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正式)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在船运业中,拖轮的作用不可忽视。
而在海上救助中,拖轮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各个港口,拖轮在海上救助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不过,拖轮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些规则。
本文将对港口拖轮在进行海上救助时应该遵循的规则进行梳理。
港口拖轮的基本角色拖轮作为海上救助中的关键角色之一,其责任非常重大。
一方面,拖轮需要助力受困的船只,实现船只的救助;另一方面,拖轮需要确保整个救援过程的安全性。
在进行海上救助时,拖轮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经验和技能。
拖轮要控制好拉伸索的张力和角度,并注意拖船的速度和方向,确保救援操作顺利进行。
同时,拖轮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拖曳方式和拖船技术,确保救援操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港口拖轮需要遵循的规则对于港口拖轮而言,在进行海上救援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环境和资源在进行海上救援时,拖轮需要保证环境与资源的安全。
特别是在港口,拖轮要注意防止对周边海域和船只造成二次伤害。
例如,在进行油污清理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污染物处理规定,确保油污处理的安全有效。
2.确保安全在进行海上救援时,拖轮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上安全协议。
拖轮需要严格控制救援操作的安全原则,确保操作中没有任何危险。
并需要进行充分的安全准备,包括安全装备、人员救助技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3.尊重船舶所有权和海洋法律在进行海上救援时,拖轮需要尊重船舶的所有权,并遵守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确保救援行为的合法性。
尤其是在拖船的权威问题上,需要与船主或船代取得有效联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拖船的授权。
4.遵守基本的海上规则在进行海上救援时,拖轮也需要遵守基本的海上规则。
例如,在进行拖曳操作时,拖轮需要考虑其他船只的通航安全,确保拖曳的路线和速度在合法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注意安全标志和信号的使用,确保良好的船舶交通秩序和通航安全。
港口拖轮在海上救助中的应用除了需要遵守各种规则外,港口拖轮在进行海上救援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用技能。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中期评审稿)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2012年10月19日《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中期评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拖轮经营活动,维护港口拖轮经营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港口拖轮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港口拖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拖轮,是指在港口区域内为协助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在港内(锚地)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专用型船舶。
(二)港口拖轮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拖轮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自有拖轮,是指港口拖轮经营人为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合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拖轮。
(四)消防拖轮,是指配备消防装置、专门用来扑灭他船火灾的拖轮。
第四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拖轮服务。
国家鼓励港口拖轮经营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港口拖轮经营市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港口拖轮行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拖轮)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便民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需至少拥有一个保障其拖轮停靠的专用泊位(专用基地或码头),基地建设应当遵循“一港区一基地”原则;(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拖轮数量:从事内河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需至少拥有一艘自有拖轮;从事沿海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需至少拥有两艘自有拖轮;应当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求的拖轮数量,且拖轮马力大小具有合理配比;拖轮应当处于适航船龄,基本状况良好;配备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入级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以及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4、延滞费
起拖的延误和目的港的延误均可能导致延滞费的支付。 延滞费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约定。
5、拖航作业和航线
双方可以约定拖航作业由何方指挥,一般来说,拖航由 承拖方指挥,•只有在拖轮协助大船离靠码头或移泊等少 数情况下,才由被拖船船长指挥。
6、救助不索取报酬
依合同的规定,一般在拖航中,被拖物自拖轮脱离, 拖轮应守护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服务,救助被拖物,并 重新接上拖缆,此项服务是属于拖航合同范围内的, 因此,合同一般约定提供此种救助不索取救助报酬, 但拖轮进行的是超出拖航合同预期范围以外的救助性 质的特殊服务则不在此限。
11、承拖方的免责
《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 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 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 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 失。
12、留置权
如果被拖方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及其他合同费用,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此种留置权属于占有留置 权,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 权。该留置权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被拖方 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格式 采用较多的及我国海上拖航公司使用的拖航合 同格式主要有:
1、国际远洋拖航协议(日租)格式,代号为 “TOWHIRE”,由欧洲拖轮船东协会、•波罗的国际航 运公会和国际救助同盟联合推荐。
2、日本航运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 INC.)•拖航合同格式•,•代号为"NIPPONTOW“
The tugowner shall,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owage,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tug seaworthy and towworthy and to properly man the tug and equip it with gears and tow lines and to provide all other necessary supplies and appliances for the intended voyage.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1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1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2)共51道题1、我国海商法所指船舶的是()(多选题)A. 大吧号万吨客轮B. 浮船坞C. 船锚D. 海鹰号缉私船E. 体育运动船试题答案:A,B2、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这一义务包括的内容有()(多选题)A. 适人B. 适货C. 适航D. 适船E. 适行试题答案:A,B,C,D3、“每公吨10000加拿大元CIF多伦多,这里的多伦多是()(单选题)A. 起运地B. 起运港C. 目的地D. 目的港试题答案:D4、我国1992年11月颁布的《海商法》基本体现了以下()规则的精神(单选题)A. 《汉堡规则》B. 《海牙规则》C. 《维斯比规则》D. 《汉堡货物运输公约》试题答案:C5、ICC(C)的承保风险包括()(多选题)A. 火灾、爆炸B.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C. 共同海损牺牲D. 海盗行为E. 抛货试题答案:A,C,D,E6、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A港驶向南美某地,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海啸,船身的激烈颠簸使停放在舱面且采取了加固、防滑措施的卡车有半数被颠入大海,海轮因此而发生严重倾斜。
为使船身平衡,减轻负荷,船长在此危急的时刻下令将舱面剩下的卡车全部抛入大海,海轮因此而免遭倾覆的厄运,安全驶入附近的避难港。
对船长下令将舱面剩下的卡车全部抛入大海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单选题)A. 推定全损B. 单独海损C. 共同海损D. 间接损失试题答案:C7、《海牙规则》规定,当货物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将货损通知在交付货物的()(单选题)A. 10天内提交B. 15天内提交C. 5天内提交D. 3天内提交试题答案:D8、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A港驶向南美某地,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海啸,船身的激烈颠簸使停放在舱面且采取了加固、防滑措施的卡车有半数被颠入大海,海轮因此而发生严重倾斜。
为使船身平衡,减轻负荷,船长在此危急的时刻下令将舱面剩下的卡车全部抛入大海,海轮因此而免遭倾覆的厄运,安全驶入附近的避难港。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在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搜救指南:这是海上救助行动的国际标准,包括行动的组织、指挥、通信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海上救助公约(SAR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国家在海上救助行动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国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海上救助体系。
3.救生法规:拖轮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4.安全操作规程:拖轮进行救助行动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人员安全、装备操作等方面的规定。
5.通信与协调规定:拖轮应与其他相关机构(如海岸警卫队、救生协调中心等)进行有效的通信与协调,确保救助行动的顺利进行。
6.人道主义救助原则:拖轮在进行海上救助行动时,应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指导,尽力提供帮助,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海上救助行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拖轮在实施救助行动时应权衡风险与能力,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充分合作和协调。
此外,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各自的法规和标准,拖轮在进行海上救助时还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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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操作规程
拖轮操作规程拖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轮的操作行为,确保拖轮的安全运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拖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守各项操作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第三条拖轮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航海知识和拖轮操作技术,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验。
第四条拖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前交底制度,确保充分了解拖轮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拖轮操作人员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规程的情况,有权利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拖轮操作人员,并且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七条拖轮操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工作状态,不得在工作时饮酒。
严禁使用任何精神药物影响工作。
第八条拖轮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救生衣等。
第九条拖轮操作人员在离开拖轮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阀门和设备,并在不适用时断开电源。
第十条拖轮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速度行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行驶速度和方向。
第十一条拖轮操作人员必须保持与其他船只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
第十二条拖轮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保持正常航行,不得超速、违规超车或者随意变道。
第十三条拖轮操作人员要随时保持与岸边的沟通,确保及时准确地接收指令并执行。
第十四条拖轮操作人员必须充分了解船舶的结构和相关设备,确保拖轮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拖轮操作人员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十六条拖轮操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进行设备的检查,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拖轮操作人员在接到作业指令后,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作业内容,明确作业目标和要求。
第十八条拖轮操作人员在拖曳船舶时,应保持与被拖船舶的距离,并避免拖曳过程中发生摩擦和碰撞。
第十九条拖轮操作人员在操纵拖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油门和舵角,确保拖轮安全运行。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4)
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4)1、保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多选题)A. 风险估测B. 风险的识别C. 风险管理方式决策D. 风险管理的实施与评价试题答案:A,B,C,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保险学教程真题模拟汇编2、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一批工艺品出口到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投保的险别是海上货运险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载运货物的海轮于10月3号到达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货物在10月5日全部卸离海轮,堆放在码头货棚内,若货物未被立即运往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地即安特卫普港收货人仓库,则保险人责任在终止于()(单选题)A. 11月4日B. 12月4日C. 10月5日D. 11月20日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A. 某海轮投保了混合保险,航程自东京到纽约,时间为3个月,该船于3月15起航,若该海轮于6月12日抵达纽约港,保险责任于6月12终止B. 载货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起运港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时为止C. 海上货运险大都采用定期保险D. 投保船舶定期保险的船舶在保险期内,只要连续在港区内停泊20天以上,就可视为停泊保险试题答案:A4、ICC(A)(B)(C)条款的内容大体等于CIC条款中的()(单选题)A.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B. 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C. 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D. 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5、长风号货轮载货从厦门港驶往旧金山,航行途中机舱起火,船长基于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紧急措施,引海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轮拖回厦门修理。
在这起事故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多选题)A. 因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损失B. 雇用的拖船费用C. 额外增加的船员工资D. 主机被火烧毁的损失E. 被火烧毁的损失试题答案:A,B,C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6、一艘海轮满载袋装砂糖驶往某地,途中因气候恶劣,海水涌进舱内,致使部分糖包浸水,砂糖被溶解,此项损失属于()(单选题)A. 推定全损B. 单独海损C. 共同海损D. 实际全损试题答案:B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7、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A. 船舶保险合同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让B. 海上货运险合同可由被保险人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C. 海上货运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D. 海上货运险合同允许保险合同背书转让与提单背书转让同步进行试题答案:C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8、在海运过程中,保险标的茶叶经水浸已不能饮用,这种海上损失属于()(单选题)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试题答案:A9、保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多选题)A. 风险估测B. 风险的识别C. 风险管理方式决策D. 风险管理的实施与评价试题答案:A,B,C,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保险学教程真题模拟汇编10、战争、罢工风险属于()(单选题)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试题答案: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1、可保的海上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多选题)A. 大量标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B. 风险发生的偶然性C. 风险发生的意外性D. 风险损失的预测性E. 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试题答案:A,B,C,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2、调整保险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三者之间在货损责任上关系的国际公约是()(单选题)A. 《维斯比规则》B.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 《1906年船舶碰撞公约》D. 《北京理算规则》试题答案:A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3、平安险承保责任的范围包括()(多选题)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D.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E. 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试题答案:A,B,C,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4、某机器设备公司将一台机器价值80万美元,出口至坦桑尼亚达莱斯港口,以下最佳的投保方式为()(单选题)A. 逐笔保险B. 总括保险C. 流动保险D. 预约保险试题答案:A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5、下列提单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的标准所作的分类是()(多选题)A. 清洁提单B. 不清洁提单C. 记名提单D. 空白提单E. 指示提单试题答案:A,B16、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国际惯例是()(单选题)A. 《维斯比规则》B.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 《1910年船舶碰撞责任公约》D. 《海牙规则》试题答案:B17、关于救助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A. 大多可列入共同海损范围B. 救助行为是自愿的C. 保险人对于救助费用与货物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D. 保险人对于救助费用与货物损失的赔偿可以超过保险金额E. 救助行为主体必须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试题答案:A,B,C,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8、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了“Order”字样的提单称为()(单选题)A. 记名提单B. 不记名提单C. 指示提单D. 限制提单试题答案:C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19、保险风险管理方式属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的主要包括()(多选题)A. 保险B. 回避C. 抑制D. 预防试题答案:B,C,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保险学教程真题模拟汇编20、海运提单是()(多选题)A. 运输合同B. 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C. 提货凭证D. 可抵押的单据E. 物权凭证试题答案:A,B,C,D,E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21、属于“船残”的是()(单选题)A. 装卸作业中码头工人造成的货物残损B. 承运人没有管好货造成的货物残损C. 包装不固造成的货物残损D. 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物残损试题答案: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22、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间采取什么原则()(单选题)A. “水面负责”B. “仓至仓”C. “门到门”D. “港到港”试题答案:A23、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可以申请加保的特别附加险包括()(多选题)A. 交货不到险B. 进口关税险C. 冷藏货物险D. 散装桐油险E. 提货不着险试题答案:A,B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24、世界上目前被认为是最早的一张保单出现在()(单选题)A. 1335年B. 1384年C. 1393年D. 1347年试题答案: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25、保险风险管理方式属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的主要包括()(多选题)A. 保险B. 回避C. 抑制D. 预防试题答案:B,C,D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保险学教程真题模拟汇编26、下列提单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的标准所作的分类是()(多选题)A. 清洁提单B. 不清洁提单C. 记名提单D. 空白提单E. 指示提单试题答案:A,B保险知识培训考试:2022海上保险知识真题模拟汇编27、以下使用同一个保险金额的是()(单选题)A. 施救费用和保险标的本身损失B. 救助费用和保险标的本身损失C. 进口关税险和货物保险金额D. 额外费用和保险标的本身损失试题答案:B2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A. 船舶保险合同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让B. 海上货运险合同可由被保险人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C. 海上货运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D. 海上货运险合同允许保险合同背书转让与提单背书转让同步进行试题答案:C29、我国1992年11月颁布的《海商法》基本体现了以下()规则的精神(单选题)A. 《汉堡规则》B. 《海牙规则》C. 《维斯比规则》D. 《汉堡货物运输公约》试题答案:C30、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的原则有()(多选题)A. 主动迅速B. 先赔后追C. 遵约守信D. 正确合理E. 实事求是试题答案:A,B,C,D,E31、海难包括()(多选题)A. 海啸B. 短量C. 淡水雨淋D. 碰撞E. 地震试题答案:A,D,E32、可保的海上风险不包括()(单选题)A. 船舶的自然磨损B. 恶劣气候C. 船舶失踪试题答案:A33、CFR价格条件中,不属于卖方的责任有()(单选题)A. 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B. 租船,订舱C. 办理保险D. 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试题答案:C34、CIF价格条件中,属于买方的责任有()(单选题)A. 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B. 租船,订舱C. 办理保险D. 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试题答案:D35、小刘是保险经纪人,下列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4年拖轮、方驳、水上交通艇安全技术操作规定(2篇)
2024年拖轮、方驳、水上交通艇安全技术操作规定1、拖轮、方驳、水上交通艇严格执行船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拖轮在接到备航通知后,及时掌握气象和风力情况,同时开好航次会议,向船员交任务的同时交安全措施,做好备航工作,并与被拖船一起商妥拖带方法,联络信号。
3、严禁随意超载、超速、超长、超宽、超越。
4、拖轮在航行时,驾驶员应集中思想,严守岗位,在航行中遇特殊情况或挂有各种信号要求的船舶、航道及坡岸,应主动采取警告,避让,慢车、停车等安全措施。
5、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填写航行日志。
6、拖轮在靠离码头时应主动准备好靠把,人员不要将身体探出舷外。
7、拖轮在绞、松缆时,应听从指挥,人员应距绞车一公尺,以防缆绳崩断伤人。
8、高空、悬外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系好安全带,上下要密切配合,相互照顾。
9、拖轮在拖带方驳时首先应检查拖缆是否有断丝等现象,拖带时必须设置二根拖缆,严禁带一根缆绳吊拖,航行中要经常检查拖缆,发现异常立即停拖,修复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航行。
10、中途挂拖或放邦的驳船必须事前作好准备,出档调头时,要注意来往船只,防止碰撞。
11、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在使用前应检查各机械部位的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2、明确交通艇的限载人数,落实航行责任人。
严禁交通艇超载、超速航行。
13、凡乘坐交通艇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遇六级或以上大风、突风停止航行。
14、乘船人员必须服从交通艇人员管理,船舶停稳后方可人员上、下,严禁船未停稳跳帮、跨越,船老大有责任劝阻违章人员,直至有权拒绝违章人员和超载货物搭、乘交通艇。
15、作业完毕后,应按航告要求停泊,并显示规定的信号。
2024年拖轮、方驳、水上交通艇安全技术操作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拖轮、方驳和水上交通艇的安全运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进行拖轮、方驳和水上交通艇运营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拖轮、方驳和水上交通艇的安全技术操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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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000-15 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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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拖轮是所在港口及其附近海区当然的海上救助力量,有着航程短,救助及时,救人、救物、灭火等多种功能。
我港拖轮在开港、开放10年的日子里,曾经多次参加过海上救助活动,或者在海上搜救部门的安排下进行预救助准备。
海上救助作为一项特定环境下的法律行为或行动,必须遵循海上救助过程的各个环节,以便于达到最佳的救助效果。
因此,港口拖轮在救助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几个规则:1 构成救肋活动的要件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或其它财产以及海上人命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构成海上救助的要件,又称为构成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条件,其要件是:(1)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2)被救助物必须处于真实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之中;(3)救助服务的提供和接受必须是自愿的;(4)除对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外,救助外,救助须有效果。
前3个要件是海上救助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件,缺一不可。
第四个要件,是海上救助活动应该取得的结果。
第四个要件中无效果的例外,主要是考虑到海难对海洋环境构成的污染威胁,这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的法律规定。
只有具备以上4个要件,救助方才能有权对被救助方请求救助款贡和主张其它相关的留署权、船舶优先权等权利。
2 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海上救助作为一项特定的法律行为,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
法定的救助标的是指遇险的船舶和其它财产,这些救助标的又有其特定的含义,被救助的“船舶”是指除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和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之外的海船和海上移动装置及属具。
从事救助活动的“船舶”指的是任何性质的船舶。
“财产”是指非永久性地非有意地依附于岩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这里有“风险的运费”是指承运人尚未收到的运费,也就是救助开始时承运人尚未收到的运费,在装货港预付的运费一般不是有风险的运费。
我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性公约,都把船舶从“财产”中单列出来,是因为“船舶”在海上救助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船舶”这一个体确实是真实存在的财产,然而,其它财产都必须依附于“船舶”和“财产”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一定是同一个保险人,它的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
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属于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
3 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人命自古以来就不是法律所承认的独立的救助标的,单纯救助了人命是不能向获救人员请救酬金的,也没有取得救助报酬的权力。
救助报酬在法律意义上本来就是物权而不是人权。
对海上遇险人命的救助,是法律对船长实行的一项强制性的规定,也是海上所有航行船舶的一项义务,有能力救助海上遇险人命,包括遭危险的敌人,而不尽力救助的船舶的船长,要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理,甚至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对海上人命救助的义务是广泛的,例如,在“船舶碰境”的法律规定中,对于相碰的船舶在不严重威胁本船及本船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尽力救助相碰船上的人员,这里“必须尽力”是对船长提出的非常严格的法律要求。
4 负有义务的救助活动从海上救助的概念可知,海上救助是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外来力量”就是指救助人对被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不能构成海上救助的条件,也就是说救助对负有救助义务的被救助人没有请救世主救助报酬的权力,除了对海上人命的救助外,港作拖轮负有义务的救助的还包括:(1)船员对本船的救助。
船员本身的工作有要求船员保证船舶安全义务,同时也杜绝船员有意制造海上事故,骗取救助酬金;(2)船舶碰撞后的互救,无论有无碰撞的责任,两船互救的义务皆不能免除;(3)拖船对被拖船的救助,拖轮本身就对被拖船负有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因此也不能向被拖船请求救助报酬。
对被救助人员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人,必须尽最大努力进行救助,只要是不严重影响本船及其人员的安全,这种努力必须是自始至终坚持的。
5 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不需要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即可成立,它记载的内容没有任何要求,凡是与海难有关的任何一项或全部事项,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均可达成协议。
在救助活动中,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些都是法定权力,无需任何授权。
救助合同一经这个程序鉴定,对船舶所有人和财产所有人以及救助人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 救助合同的变更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或民事合同相比,救助合同有很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救助合同的签定是在被救助方真实地存在于危险状况之中,救助人往往处于合同双方有力的一方,从而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提出过份的报酬要求或其它方面的权力主张,也存在着救助人对当时的情况估计不足,提出的报酬过低。
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直接造成难以平等的两个合同主体。
另外,在救助实践中一般都是危险已较为紧迫时,才开始救助活动,实际上救助方和被救助方根本无法就有关的细节进行磋商,合同有些条款难免有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
同时还存在着来自任何一方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导致救助合同的不公平。
另外,尽管在海难救助中对船长的代表权依法作了规定,但船长并不是真正的救助关系的利益人,其真正的利益人无法对在救助活动中的许多事项进行控制,但是都要对这种行为和行为的后果负责。
鉴于以上这些原因,依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两方当事人协议仲载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这两种情况是:(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为避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尽量体现公平的原则,救助合同最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双方在紧迫的情况下,只说明使用哪一种格式就可以。
7 救助报酬的确定救助报酬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项,从海上救助立法的角度讲,是鼓励海上救助作业的,但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报酬的最高限额,即救助报酬不能超过船舶和其它财产的获救价值,这种鼓励与限制的精神并不矛盾,如果救助报酬超出了获救船舶和财产的价值,就造成了对被救助人的不公平,也失去了海难救助的意义。
为使救助报酬趋于公平、合理,依法规定了必须考虑的10项因素:(1)船舶和其它财产的获救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它风险;(8)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9)用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它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这10项因素的确定不分先后顺序,应进行全盘考虑。
8 特别补偿的规定特别补偿是为鼓励救助人积极地对环境构成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财产进行救助的一种规定。
这项规定认为,即使救助作业未能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效果,救助方亦可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如果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效果时,可以增加特别补偿额的规定,增加额一般不超过30%的救助费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最高达到救助费用的100%特别补偿的支付额是特别补偿额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如果由于救助方的过失与未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剥夺或部分剥夺救助方获得的特别补偿的权力。
特别补偿只能由船舶所有人支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依法对其它被救助方或责任方进行追偿。
9 救助报酬的分配救助作业的进行,很多情况下不仅仅是救助方进行独立的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船舶和财产往往也不仅仅是一个所有人,这就有一个救助报酬分配的问题。
它有两个含义:一是被救助船舶和其它财产的所有人对救助报酬的分担,基于海难救助的公平原则,各方承担的救助报酬按其获救的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获救主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二是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由各方协商确立,当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法院判决。
两个或两个以上救助人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救助形式主要有:他们相互之间及与被救助方之间均无救助合同,而是独立的参与救助;他们与被救助方之间依救助合同进行救助;他们之间并非同时参与救助,是前后相继参与救助活动的。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各方都应实事求是的对照确立救助报酬的10项因素进行协商,争取大家都公平、合理地得到救助报酬的应得份额。
10 救助报酬的收取和担保救助款项不可能在救助结束后,立即进行支付,但是救助人作为救助法律关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救助方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这样,船舶的所有人在支付被救货物之前,要让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款项也必须提供满意的担保。
否则,对于救助人不满意的担保,获救的船舶和财产是不能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的。
同样,如果救助方没有就救助款项的担保提出明确的要求,就可以推定为救助方放弃了一这一要求的权力,被救助方也无需提供担保。
通常,救助方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要比预计的救助报酬再稍高一点,如果救助方认为提供的担保不满意,要按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如果裁定是满意的,救助方必须接受。
如果裁定是不满意的,被救助方必须重新出具担保。
总之满意与否是以救助方认可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救助方请求,被救助方有义务先行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一部分先付金额相应扣减担保额。
对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它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本身价值的获救船舶或其它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基于“无效果、无报酬”和“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船舶和其它财产的价值”的原则,如果拍卖价款先行扣除有关费用后,不能低偿救助报酬的话,救助方是不能向被救助方追偿的,因为拍卖价款即为获救价值,但可以对特别补偿应得金额的不足部分向被救助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