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简版范文

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以及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背景介绍社会办养老服务旨在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公共养老机构无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成为弥补公共养老服务缺口的重要途径。
2. 必要性分析2.1 优化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办养老服务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相较于传统的公共养老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2.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的发展,不仅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还能够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养老需求的增加,养老产业将成为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
2.3 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公共资源有限,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养老服务资源,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
3. 发展策略与措施3.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推动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
3.2 强化人才培养与管理社会办养老服务业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确保养老服务质量。
3.3 加强宣传与推广为了提高社会办养老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要加强宣传与推广工作,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宣传社会办养老服务的优势和特色,吸引更多老年人选择社会办养老服务。
3.4 拓宽融资渠道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引入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等方式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玉政办通〔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办通〔2018〕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玉溪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7日玉溪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精神,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允许社会力量进入。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二)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地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简化优化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推进X自治县“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X〕35号)、《X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X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围绕工业强县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以及大扶贫、大数据、大健康三大战略行动,按照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总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建设与县情、社情、民情相吻合、与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兜底保障原则。
加大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对“三无”老人、“特困”老人,实行政府供养。
对低收入半失能、失能、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老人、赡养缺失困境老年人,由政府提供低偿供养、护理服务。
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织牢养老服务体系“网底”。
(二)坚持多元参与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制、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布局,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全县经济发展同步,统筹各项养老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创良好发展氛围和环境。
重视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城乡差别,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度,补齐短板,缩小差距。
(四)坚持改革引领原则。
以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目标和存在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创新办法不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科学构建。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养老服务业是一个关系到老年人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产业。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策支持1.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高社会资本的投入。
2.搭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康养融合,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3.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二、人才培养1.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鼓励高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提供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人才。
3.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增加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发展空间。
三、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养老机构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鼓励社会机构、企业参与养老机构的投资和运营。
2.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智能化、便利化的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服务。
3.加强与交通、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
四、金融支持1.设立专门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提供适合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融资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其融资成本。
3.推动养老服务业金融创新,提供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等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五、信息化建设1.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养老服务业的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养老辅助设备等。
2.建立老年人信息系统,实现老年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养老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3.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老年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六、社会参与1.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养老社区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务。
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社交支持和精神慰藉,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1. 完善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基金,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和保障。
2. 促进专业化发展: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引进和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3.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护理、康复服务等。
4. 建立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形成互相支持、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和科研成果,提供综合性的养老服务。
5.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建立全面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预约、家庭护理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6. 拓宽养老服务渠道:依托互联网平台,推动养老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发展智能化养老设备,提供智能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养老需求。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繁荣养老服务市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各地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规划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四)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闽政办[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老龄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2012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
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新增25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0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50张以上;4万人以下的,新增100张以上。
到“十二五”末,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消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民生课题。
为了推进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实施方案。
一、加大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力度1. 政府支持养老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行业,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由传统的政府提供转向社会资本提供。
2. 鼓励养老机构进行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3. 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推出多样化的养老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老年人群体的需求。
鼓励企业开发智能化、数字化的养老服务产品,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二、完善养老服务消费体系1. 政府加大养老服务消费的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认知度和主动参与度。
通过宣传广告、社区活动等方式,引导老年人了解养老服务的种类、质量和价格等信息。
2. 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评价体系,公开发布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政府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让老年人能够选择到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机构。
3. 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养老服务保险产品,提供保险保障和理财功能。
这样可以帮助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分摊风险,并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1. 政府扶持和培养养老服务人才,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
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学院、培训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2. 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养老服务技术创新。
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开发出更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产品和装备。
3.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和职业发展空间。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推进,可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普及和提高,推进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也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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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推进我州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一)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允许社会力量进入。
(二)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纳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
简化优化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
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引导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
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宜居住宅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社会闲置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有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向社会公开。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政府以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社会闲置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六)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