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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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其申证单元为1个。

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

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

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原料要求。

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五、产品要求。

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

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

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

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的部署,做好首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小麦粉等5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提高我国小麦粉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

其申证单元为1个。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的范围(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

企业具备专用小麦粉生产能力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二、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

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

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原料要求。

小麦应符合国家小麦标准(GB1351-1999)的规定。

入磨小麦必须经过筛打、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香料精细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生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加工、储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总结质量管理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购买或自行开展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等指标的检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停产并进行处理和追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十九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方便追溯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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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2-2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
注1:有铸造、机械加工和表面塗镀工艺的,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铸造设备、金属加工机床和表面塗镀设备;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若有其他工艺要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的生产设备。

注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工艺要求。

注3:装配型企业不要求具备带“☆”号设备,可仅配置“装配生产线”。

表2-3电热设备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检验项目的要求。

注2: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其所执行的标准。

企业检测设备种类和数量应与生产能力要求匹配。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3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废止。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中具有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橡胶、塑料、玻璃等材料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见表A.1,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见表A.2。

表A.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注1:上述标准一经修订,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执行。

注2:上述未列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只要适用,应当按照其标准要求执行。

表A.2 产品安全性能指标
表B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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