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的现代转换(一)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谢怀栻第一节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是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法律各部门的内容与经济关系并非完全一样的。
在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也可以引起法律的变化。
1、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尽可能不干预私法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不干预已不符合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垄断资产阶级本身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此外,无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国家干预私法关系。
这样一来,社会各方面都要求国家干预。
此时,国家如果仍然实行自由放任的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实现反封建的目的因而提倡自由,提倡国家不干预。
但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自由放任原则不能再实行下去了。
在这个时期,自由成了有产者的自由,而无产者没有自由。
有产者可以利用优势的经济地位强迫无产者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社会阶层如工人强烈要求限制自由,由此导致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这是现代民法中出现的第一个大问题。
由于生产力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有计划的生产。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是不可能的。
所以,就要求国家在可能的领域内对生产进行干预。
现代公司法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公法性质。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民法上就是,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矛盾。
这使得私法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越来越大,最后国家干预到了极至,民法就转变为经济法。
2、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阶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越发展,阶级斗争越尖锐。
起初工人是单枪匹马与资本家进行斗争,后来工人组织工会进行集体斗争。
工人斗争的加强起了两方面的作用:①工人要求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一些保护工人利益的规定。
②工人以工会为武器与资本家发生雇佣关系,使原来工人个人与资本家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谈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 学者们持续着对该问题的探讨。
于今, 通说的观点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亦称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在翻阅了20世纪末期至21世纪初的相关研究成果后,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成果进行梳理, 并结合当下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已有六七百年时间, 但在一些基础内容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将对其中的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探索。
通过追溯和梳理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之历史可以发现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议主要包含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还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法律冲突关系(亦称法律适用关系) 的问题。
一、传统性理论的辩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中, 人们一直在钻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何物, 期间产生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观点, 一种认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说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也可以认为是国际民事关系, 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另一种观点以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所规范的国际民事关系。
赞成前者观点的学者如黄进先生等认为,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受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
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理解为国际民事关系而非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是片面和机械的。
持后者见解的学者如陈力新先生等认为,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应区别开来, 因为民事关系是一种无权利义务内容的纯粹的社会关系, 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是以相应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为条件, 由民事关系转变过来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他们强调, 民事关系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 而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结果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不需要再由法律予以规范。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则区别说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
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
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
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
17世纪。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9世纪。
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论转换生成语法在现代汉语歧义句中的运用

B 新职工宿舍。
二 、转 换 生 成 理 论 的 发展 历 程和 特 点
1 9 5 7 年 ,乔 姆斯基依据 自己的博士论 文而发表的< < 句法结构> > 奠 定 了他在 语言学 发展 史上 的重 量级地位 。他 善于观察语 言现象 ,他 发 现儿童 学习语言 的共 同特点 。他们 能从有 限的话语 中学 到一整套完整 的语言 结构,用有 限的手段表达无 限的思想 。因此 ,乔姆斯 基提 出了 语言习得机制 ( L A D )的假设. 他认为人 的语言 能力是大脑里天生具有 构成语言特 殊规则和 原则的理论设 计的能力 ,语 言学 的任务 就是要揭 示 儿童大脑 的初始状态 和内化 了得语 法规则 ,并从心理学角度 认为语 言 能力是生 成语言过程 中的潜在能力 。乔姆斯基提 出 了普遍语 法,认 为 它是一切人类 语言必须具 有的原则 ,条件和规则系 统 ,代表 了人 类 语言最基本 的东西。 乔 氏的转换 生成语法经历 了五 个阶段 :从2 O 世纪5 0 年代 末 ̄1 9 6 5 年为第 一阶段 ,成为古典理 论阶段 ,其特 点是认为语义 与语法分析 无 关 ;1 9 6 5 年 到1 9 7 0 年为标准 理论阶段 ,认为语法分析 可 以纳入语义 , 但是转换 规则只 改变句 子结构 ,不 改变意义 ;1 9 7 0 年到 1 9 8 0 年成为扩 充式标准 理论阶段 ,认为表层 结构 对语义解释 也起到一 定作 用 ,转换 不仅改变句 子结构 ,有 时也改变意义 ;1 9 8 0 年 到1 9 9 2 年 为修 正的扩充 式标准 理 论阶 段 ,把 语 意解释 放 到表层 结构 中 ,并得 出逻 辑形 式 ; 1 9 9 2 年至 今称为支配和 约束理论阶 段,把研 究重 点从规则系 统转到原 则系统 ,支 配理论是其核心。 乔 氏提 出转 换生成语法包 括三大组成 部分 :句 法,音位和语 义。 其 中句法部分是 基础部分 。在 句法理论 中乔 氏又提 出了表层结构和 深 层结 构的概念 。深层结构是句 子的抽象表 达 ,决定 了句 子的意义 ;表 层结构 是句法表达 的最后阶段 ,是 由深层 结构转换 的来 的,决定 了句 子的语音 。转换 生成语法 中,乔 姆斯基提 出句子的创造 是有规律 的, 其一 是短 语 结构规 则 ,与深 层结 构相 联系 ,能够 对 语言成 分进 行分 析,其二 是转换规则 ,句子 的深 层结构通过转 换规则变成表 层结构 。 通 过这两种 规则 ,尤其 是转换规 则,我们发现存 在歧义现象 的句子可 以有 不 同的理解方式 。有些句子可 以通过结构划 分可 以得 出不同的句 子 , 有 些 句 子 通 过 转 换 成 底 层 结 构 或 是 深 层 结 构 得 到 两 种 或 者 更 多 的 表达方式 。 三 、转换 生成 理论在 现代汉语歧义旬中的运用 汉 语 中存在 着 许多 歧义现 象 ,主 要是 指形 式相 同而 语义 表达 不 同的语 言单位 ,是 两种或者 多种不 同语 言类 型的语 言单 位形式上 的重 合 。根 据 歧 义 产 生 的 原 因 , 我 们 把 它 分 为 三 类 : 语 音 歧 义 ( 如 :b a o d a o报道和报 到,同音异义 ),词汇歧义 ( 如 “ 原来”有 两个 意思, 个 是 “原来 如此 ” ,一个 是 “以前 ” ),句 法歧 义 ( 如 “ 研 究方 法” 既可 以做动 宾结构又可 以做偏正 结构 )。本文主要是依据转换生 成语法的理论来区分句法歧义 。 歧义现 象有层次 结构关系不 同引起 的歧义 ,语义关系 不同引起 的 歧义和层次和语义关系都不 同引起的歧义 。 ( 一 )层次结构关系不 同引起 的歧义 。 ( 1 )层 次 关 系 不 同造 成 的 歧 义 。 如① 同时偏正结构
国际私法新论(武大版)

国际私法新论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A、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B、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际私法上的不同主张A、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B、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数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C、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发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即,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问题。
D、东欧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看法虽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主张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E、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上的分歧点即是否应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P6)2、国际私法的规范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B、冲突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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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的现代转换(一)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私法从历史到现代的发展状况,并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学术争论进行分析,指出民法与商法的合一或是分立仅属立法技术问题,最终采何种立法模式取决于政治精英的决策。
然而我们仍应主动地去促成私法的现代转换,使法律能更积极地回应现代社会。
“关键词”私法二元制,私法一元制,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现代,后现代
一、私法二元化体制的历史背景
公、私法的划分滥觞于罗马法。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即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尽管迄今为止,公、私法的区别标准仍无定论,但罗马法以降的这种法律划分方法已在大陆法系内部形成了深厚的历史传统。
而在私法领域内部,传统上包括民法和商法两部分内容(尽管有些国家采民商合一制,不作民与商的划分,但在学理研究中,仍有商法概念的存在。
后文将对民、商的分立与合一作一详述。
)。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变迁,私法领域中又逐渐分立出劳动法、无形财产法等若干分支(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但民与商的二元结构仍是得到最普遍承认的私法结构划分方法。
繁盛于公元二、三世纪的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渊源。
从十二、十三世纪开始,凭借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苦心经营,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在欧陆各国展开。
至十七、十八世纪,由于罗马法的内在理念迎合了资本主义兴起时期的个人主义思潮,因而得以“独步世界”(郑玉波语)。
十九世纪初,法国率先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德国也于1900年颁布了《德国民法典》,法德两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原则向西欧乃至世界各国传播扩张,形成了大陆法系。
罗马法的旧规则在一种新的整体中获得了重新改造(〔美〕哈罗德?J?伯尔曼,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
早期的罗马法即具有高度形式化和理性化的特点,这使得民法法系承受了罗马法的同时也承受了理性主义。
与之相适应,大陆法系表现出一系列与英美法系相异的特点,如法律成文化,学者型的法律活动等等。
罗马法当中没有对民法和商法加以区别。
诚然,罗马万民法中包含有调整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但却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缺乏后世商法赖以存在的各种观念、原则和制度。
严格意义上的商法发轫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商人作为一个特殊阶层,在国家权力和教会势力统治的背景下,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需要,也为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在商业实践中建立了商人法规则。
此后由于商人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商人法演进为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商法。
法皇路易十四在位时先后颁布了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和1681年《海事条例》。
及至1807年拿破仑颁布《法国商法典》,沿袭《陆上商事条例》的架构,纳入两个条例不少条文,标志着商法和民法分立模式的确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
)。
德国自1834年起将商法编纂作为德国统一法的突破口,于1897年5月10日公布《德意志帝国商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
在法、德及西班牙等主要国家的影响下,世界大多数国家纷纷采民商分立的模式,因而形成了私法领域的二元结构。
成文法运动本身决非历史偶然,而是由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所决定的,是法制文明史的必经阶段和必由之路(参见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
欧洲中世纪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组织的出现奠定了近代商法从传统民法分离的基础。
二、私法的现代发展状况
(一)民法、商法各自所表现的现代特征(中国学者提及的现代民法或现代商法,其指称对象往往是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起来的民法及商法制度相比较而言的,也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现代”乃是采用中国历史的划分标准,是一个与“近代”相对照的概念,而与西方文明史上“现代”一词的概念不尽相同。
关于这一点不同,后文中将做进一步论述。
本节所采用的“现代”一词也是在这种中国学者的历史划分标准下的概念,实为表述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民法及商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
民法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演进过程,其间民法的模式、理念和价值取向均发生了转向。
所谓传统民法,是指经过十七、十八世纪的发展,于十九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得以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传统民法模式集中体现为:1.抽象的人格;2.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3.私法自治;4.自己责任(本段及下文中的传统民法及现代民法的模式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见法律思想网?民法精义?梁传统民法以形式正义为理念,将法的安定性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