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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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
2、关于加强政府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2006年2月14日
3、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0月23日
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源审计导则》的通知建设部2007年10月31日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7年10月24日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2004年12月17日
7、《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5年4月16日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
9、《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7年12月5日
10、《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财政部
2008年11月20日
11、《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教育部
2007年9月14日
12、《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2008年5月13日
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务院
2008年8月1日。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建设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07]5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10.24【实施日期】2007.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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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数据采集标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 能 <
源审计 导则> , 等 各地应结合本地 实际 , 紧研究 制定相 应实 抓 施细则 , 并抓好 落实 。 在示范省市取得经验 的基础上 , 据国 根
型公共建筑 节能的支持。
《 十二) 加强技术产 品保 障 各级建 设主管部 门要积极支 持国家机关办 公建 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的新技术 . 新产品 的开发 . 集成和 推广应 用示 范 . 组织引进 、 消化 、 吸收国外先 进技术 . 优先支 持科技含量高 . 济性好 、 经 节能效 果显著 . 拥 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及技 术的研究开发。 加快 淘汰落 后的技术 、 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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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设 计文件 中的各项节能措施 . 确保 质量。
《 认真做好 宣传 工作 。 级建设 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 十) 各
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 用 . 力宣传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
三、 强节能运行与改造 , 高既有建筑 能源利用 加 提 效率
开展节能监 管体 系建设相 关工作 . 工作 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 机关办公建 筑和 大型公 共建 筑的建筑 面积 用功能 使 结构
形式 、 年度能耗总量等基 本信息 的调查 统计 . 对重点 用能单 位的能源 审计 . 对能耗 统计或能 源审计结 果的公 示 . 对重点 城市 中重点建筑进行建立 能耗检测平台试点等 各地要按照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 管体 系建设实施 方案>《 )认真组织 实施 。 附件 . 《 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 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

住建部财政部207号文

住建部财政部207号文

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节能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在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节能资金;2.地方财政拨款:各级地方政府在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节能资金;3.其他资金:各类社会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和项目招标资金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范围: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设备更新等与节能相关的项目;2.资金使用原则:节能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3.资金使用方式:节能资金可以通过拨款、贷款、投资等多种方式使用;4.资金使用管理:节能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人、资金使用程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监管1.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发改委是节能资金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节能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2.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3.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当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资金评估1.项目评估:节能项目在申请资金支持前需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估等;2.资金绩效评估:对节能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成果,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资金使用纠纷处理1.纠纷处理机制:对于节能资金使用中的纠纷,应当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咨询、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2.法律途径:在资金使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资金信息公开1.公开透明:节能资金的管理应当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2.信息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报道、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确保公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2007年10月前言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建筑能源审计是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

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并进一步在公共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

本导则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委托,同济大学(主编)、清华大学、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外建筑能源审计及国内工业企业能源审计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和附录。

对建筑能源审计的定义、内容、方法、程序及审计报告的编写等进行了原则规定。

本导则是建筑能源审计的通用技术原则,重点对其共性问题和原则问题加以阐述和统一;本导则整体上突出可操作性和引导性,为各地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供指南。

本导则的附录A和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龙惟定、白玮、马素贞(同济大学)魏庆芃、王鑫(清华大学)刘俊跃(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4)4 审计程序 (6)5 审计内容 (9)6 审计方法 (13)7 审计报告 (16)1 总则1.1为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导则。

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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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确定予以财政贴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贴息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确认。财政部按建 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 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 3 年(含 3 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 3 年 的,按 3 年计算财政贴息。
(1)公示对象范围 (2)公示内容 (3)公示方式 (4)公示时间 三、技术支撑单位 包括技术支撑单位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1)数据采集中心技术支撑单位 (2)能源审计技术支撑单位 四、监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计划 包括监管体系建设预算总额及分项预算,资金预算的计算方法,及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 五、节能目标及技术经济分析 1、节能预测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环境影响分析
附 1: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规范、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 纲。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概况及基本信息 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和总栋数、全年总能耗量、全年单位建筑面 积能耗量。 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1、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 (1)人员组织及培训计划 (2)监测对象范围和数量 (3)分项计量装置及远程传输装置安装计划 (4)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建设计划 2、能耗统计的工作方案 包括能耗统计机构、统计方式、工作计划等。 3、能源审计的工作方案 (1)审计对象的确定:包括审计对象确定原则,审计总栋数,各审计对象的建筑名称、类别,单位 建筑面积能耗等。 (2)审计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建筑基本信息,用能管理制度,空调、采暖、通风系统概况,能耗信 息等。 4、能效公示的工作方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及其他设备 的购置,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财政部、建设部将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予以考核,实际考核的 节能量将作为核定各地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 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贴息期限等条件,做好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冒 领补贴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 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 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 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 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 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 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 定额补助;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 补助。地方财政应对当地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予以适当支持。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 纲》(详见附 1 )编写工作方案,填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 (详见附 2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上述资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央建筑节能监 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 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第五条 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 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 财政贴息 50% ;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 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一)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凭借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 支付清单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 件等贴息材料审核并进行汇总,在当年 9 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 当年 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节能项目改造贴息资金,在当年 9 月底前 报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签署相关贷款材料的审核意见后,于当年 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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