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号文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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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续 视 的 ;且 ,“ )外 ;( );; 一、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二、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 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 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 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 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建帐前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个人 帐户 建立后的缴费年限: 指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 限或进入单位开始缴费之月以后的时间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 的时间也不一样: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 1992 年 12 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1995 年10月前的参 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997 年 12 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 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由转制单位调出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 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 家)自 2000 年 1 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 家)自 2001 年 10月起缴费长期离职人员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 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 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8月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2日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9题,每题1分,共59分)1.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A、3B、5C、7D、1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 )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A、省级财政部门B、省级人社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同级人大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不属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条件的是( )。

A、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B、企业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C、职工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D、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36号令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A、改革B、统一C、完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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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1〕38号)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

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1.缴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件1)。

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

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书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件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

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

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

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 1995年9月30日前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略)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镇小集体企业转发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人武部政工科,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南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日印发共印160份附件1:1995年9月30日前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单位:人、元年龄(周岁)一次性缴纳男女养老保险费标准75周岁及以上70周岁及以上1000074 69 1150073 68 1300072 67 1450071 66 1600070 65 1750069 64 1900068 63 2050067 62 2200066 61 2350065 60 2500064 59 2650063 58 2800062 57 2950061 56 3100060 55 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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