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建设银行 合同法试及答案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建设银行合同法试及答案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
请在括号内打“√”或打“×”,正确划“√”错误划“×”) 1.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合同的标的物屑于国家禁止流通物,除此以外合同其他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1级)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自始当然无效。
(×)(1级)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级)依据:《合同法》第2条。
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甲、乙为好友,9月1日约定甲借乙5000元,9月5日甲交钱与乙,借款合同9月5日生效。
(√)(1级)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由于标准条款和格式合同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且不公平,未经法律特别规定,不许使用。
(×)(2级)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 凡民事合同争议,皆应适用《合同法》。
(×)(2级)依据:民事合同中涉及人身关系和劳动关系等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如“收养协议”。
8.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承运人不得拒绝。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法人一法人的特征1)财产独立2)人格独立3)责任独立二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孤独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3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效果: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全面否认、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个案否认一案一否认,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既判力,不当然适用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
诉讼结构:1)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尚未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格混同的认定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执行个人意志的工具。
一般随同财产混同。
存在人格混同,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关键是审查是否人格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混同的补强。
4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5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不能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际上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应当综合因素综合判断。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企业法人资格如何审查,审查法人资格注意什么事项

企业法⼈资格如何审查,审查法⼈资格注意什么事项公司的法⼈是对公司所签署的各种合同具有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般情况下只有⼀个⼈,公司法⼈是可以进⾏变更的。
在变更公司法⼈的情况下⼀般应当在相关部门进⾏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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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资格如何审查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可以分为企业法⼈、机关法⼈、事业法⼈和社会团体法⼈,在⽇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订⽴合同的情况⽐较普遍。
审查法⼈资格注意什么事项企业法⼈作为合同当事⼈所涉及的以下⼏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1、企业法⼈超营业范围的合同效⼒问题。
企业法⼈的权利能⼒和⾏为能⼒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为就是⽆权利能⼒和⽆⾏为能⼒的⾏为,由此订⽴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效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效。
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的意思表⽰的真实性,当事⼈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当事⼈均有约束⼒。
2、企业的法定代表⼈及其⼯作⼈员超职权范围订⽴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在对外订⽴合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作⼈员或其他代理⼈代理其订⽴合同。
《民法通则》第63条⾄第68条对代理⾏为作出规定。
《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和代理⼈的越权代理的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定代表⼈或者⼯作⼈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合同的,除相对⼈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企业法⼈承担责任;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订⽴合同,除企业法⼈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负其责。
3、企业法⼈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的连带责任。
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篇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XX/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
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
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
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公司法第七条解读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从设立中公司成为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同时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对外的法律效力为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第2款规定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事项均属于应公示范围。
营业执照对内的效力为约束效力,公司应当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变更的,依法办理应当变更登记。
三、拓展延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
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不同观点〗在本案中需要评析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对于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合同无效论”,但其中主张的无效原因也各不相同,有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合同无效;有认为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合同无效。
另一派是“合同有效论”,有的认为,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有的认为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第二,对于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有的认为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有人认为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有人认为该票据有效。
〖评析〗对上述法律行为作出分析之前,首先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而在本案中,公司变更章程行为因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因此尽管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这一变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其从事的制售成衣是一个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判断上述两项法律行为都无效呢?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的目的范围,也称为业务范围,在企业法人称为经营范围。
关于目的范围对法人能力的限制的法律效力,学者存在着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权利能力限制说。
此种学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组织,⽽公司的法定代表⼈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那么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效吗?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没有效
依据我国合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的合同效⼒】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法定代表⼈超越职权擅⾃订⽴合同对公司有没有效”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代表⼈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人机关的典型题目
法人机关的典型题目【例题·单选题】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机关。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代表机关。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
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
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
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机关。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案例1: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某商场建造大楼,需要钢材,遂向甲、乙两个钢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钢材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前往购买。
”两家钢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回复,均告知备有现货并价格。
乙厂在发出函电同时,派车给商场送去钢材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场得知甲厂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厂发函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钢材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
”甲厂复函称次日发货。
在甲厂钢材送到之前,乙厂已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商场拒绝接收。
乙厂认为,商场对其发出的是要约,乙厂复函并送货的行为是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商场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乙厂将商场诉至法院。
解析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中,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愿意购买钢材的意思,但未涉及价格但未涉及价格这样的重要内容,这样的重要内容,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行为人发出了要约,行为人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案中商场没有对乙厂的函电做出回复,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案例2:刘某有义务支付一万元报酬吗?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
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谁拾到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
三天后,提包拾得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
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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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俞里江「案例简介」
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
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重申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人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为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明显超越其经营范围,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的法律行为又成为越权行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有争议。
根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时,应对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关于法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协调。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行为自由,而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因此,只有法人的行为自由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合同法》没有再次沿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在事实上对这个问题作了回避,留由司法解释去解决。
1999年12月1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于该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越权实际上是对法人超越经
营范围的规定,因此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认定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在认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方面有点矫枉过正,值得商榷。
法人的章程、决议等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权限的限制,只是法人内部的限制,与经营范围的限制仍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只要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有效,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一定都是有效的。
因为对于违反国家专营、专卖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业务提出的特殊的订约资格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即使对于超越一般经营范围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
比如,在相对人知道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
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
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
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参考案例」
宁夏银海保丽板厂诉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因超越经营范围被认定合同无效案,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3辑,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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