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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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
(1)市政设施命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市政设施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
4.申报道路、桥梁更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道路、桥梁更名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
①《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一份;
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土地证的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代替)。
(2)正式命名所需材料:
①《建筑物命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正副本)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为办理人时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书各两份;
(2)《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南海一点通网站区民政局页面下载);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一式三份(用不同颜色标出各条路桥)。
2.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表格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带原件查验)
(1)属联合审批窗口受理的,命名之前在联合审批征询意见环节,申请人须先提供以下材料:
③《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复印件两份;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⑥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或规划条件附图复印件两份;
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两份;
⑧区民政局发出的《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原件或由联审系统调取打印件一份。
3.申报市政设施命名所需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核发《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核发《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核发《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一、审批单位: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事项编号:/
三、审批范围: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办理对象为建设单位,个人权属的建筑物命名不受理。

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单位已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未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其他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前咨询(如未办理预核准流程,无法预留)。

四、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前可先通过电子邮件(1391769861@qq,com)形式向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拟地名命名、更名名称的核名,核准是否存在重名、同音等情况,并办理预留名称登记。

1.《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登记表》(原件1份);
2.法人代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五、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核准通知书》
六、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否
九、咨询电话:
2283210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99)-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99)-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99)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三)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六)管理地名档案;(七)查处违法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住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各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

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分户验收,对签署的分户验收结论负责。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已选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派代表参加。

参加验收人员对负责的验收工作负责。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验收下列内容:(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外围护结构节能质量;(四)阳台、露台、窗台、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五)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燃气工程安装质量;(九)户内主要空间尺寸;(十)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

第八条分户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二)各项验收内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分户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一),并于验收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分户验收组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二);(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四);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按规定组织验收。

地名命名核准

地名命名核准
2.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示范样表
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核准
内 容
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完好、不整洁、脱落、污损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2
符合2.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6、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2
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0.6,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保障措施严格0.4,无措施或措施不严0;水质符合卫生标准0.5,不符合0;有处理方案0.5.无处理方案0
7、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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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第六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

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七条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八条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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