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培训费用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促进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培训、外派培训、专项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透明性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费用预算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费用预算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培训需求、经费来源等因素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培训预算应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培训费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应经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三章培训费用支出管理第七条培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八条培训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培训师资费:包括讲师报酬、讲师差旅费等;(二)培训场地费:包括培训场地租赁费、培训设备租赁费等;(三)培训资料费:包括教材、讲义、资料印刷费等;(四)培训活动费:包括培训期间的餐饮、住宿、交通费等;(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培训费用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培训部门提出培训费用支出申请,包括培训项目、预算、用途等;(二)财务部门对培训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预算和规定;(三)培训部门与财务部门签订培训费用支出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四)培训费用支出完成后,培训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凭证;(五)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四章培训费用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单位设立培训费用监督小组,负责对培训费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监督小组定期对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费用合理、合规、高效。
第十二条对培训费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7号)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二条事业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与备案管理第三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事业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会计室审核后,报馆领导办公会议批准施行。
第四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馆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我馆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至**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六条培训费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施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经费的使用,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包括在职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培训经费。
2. 效率优先原则:确保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3. 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严格审批原则:培训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报销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预算第四条培训计划制定1. 培训需求调查: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培训计划。
2. 计划审批: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 计划执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条培训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根据培训计划,相关部门应编制详细的培训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2. 预算审批:培训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六条培训组织实施1. 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单位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2. 签订合同: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时间、费用等。
3. 培训实施:严格按照培训合同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培训费用管理第七条培训费用支付1. 费用报销: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报销。
2. 费用审核:培训费用报销前,应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规、合理。
3. 费用支付:经审核通过的培训费用,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1. 结算时间: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单位提交结算清单。
2. 结算审核:培训单位应对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
3. 结算支付:审核通过的结算清单,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
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第五条凡不具有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其收费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
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
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
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三、培训费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的合规性、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经费的有效保障,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1. 费用管理团队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培训费用管理、审批、监管和核查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整体计划、安排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会务费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120 100 100 320二类会议80 80 160三类会议80 80培训费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00 80 120 300综合定额标准是开支的上限,伙食费按标准控制,其他两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X市财政局、中共X市委组织部、X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14〕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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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四条市级单位培训费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经费管理原则,按照年初预算列支的渠道,细化项目由单位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市级单位应在年初预算下达10日内,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经费管理渠道报市财政局审核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市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不得超过1天的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培训实行分类管理。
对政策规定明确的培训,按政策执行;其他培训,由市级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培训规模。
根据培训内容从严控制培训时间,严格限定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培训只安排与培训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县区人员参加,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参加;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严格培训纪律。
在市区内开展的非封闭式培训,市内参训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单位内部开展的业务培训,一律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安排食宿;不得超标准安排培训住宿,不配发洗漱用品;统一安排培训用餐的,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上烟酒,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四条改进培训方式。
市级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合法原始票据,并附政府采购手续、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费用单据等。
市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核培训费,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年初预算渠道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单位应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市级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
市级领导机关所属单位还需报送各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市级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组织部、公务员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省标准发生调整时,我市将适时调整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省有明确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按中省规定执行。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