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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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淳7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淳7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淳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淳7号建议的答复杭民函〔2019〕116号童桂秀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社会养老机构及设施投入的建议》(淳7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办,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以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我市积极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出台新一轮资金补助政策。

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的扶持力度,在原有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基础上,增加了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

同时,大幅度提高运营补助力度,新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等。

二是实施养老领域放管服改革。

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市对养老机构不再实施许可,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是打造立体化居家照护,分层分类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不断优化完善15-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重点在城市社区推进“嵌入式”微机构,集合机构和居家优势,提供“一站式”就近就便就亲服务。

打造多元助餐体系,推行“中央厨房+中心食堂+助餐点”、邻里互助等助餐模式,富阳区成功试点“互联网+配送餐”,联合美团强化助餐保障服务,重点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题。

四是提高机构养老品质,持续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推动实行机构自查与市区联动检查,联合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等五部门开展大检查行动,重点对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审批许可,消防设施设备审批维保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开展集中性、拉网式排查。

出台安全监管、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等文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经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30日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全覆盖,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覆盖全民、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以下简称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三)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障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资、农办、财政、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资源、民政、教育、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杭民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19〕3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现将《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4月10日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3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帮助困难老年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决定在本市实施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以下简称适老化改造),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适老化改造旨在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为本市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住房安全性和无障碍设施等方面改造,从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是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宜居环境建设、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是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原则1.坚持自愿申请、全程参与的原则。

适老化改造以自愿为前提,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老年人家庭成员必须自愿申请,改造方案须经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实施。

同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接受和遵守适老化改造前、后的约束条件和规定,签署有关协议并承担相应义务。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杭民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各直属养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杭政函〔2013〕15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及要求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市本级财政为主出资设立的除外)委托给主城区及萧山、余杭等各属地民政部门行使,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五县(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申请设立200张(含)床位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以使用“杭州***养老机构(不加某区)”名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及管理上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来承担: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民养〔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

市、县社会福利机构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

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

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一)基本生活费。

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1. 伙食费。

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老龄工办,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设》、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杭州市委《关于制定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的服务体系。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社会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是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安全防护、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等。

(一)“十一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展。

“十一五”期间,杭州市基本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了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发展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休闲养老基地等。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用地用房支持力度(一)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各区、县(市)要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

可将闲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各地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

2013年底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4张的区、县(市),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加强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到“十二五”期末,安排一批项目向社会招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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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为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提高机构管理质量,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1〕7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批复》(浙民复〔2011〕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参加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为参保的全市各类养老机构。

完全供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敬老院、福利院可不参加。

转型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的敬老院、福利院,其收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是否参加,由各养老机构自行确定;寄养社会老人人数所占比例不足10%的,是否参保由各养老机构自行确定。

二、保险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分区间计算保费,年保费标准为:城市国办养老机构60元/床,民办养老机构60元/床,乡镇(街道)敬老院66元/床,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30元/床。

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先行垫付,市财政按投保金额的1/3给予补助。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各级应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在年度财政预算时予以安排。

三、工作安排
近期,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长进行业务培训,下发《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手册》。

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手册内容,积极配合参保,及时做好摸底调查、登记统计、经费落实、保单签订等工作,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此项任务。

具体保险条款、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理赔流程等详见《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手册》(另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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