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步伐,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生活性服务业在推动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把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推动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途径、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抓手,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信息消费、保健养生等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为突破口,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把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推进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个性化、高品质发展,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经济新常态下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和不竭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消费引领,强化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作用,挖掘消费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努力适应居民消费升级的新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发展。
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加强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引导生活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以城带乡,着力改变农村生活性服务业落后面貌,促进城乡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
坚持创新供给,推动新型消费。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服务内容创新,开发适合高中低不同收入群体的多样化、个性化潜在服务需求。
坚持质量为本,提升品质水平。
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
坚持质量第一、诚信经营,打造服务品牌。
坚持绿色发展,转变消费方式。
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过程和消费方式绿色化、环保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2016]1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2【实施日期】2016.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201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模式、健全体系、提高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统筹推进。
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在保障基本健康服务的同时,加快发展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立足市情、创新机制。
按照健康服务业发展与国家创新型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原则,转变医学服务模式,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理念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激发社会活力,建立符合市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4.整合资源、协同发展。
把健康服务业发展与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实现协同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青政[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深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统筹兼顾保险监管、保险发展、改善民生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协调,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服务生态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公平有序的保险业竞争和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我省“三区”建设的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保险成为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
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4%,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力争达到2500元/人。
二、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服务功能(三)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及员工福利计划,开展企业年金受托、账户及投资管理。
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全市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确保服务业20大工程落实落地,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生产生活“双促进”、存量增量“双提升”、内培外引“双发力”为主攻方向,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着力实施20大工程,加快实现重点领域突破发展,推动全市服务业率先走出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
力争到2023年,服务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体系不断健全,供给质量明显提升,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力争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超过GDP增速。
二、突出重点发展方向(一)“两业融合”示范工程。
重点完成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切实提高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全市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覆盖率。
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依托我市乳制品龙头企业,加快智能化工厂示范项目建设。
进一步使数字化转型成为各行业广泛共识,信息技术加速在全流程、全产业链渗透融合和集成应用,制造业核心竞争能力持续提升。
推动深化制造业软件赋能,强化本地工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对接服务,引导软件企业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息化服务等主要任务。
健全组织实施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助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二)农业服务应用工程。
引导农业生产向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代耕代种等生产服务一体化转型,完善农村金融、涉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租赁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重点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品牌提升等“六大专项行动”,力争到2023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在L3万个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达到60万亩,实现全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综合实力提档升级。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陇政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1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7号)以及省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省委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改革创新有待深化,保险覆盖面较窄,服务领域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推动保险机制纳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制度体系设计,引导保险业紧紧围绕战略发展需要,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扩大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普府[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府[2006]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系统优化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扎实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着力培育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现代市场、现代科技等重点产业集群,全面增强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降低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期支付20%(最低限额不低于3万元)的,余额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允许以经过评估验资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
对不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办理简易变更登记时,材料齐全的可实行即时登记。
来我区投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我区投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受理,按照《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所有审批工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业除外)。
(三)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鼓励多元投资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参与本区公立转制学校的深化改革。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发改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82号),实现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激发内需潜力,带动社会就业,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我省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在我省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机遇,把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产业特点和潜在优势,着力破除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增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
突出市场在资源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从财税、土地、金融、价格、人才等方面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突出区域特色。
基于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产业基础,在石化及精细化工、钛及金属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支柱产业和光伏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健康等新兴产业中,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融资租赁、节能减耗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
实施创新驱动。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应用,鼓励企业向系统服务集成商、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工程总包或研发项目整体服务商转型,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态。
实施集聚发展。
推动特色服务资源集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做大做强总部经济、物流园区、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5•【字号】黔府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把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到2020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功能发挥全面、经营诚信规范、运行安全稳健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1600元/人;全省保费规模、保险业资产总额在全国的位次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次总体一致,实现同步发展。
二、加快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贵州的保险法人机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我省地方性保险法人机构或自保公司,力争2017年前在我省设立1家财产险或1家人身险法人机构。
把引进保险机构摆在“引金入黔”工程的突出位置,积极吸引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推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中介机构,发挥其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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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示稿)
为牢牢把握勇当“两个标杆”,建设“四个名城”重要
机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加快
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着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推
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服务产业新体系,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
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培育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路径,聚焦服务业新兴领域,着力
打造服务业创新发展载体,强化知识、技术、信息、数据、
人才等新生产要素支撑,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制度
环境,增强新兴服务业的引领带动效应,提档升级传统服务
业,构建服务业创新发展生态圈,增强服务业发展新动能,
推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聚焦苏州市十三五服务业规划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和
五大细分行业,重点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碳经济、
创意经济、共享经济和体验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力争通过
3年努力,新增认定100家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提升建
设30家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示范区,着力建设100个现代
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项目,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
重达到53%左右,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日益成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
展,努力把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文化旅游的示范区、全国服务
型制造的先行区和长三角服务创新的引领区。
二、发展重点
(一)聚力创新,增强创新发展新动能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通过政策创新、机制创新、业
态和模式创新,加快培育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鼓励引进
新兴服务业企业,大力研发新技术、提升新工艺,构建服务
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加快提升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服务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营造创新发展生态,着力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
力,为服务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转型升级,拓展创新发展新空间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现代化手段改造提升传
统服务业,增加服务有效供给。在生产服务方面,以产业升
级需求为导向,集中要素资源,全力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推
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在生活服务方面,顺应
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升级趋势,重点关注全域旅游、大健康、
大消费、智慧生活等新模式,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平台化、
精细化、智慧化转变。
(三)跨界融合,实现创新发展新突破
顺应产业跨界融合发展趋势,大力促进互联网、大数据、
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相互渗透、深度融合及裂变。着力推
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制造业服务化链
条,推动制造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支持服务业企业拓
展经营领域,加快业态和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生态圈。同时,
树立“互联网+”思维,大力推动“文化+”、“旅游+”、“金
融+”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实现价值再造。
(四)深化开放,构建创新发展新格局
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共建G60科创走廊、加
快嘉昆太协同创新核心圈发展等为重点,在基础设施、要素
市场、产业布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强协同合作。
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发展“走出去”公共服务
平台,为企业提供出口和境外投资的信息、法律、风险防范、
技术支撑等服务。依托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昆山深化两岸
产业合作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等平台,争取更多服务业开
放先行先试政策,健全新时期深化开放的体制机制。
(五)培育品牌,提升创新发展新优势
加强服务业品牌梯队培育,积极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创
建示范区”,重点培育金融专业服务、现代物流、商业服务、
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品牌,壮大健康、养老、旅游等生
活性服务业品牌,创建大数据、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
等新兴服务业品牌。巩固扩大全国城市综合服务标准化试点
工作成果,建立健全服务行业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国家级、
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发展。注重技术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业务创新,鼓励制造业企业在研
发、设计、标准化服务、检测认证、物流、品牌营销等方面
设立独立法人主体,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扶持高成长
性和规模型服务业创新型企业持续做大做强。经认定为服务
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后,给予每家30万元资金奖励。三年认
定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总数100家。
2、支持平台企业发展。聚焦科技服务、大数据、文化
创意、专业服务等领域,滚动更新充实平台企业培育库,每
年评选认定10家左右优秀平台示范企业,具体奖励按照《关
于打造产业新平台引领经济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
〔2016〕158号)执行。
3、支持总部企业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经
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具体奖励按照《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6〕1号)执行。
(二)推动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
4、培育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重点聚焦苏州市服务业十
三五规划中的十大重点产业和五大细分行业,在现有全市现
代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组织评选认定10家左右主导产业突
出、公共服务功能完善、产业发展引领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集
聚示范区,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由各区统筹
用于集聚示范区的规划编制、人才和专业团队引进、载体建
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补助。
(三)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5、加大服务业重点项目扶持。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项
目建设,每年对项目单位自主投资的服务业项目择优扶持,
经评审后纳入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库,入库项目在入库两年
内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的
补助。
(四)创新服务业引导投入机制
6、继续做大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
资金的杠杆效应,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吸
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创业资本向
现代服务业新兴领域的初创期、成长期服务业企业投资。
7、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
用,积极探索服务业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方式。
(五)其他符合服务业创新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项目、企业也将给予一定的
政策扶持。
四、加强组织保障
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推进全市服
务业创新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业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服务业发展最新动态,及时解决发
展遇到的瓶颈问题。完善服务业创新发展考核评价,强化服
务业发展责任落实和目标考核,建立动态发展评估办法,健
全督查督办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确保
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及政策推进等落到实
处。科学做好龙头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平台企业、总部企
业的分类统计,跟踪监测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发展情
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本意见奖励扶持事项根据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兑
现,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贴政策的,原则上
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不重复、多次享受。
本意见原则上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区,各市(县)可参照
执行。
本意见由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