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21-2022年江西省宜春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江西省宜春市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骨与关节结核的好发年龄为A.新生儿B.婴幼儿C.儿童及青少年D.中年E.老年2.女,27岁,闭经42天,查尿妊娠试验呈阳性,并有轻微的早孕反应,她的末次月经是2004年6月16日,她的预产期应是A.2005年3月23日B.2005年3月22日C.2005年2月26日D.2005年3月26日E.2005年3月24日3.我国卫生发展战略在卫生事业重点选择上,要把A.农村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B.城市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C.西部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D.中西部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E.西部和东北部作为卫生工作的长期战略重点4.全科医学竭力倡导推行的医患关系模式是A.主动一被动模式B.指导一合作模式C.共同参与模式D.平等对待模式E.互相协商模式5.调查1998年某地正常成年男子的红细胞数,总体是1998年该地A.每个正常成年男子B.全部正常成年男子C.能调查到且愿意接受调查的全部正常成年男子红细胞数的集合D.全部正常成年男子的红细胞数的集合E.正常成年男子的红细胞数6.进行多个样本构成比比较的X2检验,当结论为拒绝无效假设时,可认为A.各总体构成比不同或不全相同B.各总体构成比均不相同C.各样本构成比均不相同D.各样本构成不同或不全相同E.各总体构成比之间两两存在差别7.该患者在全科医师帮助下终于成功戒烟,在戒烟过程中,医生的支持、帮助是A.A.促成因素B.强化因素C.反馈因素D.信息因素E.倾向因素8.分布性休克的目标不包括( )A.中心静脉压达到8—12mmHg、平均动脉压>65mmHgB.尿量>0.5ml/kg/hC.中心静脉血氧饱和度达到>70%的水平D.氧输送指数达到600ml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 )范围设置,以( )举办为主。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

一、总则General principl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
2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2.1 选择适当的受试人群,并具有一定例数。
2.2 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2.3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类、祛斑类和除臭类化妆品。
2.4 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适用于检验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和脱毛类化妆品。
2.5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适用于检验防晒类化妆品。
二、人体斑贴试验Human Patch Test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人体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对人体皮肤的不良反应。
2引用标准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2-1997)3 试验目的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可能性。
4 试验基本原则4.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4.2 应用特制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斑贴试验。
4.3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或将其稀释成不同浓度作为受试物,稀释方法参见《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 1-1997)附录A。
4.4 对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要求先完成动物多次皮肤刺激试验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然后方可安排人体斑贴试验。
5 受试者的选择5.1 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5.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5.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5.2.3 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5.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5.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5.2.6 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5.2.7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5.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5.2.9 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5.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5.2.11 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5.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5.2.13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与评价

2、化妆品皮肤色素脱失 化妆品引起的色素脱失也有报告。如我国谢满 生等报告1例用奥琪增白蜜引起的面部白斑,颇似 白癜风,再次应用该化妆品又引起色素脱失,证明 了白斑是由于化妆品引起的。外用祛斑霜也有引起 类似反应的报告。
鉴别诊断
• 用化妆品后出现的色素减退应与白癜风、 单纯糠疹等相鉴别。
化妆品毛发损伤
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与评价
李 利
Ph.D M.D
网址:Hppt:// Hppt:// 博客:/lilypfmr
李 利
M.D,Ph D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教授,博导 卫生部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负责人(华西医院) 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功效检验机构负责人(华西医院) L’UNIVERSITE DE FRANCH-COMTE, FRANCE 名誉教授
化妆品中常见的致痤疮原料
• 十六醇、硬脂酸异十六醇酯、蔻酸异丙酯、水杨 酸盐、十二烷基硫酸钠、氯化钠、氯化钾、羊毛 脂类化合物、棕榈酸酯、可可油、椰子油、油酸 异癸酯、棕榈酸异丙酯、月桂酸、十四烷基乳酸 盐、棕榈油、油醇、凡士林、三油酸己六酯、硬 脂酸、硬脂酸丁酯、异丙基异硬脂酸盐等。
鉴别诊断:
甲周围 软组织 损伤
化妆品甲损害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
(contact urticaria due to cosmetics) • 是指接触化妆品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发生、通 常在几小时内消退的皮肤黏膜红斑、水肿和风 团改变。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可分为2种亚 型,即免疫介导反应型和非免疫介导反应型。
常见原因
化妆品皮肤病的发病情况
由于化妆品使用人数多,且大多数人在使 用化妆品出现轻度皮肤反应时,往往不就诊, 仅仅自己换一个化妆品了事,因此,实际工作 中,很难确切统计化妆品皮肤病的发病率。
(整理)GBZ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化妆品皮肤病及预防

3化 妆 品皮肤 瘸 的应 对措 施 了解 一 定的 化 妆 品卫 生知 识和 法 规知 识 。正确 选择 、保 存 和使 用化 妆 品,可 以提 高 自我 保护 能力 。使 用化 妆 品出现不 适反 应时应 立 即停用并 到正
规 医院就 诊。
3 1选 择适 合 自己的化 妆品 . 在购 买 和使 用 化妆 品 时要 注 意 以下细 节 :在正 规 商场 或超 市 购买 有 生 产 许可证 的产 品 。根 据 自身皮 肤情 况,并 考虑季 节 、个 体耐 受性 等具体 因素 选 择适合 自己应用 的化 妆品 。使用 新的化 妆 品前 ,为 了避免 引起 过敏或 刺激
卜 7 1 9 ,共 7项强 制性 国家 标准) 97 ,把化 妆 品皮肤 病划 分为 :化妆 品接 触 性 皮炎 、化妆 品光感 性皮 炎 、化妆 品痤疮 、化 妆 品皮肤色 素异 常 、化 妆 品毛 发 损 害 、 化妆 品 甲损 害 等 6 类 : 2 1化 妆品接 触性 皮炎 . 化妆 品引起 的接触 性皮 炎是 化妆 品皮 肤病 的主要 类型 。国内资料 统计 表 明此类损 害 占化妆 品皮肤 病 的 7 %以上 。化妆 品接触 性皮 炎包 括化妆 品 引起 O 的刺激性 接触 性皮 炎和 变态性 接触 性皮 炎 , 特殊 用途 化妆 品如 除臭 、 斑、 祛 脱 毛类 等常 在接 触部位 引起 刺激 性接 触性皮 炎 ,使 用频 率较 高 的普通护 肤 品则 常 常 引起 变应 性接触 性 皮炎 。这类 损伤 多发生 在面 、颈部 ,以成年 女性 多见 。
1概 述 “ 妆 品 卫 生监 督 条 例 ”第 二 条 中 规 定 ,化 妆 品 是 指 “以涂 擦 、喷 化 洒或 者其他 类似 的方法 , 散布于 人体 表面任 何 部位 ( 皮肤 、毛发 、 甲、口唇 ) 指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21-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全科医学(中级)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在卫生费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卫生部门在费用分配时应首先注意的指标是A.卫生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百分比B.人均卫生费用C.卫生各部门的投资比例D.门诊和住院费用构成E.医疗、卫生防疫和妇幼卫生费用的比例2.换取宫内节育器,一般应选择在A.月经前10~14天B.月经前3~7天C.月经期间D.月经干净后3~7夭E.月经干净后10~13天3.某城市为了提高市民的健康状况,决定在今后五年内,建一个大型的生态娱乐公园和两个现代化的体育馆。
这些措施为社会预防中的A.一级预防措施B.二级预防措施C.三级预防措施D.一、二级预防措施E.二、三级预防措施4.健康教育的作用在于A.帮助人们获得健康知识B.帮助人们树立健康观念C.帮助人们自愿采纳健康行为D.帮助人们获得健康E.帮助人们获得高质量生活5.循证医学中最好的证据是指A.基础研究B.大规模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C.经验分析D.病例报告E.描述性研究6.《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几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A.1次B.2次C.3次D.4次E.5次7.婚前医学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需给出相应的医学意见,以下不属于医学意见范畴的是A.不宜婚配B.不准结婚C.暂缓结婚D.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E.可以结婚但应该控制下一代性别8.一个8个月的婴儿接种麻疹疫苗后,按照我国的儿童免疫程序,下一次预防接种的月龄是A.10个月B.12个月C.15个月D.20个月E.27个月9.两小样本比较的假设检验,首先应考虑A.A.t检验B.非参数检验C.“检验D.进行假设检验的条件E.方差分布10.计算机病毒是指A.编制有错误的程序B.设计不完善的程序C.已被损坏的程序D.特制的具有自我复制和破坏性的程序E.无用的文件11.适合于冠心病患者的运动项目是A.打篮球B.散步C.游泳D.登山E.跑步12.疲劳骨折好发在A.第2跖骨干和月骨B.跟骨和舟骨C.股骨和肋骨D.腓骨和腕骨E.第5跖骨和肱骨13.社区卫生服务以下列哪种医学模式为基础A.生物医学模式B.机械论医学模式C.神灵主义医学模式D.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E.自然哲学医学模式14.某中学生两年来,抑郁,心事重重,成绩由前10名一路下降到35名以后,对同学的言语十分敏感,班主任建议她去做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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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
前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
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 化妆品痤疮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6 化妆品甲损害 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 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 17149.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
5 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6 处理原则
6.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6.3 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A1 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一。
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反应后,斑贴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
具体试验方法见GB 17149.2—1997附录A。
A2 化妆品斑贴试验时,可按其不同性质选用下列稀释剂:蒸馏水、白凡士林、植物油、70%乙醇及丙酮。
A3 选择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原则上应低于其刺激浓度,对下列各类化妆品建议采用以下浓度及稀释剂进行斑试:
表A1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表B1 化妆品变应原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C1 本标准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不适用于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也不适用于化妆品中某些化学物质,经皮肤吸收而引起的系统性不良反应。
C2 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是协助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或光感性皮炎的重要依据之一,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或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试验阴性者应结合病史、临床表现综合判断。
必要时进行其他相关的特殊检查。
C3 诊断化妆品皮肤病应紧密结合临床资料,对一时无法确诊者,可以采取暂停使用化妆品,进行动态观察,对具体病例作具体分析。
C4 化妆品品种繁多,化妆品所致皮肤病临床表现各异,凡未列入本标准范围内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损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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