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分析样本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法律案例分析样本(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A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则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导致B公司遭受损失。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旨在惩罚违约方,同时也为守约方提供了一定的补偿。
2. 违约金的适用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A公司违约时,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因A公司违约遭受损失,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然而,由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足以弥补B公司的损失,因此,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无需再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判决如下:1. 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 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A公司因未能按时提供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法律冤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河南省某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抢劫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名年轻女子,案发地点位于该县一居民小区。
经过警方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某的冤情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2003年某月某日,受害者小芳(化名)在家中遇害。
据邻居描述,案发当晚,小芳家中有争吵声,随后传来了尖叫声。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小芳被残忍杀害,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
2. 犯罪嫌疑人锁定警方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据邻居反映,案发当晚,李某某曾在小区附近出现,且与受害者有过节。
3. 李某某被刑拘警方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将李某某刑拘。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某多次承认犯罪事实,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4. 李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
5. 李某某上诉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某某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并提供了新的证据。
6. 李某某冤情被揭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冤情逐渐被揭露。
原来,李某某在案发当晚曾与朋友外出,并有朋友作证。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证据不足李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证据是自己的供述。
然而,在案发当晚,李某某有朋友作证,证明其不在场。
这说明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重大疏漏。
2. 程序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例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李某某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李某某承认犯罪事实。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审理不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存在审理不公的问题。
一方面,法院没有充分审查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某的辩护意见置若罔闻。
法律故事案例真实杀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一时的杀人案。
受害者名叫李明(化名),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数月的侦查,最终将嫌疑人张强(化名)抓获。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却愈发扑朔迷离。
这起看似简单的杀人案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正义又将如何得以伸张?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2008年3月10日凌晨,李明的尸体被发现在其家中。
现场没有明显的挣扎痕迹,门窗紧闭,但并未被撬开。
李明身上没有任何明显的伤痕,但颈部有轻微的勒痕。
初步判断,李明可能是在睡梦中被人杀害。
2. 疑点重重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李明生前与张强关系紧张。
两人曾因商业纠纷产生过矛盾。
然而,在案发当晚,张强有不在场证明。
据其朋友证言,案发当晚,张强一直与其在一起,并未离开。
3. 证人翻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强的朋友突然翻供,称其在案发当晚并未与张强在一起。
这一证言让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警方再次调查,发现张强的朋友有伪造证据的嫌疑。
4. DNA鉴定警方对犯罪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
经过比对,发现该样本与张强高度吻合。
这一证据几乎将张强推上了被告席。
三、法律争议1. 犯罪动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强对犯罪动机进行了辩解。
他称,自己在案发当晚确实对李明怀有敌意,但并未实施杀人行为。
张强表示,自己之所以翻供,是因为受到了恐吓。
2. 证据不足尽管DNA鉴定结果显示张强与犯罪现场样本高度吻合,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并未找到直接的杀人工具。
这使得案件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
3. 程序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强的律师提出了程序公正的问题。
他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四、案件结局经过数月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尽管张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五、案件反思1. 法律的尊严此案反映出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法律冤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某,男,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0年6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陈某某被证明无罪,于2013年2月被依法释放。
二、案件经过2010年5月,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发生一起命案。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某某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遂将其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陈某某作案的“证据”,于是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有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证据,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出现,证明陈某某无罪。
具体如下:1. 新的证据显示,案发当晚,陈某某并未离开过公司。
他提供了当晚的同事和领导作为证人,证实其当晚一直在公司。
2. 案发当晚,死者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陈某某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
3.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发现的血迹不符。
4. 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和同事均表示,陈某某性格温和,平时与人为善,不可能杀害他人。
5.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提取陈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其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陈某某有作案动机。
三、法律分析1. 证据不足。
在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显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首先,陈某某有不在场证明,且警方并未在现场找到直接证据;其次,DNA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与现场血迹不符。
这些证据均表明,陈某某与本案无关。
2. 程序违法。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例如,警方在提取陈某某的血液样本时,未进行有效的密封、保存,导致样本被污染。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周华丁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周华丁案件是一起涉及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当事人周华丁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起诉。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时间:2010年至2016年案件地点:某市涉案金额:数亿元人民币案件当事人:周华丁(原某市某部门负责人)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周华丁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指控周华丁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数亿元人民币。
2. 审理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周华丁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严格审查了证据,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 判决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华丁案件进行了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周华丁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周华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经济犯罪的态度是严厉打击,坚决惩治。
(2)周华丁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意味着其将失去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2. 民事后果(1)周华丁需退还贪污、受贿所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周华丁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 行政后果(1)周华丁原担任的职务被依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被取消。
(2)周华丁受到党纪处分,开除党籍。
4. 社会影响(1)周华丁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2)周华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我国法律对经济犯罪的坚决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社会风气。
(3)周华丁案件的发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严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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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未破”恐怖白银市连环性变态杀人案姓名:吴川和班级:09教育一班学号:20090512405有一节课听了老师的变态案例,突然发现自己对变态案件产生了兴趣,于是在新闻上浏览了许多变态案例,例如碎尸、、连环强奸案等等。
终于锁定了白银市连环杀人强奸案;虽然不是身边的亲身经历、但是意义颇重·····因为去了巫山支教,所以也写下了自己的点点感受·······案情回顾从1988年6月份开始,在白银市区的市民中间一直有传言称,白银市出了一个“杀人狂”,这个“杀人狂”专门选择身穿红色衣服的年轻女子作为下手的目标,大部分作案时间选择在夜间,采用尾随、盯梢或者长期观察后,直接进入所选女子居住地,进行强奸杀害,或者杀害奸尸。
更为可怕的是,残忍的凶手杀人后,都要切割受害人不同身体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带走。
十几年来已经有近十名年轻女子被杀人狂杀害,而且案件一直悬而未破。
这一恐怖的传言像消息在市民中传开后,恐怖的阴影一样笼罩了铜城长达十六年,人们特别是女性,几乎个个谈狂色变,大白天几乎也不敢单独出门,孩子上下学都要家长接送,妻子、姐妹上下班也要等亲人护送,人们整日在一种提心吊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白银市公安局还向社会公布的一份《白银市公安局侦破系列强奸杀人案件宣传提纲》,不仅证实了“白银确实出了个杀人狂”的社会传言,也向人们公布了案情,并悬赏20万缉拿凶手。
十四年九名女性惨遭不幸下面是警方向社会公布的从1988年至2002年的十四年间,九起残害女性案件的主要案情。
1、1988年5月26日17时许,居住在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接177-1号的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家中(以下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2、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许,白银供电局一名女性临时工石某被人杀害于其单身宿舍内(简称94.7.27案件),被害时19岁,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3、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家住白银区胜利街88-6号,29岁的女青年杨某被害于自己家中(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的时间为1月13日,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X24CM的皮肉缺失”。
4、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6号的女青年邓某被害还于家中(简称98.1.19案件),被害时27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X24CM的皮肉缺失”。
5、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年仅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被害于其该局计量所4楼414号家中(简称98.7.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
6、1998年11月30日11时许,家住白银区东山路59-6-4号的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家中被害(简称98.11.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7、2000年11月20日11时许,28岁的白银棉纺厂女工罗某在该厂平房家属区自己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8、2001年5月22日9时许,家住白银区水川路28-1-12号的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
9、2002年2月9日下午1时许,住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的三楼长包房客户朱某在自己的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被害时25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
作案地点图示因为案件还未侦破,了解不到具体的详情,还只能通过警方发布的消息以及网友的暴露和点评来分析该案。
案件性质如果只是单纯的杀害九名女性也许只是一起简单的系列杀人案,但是犯罪人在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
犯罪人在企图行凶的心理下做出以下犯罪行为:1、切开颈部,这样的伤害会让受害者一时之间不会死亡,却深刻的感觉到生理的痛苦和看着犯罪人对自己施虐的心理痛苦;2、在被害人身上制造了几十处刀伤,我们可以推断有一部分刀伤是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自己本身的狂性而造成的,也就是对尸体施虐;3,在用刀子伤害被害人的同时,还会伴有切割被害人身体的举动出现,例如切去双手或是割去皮肉;4,虽然犯罪人不是在每起案件都进行了强奸犯罪,但是都有对九名受害者实行“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以及切了被害人胸部和阴部等举动。
这已经不是一个正常心理的杀人犯会做出的行为。
让我们研究一下什么样的心理可以称之为变态心理。
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
“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
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
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
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
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
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
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
因此,“变态心理”并非等同于心理的全部异常。
许多变态的人,其智力及社会心理活动都很正常,只是在某一活动对象上或方式上不同于常人。
因此,变态心理者多数都具有行为责任能力。
此案的犯罪人的举动我们可以确定它不是常态的心理作用下的结果,是一种变态的心理,而且看他的对象均为女性并有侮辱女性的行为,犯罪人可能就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引起的性行为变态,所以我们可以定性它为一起性变态杀人案件。
犯罪人的动机和目的诸多变态杀人犯的杀人动机可以分成几类:1、想出名,很多谋杀著名人物的犯人是为了出名,是一种畸形的心理,渴望被人注意;2、从小生活环境和背景的影响,缺乏家庭温暖,没有父母良好的教育,充满暴力的电影以及游戏,童年的一些阴影,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心理上的变态,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很少与人正面接触,给人感觉很礼貌,但是内心没有向任何人袒露过,其实是因为心里有障碍,逐渐扭曲导致变态;3、智慧表现欲,犯罪者有着聪明的头脑,骄傲,有极强的控制欲,一面不断计划改变和工致外部的世界,一面强迫别人赶不想干的事来满足自己,通过设计精巧的杀人过程来满足自己第亿智慧表现欲;4,生理上的原因,生理上的不足或是缺陷会导致人自卑,自闭,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和引导这样的情绪,很有可能就会导致一种扭曲,特别是活在旁人异样的眼光了如果有过阴影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心理变态。
此案的犯罪人的杀害目标均为女性,且有强奸和割除乳头、阴部都多种侮辱女性的犯罪举动,我们可以认为犯罪人对女性极其仇恨。
一个人的犯罪意识不可能是在一时之间形成的,一个思想正常的成年人是不可能突然出现危险行为的,这种行为是有先兆的,应该是在童年或是年少时期身体或是心灵受过某种创伤,导致心理存在着阴影,它会从童年时代起就会出现征兆,并在其之后的生活中发展。
犯罪人从小生活的家庭多半是一个不正常的家庭,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照顾和教育才导致变态的心理的发展。
所以我们可以推定犯罪人在少年或是童年时期可能遭受过来自女性的伤害,或是对女性有着丑恶的印象而引至他对女性的深恶痛绝,才让他希望通过杀害和侮辱女性来发泄他的仇恨。
在九个被害人中,虽然只有三名被害人被强奸,但是其他几名被害人也被犯罪人用其他手段进行了身体上的侮辱。
几乎每个被害人都被将上衣拉至双乳之上或是下身被脱光,更有残暴的被割阴部,所以犯罪人的整个犯罪活动都和性有关,但是为什么没有对九名被害人都进行强奸?我们可以推测判断犯罪人的生理功能不健全,性功能有间歇性的障碍,在无法实施强奸的情况下,他就会利用其他手段来侮辱女性,来达到心理的平衡,实现变态的满足。
几年前的一个案例,一名北京大学生李义也是性虐导致心理畸形,然后开始报复,虽然在此之前他就有因求爱不成而产生的杀人举动,但是最终严重的两年连续杀六人并均割下生殖器管以报复的变态举动仍是由于性虐而引发的心理畸形。
此案的犯罪人很可能和李义的情况有类似,生活在一个不健康的家庭里,没有得到父母良好的照顾,而且很可能是因为母亲的某些举动而对女性这一形象有了丑恶的认识,并且有着生理上的缺陷,因此从小就有阴影,对女性更加仇视,而起了报复女性的念头。
而且这还是一种很严重的阴影,不再是一般的发泄过就了事的仇恨,才能驱使他在十四年里不停的连续杀害了九名女性,并没有收手的打算。
他已经是一个极度危险的犯罪人。
犯罪人的个性这种心理变态的犯罪人平常最容易表现出来的就是自卑,内向,话少,孤僻,但是会对某些事物偏执的专注,能够专心做事,并且有耐心。
犯罪人在小时侯就有着严重的心理阴影,无处排解,不善于与人交往,也不敢和人交谈。
到了青春期后,开始对异性感兴趣的时候,可是犯罪人由于固有的阴影和生理的缺陷更加自闭,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障碍与冲突:一方面是生理需要的迫切感;另一方面则是心理上的恐惧与紧张。
因此,在童年时期就有的心理问题发展到成年时期就导致其发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
这正是解释为什么犯罪人在20多岁才开始系列的杀人。
但是要注意的是犯罪人有着很高的智商,可以14年连续做案却不被发现,且有的案件间隔六年之久,可见该犯罪人的耐心和冷静程度。
侦破方案这是一宗持续时间相当长的系列杀人案,并且犯罪人极其成熟老练,犯罪智商极高,警方耗费大量的精力才确定了犯罪人的一些简单资料和相关特点,是一起很难侦破的案件。
应该先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我们单从手中简单的资料来看,九起案件中有六起发生在白银市的白银区,两起是供电局的员工家,一起是棉纺织厂的女工。
从十四年来犯罪人都一直坚持在白银市做案可以看出他是在自己很熟悉的地方做案,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居住在白银区或是因为某些原因对这个区很熟悉,这样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警方已经对犯罪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确定,对其身高年龄有了大概的认识,而且是长期在白银居住,并有独居条件,与内蒙古包头市有一定的联系,我相信警方已经有一个大概的嫌疑人范围,现在只要进一步的进行缩小确定的工作。
长达十四年的系列杀人却没有被抓获很可能让犯罪人的心理得到一种异样的满足,并且有一种挑衅的想法,继续做案却不被抓就成了他变态式平衡心理的方式,所以我猜测他如果要继续做案很可能还是会在白银区,所以,应该在整个白银市加强监控的同时加强白银区的监控,并且鼓励市民提供线索,加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