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退休人员不幸离世,其家属需要依法享受相应的死亡待遇。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配偶,一般情况下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主要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金等。
抚恤金则是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和职务等因素来确定,用于维持配偶的生活。
此外,对于特殊困难的家庭,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和丧假补助等待遇。
其次,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子女,也有相应的待遇标准。
一般情况下,子
女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教育补助金。
一次性抚恤金用于帮助子女度过丧亲之痛,而教育补助金则是用于子女的学习和成长。
对于特殊困难的家庭,还可以享受丧假补助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最后,对于其他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经济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些待遇包括丧葬补助、丧假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旨在帮助亲属度过丧亲之痛,维持正常生活。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合
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丧亲之痛中得到应有的经济帮助。
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退休人员的尊重和关爱。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确保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
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
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纪律惩戒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的,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岗位)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并降低一档。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婚、丧假 (2)⼆、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部分: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 (6)⼆、⼀次性抚恤⾦ (7)三、遗属⽣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伤管理 (9)⼈事局⼯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7号)规定:⒈⼯作⼈员结婚,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作⽇,晚婚:男满25岁,⼥满23岁)。
⒉⼯作⼈员结婚,若双⽅不在⼀地⼯作(居住)的,其中⼀⽅单位可根据去另⼀⽅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基本⼯资全额发给,奖⾦是否计发,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6号)规定:⒈⼯作⼈员的直系亲属(⽗母、配偶或⼦⼥)死亡时,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
⒉⼯作⼈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作⼈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奖⾦如何发给,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⒋⼯作⼈员的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年休假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作⼈员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公殉职或者在职期间因公残疾致残、因公疾病致死的,给予其遗属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的规定。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对于因公殉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殉职抚恤金暂行规定》,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分别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3年的月抚恤金,子女可以获得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者成年的月抚恤金。
此外,对于无配偶或者无子女的殉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其父母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其次,对于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疾病致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伤亡抚恤金暂行规定》,其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月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3年的月抚恤金,子女可以获得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或者成年的月抚恤金。
对于无配偶或者无子女的遗属,其父母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其目的是保障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致残、疾病致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支持。
这一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关心和关怀,也体现了
国家对人民公仆的尊重和支持。
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确保遗属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补助和抚恤金,
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

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事业单位丧葬费是指事业单位为其在职、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在丧事期间的生活困难和基本生活需要而发放的一次性补助。
事业单位丧葬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保障职工和其家属在丧事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了国家和单位对职工的关心和关爱。
一、丧葬费的发放对象。
丧葬费的发放对象包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全职、兼职人员以及合同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包括已经离职并取得离退休证的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二、丧葬费的标准。
1. 在职人员丧葬费标准。
在职人员丧葬费标准一般由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通常以月工资的若干倍作为标准。
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丧葬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满足职工在丧事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2.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一般会略低于在职人员的标准,但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离退休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一部分,也应当得到单位和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3. 直系亲属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丧葬费标准一般会根据其与逝者的关系进行不同的标准制定,通常以逝者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发放。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直系亲属在丧事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丧葬费的发放程序。
1. 申请。
丧葬费的发放通常需要经过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并填写申请表格,然后提交给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审核。
事业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与逝者的关系,核实逝者的工资收入和离世情况,以及丧事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丧葬费的发放符合规定和实际情况。
3. 发放。
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事业单位会及时发放丧葬费给申请人,以保障其在丧事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发放方式可以是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是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发放。
四、丧葬费的管理和监督。
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标准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是指在职工因病故或者意外身故时,由事业单位支付的一定费用,用于安置、送葬和慰问。
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各地区和单位都要按照规定执行,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包括安置费、送葬费和慰问金。
安置费用于办理丧事所需的一系列手续和费用,包括殡仪馆的费用、丧礼用品的费用等。
送葬费用于将逝者遗体送至安葬地点的一系列费用,包括运输费、殡葬车辆费用等。
慰问金则是用于慰问家属和安抚情绪的费用。
各项费用的标准都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以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其次,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的标准还与职工的工作性质、级别、工龄等有关。
一般来说,高级别、长工龄的职工享有更高的丧葬费标准,以体现对其多年来为单位做出的贡献和对其家属的关怀。
而且,对于特殊工种和特殊情况下的职工,也会有相应的特殊标准,以满足其特殊需求。
再次,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也要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政策。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于丧葬费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但无论如何,都要保证职工的基本权益,让他们在意外身故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慰问。
最后,事业单位在执行丧葬费标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一方面要保证职工享有应有的丧葬费用,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此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问题。
只有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的丧葬费标准,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的标准是一个涉及到职工权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文明的重要问题。
各地区和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56]国人事字第2242号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56]国人事字第2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9d01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3a.png)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1956年8月6日(56)国人事字第2242号)一、关于补发工资问题:(一)被调动的工作人员,调动前后应该补发的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项第一条规定统由调入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实行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
(二)原由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在七月份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的,新定工资高于原领工资的差额,从四月一日起补发。
(三)凡工资标准改变,并且不能套级需要重新评定级别的,例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评级以后新工资高于原领工资的差额,从四月一日起补发。
(四)凡改换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如保育员原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现改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的),他们四、五、六月份应该补发的工资,按照原来执行的工资标准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从七月一日起按照新改换的标准执行。
(五)四月以后离职学习的,由原工作机关补发他从四月一日起到入学之月止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
(六)试用人员,已经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的,四月以前来机关的,从四月一日起补发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四月以后来机关的,从他到职之日起补发;经过试用不录用的,一律不补发;没有工资级别的不补发;正式定级以后应增加的工资从试用期满后之月起补发。
二、长期休养的(六个月以上)、带职学习的、受处分人员没有撤销处分的,一般地都不应该升级。
三、下列工作人员执行什么标准问题:(一)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养员,可以按照小学教员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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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职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
如兼职协议对
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九、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
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十、年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遗属中学毕业后,直接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考试,由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为普通本科、专科、中专学生(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除外)继续学习的,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可发至本人在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之月为止(本科硕士连读生可发至本人在本科学习阶段结束之月止)。
参加上述考试后未能升入上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和高中毕业后又进行复读的学生,其本人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至本人中学毕业当年的8月份为止。
十一、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十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