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探讨

法治天地— 72 —作者单位:郑利烈,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探讨郑利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受到了阶层论的挑战,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比较,对于双方的合理性和弊端有了理性的认识,这样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就起到了客观基础的作用。
关键词:四要件;三阶层;借鉴一、各个学说论刑法学界对我国整个犯罪构成进行创新,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犯罪论体系论:英美法系的二阶层理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一)四要件理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国对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适应国情的客观改善,四要件主要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主体四方面。
如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即构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构成犯罪,这很像是拼接式的分析方法,没有逻辑判断上的先后之分,优势是在形式上简单明了,但同时在认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时,所得出的结论不甚合理。
(二)三阶层理论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未满18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两阶层说与三阶层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两阶层在形式上,是将三阶层中的第二步的判断与第一阶段的判断融合在了一起。
二、各学说在案例分析中的差别上述差别,在前文所说的,绝大多数不需要利用犯罪论体系来判断的案件中,是无法体现的,只有在极端案例或者教学案例中才能够体现出技术上的差别来。
基于犯罪构成理论下的中国刑法学分析

法定说起源于前苏联 的刑法理论,而当时该理论的提 出则是在特 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背景下 ,根据 当时的苏联情 况制定 的理论基础。 而时至今 日,在我国现有 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背景之下,该理论 已经很 难满足社会的需求,故法 定说在 当今我国社会不适合 。批判是学术成 长不竭 的动力 ,改革开放 3 O 年来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熟的 过程 ,实质上也是一个不 断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 的过程 。正是中国刑 法学界谦虚面对各种批判声音 ,并 以此为契机开展 深刻反思,才 能够 促成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 4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仅是刑法学理论学术研 究的基石 ,同时也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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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犯罪构成理论 下的 中国刑 法学分析
邓 隆晖
( 福 建广 播 电视 大学 三 明分 校 ,福建 三明 3 6 5 0 0 0 )
摘 要: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刑法学中是借鉴 了原苏联刑法学的相 关理论成果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活科 学的经验建立 、发展并完善而来 的.中 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能够对定罪过程进行反映,具有出罪功能。本文通过分析犯罪构成这一刑法特有的概念,探讨 中国刑法学的研究。 关键词 :犯罪构成;中国刑法学;理论
词,但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刑法学的影响意义深远。
由于 以上两种学 说都存在 合理和不合 理 的观 点,故又有 学者提 出,将两种学说的观点加 以合并并折 中的观点。该学说提 出:犯罪构 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 害社会 的行为的主客观 条件 的总和,
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根据此学 说观 点,犯罪构成首先是法律规 定,同时又是刑法的理论基础 ,互为 兼顾且无懈可击。但事实上折 中说也 同样具有缺陷,任何事都具有多 种属性 ,这本没有什么可以争议 的,当多种属性之间界限模糊之后, 可 以采取这种的态度进行折中,但是如果将事物的本属性也模糊处理 进行折中的话 ,则会将事物 的本质摘混 ,不能对事物进行界定。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学会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正确理解和应用犯罪构成要件是进行犯罪案件定性与分析的基础,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学法者以及广大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中的法律规定。
二、主体部分1. 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预见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和预见,导致不应当产生的行为结果。
举例来说,以盗窃罪为例,其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盗窃。
这就要求犯罪人有意识地犯罪,即具备明知盗窃行为并愿意进行的主观心态。
如果犯罪人无意中取走了他人财物,无法满足故意盗窃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盗窃罪。
2. 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例如,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犯罪人的实际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即犯罪人采取了某种主动的行动,例如使用凶器、毒药等;其次,该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且犯罪人具有杀人的直接目的或者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得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节。
3. 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
某些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必须导致特定的结果发生,例如,盗窃罪必须导致被盗物品被转移、控制或处置。
以盗窃罪为例,其结果构成要件包括被盗物品的转移、控制或处置。
犯罪人必须通过实际行动将物品带离合法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并且具备转移、处分、控制等行为的能力,才能满足盗窃罪的结果构成要件。
三、结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注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则着重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结果的发生。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用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其他特定要件。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运作机制。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犯罪的实施者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刑法中,主体要件主要分为普通主体要件和特定主体要件。
普通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应当具备普遍适用的主体资格,即年满刑事责任年龄、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以及无精神病等情形。
这意味着只有年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特定主体要件是指某些犯罪行为中,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或地位。
比如,渎职罪中的主体必须是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观实体。
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客体要件可以分为人身客体、财产客体以及其他特定客体。
人身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权益。
比如,故意伤害罪中的客体就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
财产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财产。
比如,盗窃罪中的客体就是他人的财物。
其他特定客体是指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
比如,贩卖毒品罪中的客体就是毒品。
三、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以一定方式进行的违法行为。
通常,行为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观故意。
行为要件要求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行为方式或方式的共同要件。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方式奪取他人生命。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果要件可以分为犯罪行为结果前果要件和结果要件两种类型。
犯罪行为结果前果要件是指某些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预示着一定的结果发生。
比如,抢劫罪要求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被侵犯财产的担忧。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际导致的结果。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五、其他特定要件除了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以外,刑法中还有一些特定要件。
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的使行为成为犯罪的必备条件。
它是刑法规定的一套标准,用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在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犯罪的主体,即能够主观地认识和掌握自己的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体要件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等。
在刑法中,自然人是最常见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性和行为能力的个体。
只有具备相应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此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刑法中的主体要件。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法人,法人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对象。
客体要件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客体要件。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是人身权利,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财产权利。
在分析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时,需要准确确定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要件。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结果。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方式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方式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具体行为方式或者行为方式的条件。
例如,盗窃罪的行为方式要件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结果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是“致人于死”。
四、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成分,即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形态和心态。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意图、故意、过失等。
犯罪意图是指犯罪人以达到犯罪目的为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却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
法学论文 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院系名称:专业: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8年03月15日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性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历来被学术界关注。
构成要件是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过程中的基本词汇。
正确的认识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对于刑法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理论的主流学说是四要件说,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刑法学研究者们提出了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
这对四要件说的主流地位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笔者认为主张用其他学说取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的。
四要件构成理论具有历史合理性,是历史的产物;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认识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非常适宜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
现阶段我国应坚持现有的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同时,学术界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理论与现实的结合,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犯罪论四要件犯罪论The consideration of China's crime rationalAbstract: Crime in our country's socialist constitution theory of punishment law theory system in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s traditionally the academic circles paid attention. Constitution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punishment law is the basic process of research into the theory of vocabulary.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common crim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lements of punishment law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At present, and th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common elements mainstream theories are four elements says, a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ory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social reality, the changing of punishment law the researchers suggest two requisites said, three elements said, five elements said. The four elements said mainstream status caused great impac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dvocate using other theory clamp down on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viewpoint is not advisabl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dominant is a historic choice, along with our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ng. Four elements theory has historical rationality, is the products of history; Conforms to China's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has the practical rationality; Tight logic, conjunction know rules, realize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has intrinsic rationality; Three class with Germany and Japan, the crime, which is very concerning system currently in China compared the litigation mode. At present our country should adhere to existing sin - responsibility - punishment of punishment law system, and constantly in China for its perfect, make and adapt to social development. Meanwhile, academia should also change the research method, strengthen the static theor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ploration, pay attention to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further promote China's punishment law system consummation.Keywords: Crime;Three class crime theory ;Four elements crime theory目录第1章前言 (1)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2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问题 (1)1.3本论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 (2)第2章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3)2.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意义 (3)2.1.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3)2.1.2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 (3)2.2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和分类 (3)2.2.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 (3)2.2.2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4)2.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4)2.3.1客观的要件与主管的要件 (4)2.3.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5)2.3.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5)2.3.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5)第3章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现状 (6)3.1我国现在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学说 (6)3.2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共同要件的主要学说 (6)第4章三阶层犯罪论与四要件犯罪论的比较 (7)4.1两者的理论概述 (7)4.1.1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7)4.4.2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8)4.2两者的理论比较 (8)第5章对三阶层理论体系的质疑 (10)5.1逻辑上的矛盾 (10)5.2故意和过失在体系中的地位 (10)5.3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的区分 (10)5.4关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问题 (11)第6章四要件犯罪论的合理性和完善 (12)6.1四要件犯罪论的合理性概述 (12)6.1.1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可以体现出罪的作用 (12)6.1.2四要件犯罪理论在我国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12)6.1.3重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存在的问题 (12)6.2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改良与完善 (13)结论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第1章前言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体系的核心,它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于罪重、刑罚量刑的依据。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解析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只有当犯罪构成要件齐全时,某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刑法规定的范围和底线。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1. 客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部表现。
例如,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包括抢劫行为、财物被抢劫等。
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内容各异,需要根据不同罪名的规定进行具体解析。
2. 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明知是杀人而具有故意。
主观要件的解析需要分析犯罪心理的成因、表现和特征。
3. 法定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法定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
例如,盗窃罪的法定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等。
法定要件的解析需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遵循法律的规范。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例证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常见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被害人受伤,并且伤势达到轻伤、重伤或者造成死亡等程度。
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明知是伤害行为,并且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2. 贪污罪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被告人以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具有某项职务,并且在该职务下侵占公共财物。
主观要件指被告人具备故意盗窃的主观意图,并且明知其行为违法。
3. 走私罪走私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被告人明知从事走私活动,具有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并且涉及走私货物。
主观要件指被告人具备故意走私的主观意图,并且明知其行为违法。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解析意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解读,可以使刑法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统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德日刑法学移植论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逻辑上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有所区别。
近来主张彻底否定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转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移植论”缺乏严谨性和务实性。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团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但是,近年来,这一理论体系备受争议,甚至饱受责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而引发了笔者对其命运的密切关注和严肃思考。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解读刑法条文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解析
解读刑法条文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解析刑法是一部涉及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一国的刑事犯罪行为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的划分。
在刑法条文中,每个罪名都有其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要素,这些要素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读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要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质。
一、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各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使行为成为刑事犯罪的基本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罪名的犯罪事实。
下面以盗窃罪为例,解读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主观方面的要件。
主体指的是犯罪的主要行为人,即盗窃犯;客体指的是财物,也就是盗窃犯罪的对象;行为指的是盗窃犯罪中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占有、转移、运输等;主观方面的要件指的是主体对行为的主观故意或明知故意。
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盗窃罪的要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要件,才能构成盗窃罪。
同时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不仅仅适用于盗窃罪,也适用于其他罪名。
二、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刑法条文中对于罪名的详细阐述,包括罪名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等。
法律要素是刑法条文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依据。
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解析法律要素的作用。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要素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方式、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
犯罪对象是生命权,犯罪的直接对象是人的生命;犯罪方式是以非法手段和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犯罪动机是指故意杀人行为的目的和目标;犯罪后果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的人的死亡。
通过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要素,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罪名的具体定义和要求,包括对犯罪对象的保护、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动机的判断和犯罪后果的评估。
同时,法律要素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和裁决标准,确保了刑法的正确适用。
结语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要素是理解刑法内涵和正确应用刑法的重要前提。
通过深入解读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罪名的实质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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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之条件,这已是刑法理论上的共识。
然而,各国刑法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设置是有所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
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因此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成为定罪的根据。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是行为的质的构成,而不涉及行为的量。
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罪质要素。
当然,日本刑法理论上也有“可罚的违法性说”之倡导,主张轻微的法益侵害行为不予处罚。
但在犯罪构成体系上,是通过构成要件阻却与违法性阻却的方法解决的,而没有设置一般性的罪量要素。
我国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不仅定性而且定量。
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中有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规定中,大体上有两种情形:一是刑法没有定量规定,而只是对行为作了规定,例如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都应构成犯罪而无论情节轻重。
即便如此,故意杀人行为仍有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情形。
例如1986年发生在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1991年4月汉中市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的蒲连升、王明成做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判决,1992年3月25日,汉中地区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是刑法有定罪规定,例如刑法第307条第2款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构成本罪不仅要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这里的情节严重,就是该罪的罪量要素。
在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没有专门的罪量要件。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这些犯罪的数量要素的性质还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的数量要素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犯罪的数量要素,不能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的数量要素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是处罚条件说,认为犯罪的数量要素是客观的处罚条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指那些与犯罪成立无关,但都能决定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外部条件。
客观的处罚条件的特点在于:它本身不是犯罪的构成条件,缺乏客观的处罚条件,犯罪仍可成立,只是不生刑罚之效果而已。
就此而言,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刑罚发动的事由。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赞同构成要件说。
处罚条件说将犯罪成立与应受处罚两者相分离,认为在不具备客观的处罚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是可以成立的,但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只有在具备客观的处罚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发生刑罚之效果。
这种观点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显然是不相符合的。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这就意味着,应受惩罚性本身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如果缺乏应受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不能承认构成要件之外的客观处罚条件。
将犯罪的数量要素作为犯罪构成条件,还会存在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是它到底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抑或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并无共识。
一般将犯罪数额等客观性的罪量要素归入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情节由于主要是客观性的要素也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未将罪量当作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个别学者考虑到犯罪情节中既有客观要素又有主观要素,因而将其视为是犯罪成立的一个综合性要件,既独立于犯罪的客观要件,又独立于犯罪的主观要件。
我个人赞同将犯罪的数量因素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罪量要件。
罪量要素之所以不能归入客观要件,除了在罪量要素中不单纯是客观性要素而且还包括主观性要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认识的对象,因而对于判断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将罪量要素当作是客观要件,如果行为人对此没有认识就不能成立犯罪故意而属于犯罪过失,由此而使罪过形式的判断上造成混乱。
例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构成要件中都包含“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构成要素。
对于玩忽职守罪来说,这一构成要素当然属于其犯罪结果,因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没有这一犯罪结果犯罪就不能成立。
但在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下,如果将这一构成要素看作是犯罪结果,在行为人对这一犯罪结果有认识的情况下应当构成故意犯罪;而对这一犯罪结果没有认识,但如果是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的,就应当构成过失犯罪。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往往认为滥用职权罪是复合罪过,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
我不赞同复合罪过的观点,一种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而不可能既是故意犯罪又是过失犯罪。
之所以主张滥用职权罪是复合罪过的观点,究其原委,就是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构成要素简单地看作是其犯罪结果。
我认为,这一构成要素对于滥用职权罪来说,并非是犯罪结果而是独立的罪量要素。
没有出现这一构成要素,仍然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但只是刑法不予以处罚而已。
只有当具备了这一构成要素,刑法才加以处罚。
因此,这一构成要素是表明滥用职权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因素。
由于这一构成要素不属于罪体,因而不属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对于确定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关系,而应当根据对于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来确定其罪过形式。
正因为如此,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
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成立要件是表明行为侵害法益的质的构成要件与表明行为侵害法益的量的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
关于表明行为侵害法益的质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包括罪体与罪责。
罪体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罪责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两者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由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存在数量因素,因而犯罪成立要件除罪体与罪责以外,还应当包括罪量。
罪量是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
由此,我建构了一个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
在这一犯罪构成体系中,给予犯罪成立的数量因素以独立的构成要件的地位,从而使之更加切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罪量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定性罪量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
刑法对于罪量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犯罪概念中的数量因素。
二是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中,有关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应当指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罪量要素的犯罪,并不表示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一概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这些犯罪,因而司法解释对这些犯罪同样规定了罪量要素。
(二)综合性罪量既不同于罪体的客观性,也不同于罪责的主观性,就其内容而言是既有主观要素又有客观要素,因此是主客观的统一,具有综合性。
当然,在罪量要件中客观要素所占比重较大,例如犯罪的数额就属于客观要素。
但在罪量要件中仍然包含一些主观要素,例如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中的情节,就包括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情节。
(三)程度性罪量不同于罪体与罪责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它反映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
如果说,罪体与罪责是犯罪构成的质的要件,那么,罪量就是犯罪成立的量的要件。
因此,罪量具有程度性的特征。
二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为常见的罪量要素。
在以数额较大作为罪量要素的情况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数额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数额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因而具有可计量性。
当然,刑法关于数额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数额具有以下类型:(一)违法所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
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说,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犯罪所得数额的大小正是反映了这一目的的实现程度,因而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规定为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违法所得数额。
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个别情况下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5千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此外,违法所得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不是货币数额,而是违法所得财物本身的数量。
例如,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XX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无论上述规定存在何种表现形式上的差别,其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违法所得数额,因而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之主观目的的实现程度和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
(二)违法经营数额违法经营是指经营型经济犯罪中存在的货币和物品的数量。
经济犯罪的经营数额表明经济犯罪的规模,它对于确定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说,经营型经济犯罪也必然具有违法所得数额,但立法者之所以不以违法所得数额而以违法经营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在经营型经济犯罪中,由于犯罪的发展进程不同,违法所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
尤其是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营利目的未能实现,不利于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定罪,因此,刑法规定以经营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下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这里的销售金额,根据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这里的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实际上是指伪劣产品的货值,因而是一种经营数额。
(三)特定数额我国刑法除了规定犯罪所得数额和犯罪经营数额以外,还规定了某些特定数额。
例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数额、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
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犯罪所得数额和犯罪经营数额反映了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刑法以犯罪数额的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