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人员 与拆迁 当事 人一方 串通 , 随意估 价 , 害对方 合 损 法权 益等 的事件 。然 而 , 涉 及房 屋 拆 迁估 价 这 个 对
徐 永 平
( 京 师 范 大 学 政 治 学 与 国 际关 系学 院 , 京 1 0 7 ) 北 北 0 8 5
[ 摘 要] 城 市房屋 拆 迁管理 问题 突 出, 与我 国城 市房屋 拆 迁 管理 立 法 不 完善 有 密切 关 系。城 市房屋
拆 迁管理 立 法不 完善 表现 在诸 多方 面 , 中拆 迁管理 法律 责任 不 到位 是城 市房屋 拆 迁 管理 立法 的 一个 重要 其 方面 。法律 规 范所 以能成 为法律 关 系主体行 为 准则 , 就在 于 它明 确地 规 定违 反规 范时 所应 承担 的 法律 责任 及 应受 的法律制 裁 。 因此 , 完善城 市房屋拆 迁 法律 责任 , 是规 范我 国城 市房屋 拆 迁 工作 的 重要 举措 。 [ 关键 词] 房屋 拆 迁 法律 规 范 行 为规 范 法律 责任
问题
同的 目的、 需要 , 制定地 方性 的城 市房屋 拆迁 管理 条 例或 管理办法 ; 没有 地 方立 法 权 的其 他 市 、 , 拆 县 在 迁 的具 体操作 上也 纷纷 出 台各 种拆 迁办法 。但 这些
房 屋 拆 迁 过 程 中 , 迁 管 理 部 门 和 人 员 违 背 法 拆
《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例 》 , 设 城 ( 条 )建
法“ 法” 立 和实施 违规违 法得 不到 及时有 效 的责任 追
究 , 得城 市房屋 拆 迁 管 理 中损 害 当 事人 的行 政命 使 令 、 法、 办 通告 等 漫天 飞 , 仅 严 重破 坏城 市 房屋 拆 不
立法工作 调研报告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工作一、引言立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为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建立提供依据。
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为了解我国立法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本次调研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方式,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问卷调查:通过设计调查问卷,针对立法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立法机关、法律执行部门、普通民众等),对相关人员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以获得大量数据。
2. 实地访谈: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机关、法律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士,进行面对面访谈,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
三、调研结果通过对调查数据和访谈内容进行整理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立法工作的评价: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当前的立法工作做得还不错,力求与时俱进,注重问题解决。
2. 立法机关的作用:大部分受访者认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人提到了立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3. 法律执行部门的作用:大多数受访者认为法律执行部门的作用尚可,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存在执行不力、滥用职权等问题。
4. 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大部分受访者认为现在的普通民众对法律意识的提高还不够,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四、问题分析依据调研结果,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1. 立法机关存在的问题: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可能存在决策不经过公正程序、法律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和效果不佳。
2. 法律执行部门存在的问题:法律执行部门可能存在执法不公、执法力度不大等问题,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受到保护,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3. 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问题:一部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了解和应用仍然较少,导致法律的约束力减弱,违法现象常见。
五、对策建议根据上述问题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提高立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对法律制定程序的监管,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立法工作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法律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可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
因此,立法工作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对立法工作进行调研,以期了解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立法工作的改进提供参考。
二、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的对象为立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
调研的方法主要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全面了解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调研结果1. 立法工作强度大,时间紧迫。
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立法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
一些重要法律的草案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给立法过程带来了困难。
2. 立法制度和程序有待完善。
调研发现,立法制度和程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有些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没有及时进行,导致法律滞后;另一方面,立法制度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立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3. 立法工作缺乏专业人员支持。
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立法工作缺乏专业人员支持。
一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对于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导致制定的法律存在问题。
4. 立法工作缺乏民主参与。
在立法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
一些相关利益方的声音得不到充分听取,导致一些法律对社会群体的影响不明确。
四、存在问题根据调研结果,立法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工作强度大,时间紧迫,制约了立法质量的提高;2. 立法制度和程序有待完善,需要加强对法律修改和废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3. 立法工作缺乏专业人员支持,需要加强对立法人员的培养和引进;4. 立法工作缺乏民主参与,需要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保障和引导。
五、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立法工作的时间,确保立法质量的提高;2. 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加强对法律修改和废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增加立法流程的透明度;3. 加强对立法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立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4. 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保障和引导,建立健全立法公民参与机制,增加社会非政府组织在立法工作中的参与。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迅速发展,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拆迁安置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深入了解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工作。
首先,我们走访了多个城市的拆迁安置项目,发现在一些地方,拆迁工作进展顺利,而在其他地方,却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些城市在拆迁安置后的土地利用规划上并未做到科学合理,导致了城市规划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
而一些城市在拆迁后的安置工作上则存在着居民维权问题,一些居民对于拆迁后的安置条件并不满意。
其次,我们调研了一些已经实施了拆迁安置的社区,发现一些居民对于拆迁后的生活条件非常满意,甚至比之前有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多的公共设施。
但是也有一些社区在拆迁后出现了社会管理秩序混乱、居民心理压力增加等问题。
最后,我们将调研结果总结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在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上,需要更加注重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二是在拆迁后的安置上,需要更加注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居民的参与和维权机制;三是在社区管理上,需要更加注重对拆迁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拆迁安置工作,为提高
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设性建议。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拆迁安置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解决城市更新和改造中出现的拆迁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拆迁安置调研。
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我们收集了大量有关拆迁安置的数据和信息,从而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拆迁安置工作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异。
一方面,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拆迁安置制度和政策,能够有效地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利益。
但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拆迁安置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拆迁群众的利益受损。
因此,需要各地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时,严格依法合规,切实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一些拆迁过程中,由于对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可能会导致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这对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不利影响。
因此,需要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被拆迁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到拆迁安置的决策过程中来,从而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最后,拆迁安置工作的改进和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推动拆迁安置工作朝着更加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调研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和分析拆迁安置工作现状的机会,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展,为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
理性审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部 门报 经原 批 准用 地 的人 民 政府 或者 有 批准 权 的人 民政 府批 准 , 可 施 城 市 规划 进 行 旧城 区改 建 , 要调 整使 用 土地 的 。 ” 《 市房 地 需 城
( 对 项 目执行 过 程全 程跟 踪 ,就 双 方履 约过程 中的程 序 性 以 收回 国有 土 地使 用权 :( 公 共利 益 需要使 用 土地 的 ;( ) 4) 一) 二 为实 4参 与企 业一般 合 同文 本的 制作或 审查 ,防范和 控 制企业 日常 产 管 理 法 》第 1 条 规定 : “ . 9 在特 殊 情况 下 , 国家可 以根 据社 会公 共 运 营过程 中受他 方侵 害 的风险 与企业 建立 良好 的互动 机制 ,为企 业 利 益 的 需要 ,依 照 法律 程 序提 前 收 回 出让 土地 使 用权 。” 《 镇 城 提供 规范 的合 同文本 ,若 是交 易对 方提供 了合 同文本 ,则 需交律 师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出让 和转 让 暂行 条 例 》第 4 条也 作 了 类似 规定 。 2 审查 修 改后方 可签订 ,以避 免 因合 同文本不 规范 或者 因存在 疏漏 而 可 见 ,宪法 和 上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都 规 定 “ 共 利益 ”是 征收 或 公 带来 法律风 险。 征 用 土地 及 公 民 的私 有 财产 的 目的 。但 是 。在 房 屋拆 迁 立 法上 这
的平衡 点 ,既不能 太严苛 ,也 不能 太松散 。这 就需 要律 师利 用其专 在 我们 面 前 的重 要 问题 。 本 文拟 从 城 市房 屋 拆迁 的 目的和 法 律 关 业 知识和 经验来设 计 这样一个 “ 衡 ”的规章体 系 。 均 系 的性 质人 手 ,探讨 我 国 城 市房 屋拆 迁 过 程 中存 在 的 法律 困惑 , 3参 与企 业重大 项 目决策 ,防范和 控制 企业 经营 决策 过程 中 的 . 寻 求相 关的 法律对 策 ,以期 确 保城 市房 屋拆 迁 工作 的顺利 进行 。
城市房屋拆迁调研报告(同名10406)

城市房屋拆迁调研报告(同名10406)城市房屋拆迁情况调研报告2002年初,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大武口区3.5平方公里核心区实施拆迁改造建设。
经过近5年的拆迁改造,我市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保证了住宅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城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了人居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了城市的集聚效应和投资吸引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拆迁情况2002年至2007年旧城改造拆迁共许可拆迁5158户,许可迁面积49.825万平方米。
截止2007年7月10日,大部分小区已基本完成了拆迁改造任务。
整体剩余户数只有101户,其中申达公司青山小区22户、宏顺公司丽景花园和永康花园38户、华远公司新世纪花园和绿城雅居17户、大隆公司红柱子街改造片区22户,大禹公司景苑小区1户、禹新花园1户;其它小区的拆迁已基本结束。
经过旧城改造,现在城市区内的平房大部分已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新的居住小区,城市整体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自2003年以来,共实施公益事业拆迁项目22个,共拆迁2106户,总建筑面积814616.98平方米。
主要实施了星海湖建设拆迁、各街路建设及山水大道、星光大道和世纪大道、大汝线、北出口等城市出入口环境整治拆迁。
通过公益事业拆迁和拆迁。
3、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于无理取闹的进行曝光,努力形成良好的城市拆迁氛围。
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的深入实施,大武口区各拆迁改造片区有危旧平房大部分已被拆除,新小区也逐步完善。
但经过数年的拆迁改造,在房屋拆迁方面也遗留有许多问题,如:1、许多小区拆迁改造不彻底,仍留有部分房屋未拆迁,此种现象各个小区均有存在。
甚至有个别小区对不影响施工的房屋数年不予拆迁,如景苑小区、红柱子街等。
2、已强拆的房屋不能妥善予以安置,造成经常性上访。
3、部分开发企业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土地已有数年,但仍未改造完,许多已拆迁的住户不能回迁,意见很大。
城市更新立法调研报告

城市更新立法调研报告根据城市更新立法调研结果,我们发现城市更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通过改善老旧城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公共设施改建等方面,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管理。
为此,立法是必要的,可以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保障各方利益,并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一、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城市更新的背景是老旧城区存在的环境污染、基础设施老化、人口密集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城市更新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能够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城市更新的挑战城市更新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如土地征收难、居民合法权益保障、资金来源紧张等。
有些老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征收难度大,需要解决土地产权问题,明确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此外,城市更新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城市更新立法的必要性城市更新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居民等,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立法可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恶意拖延和低效运作;建立公共资金投入机制,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等。
四、城市更新立法的内容建议(一)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标准。
规定土地征收的前期调查、决策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
建立健全开发商资质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开发商的行为;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提高开发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城市更新的资金投入机制。
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参与等;加大政府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支持,确保资金供应的稳定。
五、城市更新立法的前景和影响城市更新立法有望推动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法律框架,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提高城市更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城建环保工作室、法制工作室、市社科院城市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建委的有关同志先后到建设部拜会了***副部长,到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就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考察学习,了解了建设部领导关于拆迁管理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特报告如下。
一、建设部领导关于拆迁管理的意见***副部长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谈了以下几点意见:(一)国家十分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准备拟定《拆迁法》,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目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对城市城乡结合部的拆迁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应当考虑将其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安臵的标准应当一致。
(四)拆迁评估应以即时市场价为准,要建立和完善最低单价和最低安臵面积的保障制度。
(五)单纯依靠货币化安臵不能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现行的国务院拆迁法规对保障制度没能有效规范,在今后具体管理工作和立法工作中要切实予以解决。
(六)应当减少行政强制拆迁,采用司法强制拆迁为宜。
(七)拆迁许可权力不宜下放到市辖区一级,最好按照国务院拆迁法规的规定,由市或县统一管理。
***副部长强调,应当树立正确的拆迁指导思想,要切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
有关拆迁条例、办法规范的重点是约束政府的拆迁行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安臵问题。
要注意减少政府形象工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一)关于拆迁保障制度天津市实行“评估+补贴”的补偿方式,重点强化房屋安臵,建立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一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双困”家庭,由政府新建一批户型小但环境好、功能全的廉租房,由这部分居民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承租;二是对于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但家庭年收入低于1.8万元且住房或生活困难的被拆迁居民实行“经济租赁房”制度,由其按市场价租赁房屋,政府补贴50%的房租;三是对于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拆迁补偿所得低于10万元的被拆迁居民,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约为当地商品房价格的2/3。
南京市全面推行“市场+保障”的拆迁政策,重点推进“三个转变”,即推进拆迁补偿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拆迁行为由政府直接抓向中介机构规范服务的转变,拆迁弱势群体从买房难向政府托底、综合保障的转变。
在补偿水平上,实行拆迁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两条保障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最低单价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单价进行计算;被拆迁居民所得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最低总额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总额补偿,使拆迁群众买得起房、租得起房,实现“居者有其屋”,大大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
最低单价根据各类区二手房交易价格确定,最低总额保障线根据年度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以确保居民拆迁后能够得到安臵。
与此同时,南京市建立了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体系: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500元至1800元,不到当地商品房价格的二分之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政府负责土地划拨,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房屋建设由开发单位代建);拆迁补偿款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被拆迁居民,可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每平方米2600元至3200元)。
扬州市在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全面推行“831”工程,即每年递增建设一定数量的解困定销房,用于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300元、持有市区户口10年以上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住得下、分得开、人均一间房的要求,房型设计为52、65、75平方米三种。
首批定销房的综合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790元。
其基本特征是“三定一不”,即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定点建设和不能上市。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安臵,2人户可购买52平方米的户型,3人户可购买65平方米的户型,4人户可购买75平方米的户型。
扬州市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公房、廉租房和限价商品房来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臵问题。
(二)关于拆迁评估体系建设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均对拆迁评估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其中尤以南京市的做法最具代表性。
南京市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建立了完备的拆迁评估体系:1.评估机构选定的市场化。
南京市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双方选择。
当事人双方就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以抽签方式确定。
2.评估价格的市场化与监管的公开化、科学化。
南京市不仅对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评估工作准则、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评估资料的存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还结合当地实际,对评估的各种参数作了具体的设定,既充分体现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又以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监管措施的到位。
3.评估争议的解决。
南京市制定了拆迁评估鉴定制度:由持有争议的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超出允许的范围的,由南京市拆迁管理部门组建的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抽签选定3人以上成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为减少政府干预色彩,专家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社会人士担任,避免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各承担50%。
(三)关于强制拆迁程序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对于强制拆迁特别是行政强制拆迁的态度均比较慎重,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均与被拆迁居民充分协商,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对于市重点工程项目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南京市自今年2月1日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实际行政强制拆迁的仅有3户,扬州市近两年来未实施任何强制拆迁。
三市认为,强制拆迁的关键在于一是要依法进行,尤其要组织听证和进行公证,扬州市制定了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南京市在必要时还邀请新闻媒体参与,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补偿到位,天津的同志甚至认为强制拆迁必须以房屋安臵为基础;三是要有选择性,南京市仅针对重点工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非重点工程中的强制拆迁均通过司法强制拆迁程序实施。
(四)关于拆迁管理体制天津市实行二级拆迁管理体制,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迁许可的审批,市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迁许可的核准以及政策的制定。
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理由是天津城市大、人口多、情况复杂,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更加了解情况;优点在于可以充分调动区县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便于把工作做细,而且便于拆迁行政裁决;缺点在于一是难于全市统一(补贴标准),二是区县拆迁管理行为因干预较多而不尽规范。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已经大大减少,日渐规范。
南京市和扬州市均同我市一样实行一级拆迁管理体制。
(五)关于新老法规衔接天津市在新的拆迁补偿安臵机制实施后,对于那些按老办法实施补偿但仍未得到妥善安臵的居民,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为被拆迁人提供价格适宜的住房,“在操作中解决,不在立法中解决”。
南京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公布后实施的拆迁项目均属重点工程,对于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有关单位在不改变政策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增加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但目前适用老办法拆迁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有2000户,解决难度较大。
三、工作建议我市实施新的拆迁条例的前两年,由于立法思路新、补偿价位得当,且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相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一二年来,由于补偿价位与市场价位差距越来越大,拆迁中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导致一系列群体上访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如不及时解决,将演变为严重的政治问题。
因此,我市拆迁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学习外地的经验,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通过调研,我们深切体会到,兄弟城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之所以能够开展得相对顺利,主要是因为他们抓住了“两个核心”和“两个优先”,即以最低保障制度作为拆迁补偿政策的核心,以政府标准作为最低保障制度的核心;优先安臵被拆迁居民和优先安臵住房与生活“双困”户。
要解决当前我市的拆迁难问题,必须改变思路,使行政干预退出拆迁一线,实现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角色回归,政府不再作为拆迁主体,真正成为市场的调控者、管理者,通过合理控制拆迁规模、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房屋安置,完善拆迁保障机制过分倾向于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居民的经济状况不加区分,必然会给部分困难拆迁家庭造成安臵难问题。
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同时又不至于矫枉过正,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在解决拆迁难问题时,均充分考虑到了房源问题。
有针对性地实施房屋安臵,突出房屋安臵的作用,既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又便于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对于促进城市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在我市现有制度基础上,强化房屋安臵,建立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机制。
一是对于拆迁后无力购房并且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按照规定通过廉租房确保其得到安臵;二是优先保障被拆迁居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为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买得起、住得下”,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通过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划拨,招标确定开发主体,实行开发企业代建制,严格控制土地成本,统一定价,政府指定管理机构统一销售,禁止企业自行销售,以切实解决拆迁中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拆迁评估体系南京市的拆迁评估体系,不仅充分利用了市场的专业化资源,而且实现了政府的有效监管,突出体现了科学原则和公正原则;尤其赋予被拆迁居民选定评估机构时的参与权和对评估结果的认可权,又重点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建议借鉴南京市的做法,建立与上位法相衔接、以市场评估的即时价格为准的拆迁补偿方式,建立科学、公正的拆迁评估制度。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过程的监管和评估争议的解决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设定,落实拆迁评估的公示制度、当事人平等参与制度、评估鉴定制度,既要遵重市场规律,又不能放松监管,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保障性突出、权利义务关系平衡的完善体系。
(三)慎用强制拆迁建议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予以严格限制,原则上应通过司法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要对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补偿安臵问题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市重点工程慎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对于商业开发项目禁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进行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听证,并进行公证,确保程序合法;凡进行行政裁决并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实行房屋安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