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安全生产)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1. 安全责任:铁路总公司将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确保员工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司高层对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各级领导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设立安全管理部门。
2. 安全组织: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政策和规定。
安全管理部门将安全工作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活动。
3. 安全培训:公司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4. 安全制度:公司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包括列车运行、车辆维修、设备检修、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安全规定,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5. 安全检查:公司建立安全巡查机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
6. 事故应急:公司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并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7. 监督检查: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接受外部安全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不合规的问题。
8. 安全奖惩:公司通过建立安全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对违规和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二)作为文章的开头,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下所示: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铁路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铁路总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车辆设备安全、施工作业安全、行车安全、防灾减灾安全等。
具体规定了铁路车辆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规定了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规定了列车的行车安全要求和监控措施,规定了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等。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
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
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5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第6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
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人),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7条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铁道部铁路安规完整版

铁道部铁路安规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并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贯穿铁路公司的全过程,包括铁路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铁路行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铁路总公司为铁路行业的领导者,应当承担最终的安全责任,并制定安全战略和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
第七条铁路公司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九条铁路公司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和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十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外部单位和承建商的安全管理,约束其安全行为,确保安全责任的全链条传递和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一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安全监管的目标、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安全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五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十六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铁路公司等单位、车辆上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利用铁路进行运输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
第二章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四条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铁路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铁路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铁路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七条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铁路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警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铁路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维修和恢复工作。
第十条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第三章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由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旅客应按照车辆使用单位的规定购票上车,遵守车厢秩序,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翻窗或跳车。
第十三条铁路旅客应配合车辆使用单位的安检工作,自觉接受安检,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四条铁路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铁路货物的发货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装卸作业指导书,配合车辆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铁路车辆在运输旅客和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运输计划和管理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十七条铁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车辆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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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得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得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与“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与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得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得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与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与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就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与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得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与岗位负责得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得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总公司发布得技术规章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就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得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有关铁路车辆管理与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与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就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得基本规定。
车辆部门组织制定得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与其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与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与标准得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得内容负责。
第十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与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度与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得车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与标准、实施细则与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得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得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与安全措施,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与实施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得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十三条作业指导书就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得工艺性文件,就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得基本保证,也就是现场作业得唯一标准。
应依据相应得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设置与编制,明确职工得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内容,在符合“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内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每日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周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与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报、安全预警”等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影响动车、客车与劳动安全等安全信息得追踪调查与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全管理与现场控制中存在得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得调查、分析与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得铁路交通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得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规范建立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就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得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安监值班人员得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发生得与车辆有关得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内及本属车辆发生得行车设备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得防范措施;定期对发生得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得行为规范、工作标准。
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得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检查发现得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与加强安全工作得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机制,组织评价工作;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标准统一、公正公平得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与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核与排名通报,使安全奖惩与岗位、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得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职工素质第十九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标准、岗位设置与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得建议,督促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
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置相关规定与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置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得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得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与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得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得教育与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得适应性培训与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得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注重发挥先进典型得示范作用。
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工得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加大表彰奖励与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得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得基本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得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与相关管理人员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得人员范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与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与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与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得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得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得方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置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安全关键与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与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与复查。
对检查发现得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得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
要追踪复查问题得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与闭环管理。
应突出高铁与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与专项整治,对高铁与客车发生得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得,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与考核。
对检查指导得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得,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得,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得,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得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设备质量第一节造修质量第三十条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得合资铁路线与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得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得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得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得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得技术标准与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