
118类案研究可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上述各类合同或协议,但并非二者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均能适用撤销 权,笔者首先将对上文中所列举的合同及协议予以分析,探讨哪一类合同可以适用撤销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2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年8月27日—29日,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其中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最高院关于显失公平认定标准

最高院关于显失公平认定标准自2020年元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显失公平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
一、认定标准1、司法民事审判的显失公平指其过程存在司法实务上的明显不公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依法实施法律程序;(2)违反司法程序的标准规定;(3)司法行为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公正影响。
2、当事人以此来请求最高院认定显失公平,须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提出显失公平事由;(2)可以提供明确可信的证据;(3)将影响当事人权利关系的司法行为指定给司法机关;(4)请求认定的最高院有管辖权。
二、处理办法1、案件申请显失公平认定者,有关司法程序应暂缓以待最高院决定。
2、当事人提出显失公平认定申请时,最高院把其作为特别程序处理,并按规定由最高审判士院一审。
最高审判士院一审完毕后,将建议最高院是否受理显失公平认定申请,以及受理后的处置方式。
3、最高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显失公平认定,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给予书面通知。
4、最高院认定显失公平的,应重新审理案件。
案件重新审理适用原案件之协议程序及期限,中止流程中的审查调查等一切证据收集工作,排除原审无效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司法行文。
三、行政责任1、司法行政机关和参与实施司法程序的工作人员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有责任的,应当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受害当事人说明,并尽量消除其因司法行为形成的损害。
3、有关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违规处理,应当上报最高院予以注意。
四、颁布日期本标准颁布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显失公平案例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
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
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
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股债区分视野下的证券概述 (3)1. 股票与债券的基本特征 (4)2. 股债区分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5)三、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7)1. 证券虚假陈述定义 (8)2. 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 (9)四、民事责任要素考量 (10)1. 行为主体分析 (11)(1)发行人责任认定 (12)(2)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13)(3)其他相关主体责任认定 (14)2. 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15)(1)虚假陈述的客观性判断 (16)(2)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分析 (17)(3)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18)3. 损失认定及赔偿范围划定 (19)(1)损失认定原则和方法 (21)(2)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 (22)五、股债区分对民事责任的影响分析 (23)1. 股票与债券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差异 (24)2. 股债区分对责任主体及行为要件的影响 (26)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建议 (27)1.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28)2. 立法建议与完善方向探讨 (30)七、结论与展望 (31)一、内容描述在“股债区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因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发行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中,要素的考量至关重要。
主体要素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谁应该对虚假陈述行为负责。
通常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是可能的主体。
客体要素是指虚假陈述所指向的对象,即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应了解的真实信息。
客观要素则是指虚假陈述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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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与审判实务研究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与审判实务研究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与审判实务研究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中国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体现了立法上的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把握立法精神,提高审判质量,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作更进一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民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且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它是民事活动的首要原则。
“平等”是与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性。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正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
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中认真贯彻并切实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反对特权,消除不正当竞争,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具有深远的意义。
“等价”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这一原则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表现。
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一般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享受权利,也应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另一方向对方承担义务,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应性,即互为对价给付。
2、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义务的价值上大致相等。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
上述“平等”“等价”构成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最基本的特点,就在于行为内容的严重不等价,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而这种严重不等价并非受损方所自愿接受的,因此,这类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本质上应当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之一。
它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不同,这类行为中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常常与表意人自身的某种过失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或者并非由于获利方故意违法的行为而发生。
因此,这类行为的违法程度往往是较低的。
由于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许多无偿的行为(如赠与、保管、借用、委托),而且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在民事流转中也有可能自愿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条件,对此,法律应予保护而不能任意干涉,故“显失公平”这一概念所揭示的,只能是民事活动中违反平等、等价原则,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严重不公平的现象。
而在一方并未明显地故意违法的行为诱使或迫使对方接受不等价条件的情况下,判断某一内容严重不等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背一方意思的显失公平的行为,除非受损一方明确表示异议并提出确凿证据,否则这种认定将是不可能进行的。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将显失公平规定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完全符合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司法实践值得注重的是,民事行为可撤销与民事行为无效的区分,主要依据在于行为的违法程度。
如果行为严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且其欠缺有效条件可依客观情形作出认定,就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类行为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即自始绝对无效,如果违法行为程度较轻,且其是否欠缺有效条件必须经当事人
提出请求方可认定,则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逾期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贯彻意见》第73条)。
这样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又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体现具体对待问题的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果显失公平系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导致(如欺诈、胁迫、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则该行为便不仅仅涉及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且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
因此,这类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在这类民事行为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而使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无效的唯一原因,而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则不仅仅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对于具体认定行为的无效不起任何作用。
乘人之危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迫使其违心地接受重大不利条件的行为。
乘人之危与胁迫一样,目的均在于使表意人屈服于某种强大压力而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
只不过在胁迫的情况下,表意人的承受的压力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表意人所承受的压力则是由其他原因造成,但行为人故意利用了这一特定条件,以达到争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很显然,乘人之危与胁迫等行为在违法性质上完全相同,都是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平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与审判实务研究第2页
、自愿原则,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则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分离出来,并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作法,更为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显失公平行为,是特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无效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
在现实生活中,显失公平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慑于另一方所处之较强地位(如下级之于上级,小厂之于大厂),违心地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2、一方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重大不公平条件;3、一方居于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不仅不主动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4、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以权谋私,不惜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故意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
分析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情形,可以看出,显失公平的根本特点,在于行为内容的的严重不对价,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却享有更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却承担更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订立合同的行为。
综上所述,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鉴于显失公平的特有性质,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物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属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5、显失公平的合同和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其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这种合同,行为在撤销之前,虽然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是是否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在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之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没有裁判之前,不能认定合同、行为就是无效的。
尤其是在超出法定期限当事人不对合同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请求的,该合同就继续有效,不能让它的效力有所影响,当事人也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书目:
1、梁书文、回泸明、杨振山主编的《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2、杨立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与适用》
3、尹田《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