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

合集下载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

辨认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全过程和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以前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对于辨认笔录只做程序性审查,没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归类于书证下面,刑诉法修改后,将辨认笔录单独列出来作为证据的种类,足以说明辨认笔录的重要性,现在我们在办案中对于辨认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进行文证审查。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下面我就我们办过的一些案例来作以说明。

案例中P39页中被害人说:“当时天太黑,场面也很乱,这些人一齐上来打我,具体谁怎么打的我,打的什么部位,我不清楚”,但是在后面的辨认笔录中,被害人清楚的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殷车启、王福。

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对这一点提出质疑,既然天黑人多,怎么能准确的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呢?于是我们对被害人进行了复核,询问了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被害人说:“当时公安机关给我出示了10张照片,我看完了没什么感觉,和我一起去的孙桂英说,也看不出来啥啊,好像是这瘦点的吧,那天打我们的人有点瘦,这几个胖的应该不是。

警察说这里面有打你的人,你好好看看,我说好像是1号,警察说,是吗,再好好看看,我说是4号,于是警察就做了辨认笔录”。

我们通过询问被害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制作辨认笔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一、对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审查。

这样可以避免辨认人相互之间受到影响或者暗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如果不个别进行,将导致辨认人在这种从众的心理作用下作出错误的辨认。

在辨认程序开始前,辨认人之间是否相互告知所看到的情况以及就此问题进行讨论,这也应同样列为我们审查的内容。

例如:上述案例。

强奸案例。

二、对暗示性、诱导性辨认的审查1.嫌疑人的特征或者表现显得特别突出将被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作为审查内容之一,这里的“类似特征”应当包括年龄、身高、胖瘦和服饰、发型等方面。

辨认笔录与指认笔录的区别是什么

辨认笔录与指认笔录的区别是什么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辨认笔录与指认笔录的区别是什么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的区别是法律含义不一样,法律依据不一样,适用范围不同,主体不同,规则不一样,方法不一样,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比如说辨认的话,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侦查阶段,但指认只能发生在侦查阶段。

辨认笔录与指认笔录的区别是什么?(一)含义不同。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

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辨认”,但这里的“辨认”具有“质证”的性质。

《程序规定》第249条至253条、《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至262条对“辨认”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指认”。

(三)适用范围不同。

辨认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也适用于审判阶段。

指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

(四)主体不同。

侦查中辨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如《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侦查中指认的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时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即证人。

(五)对象不同。

侦查中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侦查中指认的对象一般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有时也有犯罪嫌疑人。

辨认现场笔录法律规定(3篇)

辨认现场笔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现场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而制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辨认现场笔录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辨认现场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而制作的记录。

2. 特征(1)真实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真实反映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2)合法性: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完整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全面、详细地记录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4)客观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客观、中立地反映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三、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审查、使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2. 制作程序(1)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2)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时,应当制作询问、辨认笔录。

(3)询问、辨认笔录应当由询问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辨认笔录应当当场宣读或者交当事人、证人阅读,当事人、证人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3. 审查与使用(1)审查: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经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制作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性、客观性等。

(2)使用:辨认现场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辨认现场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2)辨认现场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

3)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经过质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四、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责任1. 制作人责任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物品辨认笔录范文

物品辨认笔录范文

物品辨认笔录范文辨认时间:[具体日期和时间]辨认地点:[详细地点]辨认人:[辨认人姓名]侦查人员:[侦查员甲姓名]、[侦查员乙姓名]辨认物品情况:今天咱来做个有趣的物品辨认。

在我面前啊,摆着一堆东西,就像一场奇特的小展览。

桌子上有好几个小物件,我得仔细瞧瞧。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蓝色的小盒子,它不大,就跟我手掌差不多大。

盒子上面有些奇怪的图案,像是一些歪歪扭扭的小符号,我乍一看还以为是外星人的文字呢。

这个盒子摸起来滑溜溜的,像是某种塑料材质。

旁边还有一支笔,这支笔可有点特别。

它的笔身是透明的,能看到里面的墨水,墨水的颜色是那种很深的紫色,看着就神秘兮兮的。

笔帽上有个小小的挂钩,感觉是方便挂在什么地方的,像是个小尾巴。

再看那边,有个小本子。

小本子的封面是那种有点粗糙的牛皮纸质地,颜色是那种土黄色,就像秋天的落叶颜色。

本子的边缘有点磨损了,看来是被用过不少次。

翻开本子,里面的纸张是白色的,不过有些纸张上有淡淡的铅笔痕迹,像是有人在上面乱画过几笔。

然后我看到了一个钥匙扣,这个钥匙扣是金属质地的,拿在手里沉甸甸的。

钥匙扣的形状是个小小的五角星,每个角都很尖锐,不过表面被打磨得很光滑,不会扎手。

五角星的中间还镶嵌着一颗红色的小珠子,就像一颗红宝石一样,闪闪发亮的。

侦查人员告诉我,要在这些东西里辨认出我之前见过的那个特定物品。

我在这些物品里看了又看,想了又想。

最后啊,我一眼就认出来了,那个之前我见过的物品就是那个蓝色的小盒子。

为啥呢?因为我对盒子上那些奇特的小符号印象特别深刻,就像烙印在我脑子里一样,其他东西可没有这么独特的标记。

辨认人(签名):[辨认人姓名]侦查人员(签名):[侦查员甲姓名]、[侦查员乙姓名]。

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一、从辨认笔录形式角度审查:(一)审查辩认参与人员是否签署辩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由侦(调)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如有)签名确认,所有人员的签名应当真实。

如果任一参与人员未签名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查辨认笔录是否记载辩认人、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

辨认笔录是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辨认笔录附件应当详细记录辨认人、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

(三)审查辩认笔录是否记载辩认过程。

辨认笔录应记载辨认过程,且载明的辨认过程与实际过程应当一致。

(四)审查辩认笔录是否有明确的辩认结果。

辨认的目的是通过知情人的辨认找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或物,因此,辨认笔录中应当明确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是否在被指认对象之中。

实践中,除了在笔录中记录辨认结果之外,还应在相应的照片上捺印确认辨认结果,判断辨认笔录是否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二、审查辨认主持人员的资质:辨认应当在侦(调)查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不是在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主持辨认的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主持辨认的人员少于二人时,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三、审查辨认人情况:(一)审查辩认人为未成年人时,是否有适格成年人在场。

辨认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审查是否附有成年人到场通知书,确认是否有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

如无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虽有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但未签认笔录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亦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辨认人为女性未成年人时,需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审查辨认人是否具备辩认条件。

辨认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具备辨认条件,如辨认人在辨认时或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中毒或麻醉等意识不清醒状态。

辨认人在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进行的辨认及形成的辨认笔录,不能确认辨认结果是否客观真实,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

精心整理辨认笔录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了10张照片,我看完了没什么感觉,和我一起去的孙桂英说,也看不出来啥啊,好像是这瘦点的吧,那天打我们的人有点瘦,这几个胖的应该不是。

警察说这里面有打你的人,你好好看看,我说好像是1号,警察说,是吗,再好好看看,我说是4号,于是警察就做了辨认笔录”。

我们通过询问被害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制作辨认笔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一、对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审查。

这样可以避免辨认人相互之间受到影响或者暗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如果不个别进行,将导致辨认人在这种从众的心理作用下作出错误的辨认。

在辨认程序开始前,辨认人之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看守所或者医院的病房),从而给辨认人以某种不当暗示。

(2)在照片的类型、品质上应当一致或者相似,避免因为缺乏相似性而使辨认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一张特殊的照片上。

例如,只将嫌疑人拍摄成特写镜头,以使其面部得到特别强调;或者其他人是半身照而嫌疑人呈现出的是全身照。

3.侦查人员不当的语言、表情和指示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有意或者无意的语言和表情都会对辨认人产生一种的暗示,以致使辨认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一特定的辨认对象上。

致辨认人的辨认结论不是来自于“现场见闻”而是“事先所见”。

三、见证人在场见证制度的审查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一个派出所办理的案件,组织辨认时见证人经常是一个人,我们看着见证人的名字就眼熟,后来向派出所询问得知是联防队员,这样就不能保证辨认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合法。

因为很多时候,联防队员,协助办案,对案情了解,他不是一个中立的见证人,因此,在辨认程序中,他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证明作用。

以上这些就是我在办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想了几点建议,粗用,也会无意识地流露一些信息,在与辨认人交流中的眼神、面部表情、语气、体态等都会流露出个人倾向。

辨认笔录模板

辨认笔录模板

辨认笔录模板辨认笔录。

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 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笔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辨认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辨认开始。

在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日期),由____________(笔录人姓名)记录,对____________(被辨认人姓名)进行了辨认。

1. 被辨认人确认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等)。

2. 被辨认人确认案件基本情况。

3. 被辨认人确认自愿参与辨认,并了解辨认的目的和程序。

4. 被辨认人确认无受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并愿意如实作证。

二、辨认程序。

1. 辨认方式,___________(例如,照片、视频、实物等)。

2. 辨认对象,____________(例如,嫌疑人、证人等)。

3. 辨认过程,____________(例如,逐一辨认、比对辨认等)。

4. 辨认结果,____________(例如,确认、不确定、否认等)。

三、辨认记录。

1. 被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外貌特征、体貌特征、言行举止等进行描述。

2. 被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相关事实进行陈述。

3. 被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认可或否认。

四、辨认结束。

1. 被辨认人确认笔录内容属实,并签字。

2. 笔录人确认笔录内容属实,并签字。

3. 辨认结束,记录完毕。

五、附加事项。

1. 辨认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2. 辨认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人员。

3. 辨认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证据。

六、笔录人总结。

1. 笔录人对辨认过程进行总结。

2. 笔录人对辨认结果进行总结。

3. 笔录人对辨认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

以上为辨认笔录模板内容,希望能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还是实物证据?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还是实物证据?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还是实物证据?一、对于笔录辨认是什么意思?一、对于笔录辨认是什么意思?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

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辨认的分类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

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辨认笔录
时间2008年7月5日10时20分至2008年7月5日10时50分地点 _________
侦查员姓名、单位王XX、陈XX,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XX派出所
辨认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
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锦江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辨认对象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目的让辨认人辨认、识别本组照片中是否有李XX被抢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辨认过程及结果辨认人李XX是2007年7月3日发生在锦江区XX街
XX路XX号处抢夺案的被害人。

据李XX陈述,作案的是一名男子, 当时扯包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回头看了被害人李XX—眼,被害人李X X看清了被害人的面容,能够指认出该犯罪嫌疑人。

为此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不同男性正面1寸照片10张,其中有本案犯罪嫌疑人照片1张,混杂粘贴在一张A4白纸,分别编为1〜10号。

在锦江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XX的见证下,开始辨认。

问:我们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XX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组织你进行辨认。

你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明白
问:你现在是否还能记起2008年7月3日抢夺你挎包的犯罪嫌疑人相貌?
答:我记得到,抢我挎包那个男子约20岁,身高约1.65米,头发较长
较乱,脸较瘦,尖下巴,看到照片我能认出。

问:我们这里准备了不同男子正面照片10张,你仔细全部看一看,是否
有2008年7月3日抢夺你挎包的犯罪嫌疑人?
答:(看照片约1分钟)我看完了,其中有抢我挎包的人。

问:这人的照片编号是多少?
答:是8号。

问:你能肯定吗?
答:我能肯定,8号照片这个人就是2008年7月3日抢夺我挎包的那个人。

通过辨认,确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08年7月3日在锦江区X x街XX路XX号处抢夺李XX的犯罪嫌疑人。

至此,辨认结束。

附:1、用于辨认的照片10张
2、被辨认照片人员身份说明
侦查员:(亲笔签名)
(亲笔签名)
辨认人:(亲笔签名)
记录人:(亲笔签名)
经我辨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08年7月3日在锦江区XX街XX路XX 号处抢夺我挎包的人。

辨认人(亲笔签名)
2008年7月3日
见证人(签名)
侦查员(签名)、(签名)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XX派出所
二◦◦八年四月八日
辨认对象说明
我所于2008年7月3日组织王XX抢夺案被害人进行辨认,提供
的辨认对象为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

辨认对象身份情况说如下:1号:赵XX,男,X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2号:……(略)
3号:……
4号:……
5 号:
6 号:
7 号:
8 号:
9 号:
10 号:
见证人(签名)侦查员(签
名)、(签名)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
分局XX派出所二◦◦八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