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管理汇编
孕产妇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医院版

孕产妇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一、系统简介:1、功能涵盖妇女保健服务、儿童保健服务、医嘱诊疗服务等,支持读取身份证、健康卡等挂号、预约挂号并直接建立保健手册,针对高危孕妇及重点儿童提供专项管理。
医疗及各项保健数据能实时、自动更新归集至健康档案中,实现医疗、保健服务终身管理,实现医疗与保健工作的一体化操作。
1)基本信息管理1.自动建立保健手册,通过数据关联自动提取配偶或子女信息2.妇女初检支持自动填充病史记录3.基本信息能够自动和其他模块共享,减少重复录入2)医嘱管理1.支持快速医嘱下达,包括药品、检验、检查等申请2.支持成套方案、处方职级、处方限量等3.能自动对孕期妇女及儿童用药进行监测4.支持快速记录各种保健及检查,实现保健医疗一体化3)高危孕产妇与重点儿童管理1.支持对在保健诊疗过程中发现的高危孕产妇、重点儿童纳入统一管理2.支持高危评分、登记、预约、追踪和转归工作3.支持根据指标值自动确认该项指标是否高危因素4)孕期保健指导、儿童膳食与早教指导1.系统内置健康教育模板,对儿童、孕产妇进行针对性的健康知识宣教指导。
2.支持模板新增、修改、打印5)妇女保健服务1.支持各科室检查结果汇集到保健记录2.支持为孕妇提供各阶段保健业务指导3.支持对个别性、群体性情况自定义保健指导6)儿童健康体检管理:提供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功能7)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功能8)历史保健服务(EHR)查看:提供历史保健服务(EHR)查看功能9)孕期视图、儿童健康视图:根据孕周展现孕妇在怀孕期间所有医疗记录,包括检验、检查、诊断、其他交互记录。
二、孕产妇保健管理子系统2.1系统介绍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是为医院产科量身打造的信息系统。
主要管理从妇女怀孕开始到分娩结束42天以内的一系列医疗保健服务信息。
产妇作为医院的重点和特殊关注人群,她们的诊疗过程信息对婴儿健康出生有着密切关系。
产妇的就诊具有连续性、时间长的特点,且绝大部分信息在门诊阶段,而以往的门诊记录多采用纸质化、手工录入方式,存在时间慢、非共享、缺失信息等问题,同时也增加门诊护士工作量,此外,产妇生育时因住院信息和门诊信息的非连贯性,导致医生不能全面了解产妇基本资料,不利于医生、护士医疗工作的开展。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童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三条儿童保健工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儿童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儿童保健技术和方法,提高儿童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第五条儿童保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疾病。
(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对儿童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等指标的监测,评估儿童生长发育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三)儿童营养与饮食指导:根据儿童年龄、体质、需求等因素,提供科学的营养与饮食指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关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服务,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五)儿童疾病预防与控制:普及儿童疫苗接种知识,加强儿童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六)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儿童安全教育,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七)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
(八)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开展儿童保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第六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和地方儿童保健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儿童保健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流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儿童保健工作考核:建立儿童保健工作考核制度,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预防儿童疾病,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工作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生长发育需求,全面规划儿童保健工作,注重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预防为主,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做好儿童疾病的防治工作。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健工作。
4. 家庭负责,学校配合。
家庭是儿童保健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要积极配合家庭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管理。
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监测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与喂养。
宣传普及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指导家长合理搭配儿童膳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3. 儿童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预防儿童传染病的发生。
4. 儿童心理健康。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5. 儿童安全教育。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6. 儿童环境与保健。
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环境,加强儿童用品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三、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儿童保健工作原则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评估。
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
4. 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
5. 培训与指导。
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度汇编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度汇编一、前言为了提高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本汇编包含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各项制度,旨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度1. 妇幼保健制度(1)建立健全妇女儿童保健制度,实行定期体检,确保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
(2)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提供从孕前、孕期、分娩到产后的一系列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疫苗接种、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
(4)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素养,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
2. 计划生育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
(2)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生育观念,倡导科学生育。
(3)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手术等技术支持。
(4)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
3. 服务流程(1)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了解他们的需求,提供相关服务信息。
(2)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按照服务方案开展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不断优化服务流程。
4. 人员配备与培训(1)配备专业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
(2)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他们依法依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5. 质量控制与监督(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
(2)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 保密原则(1)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确保他们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3)服务对象有权拒绝透露个人信息,服务人员应尊重其意愿。
儿童保健的主体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我国儿童的整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干预、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高生命质量为目标。
第三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管理第四条建立完善的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和技术常规,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加强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做好散居儿童、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实施生命监测、生长发育监测、免疫规划等综合性干预措施。
第六条设立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各项保健措施的落实。
三、儿童保健服务第七条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喂养与营养、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全方位的保健指导。
第八条加强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育儿观念。
第九条针对特殊儿童,开展保健管理及疑难病历转诊工作,确保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儿童保健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第十条参加上级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定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儿童保健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技术。
五、儿童保健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内容包括保健措施的落实情况、儿童健康状况、生长发育监测、免疫规划覆盖率等。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
六、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四条建立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儿童保健相关数据,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加强儿童保健信息共享,与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儿童保健信息资源的共享。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一、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妇女和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其健康与国家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
建立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妇幼的健康权益,提高其生存和生活质量。
2、降低妇幼死亡率。
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妇幼疾病,减少妇幼死亡率,提高妇幼的生存机会。
3、促进人口健康与经济发展。
建立健全的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妇幼的健康状况,提高妇幼劳动力的生产力,促进人口健康与经济的发展。
二、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建立国家、地方和社区各级的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与实施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包括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服务站等,为妇幼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3、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包括妇幼健康档案管理、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妇幼保健服务管理等,提高妇幼保健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管理环节1、妇幼健康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的妇幼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妇幼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妇幼健康档案管理与维护等,提高对妇幼健康信息的保障和利用价值。
2、妇幼健康教育管理。
开展针对妇幼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妇幼的健康知识水平,增强妇幼健康的自我保护能力。
3、妇幼保健服务管理。
提供全面的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满足妇幼的健康需求。
四、妇幼保健管理制度的政策法规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妇幼保健管理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与权限,加强对妇幼保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出台相关的妇幼保健管理政策,包括妇幼保健服务政策、妇幼健康教育政策、妇幼保健医疗政策等,促进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
3、加强对妇幼保健管理的宣传与推广。
加强对妇幼保健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推广,提高妇幼对妇幼保健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管理资料】母子健康手册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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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责分工
(一)县妇幼保健院
1.负责组织辖区内手册推广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手 册印制、发放使用、人员培训、宣传动员、总结交 流、上报进展情况。
2.对各镇(办)卫生院、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开展业 务技术指导,汇总并按时报送推广工作季度报表及 相关信息。
3.受县卫计局委托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 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负责做好妇幼信息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儿童篇
宝宝可享受的免费服务 健康检查服务流程 婴儿期健康教育内容 婴儿期育儿记录及健康检查记录 幼儿期健康教育内容 幼儿期与育儿记录及健康检查记录 学龄前期健康教育内容 学龄前期育儿记录及健康检查记录 儿童身长(身高)、体重标准曲线图 家庭安全自评表 婴幼儿血管瘤
母子健康手册系统、全面地体现孕产期和儿童医疗 保健服务过程。
四、工作内容
(四)信息收集报送 各镇(办)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明确 报送人员(专干),负责定期收集辖区各医疗保健、 卫生计生服务等相关机构手册发放使用情况,汇总填 写《母子保健手册推广工作季报表》(附件1),于 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份的3日前,将上个季度 的报表报送县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县妇幼保健院 汇总后于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针对孕妇,由镇卫生院、首次接诊建卡的助 产机构发放。
四、工作内容
对于0-6岁儿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 儿童保健任务时,要询问手册领取情况,对 于未领取手册的儿童,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或其他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进行补发 (村卫生室、镇卫生院)。2017年6月1日起, 全县所有新建档的孕妇和分娩的新生儿开始 使用。原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保健手册继 续沿用,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及 内容不变。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及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工作职责1. 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2. 负责儿童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和评估。
3. 制定儿童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方面的保健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4.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儿童心理问题。
5. 开展儿童康复工作,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6. 加强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推进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 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制度:根据儿童年龄和生长发育需要,制定科学的饮食食谱,提供营养丰富的食物。
3. 儿童健康教育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家长和儿童传授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
4. 儿童疾病预防制度:定期进行儿童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5.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制度:开展意外伤害预防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6. 儿童心理健康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7. 儿童康复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规范1.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智力等方面。
2. 儿童营养指导:根据儿童年龄和身体状况,提供科学的营养指导和饮食建议。
3. 儿童疾病预防:及时发现并治疗儿童疾病,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控。
4.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5. 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6. 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五、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儿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汇编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汇编妇幼保健医院是我国医疗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主要为妇女、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是一个专科性比较强的医疗机构。
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医院保持长期良好发展的关键,以下是一份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的汇编,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妇女孕产期健康婴幼儿成长发展,提高专科医学服务水平,本医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医院所有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规范以及本医院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职业规范。
第四条医院管理部门必须依据本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及其他手册,并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职工遵守。
第二章妇女保健第五条本医院的妇女保健中心主要承担女性家庭健康保健、妇科检查、妇科疾病治疗、产前检查、产前保健、产后护理、更年期保健等工作。
第六条妇女保健中心必须为每位妇女建立电子档案,每次体检或就诊均必须对档案进行记录,并在审核时更新。
第七条妇女保健中心必须完善床位管理制度,规定每床只能接种一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妇女保健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范,防止手术失误。
第九条妇女保健中心必须提供每位女性在适宜年龄内进行乳腺检查,促进女性健康。
第三章儿童保健第十条本医院的儿科中心必须为新生儿进行出生后体检、预防接种等必要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儿科中心必须建立儿童疾病筛查工作,对疑似疾病及时诊断并治疗。
第十二条儿科中心必须建立儿童健康档案,记录婴幼儿身高、体重、生长指标等。
第十三条儿科中心必须建立儿童医学卫生教育工作,提供有效的健康教育及指导。
第十四条儿科中心必须建立护理制度、护理操作规范,并确保每位患儿得到安全、有效的护理。
第十五条儿科中心应根据科学的儿童发展规律为幼儿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六条本医院必须制定精准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制度必须规范医院各个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管理范围1. 0-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
2. 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3. 儿童营养、生长发育、心理行为问题的指导和干预。
4. 儿童保健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
三、儿童保健管理责任1. 各级政府应当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儿童保健工作的经费。
2.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制定儿童保健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落实儿童保健服务。
3. 儿童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保健工作,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
4.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家庭和其他照护儿童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配合儿童保健机构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管理措施1.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和需要,提供定期健康检查、营养指导、心理行为干预等服务。
2.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等。
3.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儿童营养、生长发育、心理行为问题的指导和干预,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4.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1.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2.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六、儿童保健管理责任1. 儿童保健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儿童保健机构提供虚假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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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管理2013年8月•四个部分•文件依据•管理要求•相关技术•信息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文件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卫发[2011]5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黑卫发[2011]60号)•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发[2011]458号)•哈卫联发[2011]30号转发黑卫办发[2011]458号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包括10类41项服务内容,11个服务规范…..【11类43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教育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2011版规范•《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的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承担能承担的工作。
(说明的是谁来服务的问题)•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和儿童管理规范是服务的基本依据(说明的是依据什么来做的问题)•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单位妇女、儿童保健进行指导。
(说明的是谁来提供技术支持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绩效考核(说明的是谁来考核和管理的问题)•妇女保健的内容☐围婚期保健☐孕期保健妊娠期和产褥期保健哺乳期保健☐围绝经期保健: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社会支持、营养指导、性生活指导、用药指导普查☐老年期保健☐计划生育指导避孕方法的选择等☐妇女常见病的防治☐职业妇女健康•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管理要求•重点解读•黑龙江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其制定依据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黑龙江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三、项目服务内容•四、项目组织管理•五、服务内容及流程•六、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七、项目执行时间•八、项目督导评估•项目目标(一)总目标•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免费为城乡孕产妇提供5次孕期健康管理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降低孕产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逐步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项目目标•(二)年度目标•1、早孕健册率达到80%以上;•2、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4、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孕产妇。
•项目服务内容(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项目服务内容•(二)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技术培训•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女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
•项目服务内容•(三)免费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服务应包括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孕期五次健康管理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
不愿意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孕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但必须告知相关信息。
•项目服务内容•(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的信息管理培训,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项登记,同时按照年报和三网监测信息登记、上报、质控等制度和要求,不断完善基层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项目组织管理(一)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等。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
•项目组织管理•(二)省妇幼保健院为省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地)、县(市、区)级师资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项目组织管理•(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及职责•1、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原则应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服务定点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符合条件并愿意提供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省卫生厅备案。
•项目组织管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必须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要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
履行信息上报职责,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
•服务内容及流程•(一)孕情管理•(二)孕早期健康管理•(三)孕中期健康管理•(四)孕晚期健康管理•(五)分娩信息的反馈•(六)产后访视•(七)产后42天健康检查•(八)信息收集和上报•孕情管理•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以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健康管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孕早期健康管理•1、孕12周前,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孕妇凭户口本、身份证(无户口本或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地村(居)委会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到定点机构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孕早期健康管理•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孕早期健康管理•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孕中期健康管理•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分娩信息的反馈•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24小时内将《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上“产后访视联系卡”交产妇家属,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交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相关孕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在“产后访视联系卡”盖章后交回分娩医院,表明产妇已在定点服务机构登记。
已盖章的“产后访视联系卡”作为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凭证之一。
•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产后访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信息收集和上报•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项目实施基本条件•(一)人员条件•1、从事孕产妇保健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项目实施基本条件•(二)业务用房及设备•1、孕产期保健业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