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

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工伤认定纠纷是指由于工作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因认定标准、程序或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认定标准的争议:工伤认定标准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当事人对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例如,雇主认为员工的伤害或疾病不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因此拒绝给予工伤保险赔偿,而员工则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工伤,并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二、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的争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有不同的说法,可能会影响到工伤认定的结果。
例如,雇主和员工对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存在争议,如员工主张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而雇主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受伤。
三、证据是否足够的争议: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目前伤害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对于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充分性存在争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例如,员工提供的医疗记录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导致雇主怀疑员工的伤害或疾病与工作无关。
四、工作原因与非工作原因的争议:工伤认定的核心是确定工伤与工作原因的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对于工伤是否与工作原因直接相关存在争议。
例如,员工所受的伤害或疾病可能与工作相关,也可能与其他非工作原因有关,当事人在此方面存在分歧。
五、认定程序的争议: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定是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雇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保险公司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等,都可能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认定标准的争议、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的争议、证据是否足够的争议、工作原因与非工作原因的争议以及认定程序的争议等方面。
这些争议的存在,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一、问题分析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企业参保职工,但在一些特定领域,比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工伤保险覆盖较少,导致了这部分人群在发生工伤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了认定结果的不公平性,一些工伤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带来了较大的问题。
3. 工伤赔偿标准不清晰。
工伤赔偿标准不同,导致了一些工伤职工在获得赔偿时产生争议,一些公司为了避免赔偿责任可能会对事实进行掩盖,导致工伤保险的实际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 工伤保障服务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培训服务覆盖面较窄,导致了一些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无法得到良好的帮助和支持,使得他们很难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二、改善措施1. 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了解决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的问题,可以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确保更多的人群在发生工伤时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为了解决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工伤在不同地区的认定结果一致,提高工伤案件的公平性,使得工伤保险更加公平合理。
3. 明确工伤赔偿标准为了解决工伤赔偿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可以制定明确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定比例的工资、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赔偿标准,让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赔偿争议。
4. 完善工伤保障服务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培训服务覆盖面,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培训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总之,要解决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完善服务体系等多方面措施,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体系,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工伤认定案件中存在法律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判例中有不一致的认定结果。
•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使得受害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法确定是否满足工伤认定条件。
2. 认定机构的主观性和不公正•工伤认定机构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的问题,有些机构可能会偏袒用人单位,使受害者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
•由于认定机构的决策具有终局性,一旦认定结果不公正,受害者很难进行上诉或申诉,导致负面影响长期存在。
3. 缺乏专业的调查和评估人员•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缺乏专业的调查和评估人员会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准确性。
•一些调查人员可能缺乏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无法进行准确的调查和评估,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4. 补偿金额不合理•工伤认定案件中,补偿金额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点。
•有些案件中,受害者可能获得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得到应有的补偿,而有些案件中则可能获得过高的赔偿金额,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5. 证据收集和保全难度大•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一个困难点。
•一方面,受害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可能难以及时收集到关键证据,导致认定结果不准确。
•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销毁或隐藏证据,以逃避责任,给受害者的证据保全带来很大的困难。
6. 诉讼流程复杂和时间长•工伤认定案件的诉讼流程复杂,受害者需要经历繁琐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
•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多次出庭,耗费双方的资源,同时也增加了受害者获取赔偿的时间成本。
7. 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不足•在一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警示作用。
•缺乏足够的处罚力度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风险不够重视,增加了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
以上是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标准、加强认定机构的公正性、提升调查和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优化补偿机制、加强证据保全和打击销毁证据行为、简化诉讼流程以及加大对雇主的处罚力度等措施来解决。
工伤认定业务风险点

工伤认定业务风险点工伤认定业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和赔偿的一项业务。
在进行工伤认定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首先,风险点之一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医疗记录等,以及相关调查报告。
如果员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的结果不准确,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工伤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的,但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案的特殊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这给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风险点之三是工伤认定的时间周期较长。
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多个环节的程序,如资料收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整个认定过程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
这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风险,员工可能需要长时间等待赔偿,而企业则需要承担长期的赔偿责任。
最后,风险点之四是工伤认定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
赔偿金额是根据员工的工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的,但由于个案的不同,赔偿金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且,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不合理或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点,包括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伤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认定时间周期较长以及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等。
企业在进行工伤认定业务时需要谨慎处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合理规避相关风险,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风险点

工伤认定风险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疾病,造成了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而需要领取工伤保险的情况。
工伤认定的程序虽然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影响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下面将就工伤认定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讨论。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一是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一些小企业或者基层单位,由于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处理流程不够清晰,导致事故现场处理不当。
这样一来,有可能会掩盖了事故的真相,使得工伤认定出现偏差。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及时地处理现场,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差异性,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于同一起事故的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将事故认定为普通工伤,而有的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事故。
这种标准的不统一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之三是医疗信息真实性的难以核实。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医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由于医疗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有可能会出现伪造医疗信息或者医疗信息的不完整性,造成工伤认定结果的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力度,确保医疗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工伤认定风险点还包括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模糊性、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识别不足、对后续损害鉴定的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风险点的存在都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该加强对工伤认定的重视,加强对风险点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认定标准不一致:工伤认定标准的解释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公平。
2. 证据难以确凿:工伤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作相关的伤病是由工作原因引发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获取难度和复杂性,造成了证据的不充分和不确凿。
3. 诉讼周期长: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进一步加大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解释,明确工伤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在认定工伤时的主观性。
2. 加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证据的采集和保存机制,确保工伤认定时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减少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3. 简化诉讼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快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供更为高效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的工伤补偿机制,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总之,解决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努力,从统一标准、强化证据采集和保存、简化诉讼程序、完善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一、“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1、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人社局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讯(记者解丽)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
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
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工伤典型案例:今天,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一)基本案情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
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
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
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
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
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
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结果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一)基本案情宏达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
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