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针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并促进其重新就业。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加速发展,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
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只覆盖正式就业者,而忽视了农民工、临时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缺乏稳定的工作机会,一旦失业,往往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
因此,需要将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那些容易受到经济波动影响的群体。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着复杂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许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繁琐的表格,甚至还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
这导致了许多失业人员难以及时获取到应有的保障,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困境。
因此,应简化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提高保障金的发放效率,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帮助。
再次,失业保险制度的金融可持续性受到挑战。
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加和失业期限的延长,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逐渐增加,已有的资金可能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同时还应鼓励雇主和劳工共同承担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提高制度的金融可持续性。
最后,失业保险制度需要更好地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整合。
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过程中无法获得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建议加强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就业服务和培训支持,帮助他们更快地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在面对当前的挑战时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扩大覆盖范围、简化申领流程、保障金的可持续性和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整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引言: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针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失业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失业保险制度问题1. 高额赔付难以为继失业保险制度中的赔付金额在某些地区可能过高,导致财政压力加大并可能引发资金缺口。
在某些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可能高于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这可能导致一些失业人员没有太大的动力积极寻找新的工作。
2. 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帮助不足失业保险制度在提供经济援助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帮助。
然而,目前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就业帮助措施相对不足,仅限于提供一些简单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并没有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帮助。
3. 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劳动力市场的波动,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缺口。
一方面,经济低迷时,失业人员增多,保险基金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就业良好时,保险基金可能积累过多而未能更好地利用。
二、对策1. 调整赔付标准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可以考虑适度调整赔付标准。
通过与相关方面的协商,可以合理确定赔付金额,避免赔付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发生。
此外,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设定不同的赔付标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金。
2. 提供更多的就业帮助措施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注重失业人员的就业帮助,除了提供简单的培训和就业信息外,还可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推动更多的招聘活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可以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帮助失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就业市场和拥有更好的就业技能。
3. 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为了解决保险基金缺口的问题,需要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可以通过完善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此外,可以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保险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基金缺口问题。
结论: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提供就业帮助起到了重要作用。
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经济帮助的制度。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个体就业形态的多元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资金来源、覆盖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过低,不足以覆盖失业人员全部生活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挂钩,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实际缴费金额远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实际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
其次,失业保险制度的审核流程繁琐,操作复杂,很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于审核流程过长而无法及时领取到保险金,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际效果。
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时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
同时,简化审核流程,减少冗长的操作,提高制度的便民性和实用性,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保险金。
二、资金来源不够稳定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出现不平衡的现象。
一方面,企业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保险基金的筹集出现困难;另一方面,政府补贴也面临着财政负担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政府可能被迫削减失业保险补贴,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问题,建议我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加强失业保险缴费的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次,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增加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 覆盖面较窄。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仅适用于城镇员工,农民工
和自由职业者等其他劳动者并未纳入保险范围。
2. 福利待遇不够优厚。
我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较低,根本无
法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失业人员。
3. 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企业和员
工的缴纳,但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欠缴保险费,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无法满足赔付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 扩大保险覆盖面。
应该将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等其他劳动者
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2. 提高福利待遇水平。
应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满
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失业人员。
3. 加强基金筹集和管理。
应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范欠缴保险费和违规行为。
总之,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只有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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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的存在1.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各地政策不统一,导致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较低,无法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而一些地区则存在滥用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导致浪费资源。
2.覆盖范围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由于农民工等群体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将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
3.资金缺口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来支持,但由于部分企业拖欠缴费或者逃避缴费,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
一些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无法为失业者提供应有的保障。
4.办理手续繁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办理手续繁琐,申请条件严格,使一些有需求的失业者难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失业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办理流程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失业者的权益保障。
二、对策建议1.统一制度设计建议我国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地域差异,制定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2.扩大覆盖范围建议我国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确保各种形式的就业者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3.加大基金投入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转。
同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基金缺口问题,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4.简化办理程序建议简化失业保险的办理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失业者的服务和帮助,提高失业者的申请及时性,让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以潍坊市为例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以潍坊市为例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新时期主要特征,我国也在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不断加入全球经济,逐渐实现了市场化的转型。
但市场化经济也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使我国的就业状况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因此,深入浅出地探究中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对于我国基建和制度改革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以潍坊市为例,简单介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潍坊市失业保险制度现状据悉,潍坊市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改革,已经成熟,建立了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市民仍面临很多问题。
首先,就是申报条件过于苛刻。
申领失业保险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而如果领取时间过长,人们的失业生活将面临极大的生计压力。
其次,领取金额过低。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者提供财政支持的一种制度,但领取的金额却过于低廉,并不能支持家庭,使得失业者生活处境更加艰难。
此外,潍坊市整体失业率所呈现出的快速上升的趋势,也使人们对失业保险的保障性质发出了质疑。
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能够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生计保障,保证其渡过难关。
其次,失业保险能够为失业者服务提供更好的发展通道。
同时,系统的失业保险制度也能够促进社会平稳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解决潍坊市失业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完善申请条件为了解决领取失业保险的难度,需要完善申请条件。
具体而言,要在申请条件上稍作调整,降低申请失业保险的门槛,减少人们的负担。
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更加人性化的申请流程,让失业者可以更顺畅,更快速地领取失业保险。
增加领取金额在保障失业者生计的同时,政府应当加强领取金额的科学调配。
要根据实际失业者的生活需要来制订具体的领取金额,保障失业者能够得到合适的经济援助。
重视失业保险的监督在一些新兴行业和就业模式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这使得失业保险的监督面临较大的挑战。
社会保险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现状1986年国务院首次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从无到有, 迈出了第一步。
截止2011年11月,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
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
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2011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失业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劳动力的再就业,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更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覆盖面不广的问题。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仅为30%左右,存在较大的缺口。
这导致了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一旦失业,他们很难维持基本生活,从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补贴标准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需求。
尤其是在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但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并未相应提高。
这使得失业人员在经济上面临更大的压力,增加了他们重新就业的难度。
此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资金缺口的问题。
由于整体经济压力和失业人数增加等原因,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往往面临较大的缺口。
这不仅影响了基金的可持续性,也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挥。
因此,如何解决资金缺口成为当前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加大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参保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权益,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度。
其次,需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应该将制度覆盖面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群。
只有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失业保险制度中,才能使制度更加公平和有效。
此外,应该提高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
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和劳动力市场状况,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的补贴标准,确保失业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有更好的条件重新就业。
最后,需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跟其完善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从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比较窄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但今后每年大批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对他们失业保险或失业社会救助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
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法律规定不合理《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国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与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格条件有一定差距,其不合理性表现在:(1)缺乏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的规定;(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规定以所在单位履行缴费义务作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明显不公平。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管理水平相对滞后
(1)尚未建立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挤占、 挪用失业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2)对失业人员的参保标准等多个重要数据 统计手段落后,统计不准确。
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 法规, 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
如何解决现存问题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减少漏保 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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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
3.强化征收力度,多渠道筹集失业 保险基金;
扩大覆盖面,减少漏保现象
(1)把大学毕业生化为失业保险范畴内,并 帮助其尽快就业。
(2)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所在企业规模大 小,合理制定参保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企 业为员工参保,以保障其生存。
建立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
(1)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 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
统筹层次及水平较低
(1)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2)其他地区统筹层次由省和自治区人民政 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由地级市层次的 失业保险统筹。
征缴措施不强硬
(1)很多私营主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愿给从 业人员参保,瞒报、少报、拒缴、拖缴时 有发生,导致失业保险范围空间不大。
(2)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处罚的执法刚性得不 到应有的法律保障,社保法制体系急需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
(2)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3)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对失 业率不同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强化征收力度 多渠道筹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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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作者:郑秉文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05期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态势与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迅速。
从1999年的累积结余160亿激增至2009年的1524亿,10年增长了近10倍,年均增长率近20%;即使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压力、中国新增失业人员2500万人、占全球新增5000万人的一半的极端形势下,失业保险基金仍保持着快速增长,2008和2009两年净增了545亿元,占全部滚存结余的1/3。
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激增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迅速,受益人数下降较快2004—2009年间,失业保险基金的增长幅度,从386亿元增加到1524亿元,缴费人数从1.06亿人仅增加到1.27亿人,而受益人数则持续下降,从754万人下降484万人。
但此间养老保险、城镇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四险覆盖率均明显增长。
(二)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制度,形成隐性转移支付事业单位参保之后形成的稳性转移支付,是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业单位失业几率几乎为零,而其参保人数占全部参保人数的20%,缴费收入占当年缴费总收入的10%,缴费贡献率占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27%。
(三)未来城镇登记失业率不会超过4.3%,失业保险基金必将不断膨胀过去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平均为4.1%,在金融危机最为深重的2008和200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仅为4.2%和4.3%;鉴于此,未来城镇登记失业率将难以超过4.3%。
如果按4.1%这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来推算的话,失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增长将没有任何悬念。
在可预见的未来,由于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必将继续不断膨胀下去。
200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80万人,参保人员1.24亿人,覆盖率为16%。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覆盖面似已实现应保尽保,扩面余地不是很大;而从“二产”就业农民工数量来看,还有较大的扩面余地,且制度门槛应适当降低。
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显示,中国失业保险实现覆盖就业人口的27—32%是可行的,覆盖人口至少应为2.1—2.5亿人。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选择针对上述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如何看待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选择,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一)政策选择之一:适当上调失业金替代率中国失业金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2006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待遇为300元,而当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1769元,即失业保险金替代率为17%。
中国失业金替代率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例如北京1999年为30%,2009年下降到17%。
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确实显得低了一些,还有较大上调空间。
(二)政策选择之二:扩大覆盖面以提高制度的“瞄准率”自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其受益人数量曲线呈抛物线状,从2004年最高点持续下降,包括金融危机最为深重的2007和2008年仍连年走低,到2009年创下最低点;而城镇登记失业率曲线呈反向发展,略微上扬。
两条曲线发展趋势形成一个“剪刀口”,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向,导致一方面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另一方面则受益人数量不断下降,显示中国失业保险的“瞄准率”出现了严重偏差。
今后,失业保险的受益对象应重点“瞄准”进城务工的有雇主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就业群体,为此,必须改善失业保险统筹单位的激励机制,改革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评价标准,防止失业保险制度的财务指标的锦标主义,防止对失业保险基金增长的盲目崇拜。
(三)政策选择之三:设立延长失业金期限的三条“红线”我国依据失业人员失业累计缴费期限的不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设定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
与欧盟国家的缴费期限和待遇期限相比,与一些同等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失业保险的待遇期限显得太低,还有一定的放宽空间。
建议:第一,为“总失业率”设定一条失业金自动延期的红线。
中央政府可定期制定一个统一的参考红线,各省级政府根据省情予以调整,达到某个失业率红线之后,延长失业金期限的程序便自动启动。
第二,为“参保失业率”设定一条失业金自动延期的红线。
有两个思路:一是由中央政府定期公布统一的百分比作为各省的参考,由地方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另行制定各自的红线,报中央政府核准审批;一是由各省以过去若干年的平均“参保失业率”为基数,当上升幅度达到某个规定的比例时,该省便自动进入延长失业金待遇期的程序。
第三,为“失业受益率”设定一条红线。
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累计余额较多的地区,当受益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经过上级政府批准之后可在某些系数上做一定调整。
(四)政策选择之四:建立失业保险费率调节机制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包括:事业单位可视为失业保险基金的一个“收入调节阀”;失业保险费应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动调节机制”的核心是失业保险的责任主体应从中央政府下沉到省级政府(此问题将在下一篇调研报告《欧美失业保险基金的改革潮流与中国的顺应》中详细论述)。
(五)政策选择之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运用范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对特困群体进行职业培训补贴,创造公益性岗位等等,均应视为失业保险基金发挥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重要举措。
借鉴金融危机中各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选择:一是对已经失去工作并自主创业的参保人,可以设立一个“自雇人员创业补贴”。
二是对自愿到基层社区担任社会工作者的参保人,可设立一个“社区工作者津贴”。
三是对登记失业的参保人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设立“绿色岗位补贴”。
四是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可设立不同类型的促进就业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五是对16—24岁青年人可设立类似“青年促进就业计划”之类的青年计划。
六是对已经失去领取失业金资格但还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授权地方政府在特殊时期建立“延伸失业金制度”。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构想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构想主要有两点:(一)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省级政府应为责任主体失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主体和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主体,可供选择的有三个层次:第一,中央水平的全国统一投资。
一般而言,由于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而较少在中央政府,这是国际惯例,且从20世纪90年代西欧和北欧国家的改革趋势来看,失业保险责任下沉和松绑已成一个趋势,许多发达国家失业保险本来采取的就是地方政府主办的方式,例如,美国失业保险就是州立项目,因此,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主体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不应采取中央统一管理体制。
第二,县市级统筹单位为投资主体。
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绝大部分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以县市级为主,而不是以市级为主,资金管理非常分散。
如果以县市级这个实际统筹水平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的话,全国将有2000多个投资主体,这个选择的“风险点”太多,是不可取的。
第三,省级政府为投资主体。
将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和统筹层次确定为省级政府,全国将只有30多个投资管理主体。
县市各统筹单位应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后者再作为“委托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将资金“外包”给法人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投资方式。
相比之下,省级政府应为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
只有实现了以省级政府投资管理的基本体制,才能确定省级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才能进一步实现省级统筹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才能落实发行省级政府失业保险各种债券的制度设计。
(二)改革投资体制的基本思路:发行省级政府失业保险特种国债失业保险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性: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动性则要求很高,因此,失业保险基金不适合实业和产业投资,而应以证券投资为主。
据此,失业保险基金投资策略便有如下三个思路可供选择:一是国债投资,完全持有国债,利率太低,流动性较差。
二是股票投资,完全持有权益类资产,风险较大,也不是理想选择。
三是将上述二者结合的混合投资,既持有一定数量省级特种国债,又持有一定比重的权益类证券资产。
在制度启动初期,中央政府可对失业保险基金持有省级债券的比重作一个基本规定,对权益类产品比重也做一个基本规定。
笔者之所以倾向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政府发行特种国债,还因为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平均每个省份几十亿或上百亿元,正好可满足各省发行省级债券的实际需求,因此,具备发行省级债券的可操作性。
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同意2009年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期限3年,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对各省发行“省级特种失业保险债券”而言,这是一个有益尝试。
此外,从失业保险的性质来看,采取发行省级失业保险特种国债,恰好可把失业保险的责任完全下放给省级政府。
失业保险特种省级债券应以省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XXXX年XX省政府失业保险特种债券(XX 期)》。
失业保险基金以持有省级政府特种债券为主的投资策略至少有四个优势:一是利率水平可以明显提高,不仅高于目前不到2%的利息收入水平,而且各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利率确定在高于4—6%正常水平以上,让参保人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好处,也可体现出各省之间的差异。
因此,利息由各省自定,中央政府可给予一个指导原则。
二是可调动扩大覆盖率的地方政府积极性,改善激励机制,提高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的速度。
这是因为,扩面之后必将扩充失业保险基金规模,此举可部分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
三是收益率的提高将为适当提高失业金水平打下基础。
四是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促进地方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融合与合作,促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培养较多专门人才。
鉴于失业保险基金体制改革的设计思路,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投资管理以期获取较高收益率,是具有可行性的,可以一步到位,而无须分成几个阶段。
由此看来,中国社会保障决策部门将失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的“长期目标”定位为省级统筹是正确的,可行的。
问题仅仅在于,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规模的急剧增长,应尽快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实施细则,设定时间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收益率的损失,从较为容易改革的(相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失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为全面、正确、科学和真正地提高中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积累经验,深化社保制度改革,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社会保障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及早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