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制度及其账务处理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来,市财政局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从源头上建立起财政资金中转拨付的防护墙,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范本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操作,保护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零余额账户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实现理财和资金调度管理的需要,设立一个以账户内资金净额为零的账户,该账户不接收任何资金,只进行内部调账和预算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批,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立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明确使用用途和范围。
在无法明确使用用途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资金操作。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并且接受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保守账户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六条: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用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调用账户资金前,应该制定相应的资金调度计划,并且经过相关审批和复核。
第七条: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用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得滥用和超出范围。
调用资金应当合理合法,并且要进行相应的凭证和记录,以便于事后审查和追溯。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额度,具体的额度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
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和监督。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账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资金的完整。
不得私自泄露账户信息和财务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并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施行,有关特殊情况和问题的解释和适用,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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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浅谈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规范使用

社会发展摘要:为规范各个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能及时控制额度的收付,各个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收付结算。
事业单位开展零余额账户,能保证财政资金应收应付,严格控制了会计风险,不会造成账目透支。
设立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能及时、完整、清晰地对账,加强对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监督和控制,保证账户正常运行。
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的专业知识,还应该掌握现代化的操作技能,熟悉会计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能主动参与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关键词:重要性;熟悉业务;财务制度;监督管理龚海珊◆ 浅谈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规范使用作为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渠道,基本账户正在逐渐减弱功能,零余额账户成为主要的资金收付渠道。
无论是基层中的事业单位,还是主管单位中的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收付结算。
如何规范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提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清楚认识到使用零余额账户的重要性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是财政授权支付的,这种支付方式能有效地监控单位资金的支出,从根本上能控制单位按照预算的计划要求进行各种支付。
零余额账户其实就是财政对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实行了集中控制。
设立了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能提高各种资金收付的透明度,事业单位能根据零余额账户里面的预算资金合理、及时地使用,提高了各种资金的使用率,单位领导人员能有效监督各种资金,减少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事业单位开展零余额账户,能保证财政资金应收应付,严格控制了会计风险,不会造成账目透支。
设立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能及时、完整、清晰地对账,加强对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监督和控制,保证账户正常运行。
因此,设立零余额账户能提高了资金的使用功能,势在必行。
二、培养熟悉业务的会计工作人员在现代化的社会中需要的是高质素、会管理的会计人员,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的专业知识,还应该掌握现代化的操作技能,熟悉会计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能主动参与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制度及其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制度及其账务处理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会计要素-资产类下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规定的不够具体,特总结如下: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国库执行机构审核后开出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大致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其他直接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另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范围是指除财政直接支付支出以外的全部支出。
二、科目设立(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授权支付情况下所取得零用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增减变动。
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余额为授权支付额度的余额数。
(二)、财政应返还额度本科目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尚未使用的预算指标数。
零余额用款额度,年终必须清零。
如果在调账清零前,存在借方余额,就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贷:零余额用款额度。
三、会计核算(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1、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1)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2)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2、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并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做如下分录: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借:事业支出、材料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二)、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核算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
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及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集中收付基本账务处理: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借:存货、事业支出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二.短期投资1.取得时:借:短期投资(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贷:银行存款2.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3.出售或到期收回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投资其他收入(差额、也可能在借方)三.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1.财政应返还额度(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①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补助收入②年度终了,根据本年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③下年度回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不做会计处理,发生实际支出时做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①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②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事业支出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③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④下年初回复额度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⑤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A.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B. 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2.应收票据(1)取得时:借:应收票据贷:经营收入应交税费等(2)票据转让、背书时:借:XX资产贷:应收票据(3)贴现时:借:银行存款经营支出(贴现息)贷:应收票据3.应收账款(1)基本账务处理:① 发生时:借:应收账款贷:经营收入应交税费等② 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2)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