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养老保险

▪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方式分。 ▪ (1)现收现付模式。 ▪ (2)完全积累制模式。 ▪ (3)部分积累制。
▪ 一、现收现付制
▪ 1.概念
▪ (1)含义:是指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把今天的 缴费用于今天社会保障的养老、失业和医疗需求, 今天具有从事经济活动能力的人为今天那些不能 参与经济活动的人提供经济支持,而不必对未来 进行储备积累。虽然终有一天他们也会不再参与 经济活动,但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那些会有 正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劳动者,按法律的要求提供 给这些曾经为社会保障体系做过付出的人以经济 支持。
➢ 确定计提比率,可以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综合 平均法,即用当年所需养老保险费支出总数, 除以负担这部分费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得出。
公式:
▪ 养老费计提比率=(估计的养老金支出总额 ÷工资总额)×100%
▪ 在计算出平均的计提比率后,再结合收入 的档次,上下浮动一定的百分点,分别作 出不同收入档次的的缴费比率。
▪ 人口老龄化对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人口的 老龄化,一方面要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使 其得到生活保障的问题,即生存问题,另 一方面要解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负担 加重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即发展 问题。
▪ 随着人口向老龄化发展,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 问题,
▪ (1)人口老龄化带来劳动力结构的老龄化。
▪ 商业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 死亡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死亡为保险
事故的。
▪ 它分为终身保险和定期保险两种。
▪ 终身保险:不规定有效期,自订约之日起,直至 被保险人死亡时,立即生效,给付保险金。
▪ 定期保险:规定有效期,被保险人在期内死亡时, 契约生效,给付保险金,过期未死亡则契约终止。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三章基本养⽼保险个⼈帐户第四章基本养⽼⾦的⽀付第五章基本养⽼保险基⾦的管理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退休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临时⼯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
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
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实⾏省级统筹,全省统⼀管理、统⼀调剂使⽤。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
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9a15f6332af90242a895e53c.png)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23•【字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6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3日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6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军转干考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军转干考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第2章-养老保险ppt课件

15
❖
截至2011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参保人数2.8392亿人 。
❖ 其中,参保职工21574万人,参保离 退休人员6819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的人数47291万人,增加4028万人。
❖If: 社平=2000;档次:10%; 时间:15年
❖ => 2000 X 10% X 12% X 12 X 15=4320
22
❖ (2)国务院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农村居 民,其子女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不缴费, 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基础养老金。
12
二、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和 购买方式
(一) 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 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和实施范围的有
机结合,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它是指养老保险所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 实施范围和享受这种保障的劳动者的数 量方面的界限。
13
➢ 养老保险遵从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 性原则,对必然事件进行补偿,其参保人数与 享受保险待遇的人数从长远看几乎是一致的。 与其它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 群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
18
19
(二)养老保险的购买方式
❖ 1、农村居民 ❖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
的城镇居民
❖ 3、企业职工 ❖ 4、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 ❖ 5、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
20
1、农村居民 按以下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参保人,在区 (市)县政府按以下5个缴费档次确定的具体 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2%费率 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