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序言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质,并且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会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安全的特殊商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本总则制定。
适用范围本总则适用于所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各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2.预防为主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建立科学的预防措施和预案,预防事故的发生。
3.全员参与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培训和教育,让所有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安全责任落实原则:各经营单位应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下放到各级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位。
生产环节管理1.生产许可证管理:所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原材料管理:各生产单位要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来源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加强原材料的检验、保管和维护工作。
3.设备管理:各生产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做到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4.生产车间管理:生产车间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要求和生产安全措施,培养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运输环节管理1.运输证件管理:所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运输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严禁非法运输。
2.车辆安全管理:各运输单位必须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况良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总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定义本总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二、安全管理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实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三)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
(四)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三、管理部门职责(一)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企业主体责任(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活动。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

吉林省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工信部安〔2013〕20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企业自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及审核。
第五条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各市(州)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审工作,县(市、区)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年审初审工作。
第六条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用评分方式进行,分别依据《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 1)、《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2)。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或自评得分按照“实际得分/应得分满分×100”计算,得分80分(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七条民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民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民爆企业在组织考评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死亡、3 人以上(含3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第四条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解读

加强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巡查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 存在的安全隐患。
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 性和可靠性。
严格控制作业人数和时间
合理安排作业人数和时间,避免因疲劳作 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加强危险品管理
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品运 输、储存和使用规定。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 技能水平。
宣传安全生产理念
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理念和文化, 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开展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外宣传
加强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企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和经验,提 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建设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 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
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确保建设所需资金的 充足供应。
加强培训教育
开展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监督考核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对工 作不力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问责和整改。
提升民用爆炸物品 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细则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
细则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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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WJ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行业标准WJ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 --发布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WJ ××××—××××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1)5 实施程序 (3)6 评审标准 (3)附录A(资料性附录)创建流程与自评要求 (38)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审程序和要求 (50)WJ ××××—××××前言本标准的4.3.6、4.3.7、4.3.8、4.3.10、4.3.10、6.1表1(2、4、5)、6.2表2(1、2、3、4)、6.3表3(1、2、3a、4、5、6、7、9)、6.4表4(1、2、3、4)、6.5表5(1a、2a、3a)、6.6表6(2a、2e、2f、3、4、6)、6.8.1表8-1(1a、1c、1e、2)、6.8.3表8-3(1、2、4)、6.8.4表8-4(1、5、7)、6.9表9(2a、3)、6.10.1表10-1(1 a)、6.10.3表10-3(1、2、3、4)、6.10.4表10-4(1)、6.10.5表10-5(1)、6.11表11(1)、6.13.1表13-1(1、8)、6.13.2表13-2(2、3 a、4、5 a、 6、8 a、8b、9 a、9b、10 a、10d、11、12)、6.13.3表13-3(2a、2b、2c、3 a、3 b、4)、6.14表14(1)、6.15表15(1a)、6.16表16(1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民用爆炸企业安全标准通则(可编辑)

目录1政策文件指导 (2)2行业特点 (3)3达标考评指导目录 (5)3.1工信部标准化管理通则(2013年1月) (5)3.2江苏标准(2012年12月18日) (6)4评审主管单位 (6)5建设流程 (7)5.1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 (7)5.2教育培训 (8)5.3现状梳理 (10)5.4管理文件制修订 (11)5.5实施运行及整改 (12)5.6企业自评 (14)6考评流程 (15)6.1企业自评 (15)6.2申请评审 (16)6.3评审与报告 (16)6.4审核与公告 (17)6.5颁发证书和匾额 (17)7考评形式 (17)8特别提醒 (17)9相关资料 (18)1政策文件指导2011年5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2年7月23日,福建闽经贸运行〔2012〕517号《关于做好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江苏省国防科工办、江苏省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民爆企业实现标准化达标。
2013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
各省市地区工信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又分别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政策文件,详细内容可在首安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网站/3l_zcwj/zcwj_l.html 政策文件栏目中查询。
2行业特点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简称民爆行业,原归属国防科工委管理的特殊行业,现已归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管理。
民爆行业素有“能源工业的能源,基础工业的基础”之称,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煤炭开采、矿山开采、铁路道路、水利水电设等领域。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民爆生产企业将由目前的140多家降到50家以内,形成20家左右跨区域的优势骨干企业集团,着力培育1-2家具有国际先进企业相比的大型企业集团,这也意味着我国民爆行业将进入企业整合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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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
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
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
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
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
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
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
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