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该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维护企业稳定和谐发展。
第二章职工招用与管理国有企业招用职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激励用人的原则,并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制度。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并注重规范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岗位、工作性质等因素,合理设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制定职工奖惩和职工保险制度,并确保其顺利实施。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职工劳动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尊重职工权利,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范监督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应当接受相关检查,积极整改并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法律责任国有企业或者其负责人违反该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提供了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劳动合同签订的行为,保障央企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央企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央企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职工素质提高,同时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央企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全卫生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第五条央企与拟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建议书面形式为优先选择。
第六条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应当使用真实的明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查询材料。
央企应当加强招聘人员的考察。
第七条央企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作岗位空缺情况、应聘条件等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渠道。
第八条企业和个人依法向央企推荐人才,推荐人才符合各种条件的,央企应当为其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九条央企应当采取在线形式书面形式存档,保存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加密保护成个人数据安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第一条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职务等信息。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的性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工作报酬、休假、福利待遇、试用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禁止开展的行为,规定双方的责任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央企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协商更改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执行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央企实行严责大义、做到实施措施和完善制度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职工在位于公司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时间工作,不得超时工作或强制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始终保持职业道德标准,维护公司形象。
国企中粮集团编制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中粮集团编制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署及生效1.1. 劳动合同应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由双方签署。
1.2. 合同签署后,双方需各持一份,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内容复制代码2.1.1. 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位、联系方式等)。
2.1.2. 工作岗位及职责。
2.1.3. 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无固定期限的说明)。
2.1.4. 工作地点。
2.1.5. 薪酬及支付方式。
2.1.6. 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2.1.7. 试用期相关条款(如适用)。
2.1.8.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2.1.9.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1.10. 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2.1.11. 保密协议(如适用)。
合同变更与续签3.1.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
3.2. 合同到期前,企业应提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合同。
3.3. 合同续签应在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确保员工权益不受影响。
合同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条件:复制代码4.1.1. 双方协议解除。
4.1.2.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4.1.3. 合同期满。
4.1.4. 因企业调整或其他法定原因解除。
4.2. 合同解除程序:复制代码4.2.1. 提交解除申请(若为员工自愿解除)。
4.2.2. 企业应提供书面解除通知。
4.2.3. 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及福利。
劳动争议处理5.1.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复制代码5.1.1. 双方协商解决。
5.1.2. 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1.3. 法律诉讼(如需)。
合同保管6.1. 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6.2. 员工可在需要时查阅自己的劳动合同。
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粮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劳动合同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示例文本,具体条款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总则央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对于央企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央企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此,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确保实施有力有效的劳动关系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1.签订劳动合同:央企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合同文件备存。
2.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央企应当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3.劳动合同的终止:央企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劳动报酬管理1.支付工资:央企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调整工资:央企应当依法履行调整工资的程序。
对于员工的工资调整,央企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公平合理地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关报告和公示程序。
3.福利待遇:央企应当依法履行向员工支付福利待遇的义务。
福利待遇的支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四、劳动保护管理1.安全生产:央企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央企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2.劳动保护: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员工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具的管理,央企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员工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
3.职业健康:央企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保障。
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央企应当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合同管理制度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细则一、引言在国企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国企合同管理进行详细的细则规定,旨在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公平、公正的合同签署和履行。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1. 合同签订程序(1)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合同草案初稿需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提交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3)法务部门审核合同草案,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4)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成为有效合同。
2. 合同备案(1)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应按规定提交公司合同备案系统备案。
(2)备案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签署日期、有效期限、合同金额等重要信息。
(3)备案后,应及时更新合同执行进度和变更信息。
三、合同执行与控制1. 合同履行义务(1)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合同履行监控(1)建立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对合同的执行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监控。
(2)监控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领导,确保合同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合同履行风险评估(1)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应提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1)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变更协议。
(2)变更协议应提交公司合同备案系统备案。
2. 合同解除(1)合同期满或达到解除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
(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3)解除合同应经过法务部门审核,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合同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1)合同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是为了贯彻《劳动法》,规范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营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原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职工,一份存档,一份由企业留存。
第五条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三)工作岗位和内容;(四)劳动报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合同期限;(七)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六条职工的义务职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确保职工劳动安全,并依法安排休息休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依法解除。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职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侵害职工人身权或者人格尊严;(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危及职工健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确保对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XXXXX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4释义
无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部
5.1.1负责院校毕业生及机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1.2负责机关人员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及离职工作。
5.1.3负责机关人员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工作。
5.1.4负责机关人员、北方单位员工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就失业证办理及退工工作。
5.2各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5.2.1负责本单位新录用成品人才劳动合同的签订。
5.2.2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及离职工作。
5.2.3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工作。
5.2.4负责本单位员工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就失业证办理及退工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严谨认真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续订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认真核对,谨慎处理。
6.1.2考核公正原则:劳动合同到期考核过程、结果公平公正。
6.1.3及时有效原则:即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退工退档。
6.2 管理范围
公司与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6.3 管理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就失业证/就业证、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续签、办理退工、退档、办理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6.4 工作要求
6.4.1 劳动合同签订
6.4.1.1公司与纳入新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总公司各地区统一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文本》、《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培训协议附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管,一份由劳动者保管,一份入劳动者档案。
6.4.1.2统招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管
理岗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岗位为实习岗。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实习期为6个月,本科及大学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所上岗位变更劳动合同。
6.4.1.3系统外招聘的成品人才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报到手续后10个工作日为新员工观察期,观察期满后由劳动者直接上级对其进行观察期考核,填写《新员工观察期考核表》,考核合格后由各部门或直属单位综合管理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在劳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填写完整的劳动合同(包括相关附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的《人员录用申请表》、《薪酬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办理盖章手续。
6.4.1.4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入职相关材料归档,并更新ERP系统内及劳动合同台帐内新入职人员相关信息。
6.4.1.5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出具《试用期期满考核表》。
6.4.2 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就失业证/就业证
6.4.2.1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管理岗处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及劳动合同备案。
天津市户口办理录用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3份)、《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4份)及《就失业证》;外地户口不需办理录用登记,但须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3份)、《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4份)。
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将相关材料递交人才交流中心为员工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及劳动合同备案。
6.4.2.2各直属单位在与入职的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员工就失业证。
相关材料包括: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一寸照片1张、《办理<就失业证>人员花名
册》。
6.4.2.3以上6.4.2.1、6.4.2.2条款适用于天津地区,南方地区单位参照各地区劳动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6.4.3 劳动合同变更
6.4.3.1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岗位类型或岗位名称)、劳动报酬(仅当报酬降低时)、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上述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附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盖章。
6.4.4 劳动合同续签
6.4.4.1在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并出具《员工合同到期考核表》。
对于考核合格用人部门或单位同意续签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2周给予回复,不予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6.4.4.2对于公司同意续签并且其本人同意续签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合同期满前1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填写《劳动合同续签附件》,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同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附件》。
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续签附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盖章,并同时提交《续签、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在每月最后一周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才交流中心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6.4.5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6.4.5.1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公司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的情况,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终止的其他情况除外。
6.4.5.2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劳动者必须提前1个月提前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6.4.5.3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由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岗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6.4.5.4对于劳动者失踪或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6.4.5.5当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即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
6.4.5.6当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
6.4.5.7当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有劳动者即时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
6.4.5.8对于《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6.4.5.9对于因工作调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为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6.4.6 办理离职
6.4.6.1对于即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该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向员工提供《员工离职会签表》,由员工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厂手续。
离厂手续办理完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持各部门签字确认后的《员工离职会签表》到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4.6.2对于预告通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该员工必须在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1个月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及《员工离职会签表》,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4.6.3对于因工作调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持海油发展审批后的《系统内。