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政策解读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闽卫督函〔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52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201号答复类别:B类郑亚玲委员:《关于推动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的提案》(20213152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省卫健委高度重视居家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抓手,不断扩大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着力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养老需求。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
省卫健委重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居民选择的签约服务包,为其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为长期卧床等满足上门服务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2020年,全省65岁以上常住居民签约253.62万人。
鼓励医共体逐步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推广厦门市“三师共管”、三明市慢病分级分类分标管理经验,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引导签约居民有序就医。
(二)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今年1月,省卫健委发文确定福州市卫健委、省级机关医院作为我省开展以家庭病床为主要服务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试点。
目前,福州市已有19个家庭病床试点医疗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诊疗服务、康复治疗、基础护理等64项上门医疗服务,南平市明确了10家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省级机关医院已开展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调动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积极性,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2020年12月,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此项政策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国智慧社区养老现状及对策

我国智慧社区养老现状及对策目录1. 内容概览 (2)1.1 背景概述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思路 (5)2. 我国智慧社区养老现状分析 (6)2.1 智慧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7)2.1.1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8)2.1.2 智能硬件设备 (9)2.1.3 数据平台及共享机制 (11)2.2 智慧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现状 (13)2.2.1 远程医疗服务 (14)2.2.2 居家养老服务 (16)2.2.3 在线社交及文化娱乐服务 (18)2.2.4 智能家政服务 (18)2.3 智慧社区养老面临的挑战 (19)3. 智慧社区养老发展对策 (21)3.1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22)3.1.1 政策引导 (23)3.1.2 产业扶持 (25)3.1.3 资金投入 (26)3.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7)3.2.1 广覆盖物联网网络 (28)3.2.2 智能硬件设备升级 (29)3.2.3 完善数据安全体系 (31)3.3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 (32)3.3.1 个性化定制服务 (33)3.3.2 加强健康管理服务 (35)3.3.3 开发多元化活动 (36)3.3.4 推广共享养老服务 (37)3.4 增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39)3.5 加强智慧社区养老宣传教育 (40)1. 内容概览智慧社区在推动养老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成为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福祉的关键力量。
本文将从智慧社区养老的当前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其在技术应用、服务模式创新、特色案例等方面的成就和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智慧社区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第一部分“智慧社区养老现状分析”将详细介绍目前智慧社区养老的发展趋势,包括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在老年人健康监测、居家安全、医疗服务、娱乐休闲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部分“智慧社区养老面临的挑战”将概述智慧社区养老模式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如技术融合的难度、老年人接受度的差异、隐私和安全问题,以及经济投入与运营成本之间的平衡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闽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改革公办养老设施运营体制。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改革,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闽政办[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老龄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2012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
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新增25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0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50张以上;4万人以下的,新增100张以上。
到“十二五”末,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新时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桎梏与纾困路径

新时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桎梏与纾困路径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3)1.3 文献综述 (5)2. 中国老龄化现状与挑战 (6)2.1 人口老龄化趋势 (7)2.2 老龄化对社会的影响 (8)2.3 老龄化对健康产业的影响 (9)3. 新時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动力分析 (10)3.1 政策支持与导向 (11)3.2 科技进步与创新 (13)3.3 市场需求与消费升级 (14)3.4 企业与资本的积极参与 (15)4. 新時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桎梏 (16)4.1 法律法规与监管挑战 (17)4.2 行业创新与技术壁垒 (19)4.3 医疗资源与服务质量不均 (20)4.4 养老理念与社会认知 (21)5. 新時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纾困路径 (21)5.1 政策扶持与机制创新 (23)5.2 强化科技创新与产品研发 (24)5.3 推动跨界融合与产业协同 (26)5.4 注重服务质量与提升效率 (26)6. 结论与建议 (28)6.1 研究总结 (29)6.2 政策建议 (29)6.3 未来研究方向 (31)1. 内容概括新时代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桎梏与纾困路径这一主题旨在深入探讨老龄健康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因、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健康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档将从政策环境、市场需求、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分析老龄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因素,同时关注行业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制约因素,如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执行不力等。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纾困措施,以期为我国老龄健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龄健康产业作为一个跨学科、跨领域、涉及面广的综合性产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中国人口结构变化显著,老年人口规模持续增长,预计到2050年将达到峰值,将对老龄健康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养老服务是党和政府高度关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问题,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于实现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民政部结合当前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二)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
(三)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六)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
(七)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宏观调控【发文字号】榕政办[2016]240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福州市“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解决不断增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当前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按照“提标扩面、深化服务、全面推开、强化监管、持续发展”的要求,健全政策体系,加强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消费需求,强化社区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使其成为惠民生、扩就业、促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
至2020年,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
具体目标为:1.每个社区至少对接1个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2.所有城乡社区均建有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3.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60%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不便到医院就诊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诊疗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
4.每个街道至少建成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
5.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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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
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4.09.17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有利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依据
制定《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法律依据: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出的《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基本原则和保障对象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二是多方参与原则。
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
三是统一投保原则。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凡经我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均应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人身伤亡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2、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五、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1、人身伤亡责任
伤亡责任限额:12万元/人,其中伤残的按比例赔付;
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
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人;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50元/天/人,最高180天。
2、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15万元。
3、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4、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为:床位≤200(张)为200万元,200(张)<床位
≤500(张)为300万元,床位>500(张)为500万元。
另外,鉴于第三者意外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该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可视需要自行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
六、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列支。
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
养老机构是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
七、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为有效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部门责任。
该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老龄办、养老机构、保险公司在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推行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可以解决养老产业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责任难以判定的问题,规范处理责任事故的善后工作,规避因意外造成的高额赔偿风险,既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减轻养老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多数养老机构负责人对综合责任险持认可、欢迎态度,普遍希望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