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示范文本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范文(3篇)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范文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供电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电工作,确保矿井供电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正常进行,提高矿井供电管理水平。
第二条矿井供电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包括供电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保养和使用等。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为矿井供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细则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生产,重视环保。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安装第五条矿井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安装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勘察和设计,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可靠性。
第六条矿井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
安装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严禁擅自变动。
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安装作业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进行,严禁违章作业和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盲目操作和违章作业。
第四章供电设备的保养第十一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和调校等。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和运行效果。
第十三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保养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保养的内容、时间和人员等。
第五章供电设备的使用第十四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严禁超负荷使用和滥用。
第十五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矿井供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故障或意外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模版(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模版浅析矿井安全供电摘要。
该文从供电的基本要求入手,根据煤矿生产的环境特点,结合现场实际,阐明了安全供电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供电基本要求系统分类安全用电常识在满足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同时,又照顾供电的经济性,这是合理的供电原则之一。
无论在国民经济中还是煤矿企业中,不同的用电户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不完全相同,因此通常将它们分为三类:一类负荷、二类负荷、三类负荷。
由于煤矿生产是井下作业,生产场所空间狭小,空气潮湿,顶板有压力,井下有涌水而且还有瓦斯和煤尘。
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移动频繁,负荷变化大;大型采掘设备直接启动,强大的电流冲击着电网,因此,矿井供电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且有良好的供电质量和供电能力。
一、矿井供电的基本要求1、供电可靠。
即要求供电不中断。
对煤矿的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造成全矿停产,而且会导致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一些重要设备(如水泵、通风机)停止运转,危及矿井及井下工人的安全。
因此,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实行连续供电。
2、供电安全。
电能有它的特殊性,使用中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人身触电、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煤矿主要是地下作业,工作环境和地面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存在有爆炸危险的瓦斯和煤尘,因而不仅发生人身触电和电火灾的可能性比地面大,而且会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严重后果。
因此,煤矿供电必须保证安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有良好的供电质量。
这主要是指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偏离额定值的幅度不超过允许的范围。
否则,电气设备的远行情况将会显著恶化,甚至损坏电气设备。
我国规定一般电力设备使用的交流供电标准频率为50赫兹。
偏差不超过±0.2-±0.5。
电压不超过±____%。
4、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这不仅要求电力系统或发电厂能供给煤矿充足的电量,而且要求矿井供电系统的各项供电设施,具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5、供电经济。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井下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职责: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各井下作业区域和管理层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改造应遵循相关安全规程,必要时应有相应的手续和许可。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操作。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和修复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操作员要求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保证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停电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更大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井下电气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做好记录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事故复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涉及井下电气设备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井下用电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煤矿需要建立完善的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操作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井下用电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井下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用电的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用电设备管理2.1 设备检测与维护1) 井下用电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缆、照明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每日开机前,进行设备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修。
3) 定期进行对井下用电设备进行维护和大修,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维修和检修期间,依据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2 用电设备运行管理1) 确保用电设备运行过程具有合法性,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电源。
2) 用电设备的开机、停机操作必须经过专门授权操作人员,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3)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禁止随意拆卸、修改设备,禁止私自乱动用电设备。
4)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用电场所管理3.1 电气安全区划1) 根据井下用电设备的特点和工作环境,对井下用电场所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电气设备与其他设备相互隔离,井下用电场所与非用电场所分区,确保人员的安全。
2) 电气安全区划应标示清晰可见,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电气安全区域。
3.2 井下照明管理1) 井下照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确保光源稳定、亮度适宜。
2) 定期对井下照明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照明设备正常运行。
3) 对照明设备进行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因电弧和火花造成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井下矿井和地下矿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制度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供电设备,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验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巡检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维护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第三章电力配送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煤矿电力配送系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和稳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矿井用电负荷的大小、矿井布局等因素合理设置配电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电力负荷管理制度,根据矿井的用电需求合理规划用电量,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电力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恢复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电力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电力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电力供应。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电力供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对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对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煤矿供电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与操作。
第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以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为出发点,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规范执行,确保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责任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要求。
第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开启、关闭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漏电和过载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5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填写检查验收单。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____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____完毕后,其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用其他油脂代替。
第五条防爆电气设备____完毕,必须经区队机电队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填好电气设备____移交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第七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责维护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防爆检查员巡回检查,公司、矿定期不定期____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杜绝电气失爆。
第二章电气设备试验管理第八条各煤矿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试验。
第九条根据本地区的季节特点,避雷、防雷装置、设施每年雨季来临前检测、试验一次。
第十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做一次远方漏电跳闸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一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十二条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进行一次保护检查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第十三条新____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捡测其接地电阻,以后每季度捡测一次,并做好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四条进行电气试验人员不得少于____人,且应熟练掌握电气试验的规程和规范。
第十五条电气试验人员工作时,应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井下做电气试验时,瓦斯浓度应在____%以下,并有瓦斯检查人员现场监护,方可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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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井下供电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保护装置,有
密封圈和档板,有螺钉和弹簧垫圈。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信号综
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六不准:三大保护不合格不准送电,电气故障未排除
不准送电,擅自安装的电气设备,强行搭火的不准送电,
非专职或值班人员不准送电,挂停电牌或已停电闭锁的开
关不准送电,瓦斯超限区域不准送电。
2、局扇供电必须做到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
专用线路上不准搭接其他负荷。
3、井下用电单位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机电科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单时要写清用电地点和停电影响的范围,用电负荷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生效。
4、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作严肃处理。
5、对于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设备负荷容量不明确的,威胁供电安全的不予审批。
6、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副总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设计中必须包含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标注清楚。
7、回风巷道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8、井下停送电审批:
①设备需停电检修时,由维修单位到机电科,提前填写好停送电申请书,内容包括停电原因、申请停送电时间、影响单位及地点、申请人、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提前一天在调度会审批,影响单位要在停电报告上签字。
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已批准停送电申请单送到调度台、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
未按程序及时申请的,后果申请单位承担。
②机电科电应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要求,负责审查停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协调供电事宜,最大限度的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③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天9:00-11:00,与井下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同步,在井下试验检漏和停电检修期间,各局扇使用单位的局扇管理员必须坚守局扇开关跟前,及时开启局扇以防瓦斯超限。
检修,检漏试验后
送电正常而局扇未能及时开启时,追究局扇管理员的责任。
④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⑤中央变电所应悬挂与实际负荷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
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电管队应备有全矿井下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标明电气设备的参数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并负责检查监督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运行情况。
⑥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⑦停电牌管理办法
(1)变电所值班人员依据工作票进行停电。
(2)停电操作必须悬挂停电牌,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
(3)机电工检修结束后,要按照停送电管理规定摘牌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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