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职业卫生防治管理程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程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水平,维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包括全职、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班子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聘任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履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职业卫生风险评估、职业病防护、职业卫生宣教与培训等内容。
第二章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第六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卫生风险评估。
第七条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作业过程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八条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九条对于有特殊职业卫生风险的员工,应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档案,确保风险评估数据的存档和审查。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一条制定并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工作过程、化学品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职业病病人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同时进行工作调整和康复。
第十四条加强对员工职业卫生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四章职业卫生宣教与培训第十五条建立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应涵盖职业卫生的基本知识、职业病的预防和诊断、职业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方面。
第十七条对于新员工和岗位调整的员工,应进行入职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职业卫生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职业卫生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职业卫生制度的员工,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职业病防治和控制程序

职业病防治和控制程序0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以人为本,促进企业协调发展,制定本程序。
1 范围1.1 本程序适用于DXC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1.2 本程序所称职业病,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3 根据职业病的定义,本公司可引起急、慢性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化学因素(氨、氰化物、苯胺、甲苯、甲醇、丁醇、四氯化碳、氢氟酸、氯气、光气、溴素、二甲基甲酰胺、硫化氢等),物理因素(高温、噪声、煤尘、焊尘)等。
涉及职业病包括:化学灼伤、化学中毒、尘肺、噪声聋等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病目录》分类进行。
2 引用标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2.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2.3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2.4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3 责任3.1 行政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有毒、有害岗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及其他健康检查,新员工健康检查,建立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健康档案,负责向当地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急、慢性职业病;3.2 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3.3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上岗、转岗、离岗员工健康检查的组织,负责职业禁忌症的岗位调整工作;3.4 安全管理部负责新上岗、转岗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工作;3.5 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及相关费用的落实。
3.6 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4.1 职业卫生的管理4.1.1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及竣工验收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交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具体执行《新、改、扩建项目控制程序》;4.1.2 安全管理部负责选择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监测,对没达标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组织进行整改;4.1.3 对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安全管理部应责成相关部门在其醒目位置,设置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为了有效进行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程序。
本文将介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程序,包括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改进。
一、计划制定计划制定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第一步,也是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
在计划制定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确定目标:明确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确保目标的可行性和可测量性。
2.收集信息:了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情况,包括现有设施、岗位危害和劳动者健康状况等,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3.分析评估: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现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重点领域和问题,为制定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确定措施: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策略和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教育培训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核心环节,是保证措施有效实施的关键。
在组织实施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位。
2.设立机构:建立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
3.制定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监测制度、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制度等,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4.培训教育:组织针对不同岗位和人员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监督检查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和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和目标。
2.开展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施、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预防职业病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卫生法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和监测管理:组织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监测,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4.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管理: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从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预防意识和能力。
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职业卫生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估、职业病防治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7. 职业病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利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和执行,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和救济措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加强对有害作业场所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的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2 引用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 职责和权限3.1 生产中心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和对有害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生产中心负责按照规定及时给在岗职工提供预防职业病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3.3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
4 管理内容和要求4.1 职业病预防4.1.1 公司应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尘、防毒、防噪声等科学知识;及时传达国家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进行经常性或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4.1.2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各单位生产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工业卫生要求: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e)生产现场整洁、设备清洁,设备、工具等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f)作业现场的工业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或存放于指定的固定地点(进行必要的保护),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作业现场内不得存放与生产作业无关的个人用品;g)作业现场内应对生产施工区域、危险作业区域和员工安全通道进行必要的标识。
h)作业场所的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完好,i)对噪声源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j)从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通风、防尘毒措施;k)所有从事尘、毒、噪声等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品。
n)向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
4.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建设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二O一七年二月目录1、《关于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1)2、《关于印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通知》 (2)3、《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3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5、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2)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4)7、职业病防护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6)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9)9、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10、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23)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6)1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30)1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3)1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7)15、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则 (40)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无机粉尘、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
三、管理职责(一)公司总经理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程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健康,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治、职工健康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卫害。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教,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有效预防职业卫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健康监测,及时发现职业病。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技能。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教育。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遵守工作场所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测,确保职工的职业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机构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管理计划,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职工的职业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测机制,对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制度,对职业病病例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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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管理程序编制:修订:审核:批准:XXXX矿业有限公司发布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管理程序1 目的本程序对公司可能产生的职业卫生和防治进行确认,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提出预防和防护措施及日常的管理要求。
2 适应范围适用于XXXX各厂、室、处、工程公司(队)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9.14 术语4.1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其中可分为职业病与职业性多发病。
——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病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眼病等10类115种。
与职业性多发病不同,职业病的病因是单一的因素——不良工作条件。
4.2职业性多发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机构将职业性多发病定义如下:凡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地构成该病病因之一的非特异性疾病均属于职业性多发病(也称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相关疾病)。
如疲劳、矿工中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中的肌肉骨骼疾病(如腰背痛)、各种职业性综合症、某些妇女病以及已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等。
这些病症与多种非职业性因素有关,职业性有害因素不是唯一的直接的病因,但能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症。
通过改善工作条件,所患疾病可得以控制或缓解。
5 职责5.1安全处职业健康监测科负责公司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5.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包括职业卫生设施配置、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6 工作程序6.1总要求6.1.1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制。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6.1.2公司(包括各外包工程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6.2公司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岗位。
6.2.1矽肺(岗位:选厂的破碎岗位;汽车道路运输;井下凿岩、爆破、装矿及溜井放矿等岗位);6.2.2氰化物中毒(岗位:氰化钠的添加和贫液、喷淋岗位;环保处理岗位等);6.2.3中暑(在高温条件下长时间作业);6.2.4噪声聋(岗位:铲、装、破碎、井下凿岩等岗位)。
6.3前期预防旨在规范员工入职体检,从源头上规避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并能结合医院指导性意见,合理安排员工岗位。
6.3.1入职体检:每位职工入职前都必须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医院应能明确指出如:肺结核、肝功能以及是否具职业病症状;体检医院根据体检结果及员工身体素质情况,提出员工所从事岗位及注意事项的指导性意见。
6.3.2入职安排:招聘员工时,应明确告知员工所从事岗位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人力资源处在做员工岗位安排时,应结合XXXX实际需求及医院指导性意见,合理安排员工岗位;对医院提出明确指导性意见的员工,人力资源处应将此意见告知用人部门,以便用人部门做合理安排。
6.3.3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6.3.3.1有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设施;6.3.3.2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3.4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3.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预评价报告。
在项目投产时职业病防护措施应该到位。
6.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6.4.1各部门根据各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条件,提出相应的必备劳动保护设施、用品以及劳动保护设施、用品更换期限,并报送公司安全管理处及人力资源处;6.4.2公司安全处与人力资源处共同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劳动防护措施运行情况与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员工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50元,并列入安全考核。
6.4.3、各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健康防治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在可能发生危害的操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可能导致职业健康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制作预防职业健康宣传册和宣传单,做到职业健康危害人人皆知。
6.4.4在氰化钠的使用场所应备急救用品(包括药箱、药品)、冲洗设备。
6.5劳动过程中的预防措施6.5.1矽肺预防措施:所有进入产尘作业区域的人员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所有的凿岩设备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除尘措施。
发现矽肺病患者或可疑矽肺病人员必须及时将其调换岗位。
6.5.2氰化物中毒预防措施:堆放氰化物的仓库必须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接触氰化物的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穿戴好乳胶手套和防毒口罩,上堆场敲喷头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毒面具和雨衣雨裤及水鞋等劳动防护用品,预防氰化物从皮肤吸收进入体内,所有接触氰化物的操作者在作业后必须用肥皂洗干净可能接触到氰化物的部位,在氰化钠的使用场所应备有急救药品、冲洗设备。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氰化物中毒的急救方法。
6.5.3中暑预防措施:露天作业人员必须做好防晒保护,尽量避免阳光直晒,同时由本单位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急救药品。
6.5.4放射性疾病预防措施:放射性装置应尽可能地安装在离操作人员较远的位置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操作人员尽可能不要在放射性装置附近逗留,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放射性设备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任何人不得将放射源拆开,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源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检查表。
放射性装置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放射性伤害检查。
6.5.5噪声聋预防措施:在高噪声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应佩戴耳塞,尽量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中,公司应每年对作业环境进行噪声测定,对噪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设备,应尽量设置隔音措施。
6.6职业健康体检及档案管理6.6.1XXXX组织特殊岗位员工做专项体检;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安全处根据体检结果,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员工妥善安排建议(如:轮岗、治疗、休息等各类建议)。
6.6.1.1特殊岗位职业健康体检安全处负责安排针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岗位,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地点在上杭县卫生防疫站,时间在每年月份。
包括:I类: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岗位,如:氰化、洗涤、制样岗位等;II类:接触粉尘等岗位,如:钻工、爆破工、现场管理、机车司机、放矿、制样、钻探工、排土场值勤点、皮带工、振动筛、圆锥、分级机、粗碎、颚破给矿、旋回、加石灰、养路工、井下现场管理、地质取样等;6.6.1.2常规职业健康体检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健康体检,每两年一次,地点在上杭县级医院,时间在当年月份;体检项目参照集团公司标准,当年已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参加健康体检的项目不得与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重叠。
6.6.1.3 体检项目:内科常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常规心电图、肺功能、胸部后前位X片高仟伏、肝脾B超及其它规定的项目。
6.6.2人力资源处负责新员工入职体检和接触粉尘、毒物和有害因素人员离岗、离职时的体检;地点在上杭县卫生防疫站。
未进行入职体检、离岗、离职体检的不得办理入职、离岗、离职手续。
6.6.3、人力资源处负责收集入职前既往病史登记、入职前职业经历(包含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入职前体检和离岗、离职体检的职业健康资料,公司工会负责收集健康体检资料;各项资料在当年12月底前向公司安全处移交。
6.6.4、安全处负责建立健全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档案。
6.6.5、对于接触粉尘、毒物和有害因素岗位人员实行轮岗机制。
人力资源处根据我矿各岗位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轮岗机制,并建立专项档案。
I类: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岗位,实行1至2年轮换一次;II类:接触粉尘等岗位,实行2至3年轮岗一次。
6.6.6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人力处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岗位;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暂缓调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6.7作业环境监测6.7.1安全处每月监测重点区域噪声指标与粉尘浓度、地下采矿厂负责地下井巷内有害气体的气体检测,组织选矿厂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6.7.2安全处职业健康监测科负责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组织监测,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频率。
6.7.3 在监测过程发现危害浓度接近或超过临界时应及时报告岗位工作员工和公司领导,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防隐患。
6.7.4体检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公司安全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6.7.5、安全处每年一次邀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提供技术性的指导。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7 .作业环境要求7.1地表7.1.1尾矿库、排土场、露天堆场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7.1.2尾矿库、排土场、露天堆场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7.1.3尾矿库、排土场、露天堆场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7.2.排土场、露天堆场道路及扬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7.2.4.1钻孔设备应采用湿式凿岩或收尘措施;7.2.4.2爆破后和铲装时,应对爆堆进行降尘;7.2.4.3汽车运输道路及排土场、卸矿等场所应采取洒水或抑尘措施;7.2.4.4破碎口和振动筛等采取粉尘控制措施。
7.3 尾矿库、排土场、露天堆场及井下照明7.3.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特别是有人作业或通行的场所及通道。
井下钻孔、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危险部位要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7.3.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有照明装置:7.3.2.1进入堆场道路、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及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7.3.2.2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7.3.2.3 调车站、避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