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规则--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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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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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陕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4号2004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暂未列入该名单的省属企业,仍按现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其国有资产由省国资委实施监管。

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单变更,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截止2004年8月31日,排名不分先后)1 陕西省医药总公司2 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3 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4 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5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6 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8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 香港骊山有限公司10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11 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12 陕西省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14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15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 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7 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18 陕西黄河集团有限公司19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20 陕西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21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 西安人民大厦(集团)联营公司23 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 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 陕西压延设备厂26 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27 西北机器厂28 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9 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30 陕西群力无线电器材厂31 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32 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33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4 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5 陕西省宝鸡氮肥厂36 陕西秦岭化肥总厂37 西北橡胶总厂38 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39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40 西安煤矿机械厂41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参股)42 陕西省农垦农工商总公司43 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44 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45 陕西省投资公司46 陕西开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48 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 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50 陕西省印刷厂51 西安新华印刷厂52 国营五二三厂53 宝鸡机床厂54 周至铁矿55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公司56 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57 陕西省工艺美术总公司58 陕西省皮革工业公司59 陕西省包装公司60 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1 西北耐火材料厂62 陕西省长安钢厂63 华山冶金车辆厂64 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65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6 陕西省钢铁炉料供销公司67 陕西省略阳钢铁厂68 陕西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69 陕西省柴油机厂70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1 西安海红轴承总厂72 汉川机床有限责任公司73 陕西三园汽车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74 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75 陕西重型机器厂76 汉江油泵油咀厂77 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78 陕西汽车齿轮总厂79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80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81 陕西省咸阳氮肥厂82 陕西华复工贸集团公司83 陕西省韩城氮肥厂84 陕西省磷化工总厂85 陕西省化工总厂86 陕西省石油化工企业供应公司87 陕西省化肥供销公司88 陕西沣京化肥厂89 陕西省高陵磷肥厂90 陕西省商洛氮肥厂91 陕西省安康氮肥厂92 陕西省蒲城氮肥厂93 陕西省富平氮肥厂94 陕西省石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5 陕西省双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6 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97 陕西省乳制品集团公司98 陕西省食品公司99 陕西省糖酒副食总公司100 陕西省友谊商贸物资有限公司101 陕西省冷冻厂102 陕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3 汉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 西安钢铁厂105 陕西省钢材加工公司106 陕西省轻工包装印刷公司107 陕西省食品工业公司108 陕西省榆林方园化工集团公司109 陕西省石化工程公司110 陕西省曙光化工总厂111 陕西省高陵氮肥厂112 陕西省轻工产品联销中心113 陕西商业印刷厂114 国营第七九五厂(华星无线电器材厂)115 陕西海纳电子有限公司116 陕西华电材料总公司117 陕西红岭机械厂118 国营第八七七厂(西安卫光电工厂)119 西京电气总公司120 陕西渭河工模具总厂。

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合同的解释规则2003-10-28 12:20:42 *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出版。

梁慧星阅读1472次合同的解释规则--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目次一、主要事实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五、合同解释诸方法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主要事实1993年5月三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石化经营部)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金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交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 )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 1 %计赔偿;(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民息1%。

计赔偿;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进出口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陕西国企名单LX

陕西国企名单LX

陕西省医药总公司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骊山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陕西省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黄河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人民大厦(集团)联营公司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压延设备厂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机器厂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凌云电器总公司陕西群力无线电器材厂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氮肥厂陕西秦岭化肥总厂西北橡胶总厂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西安煤矿机械厂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参股)陕西省农垦农工商总公司陕西省农工贸(集团)总公司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陕西开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陕西省印刷厂西安新华印刷厂国营五二三厂宝鸡机床厂周至铁矿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公司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陕西省工艺美术总公司陕西省皮革工业公司陕西省包装公司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耐火材料厂陕西省长安钢厂华山冶金车辆厂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钢铁炉料供销公司陕西省略阳钢铁厂陕西省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陕西省柴油机厂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红轴承总厂汉川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三园汽车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汉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机器厂汉工油泵油咀厂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陕西汽车齿轮总厂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陕西省咸阳氮肥厂陕西华复工贸集团公司陕西省韩城氮肥厂陕西省磷化工总厂陕西省化工总厂陕西省石油化工企业供应公司陕西省化肥供销公司陕西沣京化肥厂陕西省高陵磷肥厂陕西省商洛磷肥厂陕西省安康氮肥厂陕西省蒲城氮肥厂陕西省富平氮肥厂陕西省石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陕西省乳制品集团公司陕西省食品公司陕西省糖酒副食总公司陕西省友谊商贸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冷冻厂陕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钢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钢铁厂陕西省钢材加工公司陕西省轻工包装印刷公司陕西省食品工业公司陕西省榆林方园化工集团公司陕西省石化工程公司陕西省曙光化工总厂陕西省高陵氮肥厂陕西省轻工产品联销中心陕西商业印刷厂国营第七九五厂(华星无线电器材厂)陕西海纳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华电材料总公司陕西红岭机械厂国营第八七七厂(西安卫光电工厂)西京电气总公司陕西渭河工模具总厂。

“新星”的陨落——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西北物资供销站副主任董

“新星”的陨落——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西北物资供销站副主任董

夜,黑似浓墨,大地在沉睡。

董家麒远离温馨的家,孤零零地躺在冰冷的监狱号子内,久久不能入睡。

目光穿过厚厚的夜幕,再一次看到了爱人亲属泪眼愁容念叨他沦落为囚犯的一幕幕情景。

直到子夜时分,远方不时传来噼噼啪啪喜庆新年佳节的鞭炮声,他仍没有合眼。

思绪象老蚕吐丝,剪不断,理还乱,往日涉嫌经济问题犯下的罪恶又一件件浮现在眼前。

案例透视不了回家卖红薯,这又有什么了不起的呢?”公安应该是社会安定的责任人1995年震惊全国的第二大贩毒团伙案,经过5年的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

然而,这个大案的策源地米脂,一少部分人依然在暗地里偷偷地吸毒贩毒,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

任玉秀说:“我们公安局是社会安定的责任人,必须为一方的安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他决定在全县开展一场禁毒专项斗争。

他亲自担任禁毒小组组长,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查源赌流,严惩吸、贩毒分子。

从1995年元月至1997年5月共抓获吸贩毒分子306人次,其中贩毒分子99人,破贩毒案件95起,缴毒品(含片)714粒,杜冷丁11支,大货200包,铲除罂粟142株,抓获吸毒人员207人,报捕11人,送劳教22人,实行强制戒毒280人次,收回罚没款73万元,受到群众的好评。

去年4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大会给禁毒组和任玉秀颁发了特别奖。

地区公安处给禁毒组记二等功一次,给任玉秀记三等功一次,省公安厅给局里发禁毒奖金1万元,并把米脂公安局的禁毒经验在全省推广。

1993年以来米脂停尸闹事之风愈演愈烈,一些人借停尸大敲竹杠,闹得一些受害人无家可归,一些机关单位无法正常工作。

任玉秀想不依法处理,要我公安局干啥?于是一场打击处理停尸闹事的专项斗争开展了。

一年多掩埋非正常死亡尸体50多具,对3名构成犯罪者和参与者进行了依法处理,刹住了这股歪风,受到社会的高度赞扬。

一段时间,社会恶势力抬头,横行城乡,到处为非作歹,群众怨声载道。

任玉秀组织干警深入15个乡镇调查摸底,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两年抓获流氓恶势力头目50多人,其中报捕14人,劳教18人,移交检察院、法院处理2人,人民群众无不称快。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出租、出售房屋,土建工程电气配套承装,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饮食、服务、旅游。

房屋拆迁。

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自有资金投资。

上海奥吉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保税区内货物仓储、运输报关、代运、中转、集装箱存堆、装拆及报关运输业务;保税区内货物分级、分装、挑选、贴商标、整理等加工业务,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加工及销售业务、转口贸易业务、保税区企业进出口代理业务。

与区外企业按国际结算的正常贸易业务、房屋租赁、出售业务。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以纺织服装为主,兼营医药、软件开发、房地产、化妆品、酒店等领域。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光电类产品,制作计算机软件、网络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技术服务。

网络资源综合管理、系统集成、网络设计、网络系统硬件和软件的研发、市场信息和网络技术咨询。

远程教育、医疗等多媒体信息的制作及技术服务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客车制造,发动机及电器使用的各类铜线材、管材的制造、汽车配件、铜制品及其它有色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有色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专用汽车改装、汽车运输。

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变更扩大为“客车制造,发动机及电器使用的各类铜线材、管材的制造、汽车配件、铜制品及其它有色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有色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专用汽车改装、汽车运输。

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发经营房地产;市政、路桥工程施工。

合同的解释规则(doc 8页)

合同的解释规则(doc 8页)

合同的解释规则(doc 8页)合同的解释规则--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2-3-12目次一、主要事实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五、合同解释诸方法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一、主要事实1993年5月三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石化经营部)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金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交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民息1%。

计赔偿;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进出口公司。

因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石化经营部于7月6日即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进出口公司未予同意。

央企进出口

央企进出口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华垦物资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国金山联合贸易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悦生进出口公司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中力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中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河北公司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北京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富亿通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河北省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山西省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贸发进出口公司辽宁省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外贸威利公司大连市大连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吉林省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吉林吉原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国信贸易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市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物资(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江苏省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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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规则--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评释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2-3-12目次一、主要事实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五、合同解释诸方法六、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评论一、主要事实1993年5月三9日上诉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物资供销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石化经营部)签订了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供给石化经营部热轧低炭钢板5000吨;产地波兰;每吨单价(西安车板交货价)4205元,总金额按商检后的实际重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栏内写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写明:"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由进出口公司负担国内运输责任及费用;如国内运输出现丢失,石化经营部应在20日内提出索赔单,由进出口公司向有关单位索赔;合同签订后3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交定金600万元,货到上海港商检后由进出口公司出示铁路运输货票,5日内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货款;违约责任:(1)货到后石化经营部不得退货,否则不退定金;(2)货不能于7月5日按时到港,进出口公司向石化经营部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3)见铁路大票后石化经营部不能于5日内付款,石化经营部向进出口公司按运单数量乘以西安车板交货价为计算金额以民息1%。

计赔偿;合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签订后,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5月22日将定金600万元付给了进出口公司。

因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石化经营部于7月6日即以此为由口头要求解除合同,进出口公司未予同意。

7月9日石化经营部又以同样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7月10日进出口公司函复不同意解除合同。

7月25日钢材运抵上海港。

8月4日首批钢材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

8月5日石化经营部以进出口公司未按期将货物运抵上海港为由向西安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

8月24日进出口公司将钢材全部运抵西安石家街仓库。

进出口公司委托陕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该局指令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实施检验,该公司于8月25日出具了商检证书,评定结果合格。

8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三次通知石化经营部货物已全部运抵石家街仓库,要求石化经营部5日内付清其余货款,并附有铁路运输货票、铁路货物运单、海运提单和商检证书的复印件。

同日石化经营部函复;纠纷已提交碑林区法院解决。

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届满,石化经营部仍拒付货款、拒收货物。

8月31日石化经营部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申请撤诉,并于同日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出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货物迟延到达上海港是因为台风等不可抗力;7月5日是到港时间,不是交货时间;进出口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石化经营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进出口公司败诉,进出口公司不服,上诉于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进出口公司胜诉。

二、一审法院裁判要旨陕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化经营部与被告进出口公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

石化经营部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600万元定金。

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进出口公司辩称货物迟到上海港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因此,进出口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后果。

该院于199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1)原告石化经营部与被告进出口公司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依法予以解除;(2)被告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石化经营部返还定金600万元,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进出口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于1993年签订的93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

合同约定的"1993年7月5日前",是货物运抵上海港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交货期限。

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交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中国储运总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仓库,西安东站201专线",在上海交货之说无事实依据。

进出口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运抵交货地点并依法实施了检验,且于1993年8月28日通知石化经营部付款、提货,基本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进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应按合同约定,按定金以日息1%计赔偿。

石化经营部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拒绝付款、提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进出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进出口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即解除合同),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石化经营部承担违约责任向进出口公司赔偿价差损失7954715.45元、利息损失1994611元、仓储费349495元,赔偿冻结账号存款损失18101元,扣除已交付定金600万元,还应再支付给上诉人进出口公司4316923元;由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迟延到港的责任向石化经营部支付赔偿金12万元。

四、法院裁判与合同解释本案一、二审判决对系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同,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差别在于两审法院对违约方当事人的判断相左。

一审判断上诉人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仅是进出口公司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关键在于将"1993年7月5日前"认定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

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反的判断,关键在于,认定合同约定的"1993年7月5日前",只是货物运抵上海港的时间,而不是最后的交货期限。

归根结底,两审法院之所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关键在于对系争合同书上的一句话,即"1993年7月5日前",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

如所周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处理的无非是两个问题。

其一,事实问题;其二,法律问题。

所谓处理事实问题,即查清案件事实。

所谓处理法律问题,即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处理事实问题,目的在于把握案件的真实。

为此,当然要运用程序法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手段,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

而对于书证、证言、鉴定结论等,则又发生一个问题,即对其中的文字、词句、用语正确含义的理解。

最后归结到解释。

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是对合同书的文字、词句、用语、条款的解释,即合同解释。

对合同书某一文字、词句、用语或条款的不同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

本案即是明证。

而对于本案两审作出的不同判决,要判断何者为正确,何者为错误,不能不依据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

合同(法律行为)之所以需要解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

由此多义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所限及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使双方真实意思难以明确表达。

也可能有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虽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庭所作出的解释。

因此,民法上所谓合同解释,仅指法庭所作的解释。

解释合同(法律行为)的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

惟须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效果意思),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出来的真实意思。

因现代民法大抵采介于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

在解释原则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法律行为)的解释未设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常发生因合同解释不当而致错判。

已经引起了审判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五、合同解释诸方法(一)文义解释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但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及当事人语言程度和法律知识的不足,难免可能使用不准确、不适当之词句,以致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

因此进行文义解释,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

民法关于文义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字句。

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用之不当文字或语句。

我国台湾民法第98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

我国立法机关委托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对文义解释作了规定: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

(二)整体解释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一个法律行为例如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整体解释方法,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解释虽未有规定,但学说和审判实务均认可整体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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