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密胺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实施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它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它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它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XX自治区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2.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2.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2.3 塑料防盗瓶盖;2.4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树脂或其他热塑性材料通过热塑成型加工得到,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
3.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醉酯(PET)瓶坯以瓶用PET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加工成型的用于吹制饮料瓶的瓶坯。
其他用途的瓶坯可参照执行。
简称:PET瓶坯。
3.3 塑料防盗瓶盖用塑料制成,经封装,开启后,不能恢复其原包装形式。
3.4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以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用于包装食品且具有保鲜、保洁、自粘性能的保鲜薄膜。
3.5 其他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检验依据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BB/T0060-2012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GB/T17876-2010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锌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浙江省质监局12批次密胺塑料餐具产品抽查 全部合格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浙江省质监局12 批次密胺塑料餐具产品抽查全部
合格
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8年2月13日消息,该局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了密胺塑料餐具产品买样检测,抽查了淘宝网、网易严选2个电商平台9家店铺的9批次密胺塑料餐具产品,实体市场3批次产品。
不合格0批次,批次合格率为0%。
2017年浙江省密胺塑料餐具产品市场反溯结果信息汇总表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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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检监函[2017]683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检监函〔2017〕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7年,质检总局组织对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机械共3类16种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次共抽查了2370家企业生产的2507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见下图。
经检验,2288家企业生产的2421批次产品合格,产品合格率为96.6%;82家企业生产的8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4%。
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图(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是71家、501家、1798家,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0%、21.1%、75.9%。
(三)按抽查企业数划分,3类材质产品抽查情况如下:一是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抽查了1426家企业生产的1506批次产品,包括食品用蒸煮膜、袋、盒,密胺餐具2种。
二是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抽查了880家企业的926批次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等12种。
三是食品机械抽查了64家企业的75批次产品,包括切片机、和面机2种。
(四)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
一是许可证产品跟踪抽查。
2017年对过去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许可产品进行了抽查,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了跟踪。
通过3年的工作,已基本做到对生产许可产品抽查的全覆盖。
二是开展了技术机构的遴选工作。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相关产品技术机构遴选工作。
密胺塑料餐具

Q 19-9 B 9 4 9
密胺塑料餐具
主 题 内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密胺塑料餐具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 运输、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以三聚氰胺一 甲醛树脂为基材, 。纤维素为填料的密胺模塑粉为原料, 以 经模压成型 制得的密胺塑料餐具 ( 以下简称餐具) 。
餐具应表面光洁, 不允许有缺料、 明显变形、 色差、 塑化不良等影响美观和使用的缺陷存在。双色餐 具不允许露底。贴花餐具应图案对准, 清晰, 且不允许贴纸起皱和气泡。
4 2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 1规定。 .
表 1
序号
I z
3 4 5
了 4 贮存 .
餐具贮存在清洁、 干燥的库房内。贮存期限自生产之日 起为两年。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 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 口。 本标准由上海塑料制品十七厂 、 上海塑料制品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顺义、 陈卫。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英国标准 B 36-5 . S 7 9 1
1 0
1 4
1 1 - 2 0 2 ^ 3 0 0 3 1 1 0 0 2 ^ 0 0 0
2 1
6 2 2 物理机械性能 ..
随机抽样数共 7只, 其中试样 3 , 只 进行表 1中 1 各项试验 , -5 跌落试验 3 对比试样 1 只, 只。
6 2 3 卫生性能的抽样 .,
卫生性能的抽样数按 G 50. B 9 6 规定执行。 0 1 63 检验分类 . 631 出厂检验项 目为 4143 . ,. 条。 632 型式检验 ..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 应进行型式试验 : 乳 产品结构、 原料配方 、 工艺有较大改变 阮 正常生产 3个月 ; c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停产 3 d .上级质量监督检验提出要求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密胺塑料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密胺塑料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筷子: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8支,其中20支作为检验样品,8支作为备用样品。
其它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2个,其中8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密胺塑料产品检验依据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本篇法规中的《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钢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金属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6月1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
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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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塑料材质-密胺餐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塑料材质-密胺餐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材质-密胺餐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
2.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按照生产许可划分单元为食品用工具。
产品形态可包括碗、盘、杯、壶、勺、筷、托盘、分格盘(餐盘)、快餐盒、汤盅、味碟、双耳煲等。
按颜色分有单色、双色及贴花。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所指塑料材质-密胺餐具,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为基材,以纤维素为填料的密胺模塑粉为原料,加入颜料及其他助剂,经模压成型制得的密胺塑料餐具,见附录1。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密胺餐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密胺餐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2 企业规模分类表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GB 5009.156-2016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160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
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2,4,6-三氨基-1,3,5-三嗪(三聚氰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品种
在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中抽取一种产品。
应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使用条件(如接触食品类型、接触时间、接触温度不同等)更苛刻、颜色较深的产品。
6.2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应抽取2017年4月19日后(含4月19日)生产的产品。
原则上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
随机选取的包装箱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确定。
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即可。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3。
表3 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6.3 样品处置
抽样后,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封样。
封装后加贴封条,在封条上面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并由双方人员签字。
样品包装内至少应放一张产品合格证。
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或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防雨淋措施,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进行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损坏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
是否影响检测工作。
并做好记录。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密胺餐具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颜色等信息。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及生产企业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4密胺餐具检验项目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
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甲醛单体迁移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9.4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原承检机构提出异议,并在本次任务承检机构范围内选择其他承检机构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