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研究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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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宋 舒
( 名 职业 技 术 学 院 社 科部 , 东 茂 名 5 50 ) 茂 广 2 0 0 摘 要 : 当 防卫 是 法律 赋 于公 民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一 种 特 殊 权 利 , 避 免 公 民 滥用 这 种 权 利, 规 定 了正 当防 正 为 法律
损 害的 , 于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这 一 规定 揭 示 正 当 防 属 不 。 卫 的 内涵 。正 当 防卫 是 公 民 同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一 种 重 要 权 利 和 手段 . 受 到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 是 这种 权 利 和 手 段 必 它 但 须 正 确行 使 , 能达 到 预 期 的 防卫 的 目的和 效 果 , 当 防卫 是 才 正 免 除 正 当 防卫 行 为 的 刑 事责 任 的法 律 依据 。 只有 合 法 的 防卫 行 为 , 是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才 不
能 实 施 正 当 防卫 。
( ) 当 防卫 的 内涵 一 正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2 第 0条 规定 :为 了使 国 家 、 共 “ 公 利 益 、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 产 和其 他 权 利 免受 正 在 进 行 的 本 财
不法 侵 害 , 采 取 的 制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 不 法侵 害 人 造 成 而 对
-) 当防 卫 的构 成 要 件 正 公 民享 有 正 当 防卫 权 ,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任 意实 施 防 卫 。 并 由
2 不 法 侵 害 必 须是 违 法 行 为 。 法侵 害 不 仅 指 触犯 了刑 . 不 事 法 律 而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犯 罪 行 为 。同 时也 包 括 犯 罪手 段 基 本 相 同 . 尚 未触 犯 刑 法 的 一 般违 法 行 为 或 虽然 触 犯 刑法 , 但 但 情 节显 著 轻 微 , 害不 大 的 违 法行 为 。侵 害 的违 法 性 , 防 卫 危 是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前 提 。 只要 客 观 上 可 能或 已经 造 成 了对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且 是 不 合 法 的 , 可 成 为 正 当防 卫 的前 提 条 件 , 并 就 而 不管 不 法 侵 害 人是 否具 有 刑 事 和 民事 责 任 能力 ,是 否 具有 主 观过 错 。 因为 在 不 法 侵 害发 生 时 , 防卫 人 不 可 能事 先 明 确判 断. 只有 专 门 的机 关 才 有 权对 加 害 人 的责 任 能 力 作 出认 定 。 3 不法 侵 害 应 具 有 现 实性 。不 法 侵 害 行为 必 须 客 观 真实 . 存 在 , 有 紧 迫 性 及 可 制止 性 , 为 与 危 害结 果 之 间 的关 系紧 具 行 密相联 , 即不 法 侵 害 行 为一 经 实施 , 害 结果 就 随 之 立 即 可能 危 发 生 。 如果 不 法 侵 害 不是 现实 存 在 的 , 有 直接 的破 坏 性 , 没 也 不 需 要 及 时制 止 ,那 么 不法 侵 害 与 所 能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关 系 就 不 可 能是 紧密 相 联 的 , 是 须经 过 一 个 过 程 , 可 能产 生 危 而 才 害结果 。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 后 果 。而 对 这 种 不 法 侵 害 的正 当防卫 显 然 是 不 符合 立 法 规 定 的 。 因此 , 的犯 罪 行 为 虽 属 于不 法 侵 害 , 并 不是 所 有 的 犯 有 但 罪 行为 都 可 以进 行正 当 防卫 的 。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刑法中涉及辩护的重要问题,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公正审判和法律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辩护界限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正当防卫是指被侵犯者在危急情况下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或者抵御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防卫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判断正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原则,即在情况紧急、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情况下是否采取的行动;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的范围内,即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效果和手段的适度性要求;最后,防卫行为的反应是否相对合理,即根据情况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程度,没有出现明显过度的情况。
二、过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过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对侵犯人的伤害或者危险超过了所应有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过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应当是出于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情况;过当与否主要看其损害的性质、情况、目的、结果等。
判断过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和力度;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过度反应,即超过了实际情况所要求的反击程度;最后,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明显不相称,即防卫行为与实际威胁的危害程度是否不相符。
三、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辩护界限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具体界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法律和道德上对秩序、公平与公正的追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举证和辩护的方式来说明被告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并证明其防卫的手段和程度是合理且必要的。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探讨与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XX:xxx班级:xxx学号:xxx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 (7)1.限度条件的学说 (7)2.限度条件的评析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有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并结合各种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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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研究[摘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第7题引出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问题,并将焦点集中在“必要限度”的理解和判断上。
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即应当根据行为的特征来判断,另一种是从结果无价值的角度,即应当侧重于防卫行为造成的结果,但两种观点各有利弊。
基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本质和对两种不同观点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应当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以行为无价值为补充。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防卫手段;防卫结果一、司考题引出的刑法理论及争议焦点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中“必要限度”这一要素的理解,理论界的分歧一直都存在,实践中也难免存在一些混乱,但这一问题并未引起法学界的特别重视,但是由于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这两种不同的观点的兴起,让“必要限度”的判断到了不得不重新认真探讨和明晰的时候。
也许是基于这一考虑,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出了这样一道题目: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
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
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对于本题,官方答案为C,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对此答案很多法学学者颇有异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认为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而官方答案的依据来自于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的观点认为:①“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义务,即对防卫行为人的不救助导致的危害结果,可能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①”;②“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②”。
而异议的观点则认为:①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可能过当的危险不具有保证人义务,换句话说,只要防卫手段不过当,即便可能产生过当的结果,防卫行为人也没有阻止的义务;②只要手段不过当,即便可能产生过当的防卫结果,防卫行为人也不承担防卫过当的结果。
从双方争议的观点可以总结出,对这一问题的争议实际上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判断中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的关系和地位的争议,这一争议的实质是对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的保护问题,前者强调在防卫手段实施之后应当尽量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后者实际是通过减轻防卫行为人的义务而起到鼓励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效果,侧重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二、目前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区分的几种主要理论及评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刑法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有论者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种概念,正当防卫是违法性的例外,而防卫过当是例外的例外,例如邢文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而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则是该一般原则的例外”③;也有论者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全然不同的范畴。
虽然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有不同看法,但涉及到两者的定义,由于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学界却没有太大的分歧,但对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混乱。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可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又有模糊之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修饰“重大损害”的防卫结果还是修饰防卫手段语焉不详,如果是修饰防卫结果,那么就意味着只要产生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结果就是防卫过当;如果是修饰防卫手段,也就表明要同时具备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才构成防卫过当,只要不具备其中一项,这一防卫行为就应该是正当防卫,具有违法性的阻却功能。
下面对目前存在的几种理论观点进行介绍并简要评述。
(一)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结果判断理论及评述1.理论的简要介绍。
如上所述,如果从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重大损害”的修饰,只要出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就应该构成防卫过当。
“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是防卫过当。
④”依上可知,在张明楷看来,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依据主要在于防卫结果,只要产生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结果,就是防卫过当,不存在所谓的手段不过当而成立正当防卫的说法。
这一观点的提出,与张明楷一向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是一脉相承的,“按照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性的本质就是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⑤”,行为只要造成了一定的“恶果”,侵害了法益,就具有违法性。
本文探讨的国家司法考试题目答案显然与以上理论观点相符合的,依原题及答案描述,甲的防卫手段仍然在防卫限度之类,只是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结果,仍然成立防卫过当。
“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
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题中所述防卫行为是在防卫手段实施结束之后再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这一危害后果可以通过人为的阻止,那么在危害结果还未产生之前,这一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防卫行为人要想不受到法律的惩罚,要想这一防卫行为仍然具有违法阻却性,就必须承担对危害结果的保证人义务。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义务,即对防卫行为人的不救助导致的危害结果,可能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⑥”张明楷的这一观点也顺理成章的从结果无价值论体系中推导出来。
张明楷进一步否定了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来源的观点,他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的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
”⑦但这一观点加重了防卫行为人的义务,会给防卫行为人增加不确定的法律责任,导致被害人及他人防卫积极性的削弱。
2.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结果判断方法评述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结果判断方法,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利,使防卫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后能救助处于危险边缘的不法侵害人,从而体现最基本的人道主义情怀,但在注意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同时,这一理论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结果判断方法,难以体现刑法的机能和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由于片面强调了防卫结果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中的作用,使得防卫手段的评价作用被极大的忽视,众所周知,法律规范首先应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评价也应当是对行为的评价,如果坚持以防卫结果作为判断依据,否定了“结果过当而手段不过当”这一情形的存在,即认为只要结果过当,手段不过当也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使得刑法刑法失去了其行为规范作用和行为评价作用,对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也是极其不利的。
就以2013年司考卷二第7题为例,甲在受到一般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甲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
如果甲受到的伤害是突然的,在紧急情况下要求防卫行为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显得极不现实。
同时,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个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确认个人保护自己或他人法益的自然权利,如果让防卫行为人承担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无疑是和这一初衷相背离的。
结果无价值论被认为是一种最能保护法益的的理论。
当然,防卫人承担注意义务有利于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法益,但同时也减轻了正当防卫制度对不法侵害人的震慑作用,使不法侵害人有恃无恐从而加重了被害人法益的危险性,使得所谓的保护法益功能本末倒置。
(2)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困难。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对“必要限度”的理论,理论界有法益相当说、基本相适应说、需要说、必需说和适当说等几种观点,除了法益相当说,其他几种理论都把防卫手段作为研究的重要元素,强调防卫手段的限度。
例如,必需说认为正当防卫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如果不承认结果过当而手段不过当的情况存在,那么就只有法益相当说能够契合这一理论的需要,但是,单纯的以法益来衡量,是不能适应复杂的防卫类案件的。
例如,对侵犯财产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伤害,就没有办法将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进行比较,更不用说判断法益是否相当了,这时候就需要使用必需说或者需要说等来进行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人在进行防卫的时候,大多不法侵害的损害结果还未出现,还可能因为防卫行为阻止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是用实际产生的损害还是可能产生的损害来和防卫结果做相当性的比较又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如果用可能产生的损害来做比较,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害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也会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争议焦点和根源;如果用不法侵害实际产生的损害和防卫结果来比较其相当性,这对防卫行为人是极其不公的,因为正当防卫制度鼓励的保护法益效果,反而会使防卫人获罪。
(3)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使正当防卫的认定与刑法理论不相协调。
在认定犯罪的方法上,张明楷也认为“在认定犯罪时,也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方法,即在确定法益受到侵犯后,才进一步确认是什么行为造成的,再追查是什么人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的最好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法益。
”⑧那么,从这一观点出发,普通犯罪在造成法益侵害的情况下都还要考虑行为本生的性质,如果防卫行为只要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无疑使防卫行为人的责任比普通犯罪人的责任还要重,这是常理所不能接受的。
另外,从结果为标准的判断中推导的正当防卫行为人应当具有救助义务的结论,与刑法体系也不协调,如林东茂所述“正当防卫者的保证人地位,应当是否定的。
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预估到遭到反击的后果,并自行承担此项后果。
对于陌生人,任何人都没有保证人地位,没有救助义务;如果认为防卫者对于不法侵害者有保证人地位,无异承认侵害者的法律地位高于陌生人。
逾越必要程度的防卫(过当防卫),才可能有保证人地位······承认正当防卫者有保证人地位,将使正当防卫形同防卫过当,甚至将正当防卫者与不法侵害者等同看待!”⑨(二)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判断方法及评述1.理论介绍根据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指“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同时,作为对结果的违法性的限定,也应当考虑行为举止对于规范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