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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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投保人应该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这一义务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保险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自己的信息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绝理赔,或者撤销保单,这无疑会给投保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将针对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础法律,是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投保人的合同前置义务之一,源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询问的问题,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此外,《合同法》也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投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职业情况、健康状况、疾病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在向保险公司提供这些信息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且应该尽可能完整地提供信息,以避免遗漏关键信息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作用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其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如实告知能够使保险公司全面地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性质,以便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设置保险费和保障责任。

其次,如实告知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防止不良投保人占用保险机制,以此规范市场秩序。

最后,如实告知能够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全面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从而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四、省略信息与错误信息的区别在执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投保人需要注意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故意提供不实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不予理赔,并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法律,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内涵、目的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与目的1. 内涵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目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1. 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年限等,以及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风险情况,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向保险人进行如实告知。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进行告知。

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告知更为常见和有效。

口头告知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被允许的,但应当确保双方都有明确的沟通记录。

3. 违反后果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同时,对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与挑战1. 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帮助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合理的保费;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三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挑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界定“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风险情况,如何为投保人提供明确的指导等。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摘要: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文通过对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研究,分析该规则的含义、成立要件以及效力,同时探讨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限制。

研究发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如投保人的知识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调查义务等。

因此,加强对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的理解和实施,能够有效地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基础和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所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本文旨在研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探讨其含义、成立要件以及效力,并分析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限制。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性质、数量、价值等信息,以及与该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风险因素。

投保人应当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如实提供这些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

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投保人提供真实的信息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准确评估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

同时,如实告知义务也可以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不应得的保险赔付,有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成立要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1.信息的真实性: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

只有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才能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对保险标的相关情况的知识:投保人只有对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有合理的知识,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的转移,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和提供的保险服务,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人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投保人对自己获得保险服务的理解,都基于彼此就风险标的/保险服务所提供的信息的相互信任。

其特殊性在于,一方对于自己权利的把握是否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方的承诺是否真实充分。

换言之,对于保险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需要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所谓最大诚实信用(Utmost Good Faith)原则构成的基础。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的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的。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德国保险契约法、日本商法、我国保险法都设有关于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从制度渊源上讲,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现代保险立法和理论也有将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关于危险增加情况的通知视为告知义务的延伸,如此则告知义务也可成为一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而只能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保险合同是经过两个主体——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协商达成的协议,其基础是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投保人有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情况。

本文旨在讨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并探讨一些可能产生的争议和解决方法。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应该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如实地告知保险人一切与保险事项相关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工作情况、财务状况等。

如实告知的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全面了解被保险风险的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保险决策。

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扩大了保险合同的救济范围,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赔偿。

其次,它增加了保险人对风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力,有助于保险人制定更合理的保费和保险条款。

最后,它提升了保险市场的信誉和稳定性,增强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信心。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冲突与争议尽管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可能会故意隐瞒或错误陈述与保险事项相关的情况,以获取更低的保费或未来的赔偿。

这种不诚实的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赔偿的减少,从而引发纠纷和争议。

在应对冲突和争议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问题。

首先,加强投保人教育,提高其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加投保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解,让其了解不如实告知可能带来的后果。

其次,建立完善的调查和核查机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查、审查投保人相关资料以及与被保险人的交流,发现和核实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情况。

对于发现故意隐瞒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对于明知故意隐瞒或重大错误告知的投保人,应严厉打击其不诚信行为,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其他惩罚性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是保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有效和合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这一义务被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一)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对于涉及财产保险的,还需告知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告知方式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如实的告知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透明、准确。

(三)法律责任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此外,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而导致未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应用与挑战(一)实践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保费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为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保费和保障方案。

此外,这一规则还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挑战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部分投保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充分而未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进行充分询问或未对信息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基础,其规定了保险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其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十分重要的一环,其规定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相关信息的义务,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然而,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等、保险公司的信息收集难度等原因,导致投保人在告知信息时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争议。

本课题旨在对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解决方法,为保险行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1.分析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2.探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

3.研究现行法律对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惩罚措施和纠纷解决方法。

4.分析国际先进的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和经验,提出我国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意义(2)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3)现行法律对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惩罚措施和纠纷解决方法(4)国际先进的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和经验(5)我国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需完善的建议2.研究方法(1)文献综述法。

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案例和历史演变进行全面分析。

(2)实证调查法。

根据保险行业实际情况,采取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探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

(3)比较分析法。

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对照,分析我国投保人如实告知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挖掘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一问题,明确其法律原则和意义。

通过对投保人不实告知的成因和影响等问题的研究,为保险行业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完善制度的方案,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一义务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意义及其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及意义1. 内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意义(1)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实告知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2)维护市场秩序。

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合理定价,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3)提高保险合同的履行效率。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准确了解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从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赔付事宜。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部分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获取更大保障或降低保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有关信息。

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信息的审查不严。

部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提供的告知信息审查不严,导致风险评估不准确。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处罚措施。

四、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2. 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查投保人提供的告知信息,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3.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引导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引入科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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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如果被保险人知道的危险状况而投保人并不知道, 那么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 务。 {1} 主张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学者认为: “ 对于损害保险来说, 被保险人是保
最高人民 法院民 一庭法官助理, 法 学博士, 德国马 科斯 - 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研究( 2 0 0 6 -
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保险利益的归属者; 对于定额保险来说,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 对象, 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危险状况则最熟悉, 因此赋予被保险人此项如实告知义
务才能达到保险人评估与控制危险的立法目的。 ” {2} 但是, 这样的论证在逻辑上并不成
立,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 让并非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上的义务, 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 同一人的情况下并不成问题, 但是在纯粹为被保险人利益的利他合同上则存在问题。因
有受领告知的权限。 笔者认为, 德国法的立场值得我们借鉴。首先, 代理的法律本质在于将代理人的行为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一方面允许保险代理人从事招揽业务的行为, 另一方面却又 限制其被告知事项的效果不能直接归属于保险人, 显然违反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 “ 耳目” 地位的本质。其次,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行为的风险控制应该归属于保险人, 而 非投保人, 否则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后果, 并没有法律依据和法理
依据, 不符合公平原则。再次, 在存在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
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 {7}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居间双重代理的问题。而从比较法实践来看, 多数国家对 于 居间双重代理亦持肯定的观点。 {8} 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居间双重代理的情况, 则亦应适
用保险人的代理人具有告知受领权的规定。保险公司限制居间代理人不具有意思表示和
7 1 条规定享有的代理权进行限制的一般条款, 对于投保人和第三人是无效的。 ” 因此, 保
险代理人有接受告知的权利, {6} 并且这种接受告知的权利不允许通过一般条款被更改。 我国《 保险法》 第1 1 7 条规定: “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佣
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对于保险代理人是否
享有告知受领权问 题, 则存有很多争议。司法实践中, 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代理人的告知 受领权争议很少; 但是, 在寿险部分, 往往少数代理人为赚取佣金而存在故意诱导投保人
不实告知或者向保险公司隐瞒告知的事实, 从而有的保险公司采取了否认保险代理人具
这实际上涉及到民法上为第三 人的行为归责的制度问题, 保险法上不仅仅包括投保人需要为 被保险人的隐瞒{4} 或 者欺诈负责, 而且 需要为 其履行 辅助人或者 代表 人、 知识代理人、 意思表示代理人等的 行为负责。对此的 论 述, 参见同注3 曼弗雷德 ・ 万特引 书, 边码第 6 2 9 以下的论述。 [ 德] 彼得 ・ 席姆考兹基( P e t e r S c h i m i k o s k i ) : 《 保险 合同 法》 ( 2 0 {5} 0 9 年版) , 边码第 1 1 0 以 下。 《 德国新保险合同 法》 第6 9 条第 1 款第 1 项。 {6}
变保险代理人的“ 耳目 ” 地位。 {5} 在《 德国新保险合同法》 制定过程中, 保险代理人的这 种“ 耳目” 地位被牢固地写入到该法第6 9 条和第7 1 条中。而为了确保这种“ 耳目 ” 地位 不得被更改, 《 德国新保险合同法》 第7 2 条则明确规定: “ 对保险代理人根据第6 9 条和第
保险 人来说, 其并非保险合同的主体,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不能要求并非合同主体的
被保险人来负担义务。 其次, 如果赋予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 那么在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 法律
后果却是等同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这样的逻辑等式让投保人为第三人的
义务承担责任, 显然与为自己的自由意思负责的民法基本原理相违背。 再次, 对于被保险人知悉的危险情况, 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并非就没有其他好的风 险控制方法。 针对被保险人知悉的危险情况的告知义务问题 , 《 德国新保险合同法》 第4 7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 “ 如果投保人的知悉和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那么在为他人计算的保险合同
二、 如实告知的义务人
我国《 保险法》 第1 6 条第 1 款规定: “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此规定明确了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是 投保人, 这并无争议。但是 , 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则需要探讨。
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学者多认为, 无论是损害保险还是定额保
衡,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可以借鉴德国法的立法规定, 在未来通过修改保险法或者制定
司 法解释时作出规定: “ 如果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那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知悉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注 1 江朝 国引书 , 第1 5 1 页。
{2}
对此, 我国台 湾学者梁宇贤教授在论证被 {3} 保险 人负有如 实告知 义务时, 在比 较法考察上举出 德国法上被保险人 负有如 实告知义务, 这是对德国 法误读, 因 为德国保险合同法并没有如此规定; 关于德国法的详细论述参见:
中, 亦需要考虑被保险 人的知悉和行为。 ” 这样规定的结果显然将投保人的知悉和被保险
人的知悉等同起来, 但是仍然将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限制在投保人那里, 将即使是为他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也保持在合 同相对性 的框架之内, 而不是赋予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
务。 {3} 因此, 对于被保险人所知悉的危险情况, 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对于被 保险人所知悉的危险情况没有告知, 就视为其自己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
法或者司法解释中规定保险代理人的受领告知权, 并禁止对这种受领告知权进行限制。 具体来说, 可以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亦可向保险代理人告知。对保险代理人受领 告知的权利进行限制的一般条款对投保人及第三人无效。
四、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
对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 在比较法上有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无限告知义务 模式和询问回答义务模式。 一是无限告知义务模式。在保险发展初期, 由于保险技术较为幼稚, 保险经验比较缺 乏, 因此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要求非常高, 需要投保人对于所知晓事项基于诚实信用原
后果 。
我国《 保险法》 第1 6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基于上面的论 述, 笔者认为, 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 但是, 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被保险人
所知悉情况的告知义务问题, 属于立法上的法律漏洞。对此, 笔者认为, 我国的立法或者
司法解释应该一方面否定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另一方面, 为了保持保险法上的利益平
学生欺诈或者故意隐瞒患病情况而导致其不知作为抗辩。
三、 如实告知义务受领人
我国《 保险法》 并未规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受领人。保险人具有受领权这并无争议。 但是, 保险代理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领权则存在争议。
《 德国旧 保险合同法》 第4 3 条第 1 项规定: “ 保险代理人具有受领关于订立、 延长或 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及撤回此申 请的请求。 ” 但是, 《 德国旧保险合同法》 第44 条又规定:
2 0 0 8 年) 。 书局 1 9 9 5 年版 , 第1 1 5页 ; 梁宇贤 : 《 保 险法新论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2 0 0 4 年 版, 第1 1 0 页; 周玉华 : 《 最新保
参见江朝国: {1} 《 保险法基础理论》 , 中国 政法大学出 版社2 0 0 2 年 版, 第1 5 1 - 1 6 5 页; 施文 森: 《 保险法总论 》 , 三民 险 法释义与 适用》 , 法律出 版社 2 0 0 9 年版, 第3 4 页。
则客观地进行无限告知。《 德国旧保险合同法》 第1 6 条第 1 款句 1 规定: “ 投保人知悉且
对于危险承担重要的情况, 应于订立合同同时告知保险人。 ” 就是采取的无限告知义务模
式。但是, 随着现代保险技术的 发展, 无限告知义务模式已经不被当代保险立法所采纳。
“ 依照本法规定须保险人知悉才适当的情况, 受委托招揽保险的代理人的知悉, 不相当于
保险人的知悉。 ” 因 此, 在适用《 德国旧 保险合同法》 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保险人一方面赋予
保险代理人承揽业务、 收取费用、 扩充业绩的权利, 另一方面却又有保险代理人被告知的 信息不能对保险人发生作用的限制, 这显然对投保人不利。为了克服这种投保人的不利 地位, 德国法院判决创立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 耳 目” 的理论, 即保险代理人所知悉的 情况亦是保险人所知悉的情况。进一步, 法院又基于保险代理人的“ 耳 目” 地位针对《 德 国旧保险合同法》 第4 3 条第 I 项确定了一个法定的基本思想, 即不允许通过一般条款改
新保险合同法》 。《 德国新保险合同法》 对《 德国旧 保险合同 法》 以 及保险法实践中的投保
人告知义务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加以完善, 这对我国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研究提供了 很好的借鉴。本文以中德法律比较为出发点,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内容的若干疑难问 题进行系统探讨, 以对我国《 保险法》 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德] 曼弗雷德 ・ 万特( M a n f r e d Wa n d t ) : 《 保险法》 ( 2 0 0 9 年版 ) , 边码第 6 2 8以下 的论述 。 [
需要 负担如 实 告知义 务。 ”{4}
当然, 鉴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是投保人, 因此, 在具体的保险实务操作上, 推定投
保人知悉并且需要告知被保险人知悉的危险情况, 在被保险人欺诈或者故意隐瞒导致投
保人并不知悉从而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 投保人也不能提出其不知悉及不能知悉的抗辩; 比如, 在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明确说明了一系列 疾病不保范围, 学校将投保申请材料发到每个学生手中, 由学生 自 行填写, 某学生故意隐 瞒了其患有某种疾病不保的情况, 后该学生由于某种不保疾病的原因而遭受发生医疗费 用, 保险公司得主张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而适用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 投保人则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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