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为不特定的债权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最高额债权主张优先清偿”案
民间借贷中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中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中抵押的房屋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债务未能按期兑付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以抵押的房屋为基础进行优先受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间借贷中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一、借贷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抵押条款,明确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借贷人将房屋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旨在确保债务履行。
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提起诉讼来追偿债务并取得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房屋抵押权的设立须经过登记手续。
借款人和债权人需向不动产注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抵押权的设立以及登记的合法性和效力。
借款人需要提供有关房屋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的权属证明以及抵押权的设立同意书等。
登记手续完成后,债权人具有正式的抵押权,并可在借款人违约时行使该权益。
三、诉讼请求的条件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以抵押的房屋为基础进行债务的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借款人存在债务不履行的事实。
2. 房屋抵押权登记合法有效,债权人具有抵押权。
3. 债权人已经向借款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偿还债务。
4.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的时效性要求。
债权人还需充分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债务不履行的事实,并提供抵押权的登记证明、催告通知等。
四、法院的判断与裁决在收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
法院会核实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借款人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进行审查。
若法院认定借款人确实存在违约情况,将依法判决以抵押的房屋为基础进行债务的优先受偿。
五、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的保障作用房屋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偿债务,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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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司考】抵押权

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5.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阅读提示: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在债权发生的形式、债权的确定、担保的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近年来,最高额抵押方式在涉及银行的融资业务中被广泛应用,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层面的操作尚有一定距离。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当地相关部门不受理房产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导致无法登记或者登记错误为一般抵押,如现有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以及其他证据等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设立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抵押人应当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人与银行之间虽签署了一般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但不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关系,即抵押合同无相对应的主合同,且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并不受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故可认定抵押人房产上登记的他项权利名义上虽为一般抵押,但实际是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所作的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最高额抵押。
案情简介1、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分行与广石工业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昆仑银行乌分行为广石工业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
双方均认可该笔资金已归还。
2、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抵押人汪某1、徐某和汪某2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分别为广石工业公司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等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债权余额1840万元和160万元的抵押担保。
3、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汪某1就案涉抵押房屋填写六份无合同编号的《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约定:汪某1为了银行承兑汇票自愿将房产抵押于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作为汪某向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借款的保证;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汪某1清偿向昆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抵押标的物。
并于同日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
汪某1财产抵押状况与前述一致。
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区别一、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区别有哪些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的区别为:(一)、定义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效力范围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效力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权效力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
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三)、特征不同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1、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2、抵押标的物“不特定”。
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
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3、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4、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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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为不特定的债权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有权按照最高额债权主张优先清偿”案【案情介绍】
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该公司从A银行的连续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03年11月16日至2004年11月16日。
A银行与B公司为此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在约定的期间内,B公司分3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1500万元。
2005年9月16日,A银行与C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和担保权利转让给该资产公司,并向B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
但B公司认为A银行转移债权和抵押权未经其同意,抵押权已经消灭,便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C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律问题】
1.浮动抵押权及其规则
2.最高额抵押权及其规则
【法理分析】
一、浮动抵押权及其规则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
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抵押权。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设定浮动抵押的前提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因为,它们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还是从专业技术上,对于抵押人对财产的经营运用都具有更强的监督管理能力。
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此,它们在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债券时,它们的全部财产,也就是浮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
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按照《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即使是办理登记的,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权的特点就是其担保物的不特定性,因此,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将其确定,才能够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浮动抵押权在以下情形出现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期,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
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抵押确定时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权
处分的全部财产。
为了防止抵押人恶意实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在抵押人的财产上同时存在法定担保物权的,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担保物权,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经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
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发布查封抵押人的总财产的公告。
二、最高额抵押权及其规则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在设立的程序和设立的内容上基本
相同,但存在以下差别:(1)最高额抵押权须为当事人能在一定期间连续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设立。
(2)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债权,因此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最高债权额度。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效力主要表现在:(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一个最高债权额度以及一定的期间。
(2)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条款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变更。
这种变更仅指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独具条款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合同独有的条款主要是三项:确定债权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限额条款。
按照《物权法》第205条的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具体、特定。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在下列情形出现时进行:(1)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后,发生的效力是:(1)只有在确定时已经发生的主债权才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确定之后产生的债权
即使来源于基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担保的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一经确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担保债权的流动性随之丧失,该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这时,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普通抵押权完全相同。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与普通抵押权的实现相同的外,还应注意的是:(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确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关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2)债权确定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在抵押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一样,依据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受偿。
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该公司从A银行的连续借款作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03年11月16日至2004年11月16日。
在这个抵押合同中,最有特点的是约定“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这个“不超过”,就是一个弹性的数额,而不是一个确定的债权数额。
按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则,设立有效的抵押权,必须具备抵押财产确定、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要件。
可是,在这个案件中,就是抵押担保的债权没有确
定,而是“不超过”。
这个特点,符合最高额抵押权须为当事人在一定期间连续交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的债权而设立的特点,同时,也具备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的债权具有最高债权额度的特点,因此,这个抵押法律关系就是最高额抵押权,而不是普通抵押权。
A银行与B公司在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权之后,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发生法律效力。
随后,在约定的期间内,B公司分3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1500万元。
这些借款没有超过约定的最高额债权,因此,都受到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
在2005年9月16日,A银行与C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和担保权利转让给该资产公司,并向B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
B公司认为A银行转移债权和抵押权未经其同意,抵押权已经消灭,便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这是不正确的。
债权转让和抵押权转让,法定的要件是通知债务人,那么,既然A银行在转让债权和抵押权的时候,已经对B公司进行了通知,债权和抵押权转让就已经发生了效力,因此,C资产管理公司取得该债权和抵押权,可以向B公司主张权利。
其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完全是有理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