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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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故意杀人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故意杀人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故意杀人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张某与李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然而,在交往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0年5月,张某得知李某与其外遇对象约定在某酒店开房,于是心生杀意。

5月10日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所在酒店。

在酒店房间内,张某趁李某不备,将其杀害。

作案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杀害李某,其行为具有非法性、故意性和危害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本案中,张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①张某持刀杀害李某,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②张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张某的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张某。

张某,男,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据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至李某家中,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材料,张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案发前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心生怨恨。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报复李某,非法剥夺其生命。

3. 犯罪手段张某在案发时持刀将李某刺伤,手段残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严惩。

4.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和谐。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 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某(女,32岁)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双方住所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5月20日,双方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而张某某则认为李某某故意找茬。

2. 冲突过程: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张某某用手推搡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反击。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

3. 伤害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4. 案件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不构成立功。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李某某重伤。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

李某某告诉张某某,她是一位富有的单身女性,愿意与张某某交往。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透露自己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为了赢得李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虚构了自己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并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

二、案件经过1. 初识阶段张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财富,获得了李某某的信任。

随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一个有潜力的人,便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

2. 诈骗阶段张某某借到钱后,并未按照承诺将钱用于投资,而是将其挥霍一空。

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的钱财,张某某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声称只要投资这些项目,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在李某某的多次追问下,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但始终没有还清借款。

3. 案发阶段2019年,李某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开始怀疑张某某的真实身份。

经过调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编造的商业项目均为虚假信息。

于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结识,虚构身份和财富,使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

(2)犯罪成本低:网络诈骗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只需一台电脑和互联网即可实施。

(3)犯罪对象广泛:网络诈骗不受地域限制,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提高警惕,防范网络诈骗:在网络上结识朋友时,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信他人虚构的财富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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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例分析
——精神病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1:
王一初(化名)居住在资溪县嵩市镇一村庄,村民介绍说,王一初在十几岁时就不正常,当地村民都知道他有“精神病”,但谁都没有想到,王一初竟然能发病到用锄头将自己的奶奶活活打死。

据介绍,2012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王一初扛着锄头从村里山上挖了冬笋回家,走到家门口时,正遇到自己的姑姑路过。

“一初,有没有挖到冬笋呀?挖到了晚上就添个菜哈。

”姑姑说完这句话,便从王一初身边走开。

突然,姑姑听到身后的动静,原来王一初竟然从院子里拿来锄头追打姑姑。

“你居然取笑我,叫你敢挖苦我。

”王一初边骂边追赶着姑姑。

由于姑姑跑得快,王一初没能追上。

他便扛着锄头回家。

到家后,奶奶正在厨房切菜,准备着一家人的晚饭。

据称,王一初走进厨房时,嘴上依旧在说个不停。

低头做饭的奶奶没有想到,此时的王一初竟然以为她也在骂他。

于是,他拿起锄头,往奶奶身上砸去,将奶奶活活打死。

事发后,王一初很快被控制住,被送往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得到的结果是,王一初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按照法定程序鉴定的结论,确认王一初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之后,资溪县检察院将这起案件移送法院审理。

1月31日,资溪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由检察机关起诉的强制医疗案,并当庭宣布对被申请人王一初进行强制医疗。

资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一初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按照法定程序鉴定的结论,确认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但其行为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据此,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王一初予以强制医疗。

分析:
王一初患有精神疾病,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要对他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他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一般分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定)。

由于法律的原因,精神病的鉴定就变得至关重要,不管干什么甚至杀了人,只要证明凶手是精神病人,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神病的鉴定过程很复杂,它的客观的依据比较少,对于无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由于它没有客观的生理指标的标准,过程有很复杂,所以他的结论人多影响因素就很大。

并且就算这个人患有精神病,也无法准确的判断他在作案时是否发病,因此同一个人,同一件案例,可能因为不同的机构鉴定出不同的结果。

也正好验证了老师的话,杀了人并不一定是犯罪。

案例2: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是该幼儿园52岁的门卫徐和平,凶器为一把菜刀。

据北京警方介绍,1999年5月11日至9月24日期间,徐和平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

两年前,经在医院上班的妻子介绍,徐和平到北大医院幼儿园传达室做临时工。

徐和平目前已被警方抓获,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名儿童死亡,2人重伤,另有15人受伤,其中受害儿童最小的2岁,最大的不过6岁半。

行为人的残忍令人震惊,但是其行为时精神状态的不确定却使得原本清晰的案情显得有些复杂。

分析: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外乎三种情况:
其一,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

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二,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同样不能排斥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那么对于被害人这可能是最为不利的一种情况。

因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我们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经济上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而这种民事赔偿的实现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赔偿能力。

这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受到了很大质疑:行政化的强制医疗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仅可能发生有行为能力人借精神病逃避刑罚,也可能造成精神病人因未启动鉴定而受到刑罚,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

案例3:
被告人某甲,男,31岁,工人。

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抓获。

某甲家族中有精神病史,但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甲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析
在对甲进行量刑的时候有两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⒈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⒉对犯罪后未经审判或审判正在进行中患精神病者,应如何处置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内容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罚能力。

犯罪能力,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罚能力,即受刑能力,是指行为人在接受刑罚惩罚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某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无精神病,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某甲对其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某甲在庭审过程中精神分裂,失去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对某甲能否继续审判并定罪量刑呢我国刑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仍然必须考虑某甲丧失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的情况。

某甲在庭审过程中精神分裂,失去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否定其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但是他已经失去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所以不能对某甲继续进行庭审并进而定罪量刑以及行刑。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暂时中止对某甲的审判,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具有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以后,再行起诉和审判。

当然,如果待某甲精神恢复正常时,其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目前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重症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

这意味着我国每13个人中就有1个是精神障碍患者;不到100人中,就有1个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

而令人担心的是,我国仅有不足20%的重症精神病患者能够接受系统、有效治疗。

有些精神病患者平常看起来和常人毫无二致,但当其中一些人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其无助和挫折都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信”,瞬间点燃“炸药包”。

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其社会危害行为不容忽视。

央视新闻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有关法律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

在失控状态下行凶杀人,这样的事件近日呈不断加剧态势,已超过刑事犯罪导致的行凶杀人数量,成为无辜不确定人群致死致伤致残的“第一杀手”。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如此从轻处理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

从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上讲,精神病患者所创造的价值基本上很低甚至是负的,而无辜的受害者,更有可能是一大损失。

如果只是精神有问题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对全社会都是不公平的,社会的压力对个人而言,区别只在于承受能力的多少,心里素质太差就成了精神病,难道就该受到优待吗?达尔文的进化论也讲了“物竞天折,适者生存”,社会是一个充满着淘汰的社会。

如果一再放纵精神病患者作案,社会会变得更加的动荡不安。

所以,只有一视同仁,对精神病患者犯罪以与常人同样的标准判刑,才能尽可能去平衡。

若按照无刑事能力人这一说法,那其监护人的责任就重大,都知道是精神有问题为什么还要让他有能力,有机会去伤害别人呢。

不由想起之前在电视上看的一个新闻,某下午一位奶奶带着自己襁褓中的孙子在街边与人交
谈时,突然不知从哪冲出一名陌生男子将孩子抢过,狠狠摔在了地上,孩子送到医院奄奄一息,全身多处骨折。

事后调查,该男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也就并没有受到判刑,只是经济上的补偿,然而经济上的补偿还没有办法实现。

这一类的事件时常发生,这样子的判决对于受害者可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应加强对精神病犯罪判决的力度。

纺织服装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
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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