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保理合同 全考点[法考详解]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合同法法考的那些知识点!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就好比你和朋友商量一起去旅游,你说“咱去海边玩吧”,朋友说“好呀”,这其实就有点像合同订立的过程啦。
这里面可得注意要约和承诺哟!比如说你在街上看到一个店铺说“大甩卖啦”,这可不是要约,只是个邀请呢,但如果你走进店里说“我要这件衣服”,这就是明确的要约啦。
然后店家说“好的,卖给你”,这就是承诺,这时候合同就成立啦!
再说说合同的效力。
有些合同是有效的,有些可不是哦!比如说未成年
人签的合同,那可不一定都有效呢!就像小孩子说要把家里的房子卖了,这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呀!还有欺诈、胁迫签的合同,那也是有问题的咧。
还有合同的履行,那也是很关键的呀!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做到呀,不然不就不讲信用啦?就像你借了朋友钱,说好了啥时候还,就得按时还呀,不然朋友得多伤心呀!
然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就好像你本来和 A 约好了一起做件事,后来你说“我太忙啦,让 B 来替我吧”,这就是转让啦。
合同的解除呢,有时候情况变了,合同就得解除呀。
比如说遇到不可抗力,像地震啦、洪水啦,那真是没办法呀!
咱合同法的知识点那可真是又多又重要呀!你想想看,如果没有合同法,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大家都不讲规矩,那还得了!所以呀,可得好好学这些知识点呢!我的观点就是,合同法法考知识点非常关键,一定要认真掌握,这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莫大的影响啊!。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对于准备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权利的行使和滥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是个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主动行使的一种行为。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目的,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而滥用权利则是指个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行使权利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权利的行使和滥用的界限,以便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能够正确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有约束力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及时传递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考备考中不可或缺的重点。
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个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当竞争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竞争优势的做法。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四、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个体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三个要素。
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实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操作,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正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五、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在生命结束后对财产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继承是指个体根据法定规定或者遗嘱获得亲属死者的财产权益,而遗赠则是指个体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保理合同之一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典》——保理合同之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至此,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中终于问世,有着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其中有一处非常重要的亮点体现在合同编增加了保理合同。
一、保理的含义保理即为保付代理(英文:Factoring),起源于商务代理活动,其雏形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源于古罗马发达的商业贸易实践和发达的市民法。
近代社会以来,美国和欧洲是现代保理的两大发源地。
保理指的是指以延期付款方式交易的卖方(通俗地讲就是赊销),在货物交货后将发票、汇票、货运单据等有关应收账款债权的单据卖给金融机构(一般是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即可取得交易中的大部分货款。
二、保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中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图示)保理合同的当事人是供货商(债权人)和保理机构(一般指银行)。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这里的应收账款一般指在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真正的债权,包括现在已经发生地或未来的应收债权。
另外保理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保理合同案例下面小编以一个案例解释一下保理合同。
甲是一家机械供应商(卖方),乙公司(买方)想要购买甲公司的一批机械,但是乙公司想要提出待机械卖完之后再付货款,甲公司会比较纠结,既是一单大生意,但是又怕乙公司赖账,卷着一批机械跑路。
于是甲公司找到之前合作过的丙银行,由丙银行(保理人)来对甲乙公司的这笔交易做保理,卖方甲公司(债权人)将未来的机械应收账款卖给银行,如果万一债务人不支付货款,由丙银行来支付货款,甲公司将这个消息通知买方乙公司(债务人)即可。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理合同:第一条保理合同的目的与背景a. 目的①本合同的目的在于规范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通过保理服务提高甲方的资金流动性。
②甲方通过保理业务,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融资,以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③乙方为保理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账款管理服务,确保甲方的财务安全与债务收回。
④通过保理服务,甲方能优化财务结构,减少应收账款的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的财务健康。
b. 背景①甲方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较多的客户赊账销售,导致应收账款压力较大,资金流动性差。
②乙方作为合法注册的保理公司,拥有提供保理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有效协助甲方解决资金问题。
③根据双方的合作意向,乙方愿意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并为甲方提供账款催收、管理等增值服务。
④本合同项下的保理服务将基于双方信任与合作,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合法性。
c. 合同范围①本合同涵盖的服务范围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账款管理及催收等。
②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融资条件后提供资金支持。
③甲方同意将其在合同签订日前以及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约定转让给乙方。
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灵活的融资额度与还款安排,并提供相关账款管理服务。
第二条保理服务的具体内容a. 应收账款转让①甲方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3篇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3篇篇1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一、保理合同的概念及种类保理合同是指一种商业信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指买方于卖方向一家保理公司(即保理商)或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即转让人)转让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向买方融资,实现买方无形资产的增值以促使买方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顺利进行。
保理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无追索保理、有追索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保理等。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 保理合同的订立保理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民法合同的要求,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互符合或者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约,保理合同成立。
保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要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签订日期、货物(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2. 保理合同的基本义务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催收应收账款、向承购人支付已获得的应收账款、承担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等。
3. 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保理合同一旦成立即发生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保理合同的解释一般以合同字面意义为准,但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意思。
三、保理合同的违约责任1. 保理商违约责任保理商违反保理合同约定,致使转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保理商无法按时兑现支付责任的,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后果。
2. 转让人违约责任转让人违反保理合同约定,致使保理商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转让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欺骗保理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四、保理合同的争议解决保理合同若涉及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无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保理合同因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等原因可能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保理合同的正常履行。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保理合同重点知识点

「概念」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的合同。
1.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2.保理是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从保理商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类保理机构和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监管的商业保理公司。
3.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制,除下述特别规则外,可适用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特征」1.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保理人的劳务或服务。
具体而言,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
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两个合同:第一,基础合同(《买卖合同》);第二,保理合同。
三方当事人:债权人、保理商、债务人。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保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理人有义务为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同时有权获得报酬;债权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同时有权要求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
4.保理合同为诺成合同。
保理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无须特定财物的交付。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的分类|「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1.概念。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还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法考民法保证制度考点

法考民法保证制度考点债的保证包括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权等)以及金钱担保(定金)。
保证部分的命题范围主要集中于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的黄金考点,每年分值在10分左右,考生应全面掌握。
一、保证方式这一部分的命题主要集中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考生应当掌握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特征,特别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特别约定时,《民法典》规定成立一般保证,与原《担保法》截然相反,这是保证方式的考查重点。
除此之外,考生还应当掌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1)识别与认定:①若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②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这是民法典与原《担保法》的截然相反之处。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履约,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的权利。
但在下列四种情形下,该权利丧失: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
(3)诉讼地位安排:例如《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责任保证(1)识别与认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产生方式只有一种,即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诉讼地位安排:例如《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考试合同法中的保理合同及信贷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及回收权问题

法律考试合同法中的保理合同及信贷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及回收权问题在法律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保理合同和信贷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就保理合同和信贷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及回收权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了解相关知识点和解题技巧。
一、保理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保理合同是指保理人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负责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合同。
在保理合同中,效力保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首先,保理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有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素,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完整、一致,并且合同内容合法、可能、确定。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和受让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他们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完整、一致,合同内容也合法、可能、确定,因此保理合同的成立是有效的。
其次,保理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与保理人的权利保护有关。
保理合同的核心是保理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受让人,因此保理人在合同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收取款项、追索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人可能面临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的情况,这时保理人需要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保理人可以通过起诉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确保保理合同的效力得以保全。
最后,保理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关。
保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能出现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情况下。
在保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理人可能需要回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
为了保障保理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保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回收权。
保理人可以通过追索权等方式来回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全。
二、信贷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及回收权问题信贷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的合同。
在信贷合同中,效力保全问题及回收权问题也是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首先,信贷合同的效力保全问题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有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信贷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素,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完整、一致,并且合同内容合法、可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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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保理合同全考点
保理合同,也是非典型担保,就是应收账款质押加债权转让。
例子,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年货物供应合同, 供应合同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基础交易关系,甲公司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
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供应货物,乙公司年底付当年的全部账款。
甲公司先履行,乙公司后履行。
现有的及》各有应收账款。
"现有的及将有的"涉及,1动产浮动抵押权,2应收账款质押权,3 保理合同。
甲公司为了融资需要,5月1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与丙银行签定了T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典型的担保)。
"保理"就是三层关系。
第一层,担保。
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了丙银行做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登现设立, 公示生效主义),应收账款质押适用债权转让相关规则。
内外有别加通知。
第二层法律关系,债权转让。
甲公司或丙银行皆可通知。
丙银行通知,得有证据,不要式通知,通知乙公司后,债权已转让,乙公司再与甲公司发生关系不影响丙银行的债权效力。
第三层,丙银行就是给甲公
司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追索服务。
乙公司的账户就在丙银行里,丙银行追债比甲公司容易。
这种情况,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有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 就是,丙银行既可以选择乙公司,也可以选择甲公司。
〃无追索权〃就只能(应当)找乙公司。
有追索权的保理,当初甲找乙融资1000万,结果乙却追索了丙2000 万,如果丙追索乙多的1000万,就得交还给甲。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非典型担保,主要是丙的债权有两家公司作为担保, 都可以追。
(甲相当于担保)
"无追索权的保理",就不是个担保,就是个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甲退出法律关系,丙与乙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丙公司追索到乙公司2000万,多余部分与甲无关系。
T责多保。
可能把债权即给丙银行做保理,也给丁银行做保理。
排序依据,先物权效力,后债权效力。
最后是同一顺序,就按比例清偿。
1登t己,2通知,3比例。
先登记优先后登记,如都没登记就看谁先得到通知,即没登记又没通知的,就是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担保的总结:
动产担保回归顾,1普通的动产抵押权(典型担保),2动产浮动抵押权(典型担保),3购买价金担保权(典型担保),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非典型担保),5动产留置权。
1动产抵押权,就是拿固定的动产过去做担保。
有抵押无交付,有交付无抵押。
动产抵押权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对抗。
善意第三人有,1标的物动产的善意买受人,2标的物动产的善意承租人,3对动产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债权人,4债务人、担保人破产。
2动产浮动抵押权,是固定的动产,只是现有及将有的,"浮动"就是风险,标的物是浮动的,仍是公示对抗。
核心是正常经营判定,标准, 第一,购买的标的物数量,严重超出一般买受人。
第二,去买担保人的设备、生产线。
第三,为其他债权做担保。
第四,关联交易。
(四类非正常情况的判定)。
3购买价金担保权,还是用动产进行担保,仍是公示对抗。
10日内办理登记。
与所有相比,根本没有保留设备的所有权。
"就是要交付给你的,
就是交付给你以后,你弄回来进行优先受偿。
而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三者的排序,前比后优先受偿。
4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最核心是取回权。
限制程度75%。
5动产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前面1234 ,均是意定的,签订合同产生的)。
构成要件,正常是四个要件,债权已到期、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当事人约定,商事留置是三要件,除了非得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流动质押的情况下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也立马商事留置权。
不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至少得有一些关系,比如营业关系。
保理,其实就是,就是把应收账款权利质权拉出来和债权转让在一起。
让与担保就是把虚假的意思表示和优先购买权拉在一起。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区别,都是保证。
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也可能是第三人,物的担保的标的物是确定的,标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物的担保是有限责任。
物的担保范围,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通通由担保方承担。
物的担保的制度优势是优先受偿权。
劣势就是只能担保物这一特定物的优先受偿。
其他财产只能沦为普通债权。
物的担保有行权朗间限制,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会出现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况,是可变的)行权。
物的担保中,只有抵押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
有。
保证人一定是第三人,人的担保的标的物是人的信用和信誉,人的担保(保证人)就是无限责任。
人的担保,5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人的担保优势,可以执行所有担保人的财产,无限责任。
只能作为保证人的一个普通债权。
绝对没有对保证人任何一个财产优先受偿权,无优先受偿权。
保证合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权。
保证根本移转不了占有,因为标的物是信用信誉。
混合担保,物保加人保。
物保和人保,都遵循从属性,一旦增加担保责任,必须征得其书面同意。
抵押和保证的共同点,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