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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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论如何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论如何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强化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1、建立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有效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要建立起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审判监督的流程、要求和责任主体,实现审判活动的规范、合理、公正等相关要求。

2、检察院加强审判监督
检察院是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机构,除法律依据外,应该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以确保审判过程规范、有效的进行。

3、加强对公众的审判监督
公众也可以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根据不同公众群体的性质和要求,实施不同形式的审判监督活动,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促进审判公正。

4、加强审判机关的审判培训
审判机关应加大审判培训力度,组织针对性的审判培训,指导审判人员运用新法律规定,增强审判过程的规范性、可持续性。

5、完善司法机构的运行管理
为更好地实施审判监督,应加强司法机构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司法机关组织设置和管理制度,完善审判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审判服务质量。

二、细化审判监督程序
1、建立多级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并非一个抽象概念,实际上要求完善的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 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 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 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 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 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 监督、预警。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 会决定其回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 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案头的笔记本上,我泡了一杯清茶,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诉讼监督,这是一个严肃而又充满挑战的话题,我深吸一口气,让思绪随着键盘的敲击声流淌出来。

一、工作目标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我们要提高诉讼监督的实效性,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二、任务分解1.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1)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2)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我们要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1)加大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力度。

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1)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诉讼监督体系,提高行政诉讼监督的实效性。

(2)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措施1.提升监督能力(1)加强业务培训。

通过组织培训、研讨等方式,提高诉讼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2)优化人员配置。

合理配置诉讼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完善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率。

(2)建立定期汇报制度。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协作配合(1)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协作。

在诉讼监督过程中,与法院、检察院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

在侦查监督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4.创新监督方式(1)运用科技手段。

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诉讼监督的实效性。

(2)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针对诉讼监督中的重点领域和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加强流程监控完善对检察官办案监督

加强流程监控完善对检察官办案监督

加强流程监控完善对检察官办案监督背景作为草根百姓,我们往往默认司法体系中的检察官是有权威的、正确性较高的人群,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官可能会出现拖延、被动、不尽职的情况。

因此,加强流程监控,完善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加强流程监控要加强流程监控,就要从案件审理的全流程来进行监控,检察官的审理过程而言,可以被细分为以下部分:1.立案阶段在此阶段,需要对案件材料细节进行核实:有无大意疏漏、有无关键证据遗漏等。

一旦发现,就需要对检察官进行纠正、指导,确保立案质量。

2.讯问阶段在讯问过程中,案卷办理质量好坏关系到前期的办理质量,关乎调查取证,案卷整理两个方面。

需要对案卷及讯问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及时反馈不足并指导改进。

3.调查阶段调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到检察官处,由检察官自行处理或集体协商解决。

并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进行优化、加强。

4.审查阶段在此阶段,需要关注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需要其他证据的完善,应该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并及时的反馈给检察官加强指导。

完善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加强流程监控只是对检察官监督的一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和办法同样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办法:1.建立监督系统建设监督系统,在民选代表和公众非常期待的事情之一。

对于集合眼球和监视检察官部门的系统,公正的、科学的、及时的反馈将会是非常迫切的。

2.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专业性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素质,对于缺乏相关经验的新检察官以及基层检察官来说,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教育方法应当多样化,采用多种培训方式,这将有助于检察官具备更为优秀的专业水平。

3.实行岗位轮转制建立公开、透明、严谨的岗位轮转制度, 具有可复制性,由公开的岗位信息和面试后的批量派遣形成有价值的选举岗位。

其目的是为视角不足的检察官推出新的视野,增加经验,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威信。

轮转最大的好处是不让检察官在自己的岗位中陈旧,因为他们不断地接触新的事物,从而得到了经验和更加广泛的视野。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审查方法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审查方法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审查方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高检院控告检察厅与民事行政检察厅会议纪要的规定,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时,采取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申请监督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完毕后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述规定界定了民事监督案件受理与办理的界限,形成了相互分工配合的工作机制,对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具有促进作用。

下面结合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2015年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受理情况,谈一下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意义案件的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具有重要规范意义,能够将工作机制中的制约配合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法律监督不仅仅是寻找原案中的错误,更多的是通过对原案的审查补正瑕疵或维护正确裁判,以此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以往民事监督案件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办理合为一体,虽然可以提高效率,但很容易造成因案而异的不良办案模式,即收到案件材料后以是否能够抗诉作为受理的依据,模糊受理与抗诉之间的界限,将法律监督仅仅定位于抗诉,忽略了法律监督的多层含义。

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的原则对检察院的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一方面,通过合理划分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通过各办案部门的监督制约,能够在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通过内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加强自身监督。

同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还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文件精神一致,能够促使诉访分离,减少信访事项,规范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

更重要的是,可以以此来推动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以往的观念是,仅对抗诉案件制作审查报告,将抗诉案件作为办理案件对待,如今的规范促使形成新观念,即受理之后不论结论是否抗诉,都需要制作审查报告,都是办理案件。

在检察业务的整体规范中,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是一项原则,如公诉、侦查监督等业务规范,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受理与办理相互分离也与此对接起来,融入了整体的规范系统,为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提供了规范保障。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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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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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监控的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1. 立案阶段:监控是否依法及时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立案登记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及时通知当事人等。

2. 诉前调解阶段:监控是否依法进行调解,包括受理调解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否及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果是否合法合理等。

3. 庭前准备阶段:监控是否依法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质证、听证、调取证据等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庭前会议是否按照规定召开等。

4. 审理阶段:监控法庭听证是否公正公平,包括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的监控,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充分发表意见等。

5. 判决阶段:监控法官是否依法作出判决,包括判决公正、准确,是否有违法操作,是否按照规定披露判决结果等。

6. 执行阶段:监控判决执行是否及时、有效,包括执行程序的监控,是否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7. 归档阶段:监控案件归档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归档程序
的监控,相关材料是否完整,是否保留相关证据等。

8. 司法责任追究阶段:监控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包括纠正案件办理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以上这些要点,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办案过程都需要进行监控,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同时,监控还要关注办案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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