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实施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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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鉴定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各科室负责人及部分鉴定专家组成。

第五条所长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分管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鉴定人员负责具体鉴定工作,严格遵守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工作流程第九条接待与登记:接待委托人,收取鉴定材料,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查与受理:审查鉴定材料,确认鉴定事项,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鉴定实施: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审核与签发:鉴定所负责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签发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书送达: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

四、鉴定质量保障第十五条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鉴定意见书应客观、公正、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鉴定质量。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一条鉴定所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鉴定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质量,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鉴定人员管理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资格证书;3.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4. 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五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三、鉴定机构管理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标准;2. 具备开展鉴定业务的设施设备;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4. 有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管理、鉴定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定期对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鉴定意见的质量。

四、鉴定业务管理第十条鉴定业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鉴定部门,负责鉴定业务的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应按照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档案,妥善保管鉴定资料,确保鉴定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质量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小组应定期对鉴定业务进行抽查,对鉴定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对鉴定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鉴定机构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鉴定受理第四条鉴定受理部门应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并做好以下工作:1. 审查鉴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告知鉴定费用、鉴定期限、鉴定流程等相关事项;3. 收集、整理鉴定申请材料,建立鉴定档案。

第五条鉴定受理部门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鉴定实施第六条鉴定人应根据鉴定事项,结合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1. 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目的、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2. 收集、整理鉴定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法;3. 实施鉴定,记录鉴定过程,确保鉴定过程规范、严谨;4. 分析鉴定数据,形成鉴定意见。

第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

第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鉴定事项、鉴定依据;2. 鉴定过程、鉴定方法;3. 鉴定结果;4. 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

第四章鉴定审核第九条鉴定审核部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鉴定审核部门应审查以下内容:1. 鉴定事项是否明确;2. 鉴定依据是否合法;3. 鉴定过程是否规范;4. 鉴定结果是否准确;5. 鉴定意见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鉴定归档第十一条鉴定归档部门应将鉴定档案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归档:1. 鉴定档案应完整、准确、规范;2. 鉴定档案应按照鉴定时间顺序排列;3. 鉴定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六章鉴定质量保证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司法鉴定是法院的重要辅段,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高效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和相关协助人员。

三、鉴定业务的组织管理1. 鉴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择优聘任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培训和管理。

2. 鉴定业务接收与登记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鉴定业务接收窗口,并配备专门的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应当熟悉鉴定业务的受理要求和程序,并及时向鉴定人员传达相关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业务登记制度,包括记录鉴定申请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分配唯一的鉴定编号。

3. 鉴定人员的分配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分配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并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鉴定业务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4. 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报告编制规范,并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方法、过程和结论等内容。

对于涉及技术参数的鉴定,应当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鉴定报告应当经过鉴定人员和专家的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四、鉴定结果的公告和出具1. 鉴定结果的公告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公告制度,及时向当事人和法院公告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的公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和依据,以及鉴定意见。

2. 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报告应当及时出具,并在报告上标明鉴定编号和出具日期。

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查验性。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所长、副所长、鉴定人、财务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所长负责司法鉴定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协调鉴定所内部工作。

第八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九条鉴定人负责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财务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状况健康。

第三章鉴定业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物证、痕迹物证等鉴定项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明确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期限等,并向委托方告知。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执业经历,按照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鉴定质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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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鉴定申请事项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 可以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涉及的相关技术已经 相对比较成熟,并获得行业内的普遍公认。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 定的申请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原被告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司法鉴 定申请,包括初次鉴定申请、补充鉴定申请 和重新鉴定申请。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的主体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大多数也承担了司法鉴定 的委托职能,成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委托的程序与形式、范围
司法鉴定委托的程序通常是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携带鉴定 所需的材料(如果是法医类鉴定,通常还需要带着被鉴定 人)以及委托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到鉴定机构当面 委托。
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司法鉴定决定的形式主要是以内部批文的形 式反映并记录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与审批的情况及鉴定决定 的具体内容。记载司法鉴定决定过程和内容的公文应存放于案 件的卷宗内,随案移送。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对不服决定的复议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不服司法鉴定决定的复议程序 。 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将得到更好的实 现与保护。在这方面可以制定司法鉴定申请的救济 制度 。建立司法鉴定申请救济制度,有利于切实保 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实现程序正义与公 正。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 鉴定的受理主体提出进行某项司法鉴定活动的 要求。对司法鉴定委托这一重要环节,其相关 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的条件
委托司法鉴定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诉讼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 根据办案实际需要;②案件解决过程中涉及认 定事实中存在专门性问题;③有明确的鉴定事 项;④具备鉴定所需的检材和条件;⑤进行该 项鉴定的鉴定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获得公认, 鉴定意见能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 和判断。
对非诉案件或准备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为了解决举证问题可以自行决定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决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 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 识的人进行鉴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 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对于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司法鉴定的启动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决定、 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时限、鉴定人的回避 、鉴定质量控制与保障等制度。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重要的 核心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 行及其质量,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规范,鉴定的技术方法、手段是否科学先进可 靠,鉴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正确、有效,鉴定意 见所依据的数据是否准确、客观、科学等。
司法鉴定的委托形式一般都要求通过书面形式委托。 根据《决定》的规定,我国目前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
主要是三大类鉴定。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诉 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对案 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的口头或书面的请求。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 人提出初次鉴定申请未作规定。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或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 定。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内容
申请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 事项、申请鉴定的理由,有些申请人还提出 要求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救济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司法鉴定申 请权救济的相关规定,因此诉讼当事人的司 法鉴定申请权的实现还没有法律的保障。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决定的主体
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是指在诉讼中对提出的司法鉴 定申请有权作出是否准予鉴定的司法机关。
刑事公诉案件是否进行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或人 民检察机关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 法院决定。抗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决定。
人民法院指定程序
对于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申请,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对鉴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有权作出是否鉴定的决定。
决定的内容和形式
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其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进行司法鉴定 的依据、鉴定对象、鉴定项目、鉴定要求(鉴定需要解决的问 题)、鉴定适用的标准、拟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时 间、地点。
行政诉讼中的情况与民事诉讼中基本相同。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 实践中申请人可以在案件整个诉讼阶段(包 括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
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在提出起诉前,当 事人可以自行委托相关事项的鉴定。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可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司法鉴定 申请。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条件 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阶段 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 要求鉴定的项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申请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申请人没有完 全行为能力,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等 方式办理);
能如实提供鉴定用相关资料和检材、样本;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申请鉴定所需费用已经 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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