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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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惠民政策(部分)

北京市市级惠民政策(部分)一、养老方面(一)养老机构政策1.扶持社会办机构社会办机构接收老年人,按生活能自理程度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类型和建设方式,分别给予20000元/床至25000元/ 床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2.支持敬老院发展新建、扩建的街乡敬老院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1万元,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利用其它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改建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

3.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对获评为一、二、三、四、五不同等级的机构分别给予2、4、8、16、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外省市农村务工人员在京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初级培训给予1500元/人,中级培训给予1800元/人的补贴。

4.养老机构风险化解为化解养老机构中意外伤残、身故风险,养老机构可投保综合责任险,政府给予80%的补贴,机构自负20%。

明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每床160元,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根据机构床位数量不同,每所机构每年责任限额为200-500万元。

5.供地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6.扶持困难群体入住机构对低收入家庭中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对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200-300。

(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在执行的政策:1.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养老院责任险赔付协议书

养老院责任险赔付协议书

养老院责任险赔付协议书甲方(养老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确保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甲方拟向乙方投保养老院责任保险。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养老院责任险,保险标的为甲方在正常经营养老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赔偿限额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2. 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五、责任免除乙方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 甲方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 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七、索赔程序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申请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书的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内容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内容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内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养老机构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旨在保障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

本文将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定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便在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责任纠纷时,能够及时进行赔付,保障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范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养老机构员工或居民发生人身伤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养老机构员工或居民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责任: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其他特定责任,如泄露个人信息、违反劳动法规等。

三、保险费率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养老机构的风险评估、历史赔付情况、行业数据等因素确定。

保险公司会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地理位置、员工数量、设施设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出相应的保险费率。

四、理赔流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理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养老机构发生事故或责任纠纷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定损:保险公司会派出定损员到养老机构现场进行勘察和估损,确定赔偿金额。

3.赔付:经过定损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向养老机构进行赔付,以补偿养老机构因事故或责任纠纷所遭受的损失。

4.追偿: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对于养老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降低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同时,也会对养老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促使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

养老机构责任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一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投保的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养老机构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第四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的请求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以便甲方进行赔偿。

第八条赔偿处理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九条责任免除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 第三者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 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4. 其他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下列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一)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四)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建立行业规范。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履行公益职能。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第六条确保资产安全。

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加强政策引导。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

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一)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结合辖区及自身实际可举办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完善居家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二)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

通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方式,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养老机构安全责任书

养老机构安全责任书

养老机构安全责任书养老机构安全责任书为养老机构制定,旨在确保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并明确机构安全责任。

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对于不遵守的,机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机构安全管理1.1 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职责。

1.2 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工作流程。

1.3 机构应定期对安全设施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1.4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5 机构应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二、安全措施2.1 机构应配备专业化安保人员,制定安全管理计划保障养老人员的人身安全。

2.2 机构应设立视频监控,确保监管的全方位性、迅速性和有效性。

2.3 机构应加强进出管理,掌握人员出入情况,提高安全度。

2.4 机构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养老人员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杜绝危险物品进入。

2.5 机构应建立行为红线,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引起危险的行为。

2.6 机构应加强食品食材的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三、养老人员安全3.1 机构应对养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疾病筛查。

3.2 机构应保证养老人员的基本权益,在其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3 机构应做好失智老人的防护和保护工作。

3.4 机构应建立养老人员黑名单,对有危险行为的人员予以限制管理。

3.5 机构应建立养老人员安全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养老人员投诉事项。

四、机构安全监管4.1 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4.2 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自我监督,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自评活动。

4.3 机构应及时公开机构安全管理情况、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附件1.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 养老机构安全演练计划3. 养老机构安全设施及设备检查记录4. 安全教育培训资料5. 养老机构安全巡查记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管理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pptx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pptx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概念:
•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是指在政府引导下,养老机构根据保险公
司的保险方案自愿投保,在发生责任事故 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养老服务风资源库
•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 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 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 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 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 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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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死亡/身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身故保险金。
意外死亡/身故责任限额:12万元/人/年
2、意外伤残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意外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给付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限额= 12万元/人/年×残疾等级对应比例表
3、意外医疗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意外医疗责任限额:1.5万元/人/年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因意外伤害住院的,自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北京市
投保险种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投保人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
被保险人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
投保方式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投保
承保地域范围
北京市所辖区域
保险期限
一年
保费
保费=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160元/床/年
保险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合同的服务对象: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
9、第三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给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10、每次事故最高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是指每一次事故最高赔偿限度。
责任限额:100万元
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
8、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被服务对象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1、年度累计赔偿限额----按照投保床位规模:
床位≤200(张):200万元/年
200(张)<床位≤500(张):300万元/年
床位>500(张):500万元/年
6、残疾器具费用
导致服务对象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
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
7、施救费用责任:
服务对象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方案投保险种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被保险人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方式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投保承保地域范围北京市所辖区域保险期限一年保费保费二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x160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合同的服务对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元/天/人(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
5、骨折保险金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骨折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骨折保险金;
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按所列的骨折类别与骨折程度对应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骨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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