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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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中小学建立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的作用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 ,下面爱汇网整理了中小学教师考勤制度明细,欢迎大家的阅读!中小学教师考勤制度明 细一、假期的种类及待遇 1、节假日阳历年、春节、五一节、国庆节以政府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 14 周岁以至 28 周岁以下的放假半天。 六一儿童节 13 岁以下的少年放假半天。 2、 国内探亲假和年休假(1)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 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和年休假, 但对探亲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学校负责报销。 (2)探亲对象及假期探配偶,工作满一年,每年一次,每次 15 天。 探父母,工作满一年,未婚教职工一年一次,每次 15 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每次 15 天。 但教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所在单位 负担。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 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基本工资 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A、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 50 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 24 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B、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C、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D、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坐市 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教职工自理,不报销。 E、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负担。 F、住宿费开支标准: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 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单位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3、产假、哺乳假(1)产假假期:A、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 3 个月,难产、剖腹产或者双 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者再各增加一个月。 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天之内。 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假期顺延。 B、妊娠 3 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20~30 天;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 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7 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C、妊娠 7 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假休息, 工资按 80%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D、对计划生育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2)哺乳假假期: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A、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 6 个月。 B、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 3 个月。 (3)工资待遇:产假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请 3 个月、 6 个月哺乳假的工资, 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岗位津贴)80%发给, 不影响晋级、 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男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病假(1)病假期间待遇:根据《江苏省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 知》(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我县教职工病事假待遇如下:A、病假在两个月 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 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 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 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 90%计发,活工 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 90%以下 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C、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 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 岗津贴按 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 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 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 90%以下的比例计发。 D、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E、 机关、 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 见习期、 学徒期、 熟练期)的病假工资, 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 计发。 F、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 期间工资金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G、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教职工在病假期间, 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但不 含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 教职工请病假需要相应医疗机构证明,城区学校教师请病假须要县级人民医院证明,乡镇 学校教师请病假在 7 天以内的由乡镇医院出具证明,超过 7 天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当年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年度考核。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5、事假(1)当年事假累计在 30 天(含 30 天)以下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日 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21。 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从第 31 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6、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 事。 根据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3—7 天假,路途远的可以适应延长。 丧假期工资照发,津贴、奖金酌情扣发。 8、因私出境、出国事假(1)去港澳的,不得超过 3 个月,且必须按期返回。 (2)因私出国事假一般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的,须在准假期内办理好续假手续,续 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因私出国事假不超过 1 个月(含 1 个月)、2 个月、3 个月的,分别按本人基本工资和职 务岗位津贴的 70%、60%、50%发给。 超过 3 个月的,从第 4 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1、学校领导离岗的审批学校主要领导出差、离开岗位,不论 什么原因及时间长短均需履行报批手续。 报批时请写明离职原因、出差地点、起讫时间、联系电话等。 经教育局人事股核准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除作旷工处理外,一切费用自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 处分。 2、病事假的审批权(1)县直学校校长、教办主任、镇中学校长事假 3 天以上(不含 3 天)或 病假在 5 天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5 天的由教育局主要领 导审批。 (2)县直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镇中学副校长、镇完小校长事假在 7 天以内或病假在 15 天以内的,分别由直属学校校长或教办主任审批,事假超过 7 天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经教育 局人事股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一般教职工请假,事假在 7 天以内的或病假在 15 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 7 天 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报教育局审批。 3、教职工因私出国请假、离职手续(1)教职工申请办理护照时应先向教育局人事股登记, 经人事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请假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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