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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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二版)

金融法(第二版)

《金融法》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附:参考答案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答:要点:《基金合同》第23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九)其他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解答:要点:间接收购的界定,可以《收购办法》第57条作为标准:”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收购及采取该方式所需履行的义务是由《收购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

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条件;
•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使用;
•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 1.内幕交易行为 • 2.操纵市场行为 • 3.虚假陈述行为 • 4.欺诈客户行为
•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 (二)发行程序 • 1.发行人应按照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金融法

金融法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法渊源:国内渊源、国际渊源----1、宪法(规定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概括性的大方向)2、法律(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有《金融机构组织法》、《银行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等)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金融管理的法规或是为实施国家立法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8、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金融方面的条约)9、国际惯例金融法体系的含义: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1、金融组织法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3、间接融资法4、直接融资法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6、金融中介业务法中国金融法立法趋势: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细化和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加强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健全我国基本法的体系;进一步发挥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

(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

)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表现在:(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解释

金融法名词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央银行法:是用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

5、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

6、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7、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前,因需要资金,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给收款人使用。

8、贷款:是银行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用于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9、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承担付款责任的契约文书。

10、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12、呆账准备金:是指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13、银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14、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金融法





(四)金融规章 金融规章包括金融部门规章和金融地方政府规章。 金融部门规章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 金融主管机关根据并为了实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 规,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些规范性文件多以规定、办法等颁布出台。

在我国,金融法更侧重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 的干预,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 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二)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 则 (三)维护金融业稳健原则 (四)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 离,开展适度竞争的原则




(4)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 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 监管而产生的关系。包括: 对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监管关系;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

(5)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 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 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法的内容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 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 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 大部分。 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就是关于 各类金融关系的参与者主要是金融结构的性质、地位、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规则。 金融主体法就是市场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 规则体系。
金融法的概念

第 1 章 金融法规概述


2)金融法律关系的特点 :
金融管理关系与金融业务关系各有不同的特点。金 融管理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 (1)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赋予的义务具有法定性;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等价有偿性; (4)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
法律授予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
(1)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2)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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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金融法律责任
1)金融法律责任的概念 :
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 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金融法律责任包括 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 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三种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责任形态。
(4)信托法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 委托给受 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信 托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 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 为。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 基本法。 。
(2)宏观目标 :
从宏观经济领域看,资金融通的目标则是确保货币 流通与货币币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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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1 1.2.2 1.2.3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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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法概念及金融法渊源 :
(1)金融法概念 :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 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主要是指金 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之间,在货币流通过程和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以及国家机关对上述社会关系实施调控与监管过程中 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各国金融法都是由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国际渊源是指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是指我国各有关金融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渊源1. 国际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有关金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65年12月17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1980年9月26日);《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1980年2月28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

(2)国际双边支付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交货共同条件书。

这些协定涉及国际双边贸易支付、结算方式等。

(3)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外汇管制、资本返还、利润转移等金融活动的规定。

(4)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金融市场的开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手段、金融主体的国民待遇等。

2. 国际惯例这类国际惯例主要有:(1)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统一化规则。

包括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知》(1985)等。

(2)某种国际货币金融市场的习惯做法。

如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监管原则、指南、规则。

(二)国内法渊源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各国制定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金融法律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 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金融法中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法中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法中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准入: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准入,并对其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人员资质等进行监管。

2. 资本金和财务报告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充足率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以确保其稳健经营。

3. 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醒金融机构注意风险控制。

4. 合规和内部控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合规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并防范内部违规行为。

5. 信息披露和保护: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对外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6. 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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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 )对票据变造的描述是正确的。 A. 被变造的票据应当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B. 变造人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C. 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D. 票据变造人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7.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有( )。 A.挂失止付 B. 失票声明 C. 公示催告 D. 提起诉讼 8.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请求票据债务人偿还的金额包括( )。 A. 汇票金额 B. 延期付款利息 C. 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D. 承兑费用 9. 下列对本票的描述,( )是正确的。 A.无条件支付承诺 B. 无条件支付委托 C. 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D. 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10. 下列对支票的描述,( )是正确的。 A.见票即付 B. 无条件支付委托 C. 银行是主债务人 D.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存款关系
• 案例分析 • 1. 某年7月20 日,A超市与B食品厂签订一份 购销合同,合计货款15万元。8月12日,A超市向B 食品厂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5万 元,到期日为11月12日。 9月15日,B食品厂持该 商业承兑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C银行经审核后 同意接受B食品厂的贴现申请,办理了背书转让。 汇票到期后,C银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A超市银 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C银行遂直接向A超市交涉 票款未果,又向B食品厂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诉 至法院,要求A超市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 A超市 辩称,因B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故拒付票款。 试分析A超市是否应向C银行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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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中央银行 B. 商业银行 C. 金融监管机构 D. 个人 2.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货币 B. 金银 C. 有价证券 D. 行为 3.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是( )。 A.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地位和职责 B.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C.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D. 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4. 商业银行的设立应依据( )。 A.商业银行法 B. 公司法 C.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D. 人民银行法 5.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循( )的原则。 A. 存款自愿B. 取款自由 C. 存款有息 D. 为储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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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改错 1.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行为无效。 3. 票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 业执照,仍须承担票据债务。 • 4.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 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5.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 字样,收款人仍可转让票据。
2. 太宇空调厂与荣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 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200万元人 民币。当日,荣发公司开出了以其开户行S银行为承兑人、 号码为00426488的汇票一张。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 在填写汇票时将“太宇空调厂”错写成了“大宇空调厂”, 而双方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细小而关键的问题。之后,太宇 空调厂派人持票到S银行承兑付款,银行经过审查发现收 款人不符,拒绝付款。由于急需解决资金周转不灵问题, 太宇空调厂人员请银行高抬贵手,通融一“点”,因为只 要稍加改动就可大功告成而且天衣无缝,谁也没有损失。 但S银行毫无商量余地地拒绝了这一要求。没有办法,太 宇空调厂向荣发公司去电协商,荣发公司立即以出票人的 名义向S银行出具了如下证明:“S银行:因我单位工作 人员疏忽,将 00426488号汇票的收款人‘太宇空调厂’ 错写成了 ‘大宇空调厂’,现予以更正,务请将 00426488号汇票兑付给太宇空调厂为盼!”本以为这样就 可以解决问题了,岂料太宇公司带着荣发公司的证明到银 行第三次请求兑付,又遭到拒绝。S银行三次拒付太宇空 调厂的付款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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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是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的正确说法。 A. 国家的综合性银行 B. 国家机关法人 C. 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时有权接管 D. 有权要求银行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7.下列有关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同外汇管理机构协调对外汇实施管理 B. 同公安部门协调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C. 作出年度货币供应量决定并执行 D. 负责金融业的预测 8.( )符合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权限的规定。 A.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B.认购国债 C. 监管商业银行的贷款 D. 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9. 商业银行变更( )事项需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 A. 变更银行注册名称 B. 变更注册资本 • C. 变更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 • D. 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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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 )审查批准。 A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B. 商业银行总行 C. 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D. 商业银行董事会 12. 下列关于政策性银行的选项哪些是错误的( )? A .不以盈利为目的 B. 不吸收居民存款 C. 为国家干预经济设立 D. 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银行 13.( )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 A .农村信用合作社 B. 财务公司 C. 信托投资公司 D. 证券公司 14.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 )决定。 A . 国务院总理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D. 财政部部长 15. 在我国决定商业银行票据再贴现利率的机构是( )。 A. 国务院 B. 财政部 C. 商业银行 D. 中国人民银行
• 10. 商业银行不得向( )发放信用贷款。 • A.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B. 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视和高级 管理人员 • C. 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近亲属 • D. 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1.关于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 )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A. 非经接管程序,商业银行不得解散或破产 • B. 商业银行是债权债务由接管组织承受 • C. 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D. 自接管之日,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 12. 关于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表述( )是正确的? • A. 政策性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 B. 其监管部门是中央银行 • C. 与商业银行是平等关系 D. 与客户是平等关系 • 13.( )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A. 商业银行设立 B. 商业银行开办分支机构 • C.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D. 商业银行的解散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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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 ( )为依据。 A.主观与客观情况 B. 主体的主动要求 C. 国家的法律规定 D. 法律事实 2.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 A.权利 B. 义务 C. 权利与义务 D. 责任 3.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 A. 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B. 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 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 D. 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4. 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 A.服务职能 B. 调控职能 C. 领导职能 D. 管理和监督职能 5.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 A.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B. 向非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C. 为单位提供担保 D. 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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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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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货币发行机构是( )。 A. 中国人民银行 B. 商业银行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D. 财政部 7. 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应由( ) 负责。 A.国务院 B. 财政部 C.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D. 中国人民银行 8. 负责残损人民币收回和销毁的机构是( )。 A. 中国人民银行 B. 中国银监会 C. 受理残损人民币兑换申请的商业银行 D. 外汇管理局 9. 在下列( )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 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A.严重违法经营 B. 重大违约行为 C.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 擅自开办新业务 10. 商业银行是( )。 A.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B.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C. 保本经营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D. 事业法人
一、判断题(判断对错并把错的改正 过来) 1.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质押合 同,需登记才能生效。 2.动产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是存款单、 汇票、发票。 二、简答题 抵押和质押有何区别?
பைடு நூலகம்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虽然同属于担保物权,但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一)是否移转担保物占有的不同。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是物权的一项基本权能。质押必须移转占有,而抵押必须不移转 占有,这是两者最基本的区别,其他区别都是由这种区别所引起。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 人质押时生效,权利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 因法律对抵押登记的要求的不同而不同,即登记具有生效意义的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具有对抗意义的抵押,合同 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 的差别,就是来自于是否移转占有。例如,由于动产质押移转占 有,质权人也就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而在抵押中就不存在 这种义务。 (四)是否能够设定再担保的不同。抵押是可以设定再抵押的, 即同一个抵押物上可以设定多项抵押权。但是,质押因移转质物 占有的限制,不可能设置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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