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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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土地转让标准协议书(二篇)

三方土地转让标准协议书(二篇)

三方土地转让标准协议书甲方:(出让方)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承诺方)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丙方:(见证方)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鉴于:1. 甲方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2. 乙方有意向购买甲方所拥有的土地;3. 丙方愿意作为本协议的见证人,并负责协助双方履行协议的各项义务。

就甲方出让乙方所拥有的土地一事,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土地的描述1.1 土地的位置:(具体位置)1.2 土地的面积:(具体面积)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具体数字)人民币。

转让价格以甲方提供的土地评估报告为准。

2.2 支付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支付方式之一:2.2.1 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具体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格。

2.2.2 分期支付: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具体期限)内分期支付转让价格,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分期付款计划:(详细分期付款计划)第三条补偿费用3.1 如果土地处于利用状态,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开始使用该土地,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3.1.1 如果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土地使用费按照(具体金额)人民币/年收取。

3.1.2 如果土地用于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费按照(具体金额)人民币/年收取。

3.1.3 其他用途,各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权属过户手续4.1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土地的权属过户手续,并在签署本协议后(具体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4.2 乙方应承担土地权属过户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5.1 本协议在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解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背景介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保护土地使用权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1. 出让方: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具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2. 受让方:取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出让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3)出让土地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2. 双方权利和义务(1)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归属。

- 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

- 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

(2)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土地的权利和限制。

-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

3. 协议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出让方解除协议的条件:- 受让方违反协议的规定。

- 受让方未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受让方解除协议的条件:- 出让方未按协议提供土地使用权。

- 出让方违反协议的规定。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 协议签订(1)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2)协议中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和约定、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2. 申请审批(1)受让方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3.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受让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方确认收款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 土地使用权的过户(1)出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2)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

(2)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可以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规定与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规定与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规定与流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是指政府以出让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其操作流程相对其他土地出让方式更为复杂。

本文将详细探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用途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只能用于公益性建设、农村建设或经济建设。

因此,在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土地的具体用途,以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

2. 出让条件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需要明确约定出让条件。

这包括土地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方式、建设要求等。

出让条件通常由当地政府和出让方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列出。

3. 出让方式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有多种选择,例如招拍挂、招标或协议出让。

在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出让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4. 出让费用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需要支付一定的出让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等。

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支付期限。

5. 权益保障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需要保障出让方的权益。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出让方的权益,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使用年限到期的处理方式等。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申请方需要向当地政府提交土地使用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开发方案、资质证书等。

政府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谈判签订协议:当地政府会与申请方进行谈判,商讨协议内容,并最终签订协议。

协议中需要包括之前所述的规定条款,并详细说明相关责任和义务。

3. 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方在协议签订后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

出让金通常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4. 完成登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申请方需要前往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申请方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供开发商和投资者开展各类建设项目。

这种土地出让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准备工作在进行协议出让之前,政府部门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土地出让的目的和方式,例如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是否需要进行竞争性出让等。

其次,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和标准。

2. 出让公告发布在确定了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条件后,政府部门会发布出让公告,向潜在投资者公示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条件。

这通常包括土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格、投资项目的要求等。

公告的发布可以通过报纸、互联网、公告栏等方式进行。

3. 报名和资格审核潜在投资者在公告发布后可以向政府部门报名参与土地出让。

政府部门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如具有合法资质、有足够的财力和技术实力等。

4. 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竞争性谈判或招标过程。

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洽谈,并最终确定中标者或合作方。

5. 签订协议确定中标者后,政府部门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制定出让协议。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用途限制、开发期限、项目建设要求等。

双方在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协议文件。

6. 缴纳出让金签订协议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让价格,向政府部门缴纳出让金。

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一般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7. 项目实施在缴纳出让金后,投资者可以正式启动项目的实施。

根据协议的约定,投资者需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并根据规定的用途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8. 审核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核验收。

这包括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总的来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涵盖了准备工作、公告发布、报名审核、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协议签订、出让金缴纳、项目实施和审核验收等多个环节。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地出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地出让⾦的有效管理可以促进国有⼟地使⽤权的进⼀步流转,接下来,店铺⼩编带您⼀起看看⼟地出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地出让⾦是如何进⾏有效管理的。

⼀、⼟地出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前,我国国有⼟地使⽤权出让的⽅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竞争机制,⼟地由谁使⽤,特别是⼟地出让⾦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法低价 (包括⽆偿)出让主要发⽣在以协议⽅式出让⼟地的⾏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地使⽤权管理暂⾏办法》规定“⼟地使⽤权出让⾦,区别⼟地使⽤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式,按标定地价的⼀定⽐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业等不同⼟地⽤途和⼟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定⽐例确定,具体适⽤⽐例由省、⾃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地开发费⽤、银⾏利息及⼟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的⼟地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标准。

然⽽,在实际⼯作中,由于出让⼟地类型、⽬的,取得⼟地利⽤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地已远远不够。

⼀⽅⾯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地使⽤权补交⼟地出让⾦;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缴纳⼟地出让⾦标准也应该有很⼤差异。

1、仅按不同⽤途基准地价的⼀定⽐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法满⾜不同⼟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一、引言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所有的,个人或企业需要通过协议来获得土地使用权。

本文将介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1. 准备工作在开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和要求。

其次,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

2. 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文件。

申请人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延误审批流程。

3. 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文件。

审查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发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缴纳费用申请人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

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和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5. 签署合同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具体条款。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6. 办理手续签署合同后,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土地登记、不动产权证办理等。

这些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根据地区而异,申请人应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1. 法律法规遵守申请人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申请人应了解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2. 权益保护申请人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请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过程。

3. 土地规划用途申请人在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土地的规划用途。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让程序
1.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

2. 出让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出让条件
1.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用途、土地性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性质、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并进行公示。

3. 出让人对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合法合理,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

四、出让程序
1. 出让人在拍卖或招标方式下,应依法组织拍卖或招标活动。

2. 出让人在协议方式下,应同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项。

3. 出让人应及时将出让结果公告,并予以监督。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和收回
1.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期限。

2. 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时,可以续期,续期的条件和程序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土地使用权存在违约行为时,出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规定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行解释权归属规定制定单位。

2. 对于本规定之外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以上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内容,旨在为协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各方应
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步骤与程序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步骤与程序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步骤与程序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一种方式。

这种协议出让的步骤和程序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来管理和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步骤和程序。

首先,协议出让的第一步是确定用途和规划。

政府部门将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规划用途,确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和规划要求。

这些规划可能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的土地用途。

接下来,政府部门将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公告中会明确出让土地的基本信息,如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和规划要求等。

同时,还会公布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交易方式、报名要求等相关信息。

这样一来,有意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就可以根据公告的要求来报名参与竞买。

然后,政府部门将组织土地竞价或拍卖。

在报名截止后,政府部门会根据规定的程序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进行竞价或拍卖。

竞价或拍卖的方式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规定和具体情况。

竞价或拍卖的结果将确定最终的土地出让价。

当竞价或拍卖完成后,政府部门将与中标者进行协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的具体条款、使用期限、使用权转让价款等。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就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予以规定。

签订协议后,中标者需要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

这一步骤需要中标者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完成后,政府部门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并向中标者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步骤和程序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政府部门通过竞价或拍卖的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签订协议和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可以保护使用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保障其权益。

总结起来,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步骤和程序包括确定用途和规划、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组织竞价或拍卖、签订协议、支付转让价款和办理登记手续等。

这些步骤和程序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同时保障使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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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三地”协议出让、转让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大土地整合力度,提升土地整合效益,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三地”协议出让
(一)协议出让的“三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三地”和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有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批复文件;
3.“三地”的面积必须小于3亩,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三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4.“三地”用途须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一致。

5.“三地”的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日期一致。

6.若“三地”相邻地块除受让人以外还存在其它土地权属人的,需由该土地权属人出具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若“三地”
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的,需由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有关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二)申请办理“三地”协议出让手续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协议出让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详见附件7-1);
2.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
3.“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意向开发方案(包括拟建总容积率、总设计、总平面图等);
4.“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位置图(国土所盖章)及cad电子文件;
5.受让人已拥有的“三地”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所在镇(街道)承诺处理好因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的说明;
7.若“三地”相邻地块除受让人以外还存在其它土地权属人的,需由该土地权属人出具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8.若“三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的,需由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有关放弃“三地”的权属证明;
9.“三地”的供地红线图(应由区土地测绘所出具)。

(三)办理程序
1.改造主体(受让方)对已拥有的改造地块相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地”有意向的,可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
理“三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镇(街道)国土部门对申请协议出让“三地”的情况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并由所在镇(街道)书面承诺处理好因收回“三地”土地使用权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将相关材料交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

3.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就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和“三地”地块是否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面积及改造项目中“三地”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累计面积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交区国土部门。

4.区国土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申请协议出让“三地”的位置、申请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申请用地者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区国土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 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区国土部门审查认定理由不成立的,协议出让程序正式启动。

5.协议出让程序正式启动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三地”协议出让时,不再办理入储和出储手续。

6.区国土部门发函征询区规划部门意见,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就“三地”与申请改造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意见,确定规划
用途与容积率。

7.区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区国土部门组织宗地评估,评估机构以摇珠的方式公开选定。

“三地”与改造地块整合评估,按面积所占比例计算出“三地”的评估价。

区国土部门应以评估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价作为出让价,制订协议出让方案(含“三地”收回内容)报区政府审批。

8.区政府批准后,区国土部门与改造主体(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出让结果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少于15天。

9.权属人取得“三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与改造地块整合开发,由区规划部门出具统一规划条件。

(四)“三地”的协议出让用途
主改造地块是指与“三地”一并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整合改造的主要改造地块,“三地”的协议出让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

二、“三地”协议转让
(一)协议转让的“三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三地”和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有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批复文件;
3.“三地”的面积必须小于3亩,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三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4.“三地”证载土地用途须与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一致。

5.公有资产性质的“三地”办理协议转让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三地”办理协议转让的,应先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表决。

(二)申请办理“三地”协议转让手续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协议转让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详见附件7-2);
2. 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
3.“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意向开发方案(包括拟建总容积率、总设计、总平面图等)。

4.“三地”协议转让合同(应包括有转让双方,转让土地面积、坐落位置、转让地价款等内容,须由镇(街道)在合同首页加注“合同真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5.“三地”及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位置图(国土所盖章);
6.“三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受让人已拥有的“三地”周边连片改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证复印件;
8. 公有资产性质的“三地”,提交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9.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三地”,提交相应的表决材料。

10.“三地”的供地红线图(应由区土地测绘所出具);
(三)办理程序
1.改造主体(受让方)对已拥有的改造地块相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地”有意向的,改造主体(受让方)与“三地”原权属人(转让方)就“三地”协议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镇(街道)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三地”协议转让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镇(街道)国土部门对拟协议转让的“三地”情况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交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

3.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就受让方已拥有的周边改造地块和“三地”地块是否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面积及改造项目中“三地”协议转让和协议出让的累计面积进行核查,在•呈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交区国土部门。

4.区国土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发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三地”与申请改造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意见,确定规划用途与容积率。

5.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区国土部门组织宗地评估,评估机构以摇珠的方式公开选定。

“三地”原则上应与改造地块整合评
估,按面积所占比例计算出“三地”的评估价。

6.“三地”属国有划拨地的,可由转让方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也可由受让方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

提出申请的,镇(街道)国土部门应将资料按补办出让或转让补办出让的业务类型录入信息系统。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执行。

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的,应以评估地价、基准地价、出让条件下转让地价(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款/0.6)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区国土部门制定“三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方案或“三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批准的,区国土部门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公布期限届满无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异议的,区国土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受让方取得“三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与改造地块整合开发,由规划部门出具统一规划条件。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
协议出让呈批表
南三协(20 )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印制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三地”
协议转让呈批表
南三协转(201 )号
转让方:
受让方:
申请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印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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