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犯中的片面共犯问题之探讨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

浅析片面共同犯罪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帮助犯一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简言之,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
对于片面共犯,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否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应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对其存在范围有争议。
在美国,存在与片面共犯相对的概念,即潜在同谋犯( potential ccompolice)。
潜在同谋犯的规则是,只要帮助者认识到他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帮助人不知情时,也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所谓的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而不要求彼此知道,只要有一方共犯知道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加功于犯罪行为即可。
所以,潜在同谋犯规则并不违反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意图这个原则,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也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
在日本刑法学界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此意思,在此片面的场合,尚可成立,即在这种场合,对于有此意思的一方,产生片面的效果。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应该完全否定它。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与日本大致相似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现在不断有学者深入探讨,提出了不同的共同犯罪的范围,有个别学者怀疑片面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一方主观上未必具有故意或某种犯罪动机,但由于其行为具有必然性或促成性,对犯罪的实施起了辅助作用,因而应当以共犯参与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片面共犯的概念,也明确了其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要件和证明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浅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首先需要确定其与主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学中,通常将共犯划分为从犯、干犯和共同犯三种类型。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参与,但在犯罪过程中给予了协助、支持或者提供了条件的人。
干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策划,并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的人。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看其具体参与犯罪行为的方式与方式。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还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根据刑法学的观点,共犯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辅助、推动或促成的作用,对于犯罪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必然性是指共犯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促成作用。
促成性是指共犯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的实施,但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促使或促进的作用。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具体分析其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共犯和主观犯罪参与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需要通过收集、审核、分析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论证和辩论,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在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要判断片面共犯的共犯性,需要分析其与主犯的关系、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必然性或促成性,并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
关于帮助犯中的片面共犯问题之探讨

关于帮助犯中的片面共犯问题之探讨摘要:现有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规定,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关键字: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帮助犯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其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客观方面: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多种多样,但各犯罪人行为的指向都是同一的,不是孤立的,它们彼此联系,互相配合,都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实行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帮助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
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中,从认识因素方面讲,各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从意志因素方面讲,各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一般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帮助犯在其主观上具有双重心理状态。
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其他犯罪人(主要指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笔者曾承办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帮助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老乡陈某某、杨某某图谋抢劫犯罪,便叫刘某某帮助物色作案对象,并许诺事成后给其好处,刘某某称无法找到对象,也不要钱。
陈某某、杨某某再三劝说,称不需要刘某某亲自动手,事成后肯定不会连累到他。
刘某某遂将其姐姐租房隔壁住有一女子的情况告诉了陈某某、杨某某,并称该女子“手机可能有的”。
某日下午,陈某某来到刘某某姐姐租房,察看了路线,准备从该租房卧室窗户爬到隔壁阳台上去,刘某某则认为这样做很危险。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片面共犯是一种从犯类型,即在主犯的犯罪行为中起帮助、教唆、支持作用的人员。
片面共犯的特点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活动相对较少,但是其参与对主犯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是所有的片面共犯都具有共犯性,因为共犯性是构成片面共犯罪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共犯性是指犯罪人员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相互协同,共同完成犯罪目的。
而共同完成犯罪目的是指共犯与主犯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达成了共同违法犯罪的意志,并且彼此相互有着一定的关联,而且每个共犯人员都应当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意义上,共犯性是片面共犯罪行的一个重要成立要件。
更进一步地,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不仅需要符合上述构成要素,还需存在下述三个基本条件:(一)实质性帮助:共犯必须在实质性上对主犯提供了帮助。
这种帮助可以是提供信息、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实质性支持。
此外,共犯还可以通过其影响力和作用来促进主犯犯罪行为的实施。
(二)知犯:共犯必须知道主犯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并且对这一犯罪行为表示明确的支持,不能出于过失或者错误的理解而参与犯罪。
(三)共同犯罪意图:共犯必须与主犯有着共同的犯罪意图,即对犯罪事实和后果都应该有足够的了解,而且知道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
需要强调的是,片面共犯在法律上与主犯有着不同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片面共犯罪行的案件中,需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行为,准确地判断片面共犯是否存在共犯性的情况。
对于片面共犯罪行的判断和定罪,并不是可以仅凭其参与犯罪的轻微程度和其在主犯犯罪中的较弱作用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犯罪。
必须综合考虑共犯的实质性帮助、知犯和共同犯罪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共犯罪行的责任。
总之,片面共犯的共犯性是其构成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必须具备完整的成立要件才能被认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共犯的实质性帮助、知犯和共同犯罪意图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对应的片面共犯罪行。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与主犯共同犯罪而没有完成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
他们参与犯罪活动,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行为。
他们通常提供支持、指导、协助和保护主犯,协同作案,共同实现犯罪目标。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他们在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起着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
他们可能提供关键的情报、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资源,提供庇护和保护等。
他们与主犯共同分担犯罪目的,共同享受犯罪利益。
他们参与犯罪活动是出于对犯罪的认同和利益诉求,明确知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片面共犯性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实施共犯活动;二是故意为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三是明知或应知主犯将实施系列犯罪行为;四是对这种实施系列犯罪行为危害却不以为然,毫无阻拦;五是参与者与主犯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合作关系。
在实施共犯活动方面,片面共犯在犯罪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他们可能提供犯罪计划和策划,协助主犯选定犯罪目标和实施方式,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工具,提供庇护和保护等。
他们的协助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主犯的犯罪行为将无法进行。
对于片面共犯来说,他们明知或应知主犯将实施系列犯罪行为,但对此却毫不以为然,没有任何的阻拦和制止行为。
他们对主犯的犯罪活动持默许态度,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表示支持和赞同。
这种态度体现了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同和利益诉求。
他们可能因为个人的利益或其他因素而选择参与犯罪活动,共同享受犯罪利益。
成立片面共犯性还需要片面共犯与主犯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合作关系。
这种关联性或合作关系可以是经济利益的关联,比如共同分享犯罪所得;也可以是帮助或庇护的关系,比如提供住所、身份证明等。
片面共犯与主犯之间的这种关联性或合作关系对于实现犯罪目标是必不可少的。
片面帮助犯成立要件刍议

从 理论 上讲 , 片面 帮助 犯是 片面 共犯 的一 种 , 片 面共犯 是 意志 因素上 只能 是希 望犯 罪 结果 的发生 。 而 因为 , 如果 帮助 人对犯 共 同犯 罪 的一种 特殊情 况 。 以, 所 片面 帮助 犯属 于共 同 犯罪 的范 罪 结果 持放 任态度 , 并不 积 极追 求 , 罪结 果发 生与否 都 无关紧 犯
为的 定性 。 根据 我 国刑法 理 论及 立法 现状 , 同犯 罪是 指两 人 或 共
向对方 的犯 罪行 为实施 帮助 , 自己的行 为可 能使犯罪 行为 更易 且 于完成 并产 生危害 结果 , 仍然 实施帮 助行 为并希 望犯罪 结果 发生
的主观 心态 。 首先 , 片面 帮助 犯具 有双 重认识 因素 : 第一 , 他必须 认识 到被
以为 犯罪创 造 便利 条件 , 使犯 罪 更易 完成 。 两方 面必须 同 时具 这
在帮助 自己, 也就 是说 , 人之 间没 有意 思联络 , 两 只有 叶某有 单 方 备 , 缺一 不可 。这 是 区分罪 与 非罪 的一个 重要 标 准 。例如 : 甲在 面的 帮助 意 图。所 以,叶某 的行 为并 不符 合我 国 的共 同犯 罪 理 与 丙 - 殴过 程 中 , q 一 被按 倒 在地 。正 巧 甲的朋友 乙从旁 经过 , 乙误
情书 。一 日晚 上 , 某特 意把 小静 打扮 了一番 , 哄 带劝将 她 送 叶 连 到袁 某的 房 间里 , 她安 心在 那里 玩 , 至叮 嘱她 晚上 可 以睡 在 让 甚
刑事 责任 能 力, 因为 他只 是一 种被 利用 的犯 罪工 具 。所 以, 间接
正犯 虽然 没有 亲 自实施 犯罪 , 仍要 以实 行犯 来定 罪量 刑 。 主 但 对 体方面 的不 同要求 是 片面共 犯和 间接正犯 之 间的一个 显著 区别 。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涉及到共犯性的一种形式。
它是指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与主体行为相配合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值得探讨。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共同性、辅同性和附从性。
共同性是指共犯行为是主体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缺乏共犯行为主观故意,不为实施主体犯罪行为而单独存在。
共同性要求共犯行为与主体行为在时空上、目的上有一定的关联,相互勾连,构成一种整合关系。
共犯的存在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主体犯罪行为的完成。
辅同性是指共犯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协助或为条件、基础,为主体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辅同性要求共犯行为不仅是辅助主体犯的实施,而且是积极参与其中的一种行为。
共犯行为的实施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增加了主体犯的实施成功的机会。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意图、共同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构。
共同意图是指犯罪中的共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共同意图要求共犯类似于共谋,要有互帮互助的一种合作关系。
并且共犯的故意和目的必须与主体犯的犯罪故意和目的一致,共犯们相互协作,共同实现犯罪目标。
共同行为是指共犯必须有形式上的共同参与,并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共同行为的实施可以包括实际行动、言语行为和默示行为等。
共同行为要求具备明显的行为性质,并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有利于主体犯罪行为的完成。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体现在共同性、辅同性和附从性三个方面。
共犯行为对主体犯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增加了主体犯的实施成功的机会。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意图、共同行为和共同犯罪结构。
共同意图要求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共同行为要求共犯有形式上的共同参与,并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共同犯罪结构要求主体行为和共犯行为构成一种整体结构。
“片面共犯”研究
“片面共犯”研究摘要:就李某为帮王某,但是王某并不知情案件进行“片面共犯”研究,讨论“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该如何判定案件中李某、王某的刑罚。
关键字:片面共犯、共同犯罪、刑罚片面共犯在外国刑法典上的概念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正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下面我就一个案件讨论一下“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该如何判定案件中李某、王某的刑罚。
案件主要讲:王某与张某有仇。
某日,王某带着一把小刀追赶着张某,他与张某相隔很远,可能追不上张某,他就把手中的小刀掷向张某,但是没有掷中。
李某见到这种情况,又因他与张某也有仇,便悄悄抄近路赶在王某和张某前,在他们的必经之路上系上绊脚绳,张某被绊倒后,王某很快就赶上来,用力地将小刀插入张某的后背,王某很快就离开了。
李某一直在暗处看着发生的一切,待王某离开后,他走近查看一下张某的情况,发现张某仍未死亡,便用小刀再刺几下,知道张某完全没有气息。
在这个案件中,无疑,张某的死亡是由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的。
但是王某与李某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案件中王某和李某是两个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
案件中王某追赶张某,并用小刀刺张某,李某见张某还没有死,也用小刀刺张某,他们都是意识到自己所做的是犯罪行为,因此属于故意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二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体是任意客体。
即分则中所有罪名都可以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王某和李某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分则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名,因此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共同犯罪行为。
其中,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都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即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刑事法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共犯在犯罪中扮演辅助角色,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犯罪活动,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本文将从片面共犯的定义、成立要件和共犯性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片面共犯的概念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片面共犯是指犯罪中的共犯角色有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与直接犯相比,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因素,但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辅助作用。
比如说,某人为了帮助他人实施一起盗窃案,提供了相关的案发工具和逃亡计划,但本人并没有亲自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只是提供了帮助和指导。
这种情况下,提供帮助的人就可以被认定为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共犯必须具备犯罪共同意图。
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存在共谋关系,共同计划或者共同意图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必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
这种辅助作用可以是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或者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共犯必须知道并认同实际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即他们知道自己所参与的活动是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的。
共犯的行为必须与实际犯罪人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共犯的行为必须是实际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必要条件。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表现为一定的法律上的行为特征。
片面共犯应该具有一定的犯罪责任。
虽然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因素,但是他们作为犯罪行为的辅助者,在法律上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片面共犯与直接犯之间应该具有关系亲密和合作紧密的特点。
也就是说,片面共犯和直接犯之间互相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片面共犯的行为应该对案发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虽然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因素,但是他们的行为对案发的顺利进行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片面共犯在刑事法中扮演着较为特殊的角色。
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包括共同意图、辅助作用、认知犯罪行为和因果关系。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
浅论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明知他人或者组织参与犯罪行为,但并未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却通过帮助、支持、纵容等方式协助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是一个涉及刑法、法理学和犯罪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几个角度对片面共犯的共犯性及成立要件进行探讨。
一、片面共犯的共犯性片面共犯行为的共犯性是指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共犯。
在刑法中,共犯性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中,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片面共犯行为与一般的共同犯罪有所区别,因为片面共犯者并未实际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但其行为也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也构成了共犯。
片面共犯者的行为虽然表现为支持、纵容、帮助等形式,但其实质是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践中,片面共犯行为常见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贩卖人口等犯罪活动中。
片面共犯者往往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他们的行为却直接促成了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发展。
片面共犯行为的共犯性是十分明显的,法律上也应当对其进行认定和追究。
二、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1. 犯罪行为的实施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犯罪行为的实施。
片面共犯行为指的是对他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进行帮助、支持、纵容等行为,并非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共犯。
片面共犯的成立首先需要有他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实施。
这是片面共犯成立的前提。
2. 知情和意图片面共犯需要具备明知他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并自愿地以帮助、支持或纵容等形式加以实施或者促成。
这就要求片面共犯者不仅要知道他人或组织的犯罪活动,还需要有明确的意图去协助或支持这种犯罪行为。
否则,即使是有行为上的表现,也不构成片面共犯行为。
片面共犯行为需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促成了犯罪行为的结果。
这种影响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还需要有实质上的结果。
片面共犯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是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完成,也可以是显著地促成了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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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犯中的片面共犯问题之探讨
发表时间:2011-07-29T10:31:03.857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6月上供稿作者:唐国明
[导读]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其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唐国明[ 唐国明,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科科长]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1100)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000-01
摘要:现有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规定,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关键字: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帮助犯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其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客观方面: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多种多样,但各犯罪人行为的指向都是同一的,不是孤立的,它们彼此联系,互相配合,都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实行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帮助犯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
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中,从认识因素方面讲,各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从意志因素方面讲,各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一般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帮助犯在其主观上具有双重心理状态。
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其他犯罪人(主要指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笔者曾承办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帮助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老乡陈某某、杨某某图谋抢劫犯罪,便叫刘某某帮助物色作案对象,并许诺事成后给其好处,刘某某称无法找到对象,也不要钱。
陈某某、杨某某再三劝说,称不需要刘某某亲自动手,事成后肯定不会连累到他。
刘某某遂将其姐姐租房隔壁住有一女子的情况告诉了陈某某、杨某某,并称该女子“手机可能有的”。
某日下午,陈某某来到刘某某姐姐租房,察看了路线,准备从该租房卧室窗户爬到隔壁阳台上去,刘某某则认为这样做很危险。
当晚,陈某某携带胶带纸再次来到该租房,告诉刘某某,他们准备用胶带纸封住被害人嘴巴,捆住手脚,肯定不会出事的,刘某某不置可否。
稍后,刘某某称要睡觉了,叫陈某某出去时将门关关好。
陈某某、杨某某携胶带纸从卧室窗口爬至隔壁租房阳台,强行侵入房间,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得二名女子价值约9000元的钱财,后逃跑。
二名被害人挣脱胶带纸后,到隔壁租房请求刘某某陪她们一起去报警,刘某某即陪她们到楼下打电话报了警。
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讯问刘某某破获了该案,认定刘某某涉嫌抢劫。
刘某某对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具体实施犯罪行为,还称如果他早知道被害人是她姐姐的小姐妹的话,他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本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抢劫罪诉至法院,笔者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请合议庭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陈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没有超出刘某某所能够预见的范围,陈某某、杨某某正是利用了刘某某提供的帮助行为而实施犯罪并有效逃离现场,故刘某某主观上有放任他人实施抢劫的心态是可以合理推定得出的。
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相对陈某某、杨某某的实行行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系从犯,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规定如下:
(一)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
(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发生。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在数量上叠加,在质量上递增,成为一个统一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笔者认为,上述这一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片面共犯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
在普通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意思联络,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一方的共犯,或称单方意志的共同犯罪,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而暗中参与犯罪,并不为他人知情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
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将之与全面的彼此的共同犯罪相对,称为片面共犯,以此区别明显的典型意义构成的共犯。
而在英美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
在我国,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理论(或称共犯形态理论)既然是刑法上专条规定的,就不仅仅是对单纯的典型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而必须体现出立法机关对客观事物的立场观点和价值判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和刑事政策。
简言之,刑法理论应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指导性地解决各种司法实践问题。
法网虽疏却不应有漏洞。
理由不外乎如下:因为给予协力的一方在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
否则,将失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①参见赵秉志《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正义网,2004年7月8日。
]①也有人认为,片面共犯确实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因而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
也正因如此,它不可能是全面共犯,而只能是片面共犯。
暗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不是客观归罪。
在肯定说的内部,在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上也存有不同的具体主张:有的只承认片面帮助犯;有的承认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也有的认为,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
否定说则针锋相对的认为,承认片面共犯缺乏理论基础,与传统的共犯理论南辕北辙,该说主要以赵秉志为代表人物。
笔者赞同否定说,认为片面共犯的提法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在所谓的片面共犯的场合,行为人缺乏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而认
识因素的存在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认识因素的缺乏必然导致意志因素的缺乏。
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整体上看,行为人无论是在认识因素上还是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
既然连普遍性都不存在,特殊性又从何谈起?将该种场合称之为共同犯罪,显然名不符实。
[②参见阴建峰、周加海:《共同犯罪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出版社,2000年12月,124页。
]②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二是各行为人都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结果,具体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结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三种罪过形态。
再者,从司法实务上看,一旦认定“片面共犯”,量刑时将会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加以解决。
可以立法规定,对片面共犯的暗中帮助者以直接正犯论处,直接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即可,当然,在处刑时可以参照对无共同犯罪意思的实行者所判处的刑罚而适度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