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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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浅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浅析养老保险科孙全海汇报提纲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方面的政策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政策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方面的政策四、其他政策未参保的企业固定职工参保补费政策陕劳社发〔2002〕77号: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固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要求将在原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应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
长临工参保补费政策陕社保函〔2006〕126号:与已参保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在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费(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超龄人员补费政策陕社保函〔2009〕42号:曾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人社部13号令: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的待遇政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对其遗属有三项待遇:1.丧葬费●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8〕82号。
●支付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最新标准: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的待遇政策2.一次性抚恤金●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13〕65号。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答

问 暂行 办法 》为何提 出要 : 《
设立 一个临时基本 养老保 险缴 费
账户 ?
有三项重要信 息 :一是 个人 在 当
地参保的起 始时间 ;二是 实际缴
答 :为防止一 些临近退休 的
人 ,为 了得到 中心城 市比较 高的
续暂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 ( 暂行 办
法》) 正式施行。解决好基本养老
保 险关系的话 。 定的 1%的单位 规 2
后。 养老保险金又在哪里领取?
答 :这个四川人到上海工作 , 参保缴费之后 , 可以本人或者通过
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 费的,无论
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
缴费要 转给转入地 ,2 大体相 当 1% 于单位全部缴费的 6% 0 左右, 剩余 的 4%留在 当地 用于保证退休 人 0
定会发 生短缺 。但 是如 果把 单位
在 单位向新的就 业地提 出接 续 申 请 ,其他 的事情就 由 当地的社会 保 险机 构在规 定时 间 内来 办理 。 第四个环节是转移 资金 。要把 个 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 的资金和 单位 缴 费规 定比例的 资金 转移到新 的 就业地。
权益的存折 。第二个环 节是打 电
再 转移养老保 险关 系,只在 "地 3 -
权益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 , 具有重要 意义。
问 :在转 移养老保 险关 系的
话。网上已经公布了全国20 80多
个县级和县 以上的社会保 险经 办 机 构的全部联 系方式。转移 就业
的人 员有 不清楚的 问题 可以通过
政策解读
有多个缴 费满十年 的地 方, 则按 最
后 一 个 满 十 年 的 地 方 来确 定 领 取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一、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答: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企业单位根据参保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如实申报缴费。
参保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企业缴费有分别吗?答: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9.4%、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只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缴费工资高缴费时间长,个人帐户的养老金就多,自然退休后养老金就高。
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
如果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保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金待遇期间,医疗保险费在失业保险金中扣缴,个人只缴交养老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不经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无编制人员)按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答:根据《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从2002年7月起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按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四、如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答:从1998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属于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开除公职)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何继东日期:2008-11-13 17:23:46点击数:67526.开除公职人员缴费年限是否可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3]44号)规定,开除公职人员属原固定职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开除公职,其开除公职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未缴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1996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有哪些特征。
(1)一是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二是互济性。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
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用应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
(3)三是普遍性。
劳动者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养老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重视和解决好养老问题。
大连市养老保险问答

1、户口不在本市,已在大连生活多年,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答:依据《大连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户口且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
也就是说,个体劳动者参加大连市医疗保险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如何记录?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十一条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事业单位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基数的8%)和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4]48号)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缴费基数:(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②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金领取手续答: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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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什么是养老保险?答: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享受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条件,工龄(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条件,以及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二是离休、退休、退职待遇标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离退休条件,而区别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退休养老金的筹措、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什么不同?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符合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发给。
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
2、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
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4、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3、什么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答: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是指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属于第一层次,主要是满足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广,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筹资水平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年金属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二层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
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按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增加一些待遇,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属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三层次。
实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将使职工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推广这一做法对于引导消费具有现实意义。
4、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答:一是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是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职工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基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
四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缴费,职工有权举报,提请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6、企业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首先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由于我省实行的是地税征收,即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参保单位应在取得参保登记证后15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
7、企业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8、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答: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按6%的费率缴费。
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9、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必要性?答:一是可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改变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克服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
二是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强了基金来源,可以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三是实行个人缴费为完全取代按工龄计发养老待遇创造了条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以后的职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
四是可以使养老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五是从各国开展养老保险的情况看,个人缴费是国际惯例。
10、什么是工资总额?答:工资总额就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的。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1、单位对临时用工、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是否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答:单位对临时用工、聘用人员等支付的工资应该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答: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各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
13、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答: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及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4、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为个体工商户帮工的农民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答:不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陕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这类人员暂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下岗后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本人,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我省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只由职工本人缴费时,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也可以由原单位代收代缴。
16、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置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答: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7、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答: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18、原未参保新单位怎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答: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使未参保单位能够顺利参加养老保险,我省《关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2001年3月以前未参保单位,在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时,可采取分段补缴的办法,只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个人缴费(含利息)及1996年至2001年3月按本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个人帐户部分的费用(含利息),其中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
2001年4月1日以后单位及个人坷按现行规定全额缴费。
19、原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补缴欠费?答:为使原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能够顺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关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也没有拨付中断时间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中断期间可以按照新参保单位的办法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未申报应缴费数额的有什么处罚措施?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2、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职工有什么影响?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只有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也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