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税务行政许可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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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 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 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 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 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 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 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 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 "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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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第三人卢会时没有征得原告同意, 擅自申请将其两人共同建造的房屋登记于其父 第三人卢开渠的名下,共有人登记为其母胡光 仪、儿子卢成艺。被告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未 经详细审查,即按申请,颁发了房屋产权证明, 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之规定,侵犯 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第三人卢会时述称 的1986年用房子抵欠款一说,由于缺乏相应的 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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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 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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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1.坐落于嘉善县魏塘镇兴贤路7号地号为271-4的面积为24平方米平房一间,主要由原 告与第三人卢会时共同出资建造。 2.1999年12月6日第三人卢会时将上述房屋 产权登记于其父第三人卢开渠的名下,共 有人登记为胡光仪、卢成艺。没有证据能 证明原告对上述登记情况是知晓的或是同 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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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 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 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许多人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介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概念、特点以及区别。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的行为,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行政许可证书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 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是基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的,行政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和决策。
2. 与公共利益相关:行政许可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有限制性:行政许可权力是有限制的,行政主管机关只能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许可,不能随意干预或滥用权力。
二、非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非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管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对某些行为进行许可或认可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由市场主体之间自愿达成,与行政主管机关无关。
非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非行政许可是基于市场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自愿进行,相互协商并达成一致。
2. 灵活性:非行政许可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直接约束和监管。
3. 市场化:非行政许可更加注重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托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和选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区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性质、主体、程序和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性质区别: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查和决策;而非行政许可是一种市场行为,由市场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
2. 主体区别: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主管机关,其行为具有强制性;非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许可行为更具选择性和自主性。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特定主体或个人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取得某种特定权益的一种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对于保障我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的性质和意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限制性的特点。
合法性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申请。
限制性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特定事项,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行政许可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它对特定活动和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取得行政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应的活动或享受相应的权益。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是依法进行的,我们应该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根据和授权范围,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依法办事。
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们应该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被拒绝。
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滥用行政许可权力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我们应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行政许可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肯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收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如果政府基金利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记录、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视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
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工程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识别行政许可工程是2021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发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是2021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工程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
有的以为,但凡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正文: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特定法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行为的许可,是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性、选择性、单独性、强制性和可撤销性等特点。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 根据法律性质的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进行的一种许可。
特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许可。
2. 根据行政许可的对象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个人行政许可和组织行政许可。
个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的行政许可,组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组织进行的行政许可。
3. 根据行政许可的用途分类:行政许可可以分为经营许可和非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行政许可,非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非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进行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阶段:法律主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3. 面审阶段:行政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面审,并进行公开听证。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证书。
5. 履行阶段:法律主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6. 变更、延续和撤销阶段:法律主体如需变更、延续或撤销行政许可,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 违法责任:法律主体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书等处罚。
2. 民事责任:法律主体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简洁范本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引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 权力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独立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自主决策,独立于申请人的意愿。
3. 有限制性: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行政审批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事先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批准或者确认其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点:1. 审查性: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
2. 时限性:行政审批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不得无限期延长。
3. 强制性:行政审批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概念和特点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主体不同:行政许可的决策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审批的决策主体也是行政机关。
2. 决策依据不同:行政许可的决策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而行政审批的决策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
3. 决策程序不同:行政许可的决策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而行政审批的决策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批复等环节。
4. 决策结果不同:行政许可的决策结果是准予或者不准予,而行政审批的决策结果是同意、批准或者确认等。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工具,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审批则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审批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包括了行政许可在内的各种审批行为。
而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可以用Venn图形象地表示。
什么是行政审批?如何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什么是行政审批?如何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定义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特点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存在问题重审批轻监管: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
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
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分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分行政审批定义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特点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
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存在问题重审批轻监管: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
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
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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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
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行政许可项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颁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然而,对于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
有的认为,凡是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有的认为,凡是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有的认为,凡是《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有的认为,凡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有的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绝对的界线,应以上级机关发文公布的为准。
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依法行政的质量。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辨的意义:一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
有的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审批权力,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说成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是对违反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违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能作为适用依据。
有的部门为了为其乱处罚辩护,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诡辩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是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收费,只要有省物价部门文件依据就可以。
有的部门为了乱收费,就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从而规避法律违法收费。
四是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的部门为了避免被告,就将行政许可项目界定为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可见,准确识别某一项目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意义重大。
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虽说《许可法》第二条已经作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但是,这个解释毕竟是比较简约的,在执行中需要我们进行诠释。
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尚无立法解释,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释。
例如,《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对此是这样解释的:3 、看行政干预。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不受行政干预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
比如申领《营业执照》,人们不想去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去申领,行政机关不能强制人们去申领。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比如兵役登记,适龄青年不想去登记也得去登记,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制裁。
4、看作为状态。
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仍可以自行作为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
比如,张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他是仍可以自行载客经营的,只是一旦发现要被行政处罚而已。
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就无法自行作为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比如张三户口迁移申请未获批准,他是不能自行迁移户口的。
5、看行为过程。
行政许可项目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已经许可,并不表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的结束,而是申请人从事活动的开始,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后续活动继续监督。
比如,某企业建造厂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中还要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验收。
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是一时性、阶段性行为,一经批准,申请事项就算办结,行政机关不再跟踪监督。
比如,某人购买了商品房,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行为就此结束,发证机关不再过问。
6、看法律评价。
该事项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该事项为法律所提倡的,肯定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看事前事后性。
从事活动必须事前经得同意,事后补办手续要受行政处罚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开工申报”;需要批准的事项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并且不予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
8、看可诉性。
对行政机关审查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转让须经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9、看法律责任。
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必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是行政许可。
例如,居民未申报登记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建设部规章规定要处于行政罚款。
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例如,未申领《结婚证》就结婚,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只是不被法律承认而已。
10、看行政审查内容。
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质条件,例如开办武术学校、经营危险化学品。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既有权属、既定义务、既是关系,例如税费减免、暂住证。
笔者认为,只要按照这十个“看”,某一行政审批项目是行政许可项目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就可以基本看准。
▲周成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需要予以清理与规范目前,我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已接近尾声,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清理和规范问题则提到了议事日程。
本文主要结合我市情况,探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含义和范围、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清理和规范的具体对策等问题,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一)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我国过去法律只有行政审批而无行政许可的概念。
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国出现了行政许可的概念。
该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第三条又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这说明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
那么,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尚无法律界定。
实践中的作法是采用列举式办法,列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目录。
如我市经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于2004年7月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公布保留了197项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项目。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均未对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定义。
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只是提到,“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这里,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那么还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也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我们不妨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并通过对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列举的项目分析,概括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和范围。
即,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由此可以看出它具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行政审批,其次它是非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
它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主要包括以下审批:1、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即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可以看出,除了人事、财务、外事事项外,还有设立机构的审批、赋予职权或资格的审批等。
因此可以说,凡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各种审批,均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2、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
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第90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审批机关是政府部门或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审批的对象可能是国有企业。
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审批行为具有民事和行政两重性。
前者,因是行使产权人的资产管理权,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后者,因政府管理国有资产也是政府行政职责之一,又具有行政性质。
故,该事项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3、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
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审批。
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52项“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第54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等;市政府第134号令保留的市地税局非行政许可其他审批第42项“政策性减免、抵、退税”;又如,2003年我市出台的深圳产业积聚地文件,市政府决定建设6个积聚地,由政府对进入积聚地资格进行审定。
这些审批主要涉及政府对财政优惠政策的管理,不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点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因而不是行政许可。
4、授予荣义称号审批。
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第67项“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等。
5、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如宗教、少数民族等方面。
(二)什么是非行政许可登记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相类似的一种行政行为是非行政许可登记。
目前,有一些行政登记已被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如工商企业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等。
但还有一些行政登记未被列为行政许可,如房地产权的有关登记、抵押登记、税务登记,甚至工商企业的注销登记也未作为行政许可。
关于这些登记,流行的观点认为,这些登记不是行政赋权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