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1、单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不设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董事制度中规定了独立董事
2、双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地位较高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
4、主持 董事会召集时: A、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B、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C、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法人股东 多个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召集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 20以前通知各股东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30日前公告会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公司治理概述 股东(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义务 公司治理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法 律特征:
1、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的设立目的具有 营利性,这是各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属性。 所以各国公司法不仅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而且 保护这种营利性。
但要注意,不以公司这种形式的并非不具 营利性,如在英美等国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等自由职业组织以及医院等。公 司存在及其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是为公司 和股东获取利益,要求公司应追求利润最 大化以最大限度满足股东达到利润回报要 求。
(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 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巩固公 司的资本结构,能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 权人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 其缺陷在于:极大地限制了公司参与者的自主性, 无法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定注册资本及其结构; 不利于公司尽快成立;一次缴足导致资金的低效 占用;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法人应具有四大特 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 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法 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4、法定性。公司法定性通常被描述为公司依 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也有人将其表述为公司依 法设立与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两项 特征。在商法中,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被视为商 法基本原则。公司的法定性具体来说,包括:
七、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贯穿于公 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 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 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 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国际上形成三 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 衷资本制。
审计法律—第五章行政法第六章公司法练习题

第五章行政法一、单项选择题1、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属于:A、申诫罚B、财产罚C、能力罚D、人身自由罚2、可以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设定的是:A、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B、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C、行政法规的设定权D、法律的设定权3、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A、15 日B、30 日C、60 日D、90 日4、甲公司如果对A省的B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有权受理该复议申请的机关是:A、A省人民政府B、B海关C、B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D、国务院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是:A、60日内B、30日内C、90日内D、70日内6、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B、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判决变更C、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D、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该义务7、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A、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自行移送C、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D、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8、行政复议机关在保证复议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复议工作,审结案件,属于行政复议的:A、合法原则B、公开原则C、及时原则D、准确原则9、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B、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C、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的行为。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不主动复议D、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申请人的行为10、下列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正确的是:A、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B、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法性原则的补充C、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D、我国行政法上的合理原则,并非是一项单一性原则,由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组成11、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国务院行使B、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D、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行政行为应当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B、行政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职务行为不全是行政行为C、行政行为不能同公务行为混为一谈,行政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的一个种类D、我国行政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目标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有违法行为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E、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原则的有:A、地域管辖B、级别管辖C、职能管辖D、从优管辖E、除外原则3、行政处罚的适用遵循的原则有:A、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B、一事不再罚原则C、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D、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E、事先告知权利原则4、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的情形有:A、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C、对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D、对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E、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包括:A、强制企业合并B、作出干部免职人事处理决定C、变更、中止许可证D、就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6、下列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A、对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的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C、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的D、行政机关人员不满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的任免的E、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的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合法性B、合理性C、合规性D、及时性E、便民性8、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包括:A、查明事实原则B、事先告知权利原则C、高效快速原则D、保障陈述中辩权原则E、便民利民原则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C、依法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申请法院强制执行E、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0、下列违法行为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的有:A、证据确凿B、事实清楚C、情节简单D、责任明确E、后果轻微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属于能力罚。
第六章 公司法

相关内容解析
企业的分类
依据所有制的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私营企业。 依据投资者的国籍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 企业、合作企业。 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分为:法人 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传统企业立法框架 现代企业立法框架
企业法的立法现状
三、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能力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学界认为公司有以下几种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诉讼法上的能力 及刑法上的能力等。)从民法上法律人格角度仅指民事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 所谓公司的权利能力,即公司具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法律资格。关于公司的权利能力问题是一个颇有争 议性的问题。公司与自然人在性质上差异,以及公司法 对公司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 法律上以及目的上受到限制,由此形成了公司权利能力 有别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种种不同之处。 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是独立于自然人而独立存在的法律主体,是 法律拟制的人。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 享有,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婚 姻权以及其他亲属权等。但是公司享有财产权以 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商誉权等。
公司人格独立之限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六章

股东会的职权分为就重大事项听取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以及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两个方面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法》38条、100条规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练习
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以下董事人选, 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任职条件是( )
A、原为大学教师的张某,现退休在家 B、管理学博士李某,近期因其父住院而负债13万元 C、个体工商户王某,曾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而被判 处有限徒刑3年,现已服刑期满2年 D、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任职的刘某
案例分析
宏业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在组 建监事会时,该公司聘请了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某 担任监事,另外两名监事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 别兼任。该监事会自成立后,从未认真行使过职 权,形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非常不满,联名向 董事会请求重组监事会,董事会没有采纳。于是 该公司的部分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布该公司 原监事会解散,并重新建立监事会。该公司的监 事会组成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法院能否 支持部分股东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148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自我交易 关联交易 管理者的报酬 公司机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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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
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
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
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
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货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法治理结构

同
股东会
会 议 表 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备注
议 事 规 则
普通决议: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规定 特别决议: 经全体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通过。
特别规定—— 会 议 决 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份公司董事会
备注
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 权
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 形式
股份公司董事会
同
备注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会 议 召 集 主 持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公司法》未规定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会议主持与有限公司相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数通过。 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会议制度: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 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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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与公司法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概念:由1个以上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
(强调社团性、独立人格、营利性)公司的五大特征:人格性、社团性、营利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永久存续性一、人格性: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显著差异在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是一个独立的“人”。
1、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和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首要差异在于,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股东大会:权利机关董事会:决策机关经理: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3、公司的责任能力: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必然逻辑延伸独立的财产是责任能力的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故公司财产必须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这是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保障。
公司责任能力包括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公司在追求营利的过程中,因违反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课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者包括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后者包括对公司处以罚金。
二、社团性公司属于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集中管理是公司社团性的首要表现。
公司由公司机关管理公司事务,而非股东直接进行管理。
股东可以分散风险是社团性为股东带来的切实利益。
社团性有利于公司吸收社会闲散资本,实现资本的集聚和集中,壮大公司规模;同时也为股东分散投资,分散风险提供了良好机会。
三、营利性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
公司属于营利性社团法人。
这表现在公司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营利活动,追求的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追求最佳投资回报。
这是公司与公益性法人区分的关键。
(大学、医院等公益性法人虽然营利,但不能将其营利分配给其社员)四、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奇特的显著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公司承担责任。
原因在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发生分离,股东无需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五、永久存续性:公司独立与股东而存在,有其独立人格,可以永久存续,不因股东、代表人或雇员的变动或死亡而影响其存续。
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其经营期限。
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又一大差别。
合伙企业会因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或退货而解散。
尽管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可能,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是否能存续取决于公司的竞争力、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力。
第二节公司概念新发展私公司人格性的柔性化、公司社团性对一人公司的包容、公司的营利性对社会责任的接纳,以及在例外情况下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需承担无限责任。
1、私公司人格性的柔性化公司机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不得以股东身份执行公司事务,这是公司人格性的基本要求,目的是通过公司人格之“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加以隔离,确保所有股东得到平等对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这适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公司,并不适合两权合一或部分合一的中小企业。
为顺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中小企业为目标对象的公司形式不在坚持公司人格性的刚性要求,以各种形式体现出灵活性和可塑性。
例:美国和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南非的私公司准予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每个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对于两权合一的中小公司而言,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助于降低治理成本。
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一人公司:全部股份均由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根据其存在形式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公司全部资本为唯一股东拥有)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真正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只是为了挂名才象征性持有股份)。
一人公司由唯一股东操控,公司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各国公司法对其均设有特殊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会计报告必须审计;一人公司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需实行分权制衡。
它虽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经理,但仍需设监事,且董事布恩给你兼任监事,即至少需要两名高管。
可见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不能只有一个高管,体现了社团性的分权制衡理念。
3、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社会责任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观念的修正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环境和社会利益等)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节约资源等。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矛盾,只是股东利益有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之分。
准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明确要求董事会为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
尽管公司利益包括股东利益,该原则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并列,旨在强调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
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概括性要求和公司治理结构。
概括性要求旨在让公司董事、经理将社会责任寓于公司经营决策之中,使公司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课自主决定是否设职工董事,但职工监事必须站1/3以上。
4、公司法人格否认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目的: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当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往往成为不法活动的挡箭牌和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交易安全。
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并非否定公司的人给选哪个,而是维护公司的人格性,打击对象是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1、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股东与公司财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是否混同)2、股东是否滥用优先责任(时候利用公司作为挡箭牌,逃避合同义务,或为了逃避债务,先转移公司资产,注销公司后,又设立实质相同的公司从商,及凤凰再生现象)第三节公司的类型大陆法系特有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指由一定数目以内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资本并不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的出资称为出资额而不是股份,公司向股东出具股单(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
实际相当于英美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私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其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均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发给股东的股票属于证券,可自由转让。
3、两合公司: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至少需要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至少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
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有监督权。
相当于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
4、股份两合公司: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与两合公司的差别在于,股份两合公司将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划分为股份,且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资。
英美法系公司的分类:首先依据股东承担责任的差异,将注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再依据股东以认购的股份还是保证的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将有限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依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公司和私公司。
英美法系特有公司:1、公公司:亦称公开招股公司或股份上市公司,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且股份可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其最低资本要求为5万英镑。
2、私公司:亦称为非公开招募公司或股份不上市公司,指由一定数目以内的股东组成的,不能公开发行股份,且股份转让受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保证有限公司:指股东以其保证的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同为有限公司,只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保证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保证的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两大法系共有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亦称无限公司,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在于股东是否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以没有股本,也无需披露年度账目。
欧洲公司(SE)在住所地所在成员国登记,即可在整个欧盟运作。
大大节约了守法成本,提高了跨国经营尤其是跨国并购的效率。
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2万欧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我国只有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大陆法系的公司形态。
一、有限责任公司除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外,我国两种特殊姓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的主要差别:股东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至少2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有一个股东股东会: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最低注册资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均为3万,允许2年内分期出资;一人公司为10万且需一次付清。
二、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差别在于: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2人,无上限2、制定章程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章程需要所有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所有股东签名盖章,只需创立大会通过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4、股权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为出资,不是证券,不能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形式为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证券。
5、公司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为5-19人,且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需设监事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人数为3人以上,而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
公司的学理分类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主要以股东个人信用、声誉、地位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如股份公司人资兼合公司:兼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如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二、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区域性公司确定公司国籍的方法:准据法说、设立行为地说、股东国籍说、住所地说我国采取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原则。
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
三、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拥有他公司的股份,并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公司四、本公司、分公司本公司:又称总公司,首先设立并管辖全部公司的,有权支配整个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分公司:本公司设立后或者同时设立的,具体负责本公司特定业务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