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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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日常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障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租人管理1. 出租人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2. 出租人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责任保证书。

3.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出租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承租人信息。

6.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7.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8. 出租人应遵守国家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三、承租人管理1. 承租人须具备合法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2. 承租人应如实向出租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3. 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宿、窝赃等。

4.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擅自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

5. 承租人应爱护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

6. 承租人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7. 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和卫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

四、安全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2.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等。

3. 出租人应督促承租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不得阻挠。

五、违约责任1. 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 承租人未按规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保障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在中国境内的租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管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登记第六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获取登记证书。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时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内容,并公开在相关平台上供公众查询。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后,应及时更新房屋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出租情况、租金变动等。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交易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交易应当遵守依法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不得擅自修改租赁条款或变相增加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的维修事宜,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对房屋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增加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租客应当按时退还房屋,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退还押金(如有)。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房屋的装修与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房屋租赁期间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2. 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3. 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环境;4. 保障房屋安全,预防安全事故。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及退还方式、房屋使用规则、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2. 出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3. 租赁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租赁合同,并签字或盖章确认;4.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房屋的装修与维护第五条出租房屋的装修与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2. 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和整洁,及时修复房屋的损坏;3. 租赁双方应当共同维护房屋的设施设备,避免损坏;4.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出租人权益保障:1.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3.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保持房屋的整洁、卫生,不得损害房屋设施设备;4.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户权益保障:1. 租户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2. 租户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3. 租户有权要求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和整洁;4. 租户有权要求出租人及时修复房屋的损坏。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二、出租人职责1. 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要求,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2. 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向租户明确告知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出口等位置,并指导租户正确使用。

3. 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4. 出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5. 出租人应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对租户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三、租户职责1. 租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2. 租户应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公共设施。

3.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租户应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 租户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不得私留他人住宿。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租户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2. 治安管理:出租房屋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确保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3. 交通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周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4. 防盗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应安装防盗门、窗等设施,加强防盗措施。

5. 食品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内的餐饮服务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租户饮食安全。

五、奖励与处罚1. 对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的出租人和租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守则,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租人和租户,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守则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出租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出租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条件和禁止出租情形第五条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二)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房屋:(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出租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发给出租登记证明;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押金及退还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并书面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管理目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出租房的安全性,保障租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加强出租房的规范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责任3.1 出租房屋所有者有责任保证出租房的安全性,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出租房屋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部门或人员。

3.3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负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4. 出租房屋安全要求4.1 出租房屋的电气安全:应定期检查电线电器设备,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4.2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3 出租房屋的防盗安全:应配备可靠的门锁、窗锁,并加装防盗网等安全设施。

4.4 出租房屋的人员管理:应在入住前核对租房人员身份,并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5.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5.2 安全事故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 安全检查与评估6.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提升。

7. 安全培训与教育7.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2 租房人员应被告知出租房屋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8. 安全管理记录与档案8.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记载和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

8.2 安全管理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以上是一个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租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房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用电安全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屋出租人。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等。

2. 建筑安全:检查房屋结构、墙体、屋顶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用电安全: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问题。

4. 门窗安全:检查门窗是否牢固,锁具是否完好。

5. 电梯安全:检查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承租人,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九条发生火灾、盗窃、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及时通知租赁双方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出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出租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租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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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防止案件发生,特制定如下标准:
1.业主出租房屋,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业主要到管理处治安组登记出租情况。

承租人入住后1星期内要办理户籍资料。

违反规定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业主必须留下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4.出租屋只限于生活居住,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管理处或派出所。

7.业主需向管理处交管理押金人民币_______元,房屋不再出租时,退还押金。

8.违章罚款。

(1)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人民币_______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将承租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承租人多次违反管理规定,并拒不接受处理者,扣业主所交押金,并从重处罚。

9.承租人必须服从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如违反者,经多次劝阻无效,管理处有权停止水电供应,直至改过或搬出小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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