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合集下载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一、问题分析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企业参保职工,但在一些特定领域,比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工伤保险覆盖较少,导致了这部分人群在发生工伤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了认定结果的不公平性,一些工伤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带来了较大的问题。

3. 工伤赔偿标准不清晰。

工伤赔偿标准不同,导致了一些工伤职工在获得赔偿时产生争议,一些公司为了避免赔偿责任可能会对事实进行掩盖,导致工伤保险的实际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 工伤保障服务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培训服务覆盖面较窄,导致了一些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无法得到良好的帮助和支持,使得他们很难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二、改善措施1. 完善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了解决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的问题,可以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确保更多的人群在发生工伤时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为了解决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工伤在不同地区的认定结果一致,提高工伤案件的公平性,使得工伤保险更加公平合理。

3. 明确工伤赔偿标准为了解决工伤赔偿标准不清晰的问题,可以制定明确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定比例的工资、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赔偿标准,让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赔偿争议。

4. 完善工伤保障服务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康复和职业培训服务覆盖面,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培训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总之,要解决目前社保管理中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监督力度、完善服务体系等多方面措施,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体系,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

工伤认定工作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2-04-24T13:12:25.635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1期作者:梁洪永[导读] 在工伤认定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梁洪永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连云港 222100摘要:在工伤认定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不予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不予认定等。

一旦遇到上述这些问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工作;现实困境;对策前言在实践中,工伤认定的结果有四种,即: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工作原因的定义1.1含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对于工伤原因而言,到底如何定义尚没有具体的法律直接阐明这个问题。

有的人认为应该是工作与被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有的人认为是因工受伤,出于职业的原因,因履行职务被造成的伤害;还有的人认为应该仅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

1.2特征首先,对于工伤认定而言,工作原因无疑是重中之重。

传统工伤认定的因素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工作原因这三个方面。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化,除工作原因外另外两个可以做出一定的延展。

工作地点还可以包括上下班途中、外地,甚至这几年逐渐兴起的居家办公。

工作期间也可以包括从事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加班等。

对于伤害既包括从事工作职务导致的暴力性伤害,也可以是有毒有害气体导致的伤害等。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工伤保险本身政策性、技术性都比较强,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各类企业,没有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列入参保范围。

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这些单位同样存在着因工?煿??犐送觯?在处理时就形成了同样是工伤,却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情况,不利于各类人员在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

而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外资、乡镇企业,又以种种理由不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

二、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

工伤事故发生后,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但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私营、合资企业,往往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

职工个人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这就要靠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去调查取证,但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又困难重重。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反映,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企业老板怕花钱,不肯送其到正规医院去救治,致使工伤职工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

另外,由于条件所限,对企业或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时,还不能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进行鉴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浪费现象。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容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

二是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打起自己的小算盘,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

五、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存在着脱节现象。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引言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问题一:赔偿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以工伤康复费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为主,但这两项赔偿标准相对较低。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赔偿标准陈旧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在制定时较为陈旧,未能及时跟随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的趋势。

这导致了赔偿金额与实际生活成本之间的不匹配。

2.医疗费用补偿不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对于工伤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往往难以覆盖劳动者实际的医疗费用支出。

这给劳动者带来了经济上的压力,也不利于他们的康复。

问题二:保障范围狭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仅针对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伤事故进行保障,对于其他形式的工伤,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并未给予充分的保障。

这导致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劳动者权益的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问题三:审核流程繁琐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申请获得工伤认定的过程相对繁琐。

一方面,需要劳动者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工伤的事实和严重程度。

另一方面,要求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繁琐的审核程序,导致了审批时间较长,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赔偿标准针对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较低的问题,我们应当及时修订和调整赔偿标准,使其与实际生活成本相匹配。

通过调研和比较分析,可以参考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2.扩大保障范围为了保障更多形式的工伤得到合理赔偿,我们应该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包括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职业病等方面。

这样可以不仅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可以推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改善。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工伤认定弊端

工伤认定弊端

工伤认定弊端工伤认定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损伤或健康受到影响时,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便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和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也存在着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工伤认定存在的弊端之一是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和各部门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认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有些轻微的工伤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而有些明显的工伤却可能被认定为非工伤,这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难。

其次,工伤认定存在的弊端之二是认定流程繁琐复杂。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之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医疗鉴定、调查取证等程序,才能最终得到工伤认定结果。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另外,工伤认定存在的弊端之三是认定结果不公正。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工伤认定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了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也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针对工伤认定存在的这些弊端,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和明确,建立健全的认定流程和机制,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弊端,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工伤认定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溧水电大12秋法本韦妩珉1232101251252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的获得补偿,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就此存在的有关实际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以切实能够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分析西方国家的工业起步早,相关的工伤保险立法也较早,发展到今天,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

而在我国,由于工业起步晚,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建立也较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就业人员也大规模增多,而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为切实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纠纷,本文将试着分析当前工伤认定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1 -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一、工伤和工伤认定概念(一)工伤的定义。

一是国际上的界定。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是我国相关的界定。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由王兴全主编的《劳动法学》对工伤作了相关的界定:“工伤即因工负伤。

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也可能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

”所以,工伤就是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二)工伤认定的定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行政法和行政- 2 -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受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

二、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工伤认定的对象缺乏全面性。

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范畴进行了扩大,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

但对于职工而言却较为狭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模糊的问题。

比如说: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着的农民工问题,由于各方面因素,不少人即使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大部分还是要在外打工。

这些既没有养老金保障,又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很难想象能够得到工伤保险的救济。

还有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以及现在普遍存在着在校学生到企业单位实习的问题,一方面,他们的关系还在学校,身份仍是学生。

另一方面,实习生在企业工作付出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 3 -导致了在校实习生具备了学生和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

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差异,使得各地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时,对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也不尽相同,实习学生很难得到公平的赔偿。

[1](二)工伤认定过程趋于复杂。

按照目前的工伤处理机制,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取得工伤赔,需要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等复杂的程序,耗费时间、精力过多。

而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原本就遭受到了生理、心理上的伤害了,甚至有的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再让他们去为了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而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显然是非常的不合理的,有时候只能无奈的放弃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接收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条件。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的决定权属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也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从此定义可知,工伤认定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

根据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若对工伤认定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权归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 4 -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假如人民法院不认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基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仅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其只能作出是否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的判决,而不能变更工伤认定的判决。

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依然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则会产生“不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维持——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再次不认定工伤——再复议——再撤销”的循环。

(三)举证责任的有关矛盾冲突。

工伤认定是国家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而对劳动者作出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

因此,当用人单位否定工伤认定时,相当于剥夺了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的举证责任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也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条规定有利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却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很显然,这是不同部门法根据自己所调整的对象和保护的目标以及追求的法律价值所进行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明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法律制度最为必要或最值得追求的内容。

”[3]两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看似毫无关联,其实存在内在的冲突。

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者是弱势主体,单位是强势主体,证明责任分配不利于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 5 -据证明不是工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而在行政诉讼中,政府是强者,用人单位成为弱者,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利于政府,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可想而知,如果存在证据确已灭失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况下,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会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如此一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却转嫁给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

这不仅有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之嫌,而且实际上进一步恶化了职工的弱势地位。

三、针对工伤认定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一)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认定对象。

本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应该享受到工伤的保护。

虽然说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有着退休规定,但这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4]况且上述职工退休后,有养老金来养老;而普遍存在这的农民工却不同,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的顶梁柱,却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退休对他们来说只是奢望,年过五旬却依然为生计奔波。

他们大多从事又险又累的工作,发生工伤在所难免,僵硬地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 -的农民工因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意。

[5]关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

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即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据此,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

第三,关于学生实习期间的问题,我国法律虽然还没有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只是宽泛的规定了工伤的范围,但该条例同样没有明确地排除实习学生,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已经扩大了我国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范围能够进一步体现平等公平的法理原则。

另一方面,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实习学生虽不是企业的员工,但是实际已经与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学生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其生命健康权。

(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认定权。

目前的工伤处理程- 7 -序繁琐、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多障碍,也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量,因此工伤处理程序亟待通过立法简化。

针对故意利用工伤处理程序的繁琐,使案件久拖不决,以此消耗工伤职工的维权意志的用人单位,一方面可以建立轻微工伤简易认定程序,规定凡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工伤,由企业直接调查,由工伤科认定;2000元至5000元的下放到各劳动保障所调查,由工伤科认定。

这样就大大缩短了工伤调查、认定和鉴定时间,有利于受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为减少工伤赔偿救济环节,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利,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同时进行(医疗未终结的除外),不必非要先作工伤认定,再作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未参保职工因工受伤,用工单位认可,就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工伤治愈后,无功能障碍的,就不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