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1]38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38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防范和遏制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并于7月27日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防范和遏制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涉及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实行“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安全站)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建工专家库人员管理制度

建工专家库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工程专家队伍建设,提高专家管理水平,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是指专家管理机构依据一定条件和要求,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的名单。
第二章专家库的管理第五条专家库应当由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技术水平、执业情况等。
第七条专家库的更新应当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新增专家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的专家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九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专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管理小组,并明确其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三章专家的申请及评定第十一条专家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二条专家管理机构应当对专家申请人的资格、水平和执业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具体评定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专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库管理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考核,确保专家的水平和素质。
第十四条专家申请人通过评定后,应当签订《专家管理协议》,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十五条专家管理协议包括: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业领域、技术水平、执业范围、执业期限、报酬待遇等内容。
第十六条专家的评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专家的执业行为第十七条专家应当遵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专业准则,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确保专业行为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独立行使执业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和侵犯。
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推荐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地搞好工程建设,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推荐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是我省工程建设行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每年表彰一次。
推荐表彰工作由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管理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下设评审办公室。
第二章推荐条件第三条凡山西省、中央驻晋和外省(市)已在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岗并符合条件,具有建造师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均可申报推荐。
申报企业应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且入会时间满一年以上。
第四条申报工程必须是近三年内的竣工工程,工程单体项目规模为10000平米(含)以上或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含)以上。
外省入晋企业申报,主要业绩有一项为山西境内已交竣工工程。
第三章推荐要求第五条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五新”应用,重视管理和技术创新,积极开展建设科技重大、优秀、创新成果登记、QC小组活动、工程建设工法等。
第六条严格执行“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质量创优方面,近三年内至少获得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奖或行业管理部门工程质量优良评价”,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安全达标方面,近三年内至少获得市级以上“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行业管理部门工程安全优良评价”等其中一项,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第九条坚持文明施工,注重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严格遵守建筑市场有关规定,近三年内项目经理承建工程及个人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及不良记录等。
建筑安全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专家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核心,强化建筑安全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立建筑安全专家库第四条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安全专家库,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建筑安全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 具有丰富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不良记录;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建筑安全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不合格者予以清退。
第三章建筑安全专家职责第七条建筑安全专家在以下方面履行职责:1. 参与编制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2. 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3. 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6. 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服务。
第四章建筑安全专家管理制度实施第八条政府部门负责建筑安全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监督,对建筑安全专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备建筑安全专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建筑安全专家应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doc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发展纲要(2010-2020)》,认真履行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广聚建设领域专业人才,充分发挥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作用,我会决定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组成与说明专家库由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管理的,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的高端人才组成。
专家库将根据我会工作的需要,分设“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子库”、“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专家子库”、“国家级工法、新技术、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及科技研发、标准编写等技术管理专家子库”、“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双百强、建筑之乡等评审专家子库”。
入库专家分为专家和资深专家,其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古建园林、铁道、水运、公路、电力、化工、水利、石油、煤炭、建材、冶金、有色、核工业、机械、航空、航天等领域中涉及的相关专业。
入库专家由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拟推荐专家人选所在单位原则上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
入库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将组织相关专业培训,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入库专家均为我会个人会员。
二、推荐条件(一)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含境外工程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建筑业或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专利。
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在建筑行业中,行业的协会起到哪些作用,协会内会制定哪些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打造一个精干、高效的服务型工作人员团队,为行业协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及本会章程的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
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由会长及日常工作领导班子负责,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执行及办理。
第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二类。
专职工作人员为聘用二年及以上的人员。
前述二类工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第四条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须遵循科学、合理、适量、严控的原则,在人员聘用上须因岗设人、人尽其才、一专多能,以避免人浮于事及工作懈怠。
第五条聘用渠道。
工作人员由社会招聘、会员单位选聘及行业内退休专业人员中返聘。
第六条聘用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年限,协会或下属单位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其中一种合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级为副秘书长及以下的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返聘,由协会颁发聘期为二年的聘用书,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或所聘用人员的身体状况等情形续聘,但所返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可聘为顾问。
第七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拟增加专职人员或聘用临时人员,须分别向秘书长或协会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或分管领导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量等综合情况予以核准后,提交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八条拟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水平及管理经验;(3)政治历史清白,无刑事处罚记录,道德品质优良,勤奋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在项目咨询、评估、论证等业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条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专家库的组成应包括以下类别专家:1. 建筑设计类专家;2. 结构工程类专家;3. 机电工程类专家;4. 建筑施工类专家;5. 项目管理类专家;6. 质量安全类专家;7. 法律法规类专家;8. 其他相关专业类专家。
第五条专家入库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副高级以上职称;2. 从事相关工作满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4.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5.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2. 负责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和评价;3. 负责专家库的保密工作;4. 负责与专家的沟通和联系。
第七条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 定期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2. 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择优;2. 保密、安全、合规;3. 根据项目需求,合理选择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选择程序:1. 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提出专家选择建议;2. 人力资源部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库情况,确定专家人选;3. 项目部门与专家进行沟通,确认专家参与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建立和完善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公司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等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建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建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晋建标函〔2018〕23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建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的通知晋建标函〔2018〕2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提高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组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现就征集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面向全省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科研、教研等单位征集专家人选。
二、推荐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工程造价工作,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具备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较高的技术和学术水平。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三、专家库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分为造价制度政策组和专业技术组两个小组,专业技术组设土建及装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六个专业类别。
四、征集方式和时间按照个人意愿、单位推荐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均可填写推荐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送(寄)至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同时报电子版)。
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省住建厅,并注重推荐在一线主管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特需专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省住建厅批准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受理时间:2018年4月16日前(以收到推荐表日期为准)。
联系电话:厅标定处3051-3580073五、申报材料(一)造价专家申请表(含电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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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协会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设在协会秘书处。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并已建立专家库。
为进一步加强专家库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专家人员管理,我会特制定《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等。
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在省内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热爱并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工程技术类专家申报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土建专业年以上,安装专业年以上。
、土建专家应担任过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在质量监督站担任过质量负责人;高等院
校中高级教授、教授职称和有突出贡献且在业内得到同行认可的专家。
、具有丰富的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经验,从事工程建设质量、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年以上。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岁。
第四条企业管理类专家申报条件
、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法律系列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年以上。
、熟悉企业战略规划、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法律、研发、生产、营销管理工作,且有年以上工作实践。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岁。
第五条特邀专家申报条件
邀请省内外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特邀专家原则上年龄在岁,知名专家、学者不超过岁。
第四章专家管理
第六条经专家委员会审定认可的专家均纳入协会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颁发专家证书。
根据专家业务能力、专业水平、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及身体健康状况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动态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专家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移出专家库。
第七条专家在选用时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入库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与评审评选工作。
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专业项目检查需要时,可采取跨地区聘请专家方式确定。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时,专家委员会应予以研究采纳。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八条入库的专家接受我会统一管理,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会议;未经允许不得以我会名义组织和从事各类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九条专家对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在评审、评选等工作中要严守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实行与受检方有利回避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供的工作资料及成果应真实有效。
第十条除按有关规定领取劳务报酬外,严禁以任何名目、形式接收额外报酬和其他礼品。
如出现违反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者记不良记录,并从专家库移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